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大明为林地权归属不服四川省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
「案情」原告:屈大明,男,39岁,汉族,四川省巴县界石镇永新村农民。
被告: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宗才,镇长。
土地改革时,原告屈大明家分得巴县界石镇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一部分林地,1965年“四清”时,该处林地被收为集体所有。1981年落实林权时,巴县人民政府又将该处林地一分八厘划归屈大明家管理使用,并发给0246191号林权证。1982年5月,永新村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时,将该处林地随责任地划归蒋宗明管理使用。1989年12月,原告屈大明之母胡国书去砍林地竹子时,与蒋宗明发生纠纷,争议到镇人民政府。屈大明出示了巴县人民政府1981年颁发给他的林权证。该林权证明确记载了该林地的地址、面积,但无填发日期和四至界限,填证人既未签字,也未盖章。据此,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17日作出了《关于永新村半坡社蒋宗明与屈大明林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一、屈大明所持林权证,由于当时填发有误,现通过核实,予以作废。二、现蒋宗明在赵家田茶叶树壁包产地边的林木随田边土壁归蒋宗明管护。三、屈家所砍树竹的损失,另案处理。屈大明对界石镇人民政府的上述林地权归属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我家在土改时分得赵家田茶叶树壁的林地,1965年“四清”时收归集体。1981年落实林权时,巴县人民政府又将该林地一分八厘划归我家管理使用,并发给林权证,1991年10月17日,被告界石镇人民政府越权宣布县人民政府发给我的林权证无效,错误地确认给蒋宗明管理,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被告辩称:1990年4月前,原告根本无林权证,而是原告之父屈国帮有意炮制的。该林权证没有填发日期和填发人,没有四至界畔,该林权证不能成立,应予宣布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镇政府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
「审判」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屈大明所持有的1981年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他的第0246191号林权证,能够证实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林地一分八厘的林权归其管理使用。被告界石镇人民政府在处理蒋宗明与屈大明林权纠纷中,虽查明屈大明所持有的巴县人民政府第0246191号林权证没有填发日期和填发人,没有四至界畔,但仅依此认定是原告之父屈国帮有意炮制,缺乏依据。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屈大明的0246191号林权证尽管有不完善之处,但界石镇人民政府只能就此报请颁发此证的巴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现界石镇人民政府自行对该林权证宣布予以作废,实属超越职权行为。据此,巴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目之规定,于1992年1月17日判决如下:撤销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1991年10月17日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一)界石镇人民政府无权对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第0246191号林权证作出废止决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有错误,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无权对其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宣布予以废止。否则,就属于超越级别职权的行为。界石镇人民政府对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发给屈大明的林权证宣布作废,实属越权行政。
(二)界石镇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将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林地随田边土壁归蒋宗明管护。我国森林法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这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依法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作出处理,并无权确认个人或全民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现界石镇人民政府决定将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林地随田边土壁归蒋宗明管护,且发给蒋宗明林权证,显属越权作
出。因此是无效的。鉴于本案是由屈大明不服界石镇人民政府《关于永新村半坡社蒋宗明与屈大明林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所引起,且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决定直接涉及蒋宗明对赵家田茶叶属壁林地的管护权,故应将蒋宗明列为本案第三人。
房子靠近高速路苦盼拆迁15年 面对拆迁方案他不想拆
2013年01月18日 06:13:4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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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们已在帮老章家安装隔音板。本报记者史朵朵摄
浙江在线01月18日讯 66岁宁海老汉章德华家,离川流不息的甬台温高速公路最近处不到10米。当地环保部门测量:他家噪音高达78分贝(嘈杂的菜场噪音约为80分贝) 。章德华和老伴每晚要吃好几片安眠药才能入睡。
15年,章德华天天盼拆迁。
去年7月,章德华家附近修省道,这一带拆得只剩下了他家。
工人们正在给老章家装隔音壁
昨天,记者再次来到章德华家,孤零零的房子依然伫立着。比邻的甬台温高速公路上车流源源不断,大车开过,总会听到隆隆的响声。
与上次不同的是,在高速公路边有多位工人在用水泥浇筑桩基。工人说,这是在给章德华家安装隔音屏,已开工三四天,用不了几天就能完工。
然而,隔音屏并不能消除章德华心中的郁闷,他只有一个愿望——早日拆迁,好搬到别处去。
交通局领导:15年前本可全拆,老章要的补偿太高
