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 含义
1.1 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
1.2 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
1.3 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2 基本原则
2.1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2.1.1 1、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
2.1.2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2.1.3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2.2 二、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2.2.1 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
不得自行修改
不得要求修改
不得打击报复
2.2.2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和前提
独立行使职权,独立履行职责
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2.3 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2.3.1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3.2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不能放弃职权
不能超越和滥用
实体法规定+法定程序行使
2.3.3 3、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不影响数据准确性前提下,尽量缩小调查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凡通过抽样/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的,不得全面统计报表 不得重复调查
不得过度频繁调查
2.4 四、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2.4.1 1、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2.4.2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4.3 3、主要内容
1、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 和 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3、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由本部门按规定公布
4、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
5、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5 五、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2.5.1 1、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2.5.2 2、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2.5.3 3、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5.4 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 含义
1.1 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
1.2 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
1.3 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2 基本原则
2.1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2.1.1 1、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
2.1.2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2.1.3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2.2 二、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2.2.1 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
不得自行修改
不得要求修改
不得打击报复
2.2.2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基础和前提
独立行使职权,独立履行职责
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2.3 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2.3.1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3.2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不能放弃职权
不能超越和滥用
实体法规定+法定程序行使
2.3.3 3、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不影响数据准确性前提下,尽量缩小调查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凡通过抽样/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的,不得全面统计报表 不得重复调查
不得过度频繁调查
2.4 四、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2.4.1 1、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2.4.2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4.3 3、主要内容
1、明确了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 和 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了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3、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布的权限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由本部门按规定公布
4、明确了统计资料公开的方式
5、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5 五、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2.5.1 1、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2.5.2 2、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2.5.3 3、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5.4 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