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市退耕办 点击数:1176 更新时间:2013-5-20 11:5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建设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最大限度的惠及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甘肃省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实施细则》、《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中的林业项目,包括补植补造、农村能源中的薪炭林建设、后续产业及技能培训中的林产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林业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内容
1.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编制及批复情况;
2.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3.当年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质量;
4.当年项目建设与退耕农户的结合情况;
5.次年建设项目的抚育、管护及维护情况;
6.历年项目建设的保存及成效情况;
7.上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项目整改情况;
8.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省市联合核查。县级自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省市联合核查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在市级相关部门配合下共同完成,必要时由省上与各市(州)抽调的专业技术人员,交叉组成联合核查组完成。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1.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
2.《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3.《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2009〕34号);
4.《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273号)
5.《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甘林还字〔2003〕129号);
6.《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甘林还
函字〔2004〕144号);
7.《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8.《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GB/T18377-2001);
9.《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1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
11.《甘肃省薪炭林营造技术标准》(DB62/T202-92)。
第六条 种苗质量
种苗主要包括品质优良的苗木、接穗。所使用的种苗必须是良种壮苗,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一、二级苗标准;选作接穗的枝条生长健壮,芽饱满;选用的砧木与接穗有良好的亲和力,适应性强,抵抗病虫害能力强,繁殖材料丰富。
第七条 造林密度
造林密度要严格按照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的密度或造林模式进行,造林株数不能低于合理初植株数。生态林要达到《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规定的密度;经济林要达到《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规定的密度;薪炭林要达到《甘肃省薪炭林营造技术标准》(DB62/T202-92)规定的密度。
第八条 新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
包括薪炭林和林产品基地建设项目。
1.新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面积,成活率84—41%为补植面积,成活率40%以下为重造面积。补植面积和重造面积需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
2.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来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生态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0(覆盖度≥30%),经济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或郁闭度≥0.20(覆盖度≥30%)。
第九条 经济林改造合格标准
1.品种改良率。反映品种改良的程度,指作业的品种改良面积占应改良的面积的百分比。品种改良率≥80%为合格,低于80%的不合格。
2.品种改良成活率。反映品种改良的效果,指单位面积已改良的成活株数占作业株数的百分比。品种改良成活率≥85%为合格,低于85%为不合格。
如果品种改良率达到80%以上,品种改良成活率低于85%的,经再次改造达到成活率标准后方可列入完成任务。
第十条 补植补造合格标准
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新造林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面积核实标准
以小班为单位,设计面积与现地核实面积误差在±5%以内,以设计为准,否则以核实数为准。面积核实率最大为1
00%。
第十二条 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三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四条 资金检查标准
严格按照《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2009〕34号)规定的有关办法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指标计算
面积合格率=(合格总面积/调查总面积)×100%;
作业设计率=(有作业设计的面积/调查总面积)×100%;
管护率=(有管护措施的面积/调查总面积)×100%;
补植合格率=(补植补造合格面积/应补植补造面积)×100%。
第十六条 管理类指标标准
实施方案:各工程县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须内容清晰,任务明确,且经过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作业设计:人工造林作业设计程序和内容须符合《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实施细则》(甘林还函字〔2004〕144号)的规定,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和表。
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能反映项目建设时间、地点、任务、面积、树种、涉及农户、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等基本资料,并符合《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林还字〔2004〕138号)的规定。
管护: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补植补造落实了管理责任,林产品基地采取了果园化管理。
林权证发放: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面积抽取
县级自查和省市联合核查,都对各工程县年度检查验收范围内的林产品基地、薪炭林、补植补造等林业建设项目面积逐小班100%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面积测量
在项目作业设计区划小班基础上,以小班为单位,采用丈量或GPS定位等技术测量面积。用大于或等于1:25000地形图逐个小班(地块)调绘或实测,量算小班(地块)面积,并把检查验收小班(地块)标绘在地形图上。每年的调查结果绘制在同一张图上,形成巩固成果林业项目年度建设分布图,标明乡(镇)界、小班界及乡(镇)名、村名、小班号。
第二十条 成活率调查
采用样地(样带或样方)对造林成活率进行调查。采用样带时,样带宽度为5-10米,沿垂直等高线方向随机布设在所调查的小班(地块)内,样带长度根据样带调查面积比例及样带宽来确定;采用样方时,样方面积为200平方米,样方数量根据调查面积比例来确定。样地(样带或样方)调查面积比例为: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50亩以下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小班(地块)面积在150-450亩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2%,且不低于4.5亩;小班(地块)面积为450亩以上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1%,且不低于9亩。
根据样地内造林总株数及成活株数计算小班(地块)造林成活率。
第二十一条 小班调查表填写
对外业小班调查表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小班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确。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成果
县级自查:县级自查工作结束后,形成县级自查报告,包括县级检查验收工作的概况、内容、结果、主要问题,同时按调查小班逐一汇总,以县单位,分项目填写县级自查结果上报表(见附表1、表2、表3-1、表3-2和表3-3)。自查报告加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市核查:省市检查工作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省市核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对有关县级自查结果进行修正,省市级核查结果与县级自查结果的误差在5%以内,结果以县级自查为准,误差大于5%,以省级核查结果为准,并形成省市核查报告反馈给被查县。省市核查结果作为反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建设成效和下一步整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自查和省市核查都要将各年度工程建设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上的验收图(比例尺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外业调查图、小班调查表、涉及农户信息卡、检查验收报告、数据库、图片等有关资料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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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市退耕办 点击数:1176 更新时间:2013-5-20 11:50: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建设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最大限度的惠及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甘肃省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实施细则》、《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中的林业项目,包括补植补造、农村能源中的薪炭林建设、后续产业及技能培训中的林产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林业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内容
