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名。公司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司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程序:
(一) 向监事会召集人报告,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
(二) 监事认为需要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审核时,应向监事会召集人报告并由监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有关事件进行审查;
(三) 建议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的履行职责;
(二) 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召集人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事项
第九条 依据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 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 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 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和各种融资等提出意见;
(五)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况为公司发生本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况,并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召集或由过半数监事提议,召集人召集。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审议事项;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监事会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以直接送交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
确定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附带的回执上签字表示确定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回执上写明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因,并写明是否委托其他监事参加会议。
会议通知回执应不晚于会期前5日送交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回执可采取直接送交、邮寄或传真的形式交回。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的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主持的,应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不明,缺乏委托出席的意识表示或委托人未签字的,委托书无效。
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或信函的形式发出,但应具备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受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且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在任期内出现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监事会应立即向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重新选举监事的提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组织筹备。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提出会议的议程;
(二) 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提交讨论的议题送达全体监事;
(三) 安排会议议程;
(四) 组织会议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专人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对会议各项需做出决议的内容应逐项举手表决,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作为监事会档案由专人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决议名称(包括决议届次);
(二)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监事的情况;
(三) 提案名称和内容概况;
(四) 监事的发言要点和决议内容;
(五) 监事签字(不同意和弃权的意见应注明);
(六) 日期。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会,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报告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补充说明:公司只设一或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的,可参考本规则制定监事工作细则,对监事的权利和职责做出相应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名。公司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司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程序:
(一) 向监事会召集人报告,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
(二) 监事认为需要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审核时,应向监事会召集人报告并由监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有关事件进行审查;
(三) 建议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的履行职责;
(二) 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召集人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事项
第九条 依据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 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 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 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和各种融资等提出意见;
(五)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况为公司发生本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况,并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召集或由过半数监事提议,召集人召集。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审议事项;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监事会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以直接送交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
确定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附带的回执上签字表示确定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回执上写明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因,并写明是否委托其他监事参加会议。
会议通知回执应不晚于会期前5日送交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回执可采取直接送交、邮寄或传真的形式交回。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的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主持的,应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不明,缺乏委托出席的意识表示或委托人未签字的,委托书无效。
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或信函的形式发出,但应具备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受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且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在任期内出现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监事会应立即向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重新选举监事的提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组织筹备。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提出会议的议程;
(二) 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提交讨论的议题送达全体监事;
(三) 安排会议议程;
(四) 组织会议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专人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对会议各项需做出决议的内容应逐项举手表决,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作为监事会档案由专人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决议名称(包括决议届次);
(二)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监事的情况;
(三) 提案名称和内容概况;
(四) 监事的发言要点和决议内容;
(五) 监事签字(不同意和弃权的意见应注明);
(六) 日期。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会,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报告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补充说明:公司只设一或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的,可参考本规则制定监事工作细则,对监事的权利和职责做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