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_侵权责任法_有关网络侵权的条款保护了谁_

QINZHONGSUIBI

社会,谁感谢谁都不值得大惊小怪,更不该成为新闻。我们热切关注感谢信的背后,是对我国政府的企盼,是对政治文明的殷切期望。

美国政府官员尚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做好感谢活动,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呢?可喜的是我国也有现成的样北京市委、市政本。2009年10月2日,

府发表致全市人民的感谢信,向关心、支持、参与国庆活动筹办的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此举不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答谢和人文关怀,更是建设民本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以及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当政府真心感谢百姓成为一种常态,“感谢信”在中国才不再是新闻。

《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六条新通过的

就是合理的,因为,在我国目前的言论环境里,该条款更有可能将成为压制和侵犯公民言论自由这一最基本人权的帮凶。

对于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审查责任。可根据责任与权力应该对等的原则,网站也应该拥有对其发布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确认的权力。然而,事实上,我国只有极少数网站拥有采访权(即对事实进行调查和确认的权力),而且,大多数网站甚至连新闻转载的权力都不具备。除了网站自身编辑和发布的信息外,网络言论最集中的地网方就是网络论坛。于论坛上的信息,站更加没办法对其事实进行确认———它所提供的是一个信息发布的服务平对于那些明显违法或侵台罢了。当然,

权的信息,网站有责任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进行处理。如果超过了网站对事实进行确认的权力与能力范围,网站凭什么应该对那些有可能被投诉的信息负责呢?

网络的出现,大大地降低了草根阶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取删除、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1月13日《广州日报》)

不可否认,对于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应该设置一定的界限,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立法手段对网络言论进行规范无可厚非。但是,这并不表示

层发出自己声音和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成本,同时也大大地增加了社会强势群体对舆论进行操控以获取不当利益的成本,改变了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不合理的力量对比。尽管如此,来自社会底层的声音要向上沸腾,进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在此之前,它必须汇聚大量的人气,在网络空间或现实空间引起一定范围的争议。如轰动一时的罗彩霞事件,就是先在论坛上火了一把之后,才引起《中国青年报》的关注,继而引发全国各地传统媒体的大量报道。试想,如果在罗的帖子未火之前,对方及时发现了这个帖子,并以“被侵权”为由,要求网站删除帖子,而网站因为害怕承担“连带责

秦中随笔

任”只好乖乖就范,罗彩霞的正义恐怕到现在都不会来临。而新《侵权责第三十六条的实质效果就是增任法》

加了草根阶层发出自己的声音和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难度,降低了他们与政府或社会强势群体的博弈能力,大大地压制———甚至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同时却又让网络。新服务的提供者充当了“替罪羊”《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网站出于自身安全的考量,将所有可能带来不必要麻烦的内容一律删除,从此,网络上一片和谐,一片光明,那些满口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的伪君子及社会的害虫们从此再也不必担心自己所干的那些见不得光的破烂事被人公之于天下了。

尽管网络上确实有不少诽谤性或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但识别、鉴定这些有害言论的责任不应该仅仅由网站来承担,除非该网站拥有对事实的真伪进行调查和取证的权力,或者这些言论内容的违法性是一目了然,不言自明的事实。因是之故,当网站收到被侵权人投诉时,在没有见到确定的证据,或权威部门(如法院)的鉴定意见之前,如果对被投诉的内容进行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操作,无异于在维护了所谓的“被侵权人”的权利时,同时又侵犯了发帖人或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尤其在这种言论的内容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时候,该条款所保护的恰恰是那些危害他人者———而不是受害者———利益。

总之,对于不是自己主动发布的信息,网站所起的作用与电话一样,只是一个信息传播的渠道或工具罢了,虽然这些信息可能侵害了某些人的合法权益,就像如果有人利用电话这种通讯手段违法犯罪,电话公司除了配合

2010.0383

新《侵权责任法》有关网络侵权的条款保护了谁?

