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基础知识

刑法学基础知识

1.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3. 刑法的法律性质(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调整手段的严厉性 ;(3).功能的保障性 ;(4).内容的特定性。独立性、严厉性、广泛性、最后性-曲新久著《刑法学》

4.刑法的功能(一)行为规制功能(二)社会保护功能(三)人权保障功能

5.(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2. 刑法解释的意义:(1)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与精神;(2)有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3)有利于弥补刑法的某些漏洞与缺陷(4)有利于刑法的发展与完善。

6.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7.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2)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3)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能够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8.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之法定,刑之法定。刑法第3条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9.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一般均采用 。-法律特征上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犯罪的实质定义,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该定义规定在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 。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

10.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是我国的社会关系。

2.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11.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2.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特征(基本含义):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犯罪对象与犯罪所得之物,是指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物品,即赃物,如受贿罪中受贿人收受的财物即为犯罪所得之物。 犯罪所用之物,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金钱或者物品。如进行走私犯罪所用来运输走私货物的汽车等交通工具等即是。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1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14. 不作为概念: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

区别:作 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不应为而为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应为而不为.

15. 犯罪主体的概念: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3)犯罪主体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刑法具体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4)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1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反击)行为。正当防卫的意义: 第一,可以及时有效的保障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合法权益的不可侵犯性。 第二,有利于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 第三,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成立条件:(一)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二)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

17.紧 急 避 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要件:(一)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三)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利.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六)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同属于正当行为。但是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总体而言,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两者既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又有相当的差异。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第三,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

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六,承担民事责任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属于正对正的危险损害转嫁,对于避险造成的损害,视具体情况承担民事责任。

1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是指两人以上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单位(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三种情况:(1)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2)自然人和单位的共同犯罪;(3)单位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19.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20.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21.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的单复。

22.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虽已既遂,但其犯罪行为仍在进行之中。就是一个行为持续的侵害着同一个客体.

23.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4.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其构成特征是: 第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第2.行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单独看数行为都是独立成罪的行为。第3.数行为之间有必要的或必然的牵连关系. 第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罪刑法定原则 : 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之法定,刑之法定。

3.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5.危害行为 : 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6.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死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二、简答题: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哪些?

答:(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答: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 特征:一、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法益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三、应受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

3.简述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反击)行为。 成立条件:(一)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二)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简述不作为犯罪的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概念: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5.简述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一)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三)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四)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利。(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六)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

6.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特征:1.犯罪构成的体系性.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的规范性.犯罪构成要件 ,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3.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刑。 注意:犯罪构成既是理论又是法律。

三、论述题:

1.试论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答:概念: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是指两人以上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单位(符合法律规定)

包括三种情况:(1)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2)自然人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3)单位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2. 论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答:概念: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

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马加爵因与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为琐事积怨,马加爵认为邵瑞杰、杨开红等人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并认为自己在学校的名声受到了他们的诋毁,原因都是邵瑞杰、杨开红、龚博等人所致,感到绝望,于是决意杀人,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所以决定将四人一起杀害。犯意确定后,被告人马加爵到本市张官营旧货市场购买了铁锤,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购买了火车票,以便作案后逃跑。被告人马加爵还特意对宿舍进行了布置,以便作案。

2004年2月13日23时许至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连续三天在317宿舍内,采用铁锤打击受害人头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先后将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杀害,并将尸体分别藏匿于317宿舍柜子内,清洗、打扫现场后潜逃。经公安部通缉,被告人马加爵于2004年3月15日19时许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相关法条: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

1.马加爵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 为什么?

答:连续犯。因为在杀害一人之后又连续杀了多个。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答: .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或者在较高的法定刑档次内处罚。

同种数罪的情况。判决宣告前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

3.对马加爵的行为应定什么罪? 如何处罚?为什么?

答:故意杀人罪。判死刑,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4.马加爵案对你有什么启示?