昨天下午,记者在宁海交通局见到了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杨小林。
杨小林说,宁海县岔路镇渡头村的房屋拆迁问题属沈海(甬台温) 高速建设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当时直接参与过拆迁项政策处理工作的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政策二科办事员徐亮回忆说,1998年高速公路建设时,章德华的房屋部分处于高速公路建设红线(规划用地范围) 内,此类情况如岔路镇叶家山村等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动员下,均全部拆迁。
“当时指挥部人员先后十余次到章德华家中动员其全部拆迁,皆因其提出的补偿安置等要求与相关政策文件相差太远而无果。”徐亮说,由于户主不同意全部拆迁,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双方协定拆除其中一间房屋,指挥部给予了章德华相应的补偿。
其后因施工过程中震动式压路机、打桩等对房屋造成的损害,指挥部也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杨小林说,章德华的房屋在目前正在建设中的省道甬临线改建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外,其房屋最近处距红线10余米、最远处20余米,围墙距红线1米左右,本不应予以拆迁的。
政府给出了拆迁方案
杨小林说,考虑到章德华受高速公路车辆噪音污染较严重,且是高速公路建设遗留问题,他本人又主动要求拆迁,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还是考虑对其进行拆迁。
记者在交通局的一份情况说明上看到:
章德华无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甬临线指挥部征迁科对其房屋进行了重新的测量,并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套用了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征迁补偿标准制定的拆迁方案。
负责评估的第三方评估公司是恒基房产评估公司。
恒基房产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价格为:房屋评估211967元、安置费12040.68元、土地补偿款134839.8元,合计358847.48元。
嫌补偿低,老章不同意拆
按照交通局的设想,这事应该在2012年年底就能办妥。
然而,拆迁方案交给章德华后,就再也没了下文了。
章德华不同意拆。
负责与章德华商议的工作人员回忆,去年底,当他将这个方案交给章时,章就不乐意了,认为补偿偏低,之后的商谈就进行不下去了。
对于这个货币拆迁补偿方案,章德华有话说。
“我的要求真心不算高,补偿只要能让我在岔路镇上弄起一间的四层小楼就够了。”章德华说,“补偿我35万元,不抵用啊。”
章德华说,自己专门去做过了解,如果买地自己再盖房子,35万元可能只够买间地基,那盖房的费用就没着落了。而如果去岔路镇上买一间的四层小楼,则需要50-70万元。
但宁海县政府方面人士表示,该村地基转让价为每间2-4万元左右,老章说的50-70万元是岔路镇最中心街面房的价格。即使在岔路镇镇所在地,一间宅基地转让价也就在10万元左右。何况章如果没有任何住房,在村里能够申请宅基地,这个基本不要钱。
双方陷入僵局
章德华说,之前邻居拆了差不多面积的房子,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比自己的差价高达二十来万,“我对拆迁补偿款的心理价位是60万元左右。”
60万元?杨小林犯难了。
“他这个要求真的没办法办到,这35万元左右的拆迁补偿已经是在政策范围内满打满算了。”杨小林说。 对于章德华“差不多房子拆迁补偿差价高达近二十万元”之说,杨小林也给了解释,“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子,按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提前搬迁等都可以按平方、按日期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二十来万的差价就源自于此。”
“省道甬临线改建工程征地工作早就已经结束了,不可能再给章德华家拆迁奖励了,更何况,章德华的房子就不在省道甬临线改建的红线范围内。”杨小林大倒苦水,“附近还有好几户与章德华情况类似的村民,我们根本无法开这个头,不然将会不可收拾。”
就这样,双方陷入了僵局。
杨小林说,目前,交通局也正在想办法与章德华做进一步商洽。同时,先期准备替代方案,帮助其对接协调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在章德华房屋所在路段设置隔音板,减少噪音污染。
当地政府部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如拒绝,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有疑问
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韦有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2012〕14号
„2012‟14号
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南宁市国土资源
局以南国土征预„2009‟173号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经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1‟84号批复同意。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于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韦有洪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拆迁人(即房屋产权所有人)
韦有禄
经查: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西龙村龙头坡(南梧二级公路北面),房屋所有权人为韦有禄。其家庭人口
5人,具体为:韦有禄(身份证号码:[***********])、覃丽芳(身份证号码:[***********])、梁晓梅(身份证号码:[***********])、韦宇霖(身份证号码:[***********])、韦艳(身份证号码:[***********]),其中4人属农业人口;1人属非农业人口(韦艳)。经查,韦艳,2007年8月10日因大学专科毕业由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君武路168号迁入兴宁区西龙村龙头坡。确认属于应安置人口5人。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房屋权属情况
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邕集建(2004)字第15121658号)核定, 土地使用者为韦有禄,批准用地面积为:90.00㎡。
(二)房屋现状情况
根据房屋现状房产测绘资料核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53.71㎡,总建筑面积756.06㎡。其中:
