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颌骨骨折致张口受限的法医学伤残评定1例
作者:何冠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
【摘要】目的:分析上下颌骨骨折致张口受限的法医学伤残评定。方法:通过法医鉴定工作过程中所见的1个案例进行分析。结论:法医工作者在法医鉴定过程中,必须结合相关影像学资料及临床检验所见,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关键词】上下颌骨骨折;张口受限;法医学;伤残评定
一、案例
(一)案情摘要
某女,28岁。于2012年4月6日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伤,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5月2日出院。
(二)病历摘要
某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头部外伤后头痛5小时,于2012年4月6日入院。查体:双侧颜面部不对称,右侧颜面部肿胀,麻木。左右眉弓间及右侧面部各见一长度约1.5cm浅表裂口,已基本愈合,左上唇创口已缝合,但对位、愈合欠佳。双眼睑闭合正常,无口角歪斜等面瘫症。双侧颞下颌关节动度可,无弹响,右侧颞下颌关节有轻微压痛。张口中度受限,张口度约2.0cm,开口型正常。上下颌咬合关系紊乱,前牙开牙合,17、47、27、37早接触。牙列22、31、32、41、42牙体缺损,余牙未见明显异常,颊粘膜正常。右侧颌下淋巴结扪及肿大,双侧颈部淋巴结未扪及肿大。入院后于2012年4月17日行上、下颌牙弓夹板结扎+上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上唇重新清创、对合缝合,于2012-04-27行鼻内镜下行鼻骨骨折整复术,于2012年5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1、上颌骨、下颌骨骨折;2、急性中型颅脑损伤;
2、前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3、前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4、筛骨骨折;5、鼻骨骨折,鼻中隔穿孔;6、颜面多处皮肤挫裂伤;7、左肩部、左小腿多处软组织挫伤。
二、法医检验过程
(一)法医临床检验所见
神清,步行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圆等大,对光反射灵敏,眼球活动正常,左鼻翼下见一2.0cm长不规则线状瘢痕,上唇上见一2.0cm长不规则线
状瘢痕,因瘢痕牵拉上唇左侧畸形,轻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牙齿冠折。
(二)阅片所见
2012-04-06颌面部CT平扫示:下颌骨体骨折并移位,上颌骨骨折,鼻骨骨折,筛骨骨折。2012-04口腔全景片示:下颌骨体部骨折并移位。2012-08-21颌面部CT平扫示:下颌骨骨折,左下颌第一磨牙至右下颌第一磨牙弓夹板固定术后,上颌骨骨折,可见少许骨痂生长;鼻骨、筛骨骨折。
(三)分析说明
根据法医检查所见,结合送检的伤后病历记载伤情及所提供的影像学资料所示,其主要损伤为牙齿冠折,下颌骨体骨折并移位,上颌骨骨折,鼻骨骨折,筛骨骨折,前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鼻中隔穿孔,颜面多处皮肤挫裂伤等,经过行上、下颌牙弓夹板结扎+上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上唇重新清创、对合缝合术+鼻内镜下行鼻骨骨折整复术等治疗后病情稳定,现检查见其仍遗留轻度张口受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10.2g)、j)之规定,某女前颅底骨折致脑脊液鼻漏为拾级伤残;下颌骨体骨折、上颌骨骨折致轻度张口受限为拾级伤残;其余损伤均不构成残。
三、讨论
上颌骨位于颜面中部,左右各一,相互对称,形态不规则,在中央由骨缝连接在一起,分为一体和四突,即上颌骨体,骨体内为上颌窦及额突、颧突、腭突、牙槽突等四个突起。上颌骨骨质薄,内部中空,为上颌窦。上颌骨与周围其他骨骼以骨缝相连接,参与构成口腔、鼻腔和眼眶,骨折常呈复合型。由于邻近颅底,常伴发颅脑损伤。
下颌骨位于额面部的下1/3,是面颅骨中唯一能活动的骨,呈马蹄形,分为下颌体、下颌角和下颌支。下颌骨牙槽突与上颌骨牙槽突相似,但其牙槽突窝较相应的上颌骨牙槽突为小。下颌骨骨皮质坚厚,但下颌骨正中联合、颏孔区、下颌角和髁颈部是下颌骨的结构薄弱区,是骨折的好发部位,下颌骨骨折后,骨折段在咀嚼肌的牵拉下发生移位,从而出现咬合错乱、咀嚼功能障碍。
外力作用于颏部时对颞下颌关节造成间接冲击,损伤关节软组织,上下颌骨骨折后疼痛造成咀嚼习惯改变,从而影响关节功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根据张口受限的程度,其伤残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4.6.2.e款: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2)4.7.1.c款: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3)4.9.2.f款: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4)4.10.2.j款: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2]
在法医临床伤残评定实践过程中,判断张口受限的程度,严格来说是以患者大张口时,其本人食指、中指和无名指三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所测得的距离而定,但因张口度的距离具有一定的个体差异性,故稳妥的办法是以大开口时,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能否并列垂直置入食指、中指和无名指以及并列垂直置入上述三指的指数作为判断依据。根据此方法,张口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正常张口度:大开口时,患者本人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可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
(2)轻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仅患者本人食指和中指可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
(3)中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仅患者本人食指可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
(4)重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不能置入食指横径。
(5)牙关紧闭:完全不能开口。[3]
由于颌骨解剖结构及生理特点的特殊性,颌面部外伤容易引起上下颌骨骨折,法医工作在法医鉴定过程中,必须结合相关影像学资料及临床检验所见,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参考文献:
[1]王靖婋.下颌骨骨折后颞下颌功能紊乱的临床研究[J].实用口腔医学杂志,2004,20
(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Z].
[3]赵新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M].四川:四川辞书出版社,2002.