答:第一,我们当代大学生和高中生一定要好好想想,你活着是什么意义,生命究竟是什么。其实,人生的意义在于人间有真情,其实每个人活着都不单单是自己的事情,有父母对我们的爱恋和牵挂,有老师对我们的期待,还有周围朋友和我们友好相处的关系。当代大学生一定要提高做人与处事的水平,克服不愿与他人交往的毛病。要懂得社会生活本身就要求必须与他人协调、与他人合作。当我们与同学或同事之间出现争执和不快时,要度量宽宏,不能自以为是,惟我独尊,极端自私,不知何为自我约束或遵纪守法;不能因为一点点小事去算计他人,甚至精心策划谋杀过程。

第二,马加爵案件可以揭示出我们学校教育当中的缺陷。我们的教育是不均衡的,只

偏重于智力教育,忽视了一个人的其他方面,比如人格教育、情商教育、人生教育,还有道德的、法律的、是非的等等方面的教育,特别是以性格为核心的人格培养与教育。建议在大学生、高中生的课程设置中应该增加“独立人生知识课”、“婚姻恋爱课”、“人际交往知识课”、“大学生学习方法课”等。总之,除专业科学知识外,要增加对年轻人更现实、更实用的人生知识性课程。面临许多未知的,不定的未来因素,在课堂上大、中学教师可以暂时不要讲专业课,就讲讲人生知识。如,怎样与人相处?怎样处理人际冲突?如何应对管理者,如何把握服从管理与个性发展的关系?什么是恋爱?如何谈恋爱?学校学得东西今后能否有用?今后自己该怎样发展?等等。

第三,在各大、中学应该建立免费的问题咨询中心,不仅仅是心理问题,还应该包括各类问题,使他们遇到心中困惑有处咨询,及时排解心中难题。大、中学应该设立学生事务仲裁中心,类似于一个民事调解委员会,让处于各种纠纷中的学生有处申诉,在遇到纠纷时能够得到外来的干预与帮助,得到相对公平的处置。

2.2011年4月2日12点多,曾勇等24人带着砍刀(即网友所称的“砍刀队”),来到江苏常熟忠发投资公司二楼办公室滋事,6名湖南籍打工者何强、李毅夫、张人礼、张胜、陈强、龙云中手持菜刀(即“菜刀队”)将24人击退。事发一周后,何强、张胜等6人被刑事拘留。但直到半年后,曾勇等人才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何强等5人有期徒刑3年,其中李毅夫因未成年另案处理。宣判后,何强等人不服上诉。包括三湘都市报法援团律师在内的全国20多名律师免费为这6名湖南打工者维权辩护。2011年11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此案重审分三案并审,2012年3月19日,曾勇等“砍刀队”案开审;3月21日,何强等“菜刀队”案开审;未成年人李毅夫案3月22日开审。2012年4月1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三个案件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何强为首的湖南青年“菜刀队”成员“正当防卫”不成立,犯聚众斗殴罪名成立 ,“砍刀队”和“菜刀队”成员双双获刑。

问题:

1.以何强为首的湖南青年“菜刀队”成员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

答:以何强为首的湖南青年“菜刀队”成员行为是聚众斗殴。

2.试用刑法学的理论进行分析?

答:事发当天,在何强一方事先挑衅约战的前提下,曾勇一方前往斗殴,在主观前提上,双方均具备了主观故意的性质,客观上双方均持有刀具并产生了械斗的行为,最终导致了3人受伤的后果,属于聚众斗殴。

3.此案对你有什么启示?

答:对案例我们应冷静分析、客观对待。全面考虑 、不可鲁莽行事。

刑法学基础知识

1.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3. 刑法的法律性质(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2).调整手段的严厉性 ;(3).功能的保障性 ;(4).内容的特定性。独立性、严厉性、广泛性、最后性-曲新久著《刑法学》

4.刑法的功能(一)行为规制功能(二)社会保护功能(三)人权保障功能

5.(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2. 刑法解释的意义:(1)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与精神;(2)有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3)有利于弥补刑法的某些漏洞与缺陷(4)有利于刑法的发展与完善。

6.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7.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2)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准则;(3)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能够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8.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之法定,刑之法定。刑法第3条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9.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定义 :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一般均采用 。-法律特征上 (二)犯罪的实质定义 :犯罪的实质定义,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该定义规定在早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 。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

10.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是我国的社会关系。

2.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11.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2.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特征(基本含义):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犯罪对象与犯罪所得之物,是指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物品,即赃物,如受贿罪中受贿人收受的财物即为犯罪所得之物。 犯罪所用之物,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金钱或者物品。如进行走私犯罪所用来运输走私货物的汽车等交通工具等即是。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1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14. 不作为概念: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

区别:作 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不应为而为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应为而不为.

15. 犯罪主体的概念: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2)犯罪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3)犯罪主体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刑法具体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4)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1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反击)行为。正当防卫的意义: 第一,可以及时有效的保障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合法权益的不可侵犯性。 第二,有利于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 第三,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成立条件:(一)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二)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

17.紧 急 避 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要件:(一)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三)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利.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六)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同属于正当行为。但是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总体而言,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两者既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又有相当的差异。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第三,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

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六,承担民事责任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不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属于正对正的危险损害转嫁,对于避险造成的损害,视具体情况承担民事责任。

1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是指两人以上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单位(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三种情况:(1)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2)自然人和单位的共同犯罪;(3)单位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19.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20.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21.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的单复。

22.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其犯罪虽已既遂,但其犯罪行为仍在进行之中。就是一个行为持续的侵害着同一个客体.

