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会计实务 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 收入
一、收入概述
(一)收入的概念和特征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如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业务、安装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等活动,均属于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另外,工业企业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投资等活动,虽不属于企业经常性活动,但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所产生的利得,如企业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收取的罚款等,这些活动虽然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为完成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所以,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属于收入,而属于利得。
2.收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企业的收入即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减少预收账款,还可能表现为两者的组合,如实现收入时,部分冲减预收账款,部分增加银行
存款。收入可以造成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资产的增加。或在资产不变的情况下负债的减少,或者同时造成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所以收入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这里所说的收入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仅指收入本身的影响,而收入扣除与之相配比的费用后,即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需要说明,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国家收取的增值税,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并不增加所有者权益,因此不属于企业的收入。
3.收入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所有者投入资本主要是为谋求享有企业资产的剩余权益,企业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增加的是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而不是企业的收入。
(二)收入的分类
1.收入按企业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包括销售自产的商品和购进的商品。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企业通过旅游、运输、咨询、产品安装等劳务所实现的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如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等。
2.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较大比重,对企业
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不同行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的内容是不同的,如工业企业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实现的收入;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安装企业提供安装服务取得的收入等都属于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成本。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次要交易实现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较小。比如工业企业对外销售材料、出租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股权、债权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实现的原材料销售收入、包装物或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无形资产的使用费收入等,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三)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
商品发出后,如果退货的可能性很小,售出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不再由销货方承担,售出商品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再归销货方所有。就可以表明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
某些情况下,交付了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在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有时,已交付了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他方代销的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是商品所有权实际转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也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商品发出后,企业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控制权,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他方代销的商品,企业既可以变动其价格,也可以随时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确认收入。
3.在商品销售中,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商品销售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的价款很可能收回。收回价款的可能性至少超过50%。如果企业销售商品后,发现购货方有重大财务困难,货款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通常已经确定,所以收入的金额一般能够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商品发出后,购货方认定商品的质量有一定问题,要求降低价格,如果购销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其收入金额就不能准确确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实现收入的当期必须结转相关的成本。所以如果销售商品的成本不能确定,无法结转其成本,收入也就不能确认。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自产的或外购的商品成本是能够确定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所售出的商品,在其生产中
的某个部件,是由外单位加工的,如果外单位尚未提供出该部件的加工费的有关资料,该商品的成本就属于不能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发出的商品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已发出商品但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情况。
(一)一般销售商品业务
企业销售商品,如果同时具备上述5项确认收入的条件,就应该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的销售成本。通常情况下,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办完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例10—1、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万元。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702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000
贷:库存商品 420 000 例10—2、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甲公司已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35.1万元,并将提货单送交乙公司;该批商品成
本为24万元。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 000
贷:库存商品 240 000 本例为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虽未交付商品,但商品的所有权实际已经转移,销售方保留的只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所以如果其他条件具备,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10—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万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0.2万元,该批商品成本32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借:应收票据 468 000
应收账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
银行存款 2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 000
贷:库存商品 320 000
(二)已经发出但不符合确认销售收入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如果企业出售商品不符合商品收入确认的5项条件的任何一项,均不能确认为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的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会计 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发出商品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的成本。
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尽管发出商品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但如果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一般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例10—4、A公司于2008年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万元。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货款不具备很可能收回的条件。但为了减少存货,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的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A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B公司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2)确认应交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本例假定2008年11月A公司得知B公司经营状况逐渐好转,B公司已承诺近期付款,A公司应在B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作如
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同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B公司 60 000
假定A公司2008年12月6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17 000
(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为了促销,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能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有时候销售商品以后由于商品质量等原因还可能发生销售折让。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应注意区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总的来说,确认商品销售收入金额时,不应扣除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但应扣除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已经提到过,这里说说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售给买方后,如果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与商业折扣一样,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如果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果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例10—7、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万元。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要求。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掉折让部分的价款和税金)。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了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2)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3)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5 850
(本笔分录需注意,因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没有“销项税额”这一栏目,所以记账时需用红字将冲减的销项税额登记在贷方“销项税额”这一栏目即可。)
(4)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 15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1 150 本例中,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之前,甲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乙公司提出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后,应直接按照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和应交增值税。会