1、砖混结构房屋(六层),建筑面积718.06㎡: 第一层:10.00m ×9.00m+4.85m×5.30m=115.70㎡
第二层:(10.00m×10.50m+4.85m×5.30m)+(4.70+3.45)
m ×1.40m ÷2(半封闭阳台)=136.41㎡
第三~四层:2(层) ×(10.00m×10.50m+4.85m×5.30m)+2
(层) ×(4.70+3.45)m ×1.40m(封闭阳台)=2
84.23㎡
第五层:(10.00m×10.50m+4.85m×5.30m)+(4.70+3.4
5)m
×1.40m(封闭阳台)=142.12㎡
第六层:6.60m ×6.0m=39.60㎡
2、砖木结构:10.00m ×3.80m=38.00㎡
(三)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确认
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第一层房屋建筑面积90.00㎡;确认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399.60㎡(即批准用地范围内2~6层房屋建筑面积);确认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266.46㎡(即超批准用地范围内1~6层房屋建筑面积,其中:砖混结构228.46㎡、砖木结构38.00㎡) 。
五、拆迁补偿和安置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和•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的规定执行。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第四区片,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和重置价补偿安置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1、被拆迁人选择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购兴宁区范围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
2、被拆迁人选择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的用地、规划和报建手续办理等费用项目业主承担。
(二)拆迁补偿建筑面积认定依据
根据南府发„2009‟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的,对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部分,先计算合法和手续不全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助),再计算无手续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合法、手续不全建筑面积之和
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除外);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上、手续不全且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补助)费用具体计算办法
1、房屋补偿(补助)费
(1)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①住宅房屋单价:
砖混房屋修正单价:1600+530×(1-80%)=1706元/㎡;
砖混房屋补偿单价:[1706-530×(1-95%)]×1.05=1764元/㎡。
②房屋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认定半径:80㎡/人×5人=400㎡;
补偿(助)款总额=90㎡×1764元/㎡×100%(补偿)+310㎡×1764元/㎡×100%(补助)+89.60㎡×1764元/㎡×70%(补助)+228.46㎡×160㎡/元(补助)+38㎡×110元/㎡(补助)=856971.68元。
(2)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
①住宅房屋单价:
砖混房屋补偿单价:530元/㎡。
②房屋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认定半径:80㎡/人×5人=400㎡;
补偿(助)款总额=90㎡×530元/㎡×100%(补偿)+310㎡×530元/㎡×100%(补助)+89.60㎡×530元/㎡×70%(补助)+228.46㎡×160㎡/元(补助)+38㎡×110元/㎡(补助)=285975.20元。
2、特殊装修补偿费
房屋特殊装修部分以实际丈量结果结合其种类、档次进行补偿。
3、其他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489.60㎡×8元/㎡=3916.80元;
(2)临时过渡补助费:5人×150元/人〃月×(1+20%)×6个月=5400.00元;
(3)搬迁误工费:1户×150元=150.00元;
(4)办证补助费:1证×200元/证=200.00元;
(5)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迁移费凭发票按规定支付。
六、如被拆迁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外本集体土地上还拥有其他住宅房屋的,以后需要动迁时将按有关规定将该住宅房屋与本次被拆迁房屋予以合并认定计算,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剩余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被拆迁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五塘镇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组(办公地点:五塘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4228960)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书面主张,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含申请书、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和其它有效法律凭证);核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或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款和办理房屋移交拆除等手续;履行房屋拆迁义务。
被拆迁人逾期不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书面主张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核算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由项目用地单位直接提存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