23.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犯同一罪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4.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其构成特征是: 第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第2.行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单独看数行为都是独立成罪的行为。第3.数行为之间有必要的或必然的牵连关系. 第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罪刑法定原则 : 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之法定,刑之法定。

3.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5.危害行为 : 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6.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死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二、简答题: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有哪些?

答:(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2.简述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答: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 特征:一、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法益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三、应受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

3.简述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反击)行为。 成立条件:(一)起因条件:侵害现实存在。(二)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4.简述不作为犯罪的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概念: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5.简述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一)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三)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四)避险行为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利。(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六)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

6.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特征:1.犯罪构成的体系性.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的规范性.犯罪构成要件 ,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3.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刑。 注意:犯罪构成既是理论又是法律。

三、论述题:

1.试论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答:概念: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是指两人以上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单位(符合法律规定)

包括三种情况:(1)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共同犯罪;

(2)自然人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3)单位和单位的共同犯罪。

2. 论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答:概念: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

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马加爵因与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为琐事积怨,马加爵认为邵瑞杰、杨开红等人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并认为自己在学校的名声受到了他们的诋毁,原因都是邵瑞杰、杨开红、龚博等人所致,感到绝望,于是决意杀人,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所以决定将四人一起杀害。犯意确定后,被告人马加爵到本市张官营旧货市场购买了铁锤,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购买了火车票,以便作案后逃跑。被告人马加爵还特意对宿舍进行了布置,以便作案。

2004年2月13日23时许至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连续三天在317宿舍内,采用铁锤打击受害人头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先后将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杀害,并将尸体分别藏匿于317宿舍柜子内,清洗、打扫现场后潜逃。经公安部通缉,被告人马加爵于2004年3月15日19时许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相关法条: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

1.马加爵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 为什么?

答:连续犯。因为在杀害一人之后又连续杀了多个。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答: .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或者在较高的法定刑档次内处罚。

同种数罪的情况。判决宣告前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

3.对马加爵的行为应定什么罪? 如何处罚?为什么?

答:故意杀人罪。判死刑,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4.马加爵案对你有什么启示?

答:第一,我们当代大学生和高中生一定要好好想想,你活着是什么意义,生命究竟是什么。其实,人生的意义在于人间有真情,其实每个人活着都不单单是自己的事情,有父母对我们的爱恋和牵挂,有老师对我们的期待,还有周围朋友和我们友好相处的关系。当代大学生一定要提高做人与处事的水平,克服不愿与他人交往的毛病。要懂得社会生活本身就要求必须与他人协调、与他人合作。当我们与同学或同事之间出现争执和不快时,要度量宽宏,不能自以为是,惟我独尊,极端自私,不知何为自我约束或遵纪守法;不能因为一点点小事去算计他人,甚至精心策划谋杀过程。

第二,马加爵案件可以揭示出我们学校教育当中的缺陷。我们的教育是不均衡的,只

偏重于智力教育,忽视了一个人的其他方面,比如人格教育、情商教育、人生教育,还有道德的、法律的、是非的等等方面的教育,特别是以性格为核心的人格培养与教育。建议在大学生、高中生的课程设置中应该增加“独立人生知识课”、“婚姻恋爱课”、“人际交往知识课”、“大学生学习方法课”等。总之,除专业科学知识外,要增加对年轻人更现实、更实用的人生知识性课程。面临许多未知的,不定的未来因素,在课堂上大、中学教师可以暂时不要讲专业课,就讲讲人生知识。如,怎样与人相处?怎样处理人际冲突?如何应对管理者,如何把握服从管理与个性发展的关系?什么是恋爱?如何谈恋爱?学校学得东西今后能否有用?今后自己该怎样发展?等等。

第三,在各大、中学应该建立免费的问题咨询中心,不仅仅是心理问题,还应该包括各类问题,使他们遇到心中困惑有处咨询,及时排解心中难题。大、中学应该设立学生事务仲裁中心,类似于一个民事调解委员会,让处于各种纠纷中的学生有处申诉,在遇到纠纷时能够得到外来的干预与帮助,得到相对公平的处置。

