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对法治的意义

文化对法治的意义

法治文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评断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成果,重要标准就是它培养了什么样的公民品性、有哪些值得其公民致敬和追怀的文化精神和法律素养。

钱穆老先生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包罗万象,无处不在,无所不有,它体现了人类创造社会历史的发展水平、发展程度和发展质量。文化决定着法治,是法治之源,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人类的正义感、是非感不是天生固有的,而是文化教育的产物,离开社会文化的教化,人就不可能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文化不仅培养人的习惯和气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指导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人类社会要化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等种种矛盾,必须依靠文化的熏陶、教化和激励功能,只有通过文化的作用,社会才能健康、有序、和谐,才能可持续发展。

我们要学会把法律放在历史的、文化的大背景下去看待。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外在工具,而且更是关系到权利、正义、民主、自由和秩序等价值,它能够被信仰作为精神寄托和文化情感。只有全体成员都能理解和推行的法律,才能树立权威,没有文化的熏陶、文化的支撑,很难说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法治会走得通、行得顺,文化影响着法治的走向。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源头和本质不在于其工业化、不在于其制度,而在于其文化精神。这种精神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条就是遵守契约、信守约定。当今中国的问题不是没有法,而是法没有得到有效遵循,法的执行被扭曲、改变。法律制定出来,没有人去遵守、信奉,那法律就形同虚设,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倚重于法外因素,抛弃法律于不顾,接受、迎合法律之外的东西,这不仅是在影响和伤害着公民的权利,而且更是在冲击和破坏法律的权威与价值。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不是把法律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要铭刻在每一个公民的内心里。法律是全民意志的体现,是全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信守约定、遵守法律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文化精神,在信任缺失的情况下,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满意就会大打折扣,一些本来符合法律要求的做法也会受到质疑。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重要的是培育出信仰法律的精神或理念来。只有人们不是出于功利的考虑和畏惧惩罚来遵从法律,而是从内心认同法律,使法律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一个部分,法治才有出路。只有大家都将宪法和法律奉为圭臬,在法的规范所确定的轨道上来解决社会矛盾,才能确保国家的列车安全而又高速地疾驶。

要信仰法律,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标准统一,尺度一致。人们之所以不信仰法律,原因就在于法律多变、善变,法律因人因事而异。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带头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自觉地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否则,将宪法和法律仅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这是有损于法治建设本身的行为。在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该形成这样的氛围或环境,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当如此的,就必须如此办理;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严格执法,应该成为每个执法者依法办事的法律美德和文化追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的东西必须转化为精神的内容才能对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原因在于,物质是死的,而利用物质的精神的主体———人,才是活的。讲文化,不能把人排除出去,如果没有人的素质,没有人的修养,说文化是讲不通的。龙应台女士在谈到文化时,曾这样说过,文化其实体现在一个人如何对待他人、自己、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多个方面。在一个文化厚实深沉的社会里,人懂得尊重自己,他就不会苟且,不苟且的人就有品位;人懂得尊重别人,他就不霸道,不霸道的人就有道德;人懂得尊重自然,他就不会掠夺,对自然不不掠夺,他才有永续的智能。人的素质、德性、能力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性标志,只有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治文化建设才有扎实的基础。中国人往往把没有素质的人叫做“草包”,所谓“草包”就是肚子里没货的人,没有“货”,就是不懂人类文明、没有基本的知识,一个没有素质的人就是没有文化的人。人既是文化的享受者,又是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把提升人的法律素质,提高人的法律水平作为第一要务。 法治文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评断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成果,重要标准就是它培养了什么样的公民品性、有哪些值得其公民致敬和追怀的文化精神和法律素养。中国法治的模式属于政府推进型,决定了领导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特别像中国这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里,如果领导层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将很难摆脱人治传统的影响。我们不能关起门来搞文化,法治要发挥应有的力度和效果,必须加大法制的宣传。要通过各种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图书、教育、培训等形式宣传法律、普及法律,向社会渗透、辐射司法者的价值追求、思想观念及精神境界,让社会成员得到感召、得到教育。公众法律意识状况,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掌握和运用,决定着法律的有效性和生命力。法治文化必须是大众文化,是让老百姓明白法理,普及法律知识的文化,而不是高深莫测、让人琢磨不透的学术文化,要让民众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真谛和意义。

(来源:法制日报)