八、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会申请书送达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联系电话:3290759)。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屈大明为林地权归属不服四川省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
「案情」原告:屈大明,男,39岁,汉族,四川省巴县界石镇永新村农民。
被告: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宗才,镇长。
土地改革时,原告屈大明家分得巴县界石镇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一部分林地,1965年“四清”时,该处林地被收为集体所有。1981年落实林权时,巴县人民政府又将该处林地一分八厘划归屈大明家管理使用,并发给0246191号林权证。1982年5月,永新村落实生产承包责任制时,将该处林地随责任地划归蒋宗明管理使用。1989年12月,原告屈大明之母胡国书去砍林地竹子时,与蒋宗明发生纠纷,争议到镇人民政府。屈大明出示了巴县人民政府1981年颁发给他的林权证。该林权证明确记载了该林地的地址、面积,但无填发日期和四至界限,填证人既未签字,也未盖章。据此,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17日作出了《关于永新村半坡社蒋宗明与屈大明林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一、屈大明所持林权证,由于当时填发有误,现通过核实,予以作废。二、现蒋宗明在赵家田茶叶树壁包产地边的林木随田边土壁归蒋宗明管护。三、屈家所砍树竹的损失,另案处理。屈大明对界石镇人民政府的上述林地权归属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我家在土改时分得赵家田茶叶树壁的林地,1965年“四清”时收归集体。1981年落实林权时,巴县人民政府又将该林地一分八厘划归我家管理使用,并发给林权证,1991年10月17日,被告界石镇人民政府越权宣布县人民政府发给我的林权证无效,错误地确认给蒋宗明管理,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被告辩称:1990年4月前,原告根本无林权证,而是原告之父屈国帮有意炮制的。该林权证没有填发日期和填发人,没有四至界畔,该林权证不能成立,应予宣布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镇政府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
「审判」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屈大明所持有的1981年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他的第0246191号林权证,能够证实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林地一分八厘的林权归其管理使用。被告界石镇人民政府在处理蒋宗明与屈大明林权纠纷中,虽查明屈大明所持有的巴县人民政府第0246191号林权证没有填发日期和填发人,没有四至界畔,但仅依此认定是原告之父屈国帮有意炮制,缺乏依据。巴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屈大明的0246191号林权证尽管有不完善之处,但界石镇人民政府只能就此报请颁发此证的巴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现界石镇人民政府自行对该林权证宣布予以作废,实属超越职权行为。据此,巴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目之规定,于1992年1月17日判决如下:撤销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1991年10月17日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一)界石镇人民政府无权对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第0246191号林权证作出废止决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有错误,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下级行政机关无权对其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宣布予以废止。否则,就属于超越级别职权的行为。界石镇人民政府对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发给屈大明的林权证宣布作废,实属越权行政。
(二)界石镇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将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林地随田边土壁归蒋宗明管护。我国森林法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这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只能依法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作出处理,并无权确认个人或全民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现界石镇人民政府决定将永新村赵家田茶叶树壁林地随田边土壁归蒋宗明管护,且发给蒋宗明林权证,显属越权作
出。因此是无效的。鉴于本案是由屈大明不服界石镇人民政府《关于永新村半坡社蒋宗明与屈大明林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所引起,且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决定直接涉及蒋宗明对赵家田茶叶属壁林地的管护权,故应将蒋宗明列为本案第三人。
房子靠近高速路苦盼拆迁15年 面对拆迁方案他不想拆
2013年01月18日 06:13:4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延伸阅读
工人们已在帮老章家安装隔音板。本报记者史朵朵摄
浙江在线01月18日讯 66岁宁海老汉章德华家,离川流不息的甬台温高速公路最近处不到10米。当地环保部门测量:他家噪音高达78分贝(嘈杂的菜场噪音约为80分贝) 。章德华和老伴每晚要吃好几片安眠药才能入睡。
15年,章德华天天盼拆迁。
去年7月,章德华家附近修省道,这一带拆得只剩下了他家。
工人们正在给老章家装隔音壁
昨天,记者再次来到章德华家,孤零零的房子依然伫立着。比邻的甬台温高速公路上车流源源不断,大车开过,总会听到隆隆的响声。
与上次不同的是,在高速公路边有多位工人在用水泥浇筑桩基。工人说,这是在给章德华家安装隔音屏,已开工三四天,用不了几天就能完工。
然而,隔音屏并不能消除章德华心中的郁闷,他只有一个愿望——早日拆迁,好搬到别处去。
交通局领导:15年前本可全拆,老章要的补偿太高
昨天下午,记者在宁海交通局见到了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杨小林。