◇宕

秦中随笔

QINZHONGSUIBI

行业的普遍现象:把定价一提再提,推到了令人难以相信的畸形高度上,再给层层经销者打一个十分诱人的折扣,让此中生意人都能获取可观的油水,甚至直到消费者手中时,还留下了颇为宽裕的打折空间,让购买者挨了血淋淋的刀宰之后仍然错以为自己享受大幅度折扣之惠而占了大便宜。这类交易,毫无诚信可言,有的只是卑劣的谎言和巧妙的欺骗,在最大限度地榨取了消费者的血汗之后,价格欺诈的始作俑者成了捞了个盆满钵满的暴富户,各级经销商家也从共同欺骗中分得好处,最终吃亏的只能是消费者自己。

这样由黑色或灰色潜规则支配着的宰客游戏,多年来盛行于许多行业,其中尤以医药市场和图书市场格外突出。一种药品,厂家往往以十倍甚至百倍于成本的价格投入市场,再将其中的大部分作为折扣奉送给各级商家乃至医院有关人员,而额外承担这惊人的超额经济负担的,却是病人和家属。药价的畸高,是造成当今中国普通百“看病难、看病贵”的最重要的社会姓

病根之一。

同样,图书价格的畸高,也与销售中折扣的流行密切相关。人类进入电脑时代,多媒体、互联网成了越来越多的人们阅读和求知的重要手段,时下图书市场的某种萎缩迹象,当然与知识和信息传播形式与渠道突飞猛进的

到市场能否规范、市场经济能否正常百姓切身利益能否维护、社会和发展、

谐能否实现的重大问题了。有道是:

标称过千百元卖,书价折扣也胡来;惊天泡沫太离谱,伴生腐败更不该!

整治市场秩序,让诚信回归市场、回归人间,有关方面理应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要等到弊端丛生难以根治时才惊叹干预太晚。

司法部门调查外,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也无权拒绝对某些特定的人群提供电话服务一样,网站也不应该为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同样无权对被投诉的内容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操作,除非得到法院等权威部门的正式授权。

当然,如果某些内容确实侵犯了某人或某部门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可以也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当这种侵权行为被法院认定以后,被侵权人也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删除、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网站仍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那可是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新闻报道中尽量

少用模糊语言

◇杨永霞

书价折扣也胡来

◇文/画

吴之如

在平面媒体、广电媒体和网络传媒无时不在、无孔不入的现代信息社会,每日里“观天下”,为广大读者快速提供新闻,无疑是各路媒体争相上演的“重头戏”,而捕捉新闻、报道新闻又是这“重头戏”中的重中之重。正是有这每日里的“重头戏”,人们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特别是对关乎国计民生,社热点、难点问题也能会生活中的焦点、

在第一时间耳闻目睹,作出谁是谁非的判断。但令人深感美中不足的是,在现在的新闻报道中,时常见到不少模糊语言。

什么是模糊语言?翻开《新华辞典》和《辞海》没有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就又求助于百度搜索引擎,很快给出了最佳答案。为了行文方便,不妨当一次“文抄公”,这最佳答案是:模糊语言是指语言形式所表达的意义范围界限不明确,或表达的意思不确切。“模糊语言”一词是20世纪后期才出现的。1965年,美国电机工程和计算机科学家查德发表了《模糊集》论文,提出了模糊理论。随后出现了“模糊数学”和“模糊语言”的学科。查德认为:

在自

《京华时报》报道,中国版协常务副秘书长黄国荣称,出版业诚信缺失。高定价、低折扣图书,三令五申,屡禁实际上几不止。有的图书定价几千元,百元就卖。比如《中国通史》定价1200元,实际售价只100元;《资治通鉴》定价680元,实际售价70元。

其实,离奇的价格折扣,在我们这块土地上早已不是个别行业的个别特例,而是几乎囊括了商品市场的所有

快速发展变化有关,但图书价格上涨速度过快、幅度过大,也是不能不说的经原因。而在推高图书价格的暗潮中,销折扣的过度攀升无疑是起了主要的推波助澜作用。

畸高的回扣,酿成了某些商品的畸高价格,不但恶化了市场环境,更使日益严重的腐败逆流呈现汹涌澎湃之势。从这个意义上看,商品回扣畸高其实已不止是一种商业现象,而是关系

842010.03

QINZHONGSUIBI

社会,谁感谢谁都不值得大惊小怪,更不该成为新闻。我们热切关注感谢信的背后,是对我国政府的企盼,是对政治文明的殷切期望。

美国政府官员尚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做好感谢活动,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呢?可喜的是我国也有现成的样北京市委、市政本。2009年10月2日,

府发表致全市人民的感谢信,向关心、支持、参与国庆活动筹办的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此举不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答谢和人文关怀,更是建设民本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以及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当政府真心感谢百姓成为一种常态,“感谢信”在中国才不再是新闻。

《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六条新通过的

就是合理的,因为,在我国目前的言论环境里,该条款更有可能将成为压制和侵犯公民言论自由这一最基本人权的帮凶。

对于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审查责任。可根据责任与权力应该对等的原则,网站也应该拥有对其发布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确认的权力。然而,事实上,我国只有极少数网站拥有采访权(即对事实进行调查和确认的权力),而且,大多数网站甚至连新闻转载的权力都不具备。除了网站自身编辑和发布的信息外,网络言论最集中的地网方就是网络论坛。于论坛上的信息,站更加没办法对其事实进行确认———它所提供的是一个信息发布的服务平对于那些明显违法或侵台罢了。当然,

权的信息,网站有责任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进行处理。如果超过了网站对事实进行确认的权力与能力范围,网站凭什么应该对那些有可能被投诉的信息负责呢?