文化对法治的意义

法治文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评断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成果,重要标准就是它培养了什么样的公民品性、有哪些值得其公民致敬和追怀的文化精神和法律素养。

钱穆老先生曾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包罗万象,无处不在,无所不有,它体现了人类创造社会历史的发展水平、发展程度和发展质量。文化决定着法治,是法治之源,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人类的正义感、是非感不是天生固有的,而是文化教育的产物,离开社会文化的教化,人就不可能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文化不仅培养人的习惯和气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指导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人类社会要化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等种种矛盾,必须依靠文化的熏陶、教化和激励功能,只有通过文化的作用,社会才能健康、有序、和谐,才能可持续发展。

我们要学会把法律放在历史的、文化的大背景下去看待。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外在工具,而且更是关系到权利、正义、民主、自由和秩序等价值,它能够被信仰作为精神寄托和文化情感。只有全体成员都能理解和推行的法律,才能树立权威,没有文化的熏陶、文化的支撑,很难说一个国家的法律或法治会走得通、行得顺,文化影响着法治的走向。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源头和本质不在于其工业化、不在于其制度,而在于其文化精神。这种精神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条就是遵守契约、信守约定。当今中国的问题不是没有法,而是法没有得到有效遵循,法的执行被扭曲、改变。法律制定出来,没有人去遵守、信奉,那法律就形同虚设,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倚重于法外因素,抛弃法律于不顾,接受、迎合法律之外的东西,这不仅是在影响和伤害着公民的权利,而且更是在冲击和破坏法律的权威与价值。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不是把法律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要铭刻在每一个公民的内心里。法律是全民意志的体现,是全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信守约定、遵守法律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文化精神,在信任缺失的情况下,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满意就会大打折扣,一些本来符合法律要求的做法也会受到质疑。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重要的是培育出信仰法律的精神或理念来。只有人们不是出于功利的考虑和畏惧惩罚来遵从法律,而是从内心认同法律,使法律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一个部分,法治才有出路。只有大家都将宪法和法律奉为圭臬,在法的规范所确定的轨道上来解决社会矛盾,才能确保国家的列车安全而又高速地疾驶。

要信仰法律,就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标准统一,尺度一致。人们之所以不信仰法律,原因就在于法律多变、善变,法律因人因事而异。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带头有法必依,严格执法,自觉地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否则,将宪法和法律仅作为管理社会的工具,这是有损于法治建设本身的行为。在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该形成这样的氛围或环境,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应当如此的,就必须如此办理;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严格执法,应该成为每个执法者依法办事的法律美德和文化追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的东西必须转化为精神的内容才能对社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原因在于,物质是死的,而利用物质的精神的主体———人,才是活的。讲文化,不能把人排除出去,如果没有人的素质,没有人的修养,说文化是讲不通的。龙应台女士在谈到文化时,曾这样说过,文化其实体现在一个人如何对待他人、自己、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多个方面。在一个文化厚实深沉的社会里,人懂得尊重自己,他就不会苟且,不苟且的人就有品位;人懂得尊重别人,他就不霸道,不霸道的人就有道德;人懂得尊重自然,他就不会掠夺,对自然不不掠夺,他才有永续的智能。人的素质、德性、能力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性标志,只有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治文化建设才有扎实的基础。中国人往往把没有素质的人叫做“草包”,所谓“草包”就是肚子里没货的人,没有“货”,就是不懂人类文明、没有基本的知识,一个没有素质的人就是没有文化的人。人既是文化的享受者,又是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把提升人的法律素质,提高人的法律水平作为第一要务。 法治文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评断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成果,重要标准就是它培养了什么样的公民品性、有哪些值得其公民致敬和追怀的文化精神和法律素养。中国法治的模式属于政府推进型,决定了领导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特别像中国这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里,如果领导层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将很难摆脱人治传统的影响。我们不能关起门来搞文化,法治要发挥应有的力度和效果,必须加大法制的宣传。要通过各种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图书、教育、培训等形式宣传法律、普及法律,向社会渗透、辐射司法者的价值追求、思想观念及精神境界,让社会成员得到感召、得到教育。公众法律意识状况,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掌握和运用,决定着法律的有效性和生命力。法治文化必须是大众文化,是让老百姓明白法理,普及法律知识的文化,而不是高深莫测、让人琢磨不透的学术文化,要让民众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真谛和意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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