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案例】
A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11日成立,王某系A公司的股东,出资60000元,拥有公司百分之六的股份。2011年5月,王某以快递方式向A公司提交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的书面申请资料,但A公司拒收。后A公司以未收到王某书面申请为由拒绝王某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为此,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给王某查阅。庭审中,王某当庭拆开被拒收的快递文件,资料为王某向A公司寄交的查账申请书,其内容为要求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但A公司辩称,快递收件人为陈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A公司。
本案焦点: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查阅A公司相关资料的权利?2、查阅公司内部资料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等注意事项?
本案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符合法律规定,有充足的依据。虽王某提交的快递专件的收件人为陈某,但收件人单位写明为A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理论,法定代表人对外享有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对内享有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为此,陈某身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负有向公司负责的义务。陈某代接收文件,视为王某已向A公司送达申请文书,履行了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义务。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王某提供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查阅。
股东知情权的条件:必须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说明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权益的前提条件。证明股东身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公示性文件证明。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程序:1、向公司提交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2、公司应在收到申请书15日内答复;3、公司如不能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应指定时间地点,安排股东查阅。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保护:曾出现过在法院执行阶段,公司以相应需要查阅资料丢失或找寻不到为由无法提供,致使法院裁判文书无法执行。为了保障日后知情权得以实现,可以在诉讼阶段提出相应的保全,防止权利的丧失。
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记载和反映了公司的财务与经营状况,通过查阅可知晓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该查阅权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主要组成部分。股东为了确定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维护其股东的利益,有权利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公司行使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案例】
A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11日成立,王某系A公司的股东,出资60000元,拥有公司百分之六的股份。2011年5月,王某以快递方式向A公司提交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的书面申请资料,但A公司拒收。后A公司以未收到王某书面申请为由拒绝王某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为此,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提供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给王某查阅。庭审中,王某当庭拆开被拒收的快递文件,资料为王某向A公司寄交的查账申请书,其内容为要求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但A公司辩称,快递收件人为陈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A公司。
本案焦点: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查阅A公司相关资料的权利?2、查阅公司内部资料需要什么条件及手续等注意事项?
本案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符合法律规定,有充足的依据。虽王某提交的快递专件的收件人为陈某,但收件人单位写明为A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理论,法定代表人对外享有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对内享有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为此,陈某身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负有向公司负责的义务。陈某代接收文件,视为王某已向A公司送达申请文书,履行了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义务。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王某提供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查阅。
股东知情权的条件:必须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说明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权益的前提条件。证明股东身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公示性文件证明。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程序:1、向公司提交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2、公司应在收到申请书15日内答复;3、公司如不能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应指定时间地点,安排股东查阅。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保护:曾出现过在法院执行阶段,公司以相应需要查阅资料丢失或找寻不到为由无法提供,致使法院裁判文书无法执行。为了保障日后知情权得以实现,可以在诉讼阶段提出相应的保全,防止权利的丧失。
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年度财务报告记载和反映了公司的财务与经营状况,通过查阅可知晓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该查阅权是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主要组成部分。股东为了确定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维护其股东的利益,有权利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公司行使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