网络的出现,大大地降低了草根阶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取删除、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1月13日《广州日报》)

不可否认,对于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应该设置一定的界限,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立法手段对网络言论进行规范无可厚非。但是,这并不表示

层发出自己声音和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成本,同时也大大地增加了社会强势群体对舆论进行操控以获取不当利益的成本,改变了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不合理的力量对比。尽管如此,来自社会底层的声音要向上沸腾,进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在此之前,它必须汇聚大量的人气,在网络空间或现实空间引起一定范围的争议。如轰动一时的罗彩霞事件,就是先在论坛上火了一把之后,才引起《中国青年报》的关注,继而引发全国各地传统媒体的大量报道。试想,如果在罗的帖子未火之前,对方及时发现了这个帖子,并以“被侵权”为由,要求网站删除帖子,而网站因为害怕承担“连带责

秦中随笔

任”只好乖乖就范,罗彩霞的正义恐怕到现在都不会来临。而新《侵权责第三十六条的实质效果就是增任法》

加了草根阶层发出自己的声音和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难度,降低了他们与政府或社会强势群体的博弈能力,大大地压制———甚至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同时却又让网络。新服务的提供者充当了“替罪羊”《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网站出于自身安全的考量,将所有可能带来不必要麻烦的内容一律删除,从此,网络上一片和谐,一片光明,那些满口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的伪君子及社会的害虫们从此再也不必担心自己所干的那些见不得光的破烂事被人公之于天下了。

尽管网络上确实有不少诽谤性或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但识别、鉴定这些有害言论的责任不应该仅仅由网站来承担,除非该网站拥有对事实的真伪进行调查和取证的权力,或者这些言论内容的违法性是一目了然,不言自明的事实。因是之故,当网站收到被侵权人投诉时,在没有见到确定的证据,或权威部门(如法院)的鉴定意见之前,如果对被投诉的内容进行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操作,无异于在维护了所谓的“被侵权人”的权利时,同时又侵犯了发帖人或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尤其在这种言论的内容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时候,该条款所保护的恰恰是那些危害他人者———而不是受害者———利益。

总之,对于不是自己主动发布的信息,网站所起的作用与电话一样,只是一个信息传播的渠道或工具罢了,虽然这些信息可能侵害了某些人的合法权益,就像如果有人利用电话这种通讯手段违法犯罪,电话公司除了配合

2010.0383

新《侵权责任法》有关网络侵权的条款保护了谁?

◇宕

秦中随笔

QINZHONGSUIBI

行业的普遍现象:把定价一提再提,推到了令人难以相信的畸形高度上,再给层层经销者打一个十分诱人的折扣,让此中生意人都能获取可观的油水,甚至直到消费者手中时,还留下了颇为宽裕的打折空间,让购买者挨了血淋淋的刀宰之后仍然错以为自己享受大幅度折扣之惠而占了大便宜。这类交易,毫无诚信可言,有的只是卑劣的谎言和巧妙的欺骗,在最大限度地榨取了消费者的血汗之后,价格欺诈的始作俑者成了捞了个盆满钵满的暴富户,各级经销商家也从共同欺骗中分得好处,最终吃亏的只能是消费者自己。

这样由黑色或灰色潜规则支配着的宰客游戏,多年来盛行于许多行业,其中尤以医药市场和图书市场格外突出。一种药品,厂家往往以十倍甚至百倍于成本的价格投入市场,再将其中的大部分作为折扣奉送给各级商家乃至医院有关人员,而额外承担这惊人的超额经济负担的,却是病人和家属。药价的畸高,是造成当今中国普通百“看病难、看病贵”的最重要的社会姓

病根之一。

同样,图书价格的畸高,也与销售中折扣的流行密切相关。人类进入电脑时代,多媒体、互联网成了越来越多的人们阅读和求知的重要手段,时下图书市场的某种萎缩迹象,当然与知识和信息传播形式与渠道突飞猛进的

到市场能否规范、市场经济能否正常百姓切身利益能否维护、社会和发展、

谐能否实现的重大问题了。有道是:

标称过千百元卖,书价折扣也胡来;惊天泡沫太离谱,伴生腐败更不该!

