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审批程序规定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审批程序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好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审批质量,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设置发布地,提出户外广告发布申请的登记。
一、申请
发布户外广告,广告申请人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如实填写《重庆市荣昌县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重庆市荣昌县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文件;
(四)广告设计样稿(A4字打印、一式两份);
(五)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应提交广告发布合同;
(六)证明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件复印件;
(七)涉及人物肖像的提供肖像使用证明复印件;
(八)涉及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九)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材料提供人使用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并签字。
二、受理
广告申请人向广告发布地所在工商所提出申请(广告发布地涉及多各工商所的,向主要发布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工商所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预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户外广告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县局商标广告科审批。
三、审批
商标广告科审核人员结合受理人员的受理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发布或驳回并说明理由。
四、发证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审查人员核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通知广告申请人及时领取《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
五、归档
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户外广告发布申请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并录入数据库。
二、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事项登记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事项登记是指申请人领取《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后,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登记。 有下列情形的视作新发布登记:
1、广告设置场地变更;
2、广告发布的主体变更;
3、广告媒体的扩大或缩小;
4、广告内容作出重大变动。
其它登记事项变更准许备案。
三、续批登记
续批登记是指申请人在前次领取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有效期到期时,需要延续发布广告申请的登记。
1、申请
户外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需延续发布广告的,应在《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或后一个月内提出延续发布的登记申请,并按新发布的书式材料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2、受理
除实地勘查外,其他同新发布登记。
3、审批
同新发布登记。
4、发证
同新发布登记。
四、附则
1、新领、续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必须由广告发布所在地工商所有关人员签字;
2、发“证”后,县工商局商广科应将户外广告发布资料存档并录入数据库;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数据库作核对清理,对垃圾数据及时清理或退回工商所,以便工商所及时对该户外广告作巡查监管。
3、县工商局商广科告知申请人,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交广告物设置所在地的工商所备案。
4、受理至发证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审批程序规定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审批程序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好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审批质量,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广告设置发布地,提出户外广告发布申请的登记。
一、申请
发布户外广告,广告申请人应向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如实填写《重庆市荣昌县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重庆市荣昌县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文件;
(四)广告设计样稿(A4字打印、一式两份);
(五)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应提交广告发布合同;
(六)证明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件复印件;
(七)涉及人物肖像的提供肖像使用证明复印件;
(八)涉及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九)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材料提供人使用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并签字。
二、受理
广告申请人向广告发布地所在工商所提出申请(广告发布地涉及多各工商所的,向主要发布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工商所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预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户外广告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县局商标广告科审批。
三、审批
商标广告科审核人员结合受理人员的受理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发布或驳回并说明理由。
四、发证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审查人员核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通知广告申请人及时领取《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
五、归档
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户外广告发布申请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并录入数据库。
二、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事项登记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事项登记是指申请人领取《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后,在有效期限内提出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登记。 有下列情形的视作新发布登记:
1、广告设置场地变更;
2、广告发布的主体变更;
3、广告媒体的扩大或缩小;
4、广告内容作出重大变动。
其它登记事项变更准许备案。
三、续批登记
续批登记是指申请人在前次领取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有效期到期时,需要延续发布广告申请的登记。
1、申请
户外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需延续发布广告的,应在《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或后一个月内提出延续发布的登记申请,并按新发布的书式材料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2、受理
除实地勘查外,其他同新发布登记。
3、审批
同新发布登记。
4、发证
同新发布登记。
四、附则
1、新领、续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必须由广告发布所在地工商所有关人员签字;
2、发“证”后,县工商局商广科应将户外广告发布资料存档并录入数据库;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数据库作核对清理,对垃圾数据及时清理或退回工商所,以便工商所及时对该户外广告作巡查监管。
3、县工商局商广科告知申请人,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复印件一份交广告物设置所在地的工商所备案。
4、受理至发证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