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1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150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四)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也可能发生销售退回的情况。如果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退回,则直接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即可。如果已经确认了商品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了销售退回,如果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一般应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销售退回的商品已发生了现金折扣,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在收到已退回的商品时,还应冲回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例10—8、甲公司2008年6月2日出售给乙公司商品10件,每件售价3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批商品的每件成本为210元。因为在商品发出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优惠,甲公司没有与乙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故没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2008年9月1日乙公司提出退货要求,因乙公司提出退货要求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退货。2008年9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10件商品。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 2 100
贷:库存商品 2 100
(2)2008年9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2 100
贷:发出商品—乙公司 2 100
例10—9、甲公司2008年3月20日销售A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95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万元。A商品于2008年3月20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27日付款。甲公司对该项销售已确认了销售收入。2008年9月15日,该批商品质量出现了严重问题,购货方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3月20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并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409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 500
(2)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2 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82 000
(3)2008年3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9 500
贷:应收账款 409 500
(4)2008年9月15日收到退货时冲回确认的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 500
贷:银行存款 409 500
(5)收到退货的同时冲回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82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2 000
例10—10、甲公司在2008年3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0.85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6万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8年3月27日支付货款。2008年7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了有关退货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甲公司2008年3月18日发出货物并确认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2) 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贷:库存商品 26 000
(3)2008年3月27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发生现金折扣=50 000×2%=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58 500
(4)2008年7月5日收到乙公司退货时冲减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5)冲回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五)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企业应于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
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例10-11、2008年6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60万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售价80万元,增值税为13.6万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先预付60%的货款。其余款项于收到货物后支付,6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的货款48万元,6月20日,甲公司按协议发出了全部商品,6月28日,甲公司收到了乙公司补付的全部款项。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6月10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80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480 000
(2)6月20日,向乙公司发出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3) 发出商品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4)6月28日收到乙公司补付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456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456 000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应将委托代销商品从“库存商品”账户结转到“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委托代销商品仍属于企业自己
的存货。对委托代销商品,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
例10—12、2008年3月5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每件商品成本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按每件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商品已经发出。3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的代销清单,丙公司已经售出商品100件,售价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4月3日,甲公司收到了丙公司支付的货款。假定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5日向丙公司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按成本价:
借:委托代销商品—丙公司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2)3月31日收到丙公司代销清单时
① 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②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丙公司 6 000
③ 确认销售费用:
(将应支付给丙公司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1 000
(3) 4月3日收到丙公司转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10 700
2.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受托方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按销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销售出委托代销商品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向委托方支付代销商品款和增值税时,同时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借记“委托代销商品款”、“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例10—13(承例10—12)受托方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3月5日丙公司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销售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20 000
(2)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 700
⑷ 向委托方支付代销商品款和增值税税额,同时扣除手续费,确认手续费收入。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0 000
应付账款—甲公司 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七)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产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材料、包装物等实现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相关成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提供劳务的种类很多,如旅游、运输、饮食、广告、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有的劳务一次就能完成,如饮食、理发、照相等,有的劳务需要花费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如安装、旅游、培训、远洋运输等。
(一)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通常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二)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
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情况下,可分为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不能可靠估计两种不同的情况。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 提供劳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提供劳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合同或协议确定了的劳务收入价款总额及根据情况变化调整了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就属于能够合理估计的劳务收入
总额。
第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供劳务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接受劳务方承诺付款,就表明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第三,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如已完成劳务量占总劳务量的比例能够确定,或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能够确定,或通过专业测量方法确定完工程度等。
第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
企业提供的劳务交易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
2)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下,本期确认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
上述公式中的劳务总收入通常按照从劳务接受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完工程度。企业应根据所提供劳务的特点,选择确定劳务完工程度的方法。
2.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即不能同时满足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四个条件的,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
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当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否得到补偿,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例10—20、甲公司于2005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2006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培训费总额6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支付,第二次在2006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
2006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至2006年2月29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3万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06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6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培训费: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20 000