整治市场秩序,让诚信回归市场、回归人间,有关方面理应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要等到弊端丛生难以根治时才惊叹干预太晚。

司法部门调查外,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也无权拒绝对某些特定的人群提供电话服务一样,网站也不应该为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同样无权对被投诉的内容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操作,除非得到法院等权威部门的正式授权。

当然,如果某些内容确实侵犯了某人或某部门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可以也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当这种侵权行为被法院认定以后,被侵权人也有权要求网站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删除、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网站仍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那可是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新闻报道中尽量

少用模糊语言

◇杨永霞

书价折扣也胡来

◇文/画

吴之如

在平面媒体、广电媒体和网络传媒无时不在、无孔不入的现代信息社会,每日里“观天下”,为广大读者快速提供新闻,无疑是各路媒体争相上演的“重头戏”,而捕捉新闻、报道新闻又是这“重头戏”中的重中之重。正是有这每日里的“重头戏”,人们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特别是对关乎国计民生,社热点、难点问题也能会生活中的焦点、

在第一时间耳闻目睹,作出谁是谁非的判断。但令人深感美中不足的是,在现在的新闻报道中,时常见到不少模糊语言。

什么是模糊语言?翻开《新华辞典》和《辞海》没有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就又求助于百度搜索引擎,很快给出了最佳答案。为了行文方便,不妨当一次“文抄公”,这最佳答案是:模糊语言是指语言形式所表达的意义范围界限不明确,或表达的意思不确切。“模糊语言”一词是20世纪后期才出现的。1965年,美国电机工程和计算机科学家查德发表了《模糊集》论文,提出了模糊理论。随后出现了“模糊数学”和“模糊语言”的学科。查德认为:

在自

《京华时报》报道,中国版协常务副秘书长黄国荣称,出版业诚信缺失。高定价、低折扣图书,三令五申,屡禁实际上几不止。有的图书定价几千元,百元就卖。比如《中国通史》定价1200元,实际售价只100元;《资治通鉴》定价680元,实际售价70元。

其实,离奇的价格折扣,在我们这块土地上早已不是个别行业的个别特例,而是几乎囊括了商品市场的所有

快速发展变化有关,但图书价格上涨速度过快、幅度过大,也是不能不说的经原因。而在推高图书价格的暗潮中,销折扣的过度攀升无疑是起了主要的推波助澜作用。

畸高的回扣,酿成了某些商品的畸高价格,不但恶化了市场环境,更使日益严重的腐败逆流呈现汹涌澎湃之势。从这个意义上看,商品回扣畸高其实已不止是一种商业现象,而是关系

842010.03


相关内容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 第27卷第4期 2011年7月吉林工商学院学报JOURNALOFJILINBUSINESSANDTECHNOLOGYCOLLEGEVol.27,No.4Jul.2011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陈杭燕,钱腾飞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要]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直接或间接都与网 ...

  •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商标网络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吴怡辰 当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可使用避风港规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事实上,避风港这把保护伞并未平息有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以下简称"ISP ")[1]侵权责任的争议. ...

  •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的得与失
  • 一.问题的提出 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民法典总则编业已公布并即将施行,其隐于幕后的虚拟制定者自有其短长判断.此一政治推动的法典大计,勃勃雄心之下,能否成就千秋功业,尚待世人评说.其中的"民事权利章",虽系沿袭<民法通则>体例而来,但因二者背景迥异,已完全不能同日而语 ...

  • 新媒体法律法规
  •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 ...

  • 民商法期末论文
  •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民商法> 期末考试论文 姓名 学号 专业 班级 题目 评阅成绩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此条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明确.预防.制裁侵权行为.首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惩罚性.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 ...

  • 08侵权责任法调整对象研究
  • 第21卷第3期2008年7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Yanta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Vol.21 No.3Jul.,2008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过后,我国民法学界的关注焦点和民事立法的重点开 ...

  • 裁判方法的基本问题
  • 裁判方法的基本问题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裁判的方法,又称为法学方法论,其实法学方法论是从德国法中翻译过来的概念,其主要含义,是裁判的方法, 是指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如何运用方法正确认定事实.解释法律并作出裁判.裁判的方法是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其实今天我们讲的司法能力,一是法官所 ...

  • 2008年人民司法案例版总目录
  • 2008年<人民司法·案例>总目录 ·综合· <人民司法>"东莞杯"有奖征文启事„„„„„„„„„„„„„(2.052) <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盛京杯"有奖征文评选结果揭晓„„„„„„„„„„„„„ (6.封二) 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