上下颌骨骨折致张口受限的法医学伤残评定1例
作者:何冠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
【摘要】目的:分析上下颌骨骨折致张口受限的法医学伤残评定。方法:通过法医鉴定工作过程中所见的1个案例进行分析。结论:法医工作者在法医鉴定过程中,必须结合相关影像学资料及临床检验所见,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关键词】上下颌骨骨折;张口受限;法医学;伤残评定
一、案例
(一)案情摘要
某女,28岁。于2012年4月6日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伤,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5月2日出院。
(二)病历摘要
某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头部外伤后头痛5小时,于2012年4月6日入院。查体:双侧颜面部不对称,右侧颜面部肿胀,麻木。左右眉弓间及右侧面部各见一长度约1.5cm浅表裂口,已基本愈合,左上唇创口已缝合,但对位、愈合欠佳。双眼睑闭合正常,无口角歪斜等面瘫症。双侧颞下颌关节动度可,无弹响,右侧颞下颌关节有轻微压痛。张口中度受限,张口度约2.0cm,开口型正常。上下颌咬合关系紊乱,前牙开牙合,17、47、27、37早接触。牙列22、31、32、41、42牙体缺损,余牙未见明显异常,颊粘膜正常。右侧颌下淋巴结扪及肿大,双侧颈部淋巴结未扪及肿大。入院后于2012年4月17日行上、下颌牙弓夹板结扎+上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上唇重新清创、对合缝合,于2012-04-27行鼻内镜下行鼻骨骨折整复术,于2012年5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1、上颌骨、下颌骨骨折;2、急性中型颅脑损伤;
2、前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3、前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4、筛骨骨折;5、鼻骨骨折,鼻中隔穿孔;6、颜面多处皮肤挫裂伤;7、左肩部、左小腿多处软组织挫伤。
二、法医检验过程
(一)法医临床检验所见
神清,步行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颅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圆等大,对光反射灵敏,眼球活动正常,左鼻翼下见一2.0cm长不规则线状瘢痕,上唇上见一2.0cm长不规则线
状瘢痕,因瘢痕牵拉上唇左侧畸形,轻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牙齿冠折。
(二)阅片所见
2012-04-06颌面部CT平扫示:下颌骨体骨折并移位,上颌骨骨折,鼻骨骨折,筛骨骨折。2012-04口腔全景片示:下颌骨体部骨折并移位。2012-08-21颌面部CT平扫示:下颌骨骨折,左下颌第一磨牙至右下颌第一磨牙弓夹板固定术后,上颌骨骨折,可见少许骨痂生长;鼻骨、筛骨骨折。
(三)分析说明
根据法医检查所见,结合送检的伤后病历记载伤情及所提供的影像学资料所示,其主要损伤为牙齿冠折,下颌骨体骨折并移位,上颌骨骨折,鼻骨骨折,筛骨骨折,前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鼻中隔穿孔,颜面多处皮肤挫裂伤等,经过行上、下颌牙弓夹板结扎+上下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上唇重新清创、对合缝合术+鼻内镜下行鼻骨骨折整复术等治疗后病情稳定,现检查见其仍遗留轻度张口受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10.2g)、j)之规定,某女前颅底骨折致脑脊液鼻漏为拾级伤残;下颌骨体骨折、上颌骨骨折致轻度张口受限为拾级伤残;其余损伤均不构成残。
三、讨论
上颌骨位于颜面中部,左右各一,相互对称,形态不规则,在中央由骨缝连接在一起,分为一体和四突,即上颌骨体,骨体内为上颌窦及额突、颧突、腭突、牙槽突等四个突起。上颌骨骨质薄,内部中空,为上颌窦。上颌骨与周围其他骨骼以骨缝相连接,参与构成口腔、鼻腔和眼眶,骨折常呈复合型。由于邻近颅底,常伴发颅脑损伤。
下颌骨位于额面部的下1/3,是面颅骨中唯一能活动的骨,呈马蹄形,分为下颌体、下颌角和下颌支。下颌骨牙槽突与上颌骨牙槽突相似,但其牙槽突窝较相应的上颌骨牙槽突为小。下颌骨骨皮质坚厚,但下颌骨正中联合、颏孔区、下颌角和髁颈部是下颌骨的结构薄弱区,是骨折的好发部位,下颌骨骨折后,骨折段在咀嚼肌的牵拉下发生移位,从而出现咬合错乱、咀嚼功能障碍。
外力作用于颏部时对颞下颌关节造成间接冲击,损伤关节软组织,上下颌骨骨折后疼痛造成咀嚼习惯改变,从而影响关节功能[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根据张口受限的程度,其伤残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4.6.2.e款: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2)4.7.1.c款: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3)4.9.2.f款: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4)4.10.2.j款: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2]
在法医临床伤残评定实践过程中,判断张口受限的程度,严格来说是以患者大张口时,其本人食指、中指和无名指三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所测得的距离而定,但因张口度的距离具有一定的个体差异性,故稳妥的办法是以大开口时,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能否并列垂直置入食指、中指和无名指以及并列垂直置入上述三指的指数作为判断依据。根据此方法,张口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正常张口度:大开口时,患者本人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可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
(2)轻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仅患者本人食指和中指可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
(3)中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仅患者本人食指可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
(4)重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不能置入食指横径。
(5)牙关紧闭:完全不能开口。[3]
由于颌骨解剖结构及生理特点的特殊性,颌面部外伤容易引起上下颌骨骨折,法医工作在法医鉴定过程中,必须结合相关影像学资料及临床检验所见,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参考文献:
[1]王靖婋.下颌骨骨折后颞下颌功能紊乱的临床研究[J].实用口腔医学杂志,2004,20
(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Z].
[3]赵新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M].四川:四川辞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