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3/10/17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杭萧刑初字第1598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因本案,于2013年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蓉。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王蓉到庭参加诉
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随同杨某前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庄新区西8017号北侧小巷处,与被害人程某商量关于程某与其女友的感情纠葛一事。期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蔡某打了被害人程某右脸部一巴掌,致使被害人程某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3年10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蔡某、杨某与被害人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同时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程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调取证据清单,接处警记录,短信照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朱某、严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录像光盘;调解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
蔡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3/10/17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杭萧刑初字第1598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因本案,于2013年2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蓉。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王蓉到庭参加诉
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随同杨某前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荣庄新区西8017号北侧小巷处,与被害人程某商量关于程某与其女友的感情纠葛一事。期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蔡某打了被害人程某右脸部一巴掌,致使被害人程某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3年10月1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蔡某、杨某与被害人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同时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程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调取证据清单,接处警记录,短信照片,户籍证明;证人杨某、朱某、严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监控录像光盘;调解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