(2)2月29日前甲公司实际发生劳务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3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 000
(3)2006年2月29日按已得到的(或能得到的)补偿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劳务成本 30 000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能确认劳务收入。
(上述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应按收入额与规定的税率计算确认应交的营业税,此略)。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的核算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主要包括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和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等。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企业应当在使用费收入金额很可能收回,并且在使用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为收入。否则不应确认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应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一般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让渡资产所计提的摊销费或折旧费等,一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例10—21、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某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6万元,不提供后续服务,款项已经收回。甲公司确认使用费收入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同时应确认应交的营业税,假定营业税税率为5%,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 000
例10—22、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向丙公司转让某专利权的使用权,协议约定转让期为5年,每年年末收取使用费20万元,假定营业税税率为5%。2008年该专利权应计提的摊销额一共为12万元,每月计提金额为1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2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000
(2)确认应交的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 000
(3)2008年每月末计提专利权摊销额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12 000
贷:累计摊销 12 000
例10—23、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某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一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20万元。假定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丁公司 12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 000
(2)于确认收入时确认应交的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 000
(3)收到丁公司的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应收账款—丁公司 120 000
第二年以后比照第一年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费用
一、费用的概念和特征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具有以下特征:
(一)费用是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日常经营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购买并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租赁公司出租资产、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等活动均属于日常经营性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构成了费用。此外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投资等活动,虽不属于企业经常性活动,但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也构成费用。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还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损失,如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的毁损、因违约支付的罚款、处臵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造成的净损失等也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但这些活动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活动,所以这些活动或事项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属于企业的损失,而不构成费用。
(二)费用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三)费用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
企业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是对企业实现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不属于企业的费用。
二、费用的主要内容及其核算
企业的费用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费用要在发生的当期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即在会计期末全部要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
(一)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如已实现销售商品的成本、已提供劳务发生的劳务成本等。企业一般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时,或者在
月末,要将已销商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如工业企业出售原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费用、出租无形资产应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等。其他业务成本应在“其他业务成本”账户核算,“其他业务成本”在期末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其他业务成本的核算具体参见本章第一节中“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让渡资产使用权使用费收入的核算”等内容。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主要包
括经营该活动中发生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应在“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期末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四)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以及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委托代销业务手续费等费用。
(五)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技术研究费用、排污费以及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六)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现金折扣,企业购买材料、商品等取得的现金折扣等。
三、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组成部门(如财政、卫生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如税务、环保部门)等。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类似组织给予企业的补助也视同为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最常见的是通过银行转账的
方式。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目前已经趋于消灭。一般有 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
按照配比原则,企业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从开始折旧或摊销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各期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助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以后期间费用和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不容易分清是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还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金额较大的,可以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节 利润
一、利润的构成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损失。
利润可分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一)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利润。经营活动包括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经营活动。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上述公式中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上述公式中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
(三)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上述公式中的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一)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的内容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外收入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企业经济利益的净流入。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臵利得、
盘盈利得、
罚没利得、
捐赠利得、
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其中:资产处臵利得包括固定资产处臵利得和无形资产销售利得;盘盈利得主要指对于现金清查中盘盈的现金等,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罚没利得指企业取得的各项罚款,在弥补由于违反合同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净收益;捐赠利得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二)营业外支出
1.营业外支出的内容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臵损失、
盘亏损失、
罚款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
债务重组损失
非常损失等。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臵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臵损失和无形资产处臵损失;盘亏损失主要指固定资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罚款支出是指企业由于违反税法法规、经济合同等而支付的各种滞纳金和罚款;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三、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种税金。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按新税法规定,自2008年起,所得税税率改为25%。企业在年末要计算确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还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然后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多支出的工资、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等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这些支出企业
要记为营业外支出,但按税法规定,这些项目,在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
会计期末结转本年会计利润的方法有表结法和账结法两种。 表结法是各损益类科目每月月末只需结计出本月发生额和月末累计余额,不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只有在年末时将全年累计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平时只根据各损益类账户编制利润表。 账结法是每月月末均需编制转账凭证,将在账上结出的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无论表结法还是账结法,年度终了,都应在“本年利润”账户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并从“本年利润”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工业企业会计实务 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 收入
一、收入概述