杨小林说,宁海县岔路镇渡头村的房屋拆迁问题属沈海(甬台温) 高速建设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当时直接参与过拆迁项政策处理工作的原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政策二科办事员徐亮回忆说,1998年高速公路建设时,章德华的房屋部分处于高速公路建设红线(规划用地范围) 内,此类情况如岔路镇叶家山村等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动员下,均全部拆迁。
“当时指挥部人员先后十余次到章德华家中动员其全部拆迁,皆因其提出的补偿安置等要求与相关政策文件相差太远而无果。”徐亮说,由于户主不同意全部拆迁,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双方协定拆除其中一间房屋,指挥部给予了章德华相应的补偿。
其后因施工过程中震动式压路机、打桩等对房屋造成的损害,指挥部也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杨小林说,章德华的房屋在目前正在建设中的省道甬临线改建工程征地红线范围外,其房屋最近处距红线10余米、最远处20余米,围墙距红线1米左右,本不应予以拆迁的。
政府给出了拆迁方案
杨小林说,考虑到章德华受高速公路车辆噪音污染较严重,且是高速公路建设遗留问题,他本人又主动要求拆迁,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还是考虑对其进行拆迁。
记者在交通局的一份情况说明上看到:
章德华无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甬临线指挥部征迁科对其房屋进行了重新的测量,并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套用了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征迁补偿标准制定的拆迁方案。
负责评估的第三方评估公司是恒基房产评估公司。
恒基房产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价格为:房屋评估211967元、安置费12040.68元、土地补偿款134839.8元,合计358847.48元。
嫌补偿低,老章不同意拆
按照交通局的设想,这事应该在2012年年底就能办妥。
然而,拆迁方案交给章德华后,就再也没了下文了。
章德华不同意拆。
负责与章德华商议的工作人员回忆,去年底,当他将这个方案交给章时,章就不乐意了,认为补偿偏低,之后的商谈就进行不下去了。
对于这个货币拆迁补偿方案,章德华有话说。
“我的要求真心不算高,补偿只要能让我在岔路镇上弄起一间的四层小楼就够了。”章德华说,“补偿我35万元,不抵用啊。”
章德华说,自己专门去做过了解,如果买地自己再盖房子,35万元可能只够买间地基,那盖房的费用就没着落了。而如果去岔路镇上买一间的四层小楼,则需要50-70万元。
但宁海县政府方面人士表示,该村地基转让价为每间2-4万元左右,老章说的50-70万元是岔路镇最中心街面房的价格。即使在岔路镇镇所在地,一间宅基地转让价也就在10万元左右。何况章如果没有任何住房,在村里能够申请宅基地,这个基本不要钱。
双方陷入僵局
章德华说,之前邻居拆了差不多面积的房子,所得的拆迁补偿款比自己的差价高达二十来万,“我对拆迁补偿款的心理价位是60万元左右。”
60万元?杨小林犯难了。
“他这个要求真的没办法办到,这35万元左右的拆迁补偿已经是在政策范围内满打满算了。”杨小林说。 对于章德华“差不多房子拆迁补偿差价高达近二十万元”之说,杨小林也给了解释,“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子,按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提前搬迁等都可以按平方、按日期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二十来万的差价就源自于此。”
“省道甬临线改建工程征地工作早就已经结束了,不可能再给章德华家拆迁奖励了,更何况,章德华的房子就不在省道甬临线改建的红线范围内。”杨小林大倒苦水,“附近还有好几户与章德华情况类似的村民,我们根本无法开这个头,不然将会不可收拾。”
就这样,双方陷入了僵局。
杨小林说,目前,交通局也正在想办法与章德华做进一步商洽。同时,先期准备替代方案,帮助其对接协调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在章德华房屋所在路段设置隔音板,减少噪音污染。
当地政府部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如拒绝,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有疑问
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韦有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2012〕14号
„2012‟14号
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南宁市国土资源
局以南国土征预„2009‟173号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经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2011‟84号批复同意。受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于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拆迁人韦有洪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
二、项目用地单位
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拆迁人(即房屋产权所有人)
韦有禄
经查: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西龙村龙头坡(南梧二级公路北面),房屋所有权人为韦有禄。其家庭人口
5人,具体为:韦有禄(身份证号码:[***********])、覃丽芳(身份证号码:[***********])、梁晓梅(身份证号码:[***********])、韦宇霖(身份证号码:[***********])、韦艳(身份证号码:[***********]),其中4人属农业人口;1人属非农业人口(韦艳)。经查,韦艳,2007年8月10日因大学专科毕业由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君武路168号迁入兴宁区西龙村龙头坡。确认属于应安置人口5人。
四、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结构、建筑面积
(一)房屋权属情况
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邕集建(2004)字第15121658号)核定, 土地使用者为韦有禄,批准用地面积为:90.00㎡。
(二)房屋现状情况
根据房屋现状房产测绘资料核定,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53.71㎡,总建筑面积756.06㎡。其中:
1、砖混结构房屋(六层),建筑面积718.06㎡: 第一层:10.00m ×9.00m+4.85m×5.30m=115.70㎡
第二层:(10.00m×10.50m+4.85m×5.30m)+(4.70+3.45)
