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条)。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 项目批准文件;
(二) 城市规划:
(三)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二、设计工作程序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
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一) 前期准备
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
l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
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
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
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
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
7.设计合同。
(二) 方案设计
设计阶段的深度应符合建设部2003年的规定 84号文规定。(1995)230号文件中《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三) 初步设计要以业主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准为依据。
的深度要符合2003年的规定 84号文规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总的原则是: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
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三、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对设计文件修改作以下规定: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五、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
(一)方案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方案设计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设计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包括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建筑电气设计说明、给水排水设计说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热能动力说明等)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② 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
③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方案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以及控制概算的需要。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②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③ 工程概算书。
注: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主要设备或材料表,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可附在说明书中,或附在设计图纸中,或单独成册。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能满足: ① 设计文件的比选和确定; ②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③ 土地征用; ④ 基建投资的控制; ⑤ 施工设计的编制; ⑥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⑦ 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或首页)、图纸、工程预算书等。具体要求为: ① 进一步完善、落实初步设计要求; ② 由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组成; ③ 图纸绘制正确、完整,避免错、漏; ④ 尽可能采用标准设计; ⑤ 满足施工要求的建筑、结构、安装图纸与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的要求:能满足: ① 能安排材料、设备的订货; ② 能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 ③ 能进行土建施工和安装; ④ 能据此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
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没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涉及107个强制性标准,标准更新率为42%,条文总数为1444条,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 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95项、1544条),于2000年4月20日批准发布。81号部长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应该说,《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两年后,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1444条,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
(1). 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
(2). 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
(3). 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
(4). 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5). 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不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
(6). 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2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代替或补充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内容。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开始实施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检查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条)。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 项目批准文件;
(二) 城市规划:
(三)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二、设计工作程序
建设部(2003)84号文件规定,大中城市建筑设计为三个阶段。即: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阶段。
小型和技术简单的城市建筑,可以方案设计阶段代替初步设计阶段,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需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一) 前期准备
研究设计依据,收集原始资料,现场勘查及调查研究。
l 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
2规划局核定的用地位置、界限、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的政策、法令、规范、标准。
4气象资料、地质条件、地理环境。
5.市政设施供应情况。
6.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及所提供的设计要求。
7.设计合同。
(二) 方案设计
设计阶段的深度应符合建设部2003年的规定 84号文规定。(1995)230号文件中《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三) 初步设计要以业主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方案批准为依据。
的深度要符合2003年的规定 84号文规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总的原则是: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四)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要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建设部(1992)102号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已作废。
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目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三、有关修改设计文件方面的规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对设计文件修改作以下规定:
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五、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
(一)方案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方案设计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平面设计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包括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建筑电气设计说明、给水排水设计说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热能动力说明等)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② 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
③ 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方案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以及控制概算的需要。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
①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②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③ 工程概算书。
注: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主要设备或材料表,主要设备或材料表可附在说明书中,或附在设计图纸中,或单独成册。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能满足: ① 设计文件的比选和确定; ②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③ 土地征用; ④ 基建投资的控制; ⑤ 施工设计的编制; ⑥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⑦ 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或首页)、图纸、工程预算书等。具体要求为: ① 进一步完善、落实初步设计要求; ② 由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施工图预算组成; ③ 图纸绘制正确、完整,避免错、漏; ④ 尽可能采用标准设计; ⑤ 满足施工要求的建筑、结构、安装图纸与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的要求:能满足: ① 能安排材料、设备的订货; ② 能进行施工图预算编制; ③ 能进行土建施工和安装; ④ 能据此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
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没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涉及107个强制性标准,标准更新率为42%,条文总数为1444条,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 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95项、1544条),于2000年4月20日批准发布。81号部长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应该说,《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两年后,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1444条,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
(1). 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
(2). 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
(3). 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
(4). 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5). 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不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
(6). 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2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代替或补充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内容。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开始实施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检查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主体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