1.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编制及批复情况;
2.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3.当年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质量;
4.当年项目建设与退耕农户的结合情况;
5.次年建设项目的抚育、管护及维护情况;
6.历年项目建设的保存及成效情况;
7.上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项目整改情况;
8.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省市联合核查。县级自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省市联合核查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在市级相关部门配合下共同完成,必要时由省上与各市(州)抽调的专业技术人员,交叉组成联合核查组完成。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1.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
2.《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3.《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2009〕34号);
4.《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1〕273号)
5.《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甘林还字〔2003〕129号);
6.《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实施细则(试行)》(甘林还
函字〔2004〕144号);
7.《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8.《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GB/T18377-2001);
9.《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1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
11.《甘肃省薪炭林营造技术标准》(DB62/T202-92)。
第六条 种苗质量
种苗主要包括品质优良的苗木、接穗。所使用的种苗必须是良种壮苗,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一、二级苗标准;选作接穗的枝条生长健壮,芽饱满;选用的砧木与接穗有良好的亲和力,适应性强,抵抗病虫害能力强,繁殖材料丰富。
第七条 造林密度
造林密度要严格按照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的密度或造林模式进行,造林株数不能低于合理初植株数。生态林要达到《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规定的密度;经济林要达到《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规定的密度;薪炭林要达到《甘肃省薪炭林营造技术标准》(DB62/T202-92)规定的密度。
第八条 新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
包括薪炭林和林产品基地建设项目。
1.新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面积,成活率84—41%为补植面积,成活率40%以下为重造面积。补植面积和重造面积需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
2.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来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生态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0(覆盖度≥30%),经济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或郁闭度≥0.20(覆盖度≥30%)。
第九条 经济林改造合格标准
1.品种改良率。反映品种改良的程度,指作业的品种改良面积占应改良的面积的百分比。品种改良率≥80%为合格,低于80%的不合格。
2.品种改良成活率。反映品种改良的效果,指单位面积已改良的成活株数占作业株数的百分比。品种改良成活率≥85%为合格,低于85%为不合格。
如果品种改良率达到80%以上,品种改良成活率低于85%的,经再次改造达到成活率标准后方可列入完成任务。
第十条 补植补造合格标准
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新造林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面积核实标准
以小班为单位,设计面积与现地核实面积误差在±5%以内,以设计为准,否则以核实数为准。面积核实率最大为1
00%。
第十二条 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三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四条 资金检查标准
严格按照《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2009〕34号)规定的有关办法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指标计算
面积合格率=(合格总面积/调查总面积)×100%;
作业设计率=(有作业设计的面积/调查总面积)×100%;
管护率=(有管护措施的面积/调查总面积)×100%;
补植合格率=(补植补造合格面积/应补植补造面积)×100%。
第十六条 管理类指标标准
实施方案:各工程县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须内容清晰,任务明确,且经过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
作业设计:人工造林作业设计程序和内容须符合《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实施细则》(甘林还函字〔2004〕144号)的规定,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和表。
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能反映项目建设时间、地点、任务、面积、树种、涉及农户、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等基本资料,并符合《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林还字〔2004〕138号)的规定。
管护: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补植补造落实了管理责任,林产品基地采取了果园化管理。
林权证发放: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检查验收方法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面积抽取
县级自查和省市联合核查,都对各工程县年度检查验收范围内的林产品基地、薪炭林、补植补造等林业建设项目面积逐小班100%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面积测量
在项目作业设计区划小班基础上,以小班为单位,采用丈量或GPS定位等技术测量面积。用大于或等于1:25000地形图逐个小班(地块)调绘或实测,量算小班(地块)面积,并把检查验收小班(地块)标绘在地形图上。每年的调查结果绘制在同一张图上,形成巩固成果林业项目年度建设分布图,标明乡(镇)界、小班界及乡(镇)名、村名、小班号。
第二十条 成活率调查
采用样地(样带或样方)对造林成活率进行调查。采用样带时,样带宽度为5-10米,沿垂直等高线方向随机布设在所调查的小班(地块)内,样带长度根据样带调查面积比例及样带宽来确定;采用样方时,样方面积为200平方米,样方数量根据调查面积比例来确定。样地(样带或样方)调查面积比例为: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50亩以下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3%;小班(地块)面积在150-450亩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2%,且不低于4.5亩;小班(地块)面积为450亩以上时,调查面积不少于造林面积的1%,且不低于9亩。
根据样地内造林总株数及成活株数计算小班(地块)造林成活率。
第二十一条 小班调查表填写
对外业小班调查表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小班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确。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成果
县级自查:县级自查工作结束后,形成县级自查报告,包括县级检查验收工作的概况、内容、结果、主要问题,同时按调查小班逐一汇总,以县单位,分项目填写县级自查结果上报表(见附表1、表2、表3-1、表3-2和表3-3)。自查报告加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市核查:省市检查工作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省市核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对有关县级自查结果进行修正,省市级核查结果与县级自查结果的误差在5%以内,结果以县级自查为准,误差大于5%,以省级核查结果为准,并形成省市核查报告反馈给被查县。省市核查结果作为反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建设成效和下一步整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自查和省市核查都要将各年度工程建设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上的验收图(比例尺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外业调查图、小班调查表、涉及农户信息卡、检查验收报告、数据库、图片等有关资料存档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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