(一)收入的概念和特征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如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业务、安装公司提供的安装服务等活动,均属于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另外,工业企业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投资等活动,虽不属于企业经常性活动,但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所产生的利得,如企业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收取的罚款等,这些活动虽然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为完成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所以,这些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属于收入,而属于利得。
2.收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企业的收入即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减少预收账款,还可能表现为两者的组合,如实现收入时,部分冲减预收账款,部分增加银行
存款。收入可以造成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资产的增加。或在资产不变的情况下负债的减少,或者同时造成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所以收入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这里所说的收入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仅指收入本身的影响,而收入扣除与之相配比的费用后,即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需要说明,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国家收取的增值税,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并不增加所有者权益,因此不属于企业的收入。
3.收入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所有者投入资本主要是为谋求享有企业资产的剩余权益,企业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增加的是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股本),而不是企业的收入。
(二)收入的分类
1.收入按企业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不同,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包括销售自产的商品和购进的商品。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企业通过旅游、运输、咨询、产品安装等劳务所实现的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是指企业通过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如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等。
2.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较大比重,对企业
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不同行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的内容是不同的,如工业企业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实现的收入;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安装企业提供安装服务取得的收入等都属于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成本。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次要交易实现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较小。比如工业企业对外销售材料、出租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股权、债权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实现的原材料销售收入、包装物或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无形资产的使用费收入等,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收入和利息收入,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三)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
商品发出后,如果退货的可能性很小,售出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不再由销货方承担,售出商品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再归销货方所有。就可以表明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
某些情况下,交付了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在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有时,已交付了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他方代销的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是商品所有权实际转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也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商品发出后,企业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控制权,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他方代销的商品,企业既可以变动其价格,也可以随时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确认收入。
3.在商品销售中,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商品销售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的价款很可能收回。收回价款的可能性至少超过50%。如果企业销售商品后,发现购货方有重大财务困难,货款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通常已经确定,所以收入的金额一般能够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商品发出后,购货方认定商品的质量有一定问题,要求降低价格,如果购销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其收入金额就不能准确确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实现收入的当期必须结转相关的成本。所以如果销售商品的成本不能确定,无法结转其成本,收入也就不能确认。在一般情况下,企业自产的或外购的商品成本是能够确定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所售出的商品,在其生产中
的某个部件,是由外单位加工的,如果外单位尚未提供出该部件的加工费的有关资料,该商品的成本就属于不能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发出的商品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已发出商品但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情况。
(一)一般销售商品业务
企业销售商品,如果同时具备上述5项确认收入的条件,就应该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的销售成本。通常情况下,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办完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例10—1、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万元。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702 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000
贷:库存商品 420 000 例10—2、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甲公司已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35.1万元,并将提货单送交乙公司;该批商品成
本为24万元。
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 000
贷:库存商品 240 000 本例为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虽未交付商品,但商品的所有权实际已经转移,销售方保留的只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所以如果其他条件具备,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10—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万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0.2万元,该批商品成本32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借:应收票据 468 000
应收账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
银行存款 2000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 000
贷:库存商品 320 000
(二)已经发出但不符合确认销售收入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如果企业出售商品不符合商品收入确认的5项条件的任何一项,均不能确认为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的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会计 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发出商品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的成本。
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尽管发出商品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但如果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该确认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一般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例10—4、A公司于2008年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万元。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货款不具备很可能收回的条件。但为了减少存货,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的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A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B公司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2)确认应交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本例假定2008年11月A公司得知B公司经营状况逐渐好转,B公司已承诺近期付款,A公司应在B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作如
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同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B公司 60 000
假定A公司2008年12月6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17 000
(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为了促销,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能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有时候销售商品以后由于商品质量等原因还可能发生销售折让。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应注意区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总的来说,确认商品销售收入金额时,不应扣除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但应扣除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已经提到过,这里说说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售给买方后,如果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果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与商业折扣一样,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如果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果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例10—7、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万元。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要求。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掉折让部分的价款和税金)。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了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2)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3)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5 850
(本笔分录需注意,因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没有“销项税额”这一栏目,所以记账时需用红字将冲减的销项税额登记在贷方“销项税额”这一栏目即可。)
(4)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 15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1 150 本例中,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之前,甲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乙公司提出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后,应直接按照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和应交增值税。会