2.2011年4月2日12点多,曾勇等24人带着砍刀(即网友所称的“砍刀队”),来到江苏常熟忠发投资公司二楼办公室滋事,6名湖南籍打工者何强、李毅夫、张人礼、张胜、陈强、龙云中手持菜刀(即“菜刀队”)将24人击退。事发一周后,何强、张胜等6人被刑事拘留。但直到半年后,曾勇等人才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9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何强等5人有期徒刑3年,其中李毅夫因未成年另案处理。宣判后,何强等人不服上诉。包括三湘都市报法援团律师在内的全国20多名律师免费为这6名湖南打工者维权辩护。2011年11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常熟市人民法院重审。此案重审分三案并审,2012年3月19日,曾勇等“砍刀队”案开审;3月21日,何强等“菜刀队”案开审;未成年人李毅夫案3月22日开审。2012年4月1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三个案件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何强为首的湖南青年“菜刀队”成员“正当防卫”不成立,犯聚众斗殴罪名成立 ,“砍刀队”和“菜刀队”成员双双获刑。

问题:

1.以何强为首的湖南青年“菜刀队”成员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聚众斗殴?

答:以何强为首的湖南青年“菜刀队”成员行为是聚众斗殴。

2.试用刑法学的理论进行分析?

答:事发当天,在何强一方事先挑衅约战的前提下,曾勇一方前往斗殴,在主观前提上,双方均具备了主观故意的性质,客观上双方均持有刀具并产生了械斗的行为,最终导致了3人受伤的后果,属于聚众斗殴。

3.此案对你有什么启示?

答:对案例我们应冷静分析、客观对待。全面考虑 、不可鲁莽行事。


相关内容

  • 北大刑法学考研未来的就业方向?
  • 北大刑法学考研未来的就业方向?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刑法学考研难度,北大刑法学考研就业,北大刑法学考研学费,北大刑法学考研辅导,北大刑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一.北大刑法学考研就业方向?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 ...

  • 北大刑法学研究生就业率如何
  • 北大刑法学研究生就业率如何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刑法学考研难度,北大刑法学考研就业,北大刑法学考研学费,北大刑法学考研辅导,北大刑法学考研参考书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一.北大刑法学考研就业怎么样? 作为名牌院校的北京大学,本 ...

  • 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 [摘要]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能够反映定罪过程,兼容出罪功能,只是在思考逻辑上与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有所区别. ...

  • 刑法理论的三个推进
  • 追寻法学人的信仰--这里是[法学中国] 法学中国 ( 微信号:faxuezhongguo ) 文I陈兴良.出处I人民法院报2001年02月09日. 值此世纪之交,作为一个刑法学人,当然关注刑法理论的走向.这种关注,实际上是对刑法理论发展的一种憧憬.一种期盼.一种前瞻.展望新世纪,我认为刑法理论应当在 ...

  • 试论比较宪法学的价值
  • 试论比铰宪法学的价值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日期:2010年09月04日 访问次数: 次 论文摘要:有专家指出21世纪将逐步进入宪法时代比较宪法学作为一门特殊的宪法学与比较法学的分支学科,到底有何价值?本文从理论.实践与时代性三个方面作以简要分析. 论文关键词:比较宪法学 比较法学 宪法学原理 ...

  • 关于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之我见
  • 摘 要: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虽然为数众多,但专门专业化法律人才短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目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存在诸多问题,准确定位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优化课程结构.强化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特点.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不仅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g ...

  • 刑法演讲稿
  • 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 在我看来,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不存在某些学者所认为的诸多缺陷, 相反, 在目前中国的国情下,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一)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是一种历史性的选 ...

  • 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研究与分析
  • 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 韩大元 我今天想要和大家讨论的是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问题.这里指的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学作为人类的一种经验之学.智慧之学所呈现出来的发展趋势.我们研究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为了客观地.理性地分析宪法学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从世界的眼光审视中国 ...

  • 民法学中的知识类型与分析法学的地位
  • 民法学中的知识类型与分析法学的地位 一.中国民法学之含义 民法(civil law),从狭义的层面理解,这一概念特指以罗马-日尔曼法为渊源的欧洲大陆的私法,所以,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在这一意义上,民法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如果它偏离了罗马-日尔曼法的本原,它就不成其为民法了.但是,从广义的层面理 ...

  • 人文社会科学
  •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 姓名:朱阳 专业:法学 学号:[1**********]1 人文社会科学基础 人文社会科学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总称.人文科学原指同人类利益有关的学问,有别于在中世纪教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神学.后来含义几经演变,其下溢指对拉丁文.希腊文.古典文学的研究,包括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史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