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安全管理规定

采油二厂HSE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私家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厂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根据油区道路车辆多、交通环境恶劣和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油田相关规定,现将加强私家车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员工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私家车驾驶人必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油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禁止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以及驾驶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检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

3.认真学习油田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并与所在单位(部门)每年签订一次私家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承诺书。

4.私家车驾驶人必须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个人素质和驾驶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驾驶,不乱停乱放。

5. 驾驶私家车辆,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如申报工伤,对申报人扣罚绩效工资1000元(比照《采油二厂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2011‟41号执行》。

6.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途中受到因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所有损失由本人承担,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按照病假考勤和考核。

7.禁止搭乘私家车辆上下班,搭乘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加强私家车管理,提升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1.各单位要加强私家车驾驶人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引导驾驶人员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生命最为宝贵”的理念,严格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要了解掌握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强化监督,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案例警示等教育,提升私家车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和技能。

2.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私家车管理规定,X月X日前,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环保监督科。

3.要建立私家车统计台账, 并与私家车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报安全环保监督科备案。

4.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驾驶非机动车到工作现场,应由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并做好专项记录。驾驶非机动车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

章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执行(见附件2)。

5.各单位应对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的员工进行摸底、排查、填写《驾驶私家车辆人员统计表》,于每月X日前电子形式报安全环保监督科备案。

三、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工伤:

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本人负主要责任的。

2.员工驾驶、乘坐的车辆,明显超出上、下班所经路途和上、下班正常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3.不乘坐单位提供送班车辆,驾乘私家车辆到工作地点的(从家往返单位驻地之间、从家往返工作场点之间、从单位驻地往返工作场点之间)。

4.驾驶与证件准驾车型不相符或无牌、无证、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

5.明知驾驶人及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驾驶员及车辆无有效证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失保失修、安全设施不完备、摩托车无安全头盔等)还继续驾驶和乘坐的。

6.遇冰、雪、雨、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明知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仍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的。

7.工作期间驾驶私家车辆从事生产、公务活动和办私事的。

四、各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开展路检路查活动,及时查

处各种交通违规行为。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采油二厂私家车辆管理规定》(暂行)(采二安„201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驾乘非机动车辆人员统计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采油二厂HSE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27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采油二厂HSE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私家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厂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根据油区道路车辆多、交通环境恶劣和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油田相关规定,现将加强私家车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员工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私家车驾驶人必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油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禁止超员、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以及驾驶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检验、无牌、无证、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

3.认真学习油田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并与所在单位(部门)每年签订一次私家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承诺书。

4.私家车驾驶人必须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个人素质和驾驶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驾驶,不乱停乱放。

5. 驾驶私家车辆,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如申报工伤,对申报人扣罚绩效工资1000元(比照《采油二厂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2011‟41号执行》。

6.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途中受到因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所有损失由本人承担,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按照病假考勤和考核。

7.禁止搭乘私家车辆上下班,搭乘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加强私家车管理,提升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1.各单位要加强私家车驾驶人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引导驾驶人员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生命最为宝贵”的理念,严格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要了解掌握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强化监督,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案例警示等教育,提升私家车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和技能。

2.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私家车管理规定,X月X日前,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安全环保监督科。

3.要建立私家车统计台账, 并与私家车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承诺书,报安全环保监督科备案。

4.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驾驶非机动车到工作现场,应由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并做好专项记录。驾驶非机动车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

章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执行(见附件2)。

5.各单位应对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的员工进行摸底、排查、填写《驾驶私家车辆人员统计表》,于每月X日前电子形式报安全环保监督科备案。

三、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工伤:

1.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本人负主要责任的。

2.员工驾驶、乘坐的车辆,明显超出上、下班所经路途和上、下班正常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3.不乘坐单位提供送班车辆,驾乘私家车辆到工作地点的(从家往返单位驻地之间、从家往返工作场点之间、从单位驻地往返工作场点之间)。

4.驾驶与证件准驾车型不相符或无牌、无证、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

5.明知驾驶人及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驾驶员及车辆无有效证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失保失修、安全设施不完备、摩托车无安全头盔等)还继续驾驶和乘坐的。

6.遇冰、雪、雨、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明知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仍驾驶私家车辆上下班的。

7.工作期间驾驶私家车辆从事生产、公务活动和办私事的。

四、各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开展路检路查活动,及时查

处各种交通违规行为。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采油二厂私家车辆管理规定》(暂行)(采二安„201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驾乘非机动车辆人员统计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采油二厂HSE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27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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