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1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 150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四)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也可能发生销售退回的情况。如果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退回,则直接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发出商品”即可。如果已经确认了商品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了销售退回,如果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一般应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冲减当期商品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销售退回的商品已发生了现金折扣,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在收到已退回的商品时,还应冲回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例10—8、甲公司2008年6月2日出售给乙公司商品10件,每件售价3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批商品的每件成本为210元。因为在商品发出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优惠,甲公司没有与乙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故没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2008年9月1日乙公司提出退货要求,因乙公司提出退货要求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退货。2008年9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10件商品。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 2 100
贷:库存商品 2 100
(2)2008年9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2 100
贷:发出商品—乙公司 2 100
例10—9、甲公司2008年3月20日销售A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3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95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8.2万元。A商品于2008年3月20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27日付款。甲公司对该项销售已确认了销售收入。2008年9月15日,该批商品质量出现了严重问题,购货方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3月20日,甲公司发出商品并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409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 500
(2)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2 0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82 000
(3)2008年3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9 500
贷:应收账款 409 500
(4)2008年9月15日收到退货时冲回确认的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3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 500
贷:银行存款 409 500
(5)收到退货的同时冲回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借:库存商品—A商品 182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2 000
例10—10、甲公司在2008年3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0.85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2.6万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8年3月27日支付货款。2008年7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了有关退货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甲公司2008年3月18日发出货物并确认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2) 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贷:库存商品 26 000
(3)2008年3月27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发生现金折扣=50 000×2%=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58 500
(4)2008年7月5日收到乙公司退货时冲减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5)冲回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五)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企业应于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
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例10-11、2008年6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60万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售价80万元,增值税为13.6万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先预付60%的货款。其余款项于收到货物后支付,6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的货款48万元,6月20日,甲公司按协议发出了全部商品,6月28日,甲公司收到了乙公司补付的全部款项。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6月10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80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480 000
(2)6月20日,向乙公司发出商品时: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3) 发出商品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4)6月28日收到乙公司补付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456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456 000
(六)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1.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应将委托代销商品从“库存商品”账户结转到“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委托代销商品仍属于企业自己
的存货。对委托代销商品,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
例10—12、2008年3月5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每件商品成本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按每件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商品已经发出。3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的代销清单,丙公司已经售出商品100件,售价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700元,4月3日,甲公司收到了丙公司支付的货款。假定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5日向丙公司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按成本价:
借:委托代销商品—丙公司 12 000
贷:库存商品 12 000
(2)3月31日收到丙公司代销清单时
① 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②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丙公司 6 000
③ 确认销售费用:
(将应支付给丙公司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1 000
(3) 4月3日收到丙公司转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 700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10 700
2.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受托方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按销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销售出委托代销商品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向委托方支付代销商品款和增值税时,同时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借记“委托代销商品款”、“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例10—13(承例10—12)受托方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3月5日丙公司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销售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20 000
(2) 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3)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 700
⑷ 向委托方支付代销商品款和增值税税额,同时扣除手续费,确认手续费收入。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10 000
应付账款—甲公司 1 700
贷:银行存款 10 700
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七)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产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材料、包装物等实现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相关成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提供劳务的种类很多,如旅游、运输、饮食、广告、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有的劳务一次就能完成,如饮食、理发、照相等,有的劳务需要花费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如安装、旅游、培训、远洋运输等。
(一)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通常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二)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
劳务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情况下,可分为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不能可靠估计两种不同的情况。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 提供劳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提供劳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合同或协议确定了的劳务收入价款总额及根据情况变化调整了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就属于能够合理估计的劳务收入
总额。
第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供劳务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接受劳务方承诺付款,就表明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第三,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如已完成劳务量占总劳务量的比例能够确定,或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能够确定,或通过专业测量方法确定完工程度等。
第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
企业提供的劳务交易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
2)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下,本期确认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
上述公式中的劳务总收入通常按照从劳务接受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完工程度。企业应根据所提供劳务的特点,选择确定劳务完工程度的方法。
2.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即不能同时满足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四个条件的,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
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当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否得到补偿,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例10—20、甲公司于2005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2006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培训费总额6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支付,第二次在2006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