m ×1.40m ÷2(半封闭阳台)=136.41㎡
第三~四层:2(层) ×(10.00m×10.50m+4.85m×5.30m)+2
(层) ×(4.70+3.45)m ×1.40m(封闭阳台)=2
84.23㎡
第五层:(10.00m×10.50m+4.85m×5.30m)+(4.70+3.4
5)m
×1.40m(封闭阳台)=142.12㎡
第六层:6.60m ×6.0m=39.60㎡
2、砖木结构:10.00m ×3.80m=38.00㎡
(三)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认定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确认
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第一层房屋建筑面积90.00㎡;确认手续不全房屋建筑面积399.60㎡(即批准用地范围内2~6层房屋建筑面积);确认无手续房屋建筑面积266.46㎡(即超批准用地范围内1~6层房屋建筑面积,其中:砖混结构228.46㎡、砖木结构38.00㎡) 。
五、拆迁补偿和安置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9‟37号)和•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南国土资发„2005‟1号)的规定执行。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房屋位于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第四区片,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和重置价补偿安置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1、被拆迁人选择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购兴宁区范围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
2、被拆迁人选择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可以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申请安排回建宅基地。回建宅基地的用地、规划和报建手续办理等费用项目业主承担。
(二)拆迁补偿建筑面积认定依据
根据南府发„2009‟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的,对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部分,先计算合法和手续不全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助),再计算无手续的建筑面积并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合法、手续不全建筑面积之和
已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除外);合并房屋建筑面积人均80平方米以上、手续不全且在人均8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补助)费用具体计算办法
1、房屋补偿(补助)费
(1)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①住宅房屋单价:
砖混房屋修正单价:1600+530×(1-80%)=1706元/㎡;
砖混房屋补偿单价:[1706-530×(1-95%)]×1.05=1764元/㎡。
②房屋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认定半径:80㎡/人×5人=400㎡;
补偿(助)款总额=90㎡×1764元/㎡×100%(补偿)+310㎡×1764元/㎡×100%(补助)+89.60㎡×1764元/㎡×70%(补助)+228.46㎡×160㎡/元(补助)+38㎡×110元/㎡(补助)=856971.68元。
(2)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
①住宅房屋单价:
砖混房屋补偿单价:530元/㎡。
②房屋补偿(补助)费用计算:
认定半径:80㎡/人×5人=400㎡;
补偿(助)款总额=90㎡×530元/㎡×100%(补偿)+310㎡×530元/㎡×100%(补助)+89.60㎡×530元/㎡×70%(补助)+228.46㎡×160㎡/元(补助)+38㎡×110元/㎡(补助)=285975.20元。
2、特殊装修补偿费
房屋特殊装修部分以实际丈量结果结合其种类、档次进行补偿。
3、其他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489.60㎡×8元/㎡=3916.80元;
(2)临时过渡补助费:5人×150元/人〃月×(1+20%)×6个月=5400.00元;
(3)搬迁误工费:1户×150元=150.00元;
(4)办证补助费:1证×200元/证=200.00元;
(5)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迁移费凭发票按规定支付。
六、如被拆迁人在本次拆迁范围外本集体土地上还拥有其他住宅房屋的,以后需要动迁时将按有关规定将该住宅房屋与本次被拆迁房屋予以合并认定计算,扣减本次拆迁已支付的补偿、补助款后,给付剩余的补偿、补助金额。
七、被拆迁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五塘镇南宁外环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组(办公地点:五塘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4228960)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书面主张,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含申请书、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和其它有效法律凭证);核准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或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款和办理房屋移交拆除等手续;履行房屋拆迁义务。
被拆迁人逾期不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书面主张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核算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由项目用地单位直接提存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
八、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听证会申请书送达兴宁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联系电话:3290759)。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