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主要是指雇主提供设计中的“工料规范”,这属于设计文件。国内使用FIDIC 合同,则要增加“法定规范”的定义。我国的“法定规范”使用范围较广也较细,很多工程的实施与验收过程都得按相应的法定规范进行,带有很大强制性。所以理清国家强制性规范与合同限定相互之间的关系很重要。特别是一些住宅工程的雇主会强制要求承包商接受小业主的收房验收,这就直接超越了“验收规范”规定的范畴。如何良好地运作这一块,需合同当事人双方仔细权衡。
国内合同描述缺陷通知期为“质量保修期”,这个定义就相对窄多了。按“质量保修期”定性,国内合同在工程竣工移交雇主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除质量保修之外的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而实际上,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结算相关事项外,至少在工程备案及竣工图相关事项方面承包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此外,质量责任的定性是很不明确,比如我们国家的质量验收规范有允许偏差项目,规范意义上,这是明文规定允许“缺陷”,而不能归结为质量问题。这就引起质量保修的巨大争议。常听到承包商说:“按规范一栋楼内出现几个允许缺陷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按国家规范的规定,不能说承包商是强词夺理。
FIDIC 条件下,有“section ”,也有“part ”。两者的区别在于“section ”是招标时就明确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而“part ”通常指合同签订后雇主变更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在合同意义上,两者区分很严格。
这一条主要是指雇主提供设计中的“工料规范”,这属于设计文件。国内使用FIDIC 合同,则要增加“法定规范”的定义。我国的“法定规范”使用范围较广也较细,很多工程的实施与验收过程都得按相应的法定规范进行,带有很大强制性。所以理清国家强制性规范与合同限定相互之间的关系很重要。特别是一些住宅工程的雇主会强制要求承包商接受小业主的收房验收,这就直接超越了“验收规范”规定的范畴。如何良好地运作这一块,需合同当事人双方仔细权衡。
国内合同描述缺陷通知期为“质量保修期”,这个定义就相对窄多了。按“质量保修期”定性,国内合同在工程竣工移交雇主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除质量保修之外的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而实际上,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结算相关事项外,至少在工程备案及竣工图相关事项方面承包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此外,质量责任的定性是很不明确,比如我们国家的质量验收规范有允许偏差项目,规范意义上,这是明文规定允许“缺陷”,而不能归结为质量问题。这就引起质量保修的巨大争议。常听到承包商说:“按规范一栋楼内出现几个允许缺陷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按国家规范的规定,不能说承包商是强词夺理。
FIDIC 条件下,有“section ”,也有“part ”。两者的区别在于“section ”是招标时就明确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而“part ”通常指合同签订后雇主变更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在合同意义上,两者区分很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