2006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至2006年2月29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3万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06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6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培训费: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20 000
(2)2月29日前甲公司实际发生劳务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3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 000
(3)2006年2月29日按已得到的(或能得到的)补偿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 000
贷:劳务成本 30 000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能确认劳务收入。
(上述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应按收入额与规定的税率计算确认应交的营业税,此略)。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的核算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主要包括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和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等。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企业应当在使用费收入金额很可能收回,并且在使用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为收入。否则不应确认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应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如果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一般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让渡资产所计提的摊销费或折旧费等,一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例10—21、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某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6万元,不提供后续服务,款项已经收回。甲公司确认使用费收入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
同时应确认应交的营业税,假定营业税税率为5%,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 000
例10—22、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向丙公司转让某专利权的使用权,协议约定转让期为5年,每年年末收取使用费20万元,假定营业税税率为5%。2008年该专利权应计提的摊销额一共为12万元,每月计提金额为1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2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000
(2)确认应交的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 000
(3)2008年每月末计提专利权摊销额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12 000
贷:累计摊销 12 000
例10—23、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某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一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20万元。假定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丁公司 12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 000
(2)于确认收入时确认应交的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 000
(3)收到丁公司的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应收账款—丁公司 120 000
第二年以后比照第一年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费用
一、费用的概念和特征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具有以下特征:
(一)费用是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日常经营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购买并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租赁公司出租资产、软件开发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等活动均属于日常经营性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构成了费用。此外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投资等活动,虽不属于企业经常性活动,但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也构成费用。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还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损失,如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的毁损、因违约支付的罚款、处臵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造成的净损失等也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但这些活动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活动,所以这些活动或事项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属于企业的损失,而不构成费用。
(二)费用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三)费用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
企业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是对企业实现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不属于企业的费用。
二、费用的主要内容及其核算
企业的费用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费用要在发生的当期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即在会计期末全部要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
(一)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如已实现销售商品的成本、已提供劳务发生的劳务成本等。企业一般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时,或者在
月末,要将已销商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如工业企业出售原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费用、出租无形资产应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等。其他业务成本应在“其他业务成本”账户核算,“其他业务成本”在期末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其他业务成本的核算具体参见本章第一节中“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让渡资产使用权使用费收入的核算”等内容。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主要包
括经营该活动中发生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应在“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期末应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四)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以及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委托代销业务手续费等费用。
(五)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技术研究费用、排污费以及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六)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现金折扣,企业购买材料、商品等取得的现金折扣等。
三、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组成部门(如财政、卫生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如税务、环保部门)等。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类似组织给予企业的补助也视同为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最常见的是通过银行转账的
方式。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目前已经趋于消灭。一般有 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
按照配比原则,企业取得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从开始折旧或摊销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各期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助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以后期间费用和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不容易分清是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还是用于补偿以后发生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金额较大的,可以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节 利润
一、利润的构成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损失。
利润可分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一)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的利润。经营活动包括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经营活动。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上述公式中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上述公式中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
(三)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上述公式中的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一)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的内容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外收入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企业经济利益的净流入。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臵利得、
盘盈利得、
罚没利得、
捐赠利得、
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其中:资产处臵利得包括固定资产处臵利得和无形资产销售利得;盘盈利得主要指对于现金清查中盘盈的现金等,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罚没利得指企业取得的各项罚款,在弥补由于违反合同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净收益;捐赠利得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二)营业外支出
1.营业外支出的内容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臵损失、
盘亏损失、
罚款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
债务重组损失
非常损失等。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臵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臵损失和无形资产处臵损失;盘亏损失主要指固定资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罚款支出是指企业由于违反税法法规、经济合同等而支付的各种滞纳金和罚款;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三、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所得税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种税金。现行所得税税率为33%,按新税法规定,自2008年起,所得税税率改为25%。企业在年末要计算确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还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然后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额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多支出的工资、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等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这些支出企业
要记为营业外支出,但按税法规定,这些项目,在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
会计期末结转本年会计利润的方法有表结法和账结法两种。 表结法是各损益类科目每月月末只需结计出本月发生额和月末累计余额,不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只有在年末时将全年累计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平时只根据各损益类账户编制利润表。 账结法是每月月末均需编制转账凭证,将在账上结出的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无论表结法还是账结法,年度终了,都应在“本年利润”账户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并从“本年利润”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