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2010]4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

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

第五条 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

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输气损耗按不超过输气量8%计算。

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制造成本由天然气购入价格、运输费用及解压或压缩、气化成本构成。

(二)利润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最高不超过8%核定。

(三)税金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第六条 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

第七条 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按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按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变动时,上游供气企业需事先书面告知省物价局。

(二)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管道运输价格外,其他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三)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省天然气公司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

(四)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外,其它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及车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用气及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用气。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事先征得省物价局同意,再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实施联动方案,并将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材料与调定价方案一并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 建立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

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前,在制定初始价格时,应将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案一并听证。

听证之后需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时,可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市燃气初装费由公共管网建设费和庭院管网建设费构成。

(一)既有住房城市燃气初装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其中,公共管网建设费要逐步纳入配气成本,适时取消。庭院管网建设费可参照工程造价定额核定。

第十一条 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具体办法将另行下达。

第十二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天然气的品质、计价单位、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分类用户用气价格)、城市燃气初装费及政策依据等内容,并加强对管网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定期校核计量表,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户收取带有强制性的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真实的成本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定期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20日起试行。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2010]4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

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

第五条 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

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输气损耗按不超过输气量8%计算。

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制造成本由天然气购入价格、运输费用及解压或压缩、气化成本构成。

(二)利润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最高不超过8%核定。

(三)税金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第六条 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

第七条 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按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按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变动时,上游供气企业需事先书面告知省物价局。

(二)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管道运输价格外,其他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三)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省天然气公司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

(四)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外,其它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及车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用气及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用气。制定和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事先征得省物价局同意,再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实施联动方案,并将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材料与调定价方案一并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 建立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

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前,在制定初始价格时,应将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案一并听证。

听证之后需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时,可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市燃气初装费由公共管网建设费和庭院管网建设费构成。

(一)既有住房城市燃气初装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其中,公共管网建设费要逐步纳入配气成本,适时取消。庭院管网建设费可参照工程造价定额核定。

第十一条 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具体办法将另行下达。

第十二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标示天然气的品质、计价单位、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分类用户用气价格)、城市燃气初装费及政策依据等内容,并加强对管网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定期校核计量表,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户收取带有强制性的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真实的成本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定期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20日起试行。


相关内容

  • 河北省物价局测绘
  • 河北省物价局 文件 河北省测绘局 冀价经费[2006]23号 关于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房地产测绘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 ...

  •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职业鉴定收费通知 抄送:扩权县 ...

  • 资质证明文件格式文本
  • 附件2 资质证明文件 格式文本 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作为投标人直接领取网络用户名和递交资质证明文件.投标人和投标药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商业 ...

  • 河北省物价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冀政办[2009]3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物价局 主要职责 ...

  • 高校收费标准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4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

  •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

  • 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行政
  • 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2-10   来源:合同纠纷网   作者:刘源波 鄂价房服[2006]258号 各市.州.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于高速公路绿色通道政策的思考和建议
  • 关于高速公路绿色通道政策的思考和建议 [摘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出台,加快了全国鲜活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环节,降低了鲜活农产品的运程周期和成本,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本文试图针对 ...

  • 检验证明书格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报检单 报检单位 (加盖公章): 报检单位登记号: * 编 号 联系人: 电话: 报检日期: 年 月 日 注:有"*"号栏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篇二:质量证明书(格式) 压力容器 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