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
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
设的意见》(凉府办发[2011]63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完成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战略目标,切实维护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健康发展和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
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的职责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
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
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
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其它上
级医疗机构;受市卫生局委托、当地乡镇卫生院监管填写统计报表,
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
1所村卫生室,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由市卫生局确定1至2个卫
生室,2000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
设1所村卫生室,对于民族偏远山区的68个行政村和空白村卫生室
的行政村,由政府出资新建或由现村活动室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房
屋改建为“过渡性”村卫生室业务用房。(西郊乡辖区范围内和乡镇
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
单位举办,经市卫生局批准后设立并统一标识。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
本设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
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执行。
(二)乡村医生的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
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
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
每千人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卫生室可配备1至3名
乡村医生。完成“过渡性”村卫生室建设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卫生
院委派驻点工作员或引导其它行政村富余的乡村医生到该村执业。经
努力民族偏远山区和空白村卫生室的行政村仍无法配备乡村医生的
由乡人民政府和卫生院选定联络员,经市卫生局培训,州卫生局考核
合格,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确定。联络员过渡时间为一年半,
到2012年年底前全市194个需建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必须配备合格乡
村医生,确保每个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
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市卫生局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
格,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不再继续执业。达到法定年龄的乡村医生,
若村医身体条件许可、村卫生室确需该超龄乡村医生继续工作,由村
卫生室和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卫生院同意,报市卫生局审批同意后,
给予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
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
非法行医。
(二)强化管理职责。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财产关系的
前提下,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局委托加强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业务和药品
器械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
程,并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工
作职能,根据实际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并按照《四川省财
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号)的规定进行绩效考核。考核
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乡村
医生财政补助经费的核算进行动态调整。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乡镇卫生
院可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执
业道德教育,树立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
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并统计卫生室当月处方,在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
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
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
力和管理水平,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
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村卫生室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1‟
273号) 、《西昌市卫生局关于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
知书》(西卫发[2011]296号)文件规定全市范围内的村卫生室均纳入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村卫生室将
采购计划上报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
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
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设置规划内符
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
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按《凉山
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市新农合
管理中心将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纳入日常工作监
管范围;积极探索新农合支付方式的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推进新农
合门诊统筹工作,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
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
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等现象发生。
(三)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村卫生室要转变服务模式,
注重公共卫生服务,主动上门服务,按照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
量通过以下渠道予以补偿。
1、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人口数,将
每年公卫经费的10%作为该村卫生室承担公卫下沉服务项目工作补助
经费,乡镇卫生院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每月由卫生院对其公共卫
生服务内容的质和量考核后及时给予补助。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
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2011]283号)文件精神执行一般诊疗
费3元/人, 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
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
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在保证省、州、市财政3000元/室/年的基
础上,市财政再予与补助2000元/室/年。
4、乡镇卫生院完成过渡性村卫生室工作的驻点工作员,在不改
变其工资关系的同时享受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偿待遇(不包括养老金)。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
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乡村医生可
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符
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以便妥善解决好定点村卫生室老
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细则由西昌市社保局拟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由西昌市卫生局制定乡村医生培养
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
派乡村医生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在村卫生室执
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西昌市卫生局要摸清并动态
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适合我市乡村
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四川省民族地
区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
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吸引
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新增加的乡村医生培训合格后
首先替换乡镇卫生院驻点工作员和接替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工
作。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西昌市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西昌市卫生局会同
相关部门成立西昌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乡村医
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村卫生室建设和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
资金的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相关资金务必专款专用,不得挤
占和挪用,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认真
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特别对边远民族地区和困难地区要有较为合理的优惠政策,为乡村医
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
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
设的意见》(凉府办发[2011]63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完成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战略目标,切实维护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健康发展和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
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的职责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
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
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
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其它上
级医疗机构;受市卫生局委托、当地乡镇卫生院监管填写统计报表,
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
1所村卫生室,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由市卫生局确定1至2个卫
生室,2000人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
设1所村卫生室,对于民族偏远山区的68个行政村和空白村卫生室
的行政村,由政府出资新建或由现村活动室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房
屋改建为“过渡性”村卫生室业务用房。(西郊乡辖区范围内和乡镇
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
单位举办,经市卫生局批准后设立并统一标识。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
本设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
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执行。
(二)乡村医生的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
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
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
每千人配备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卫生室可配备1至3名
乡村医生。完成“过渡性”村卫生室建设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卫生
院委派驻点工作员或引导其它行政村富余的乡村医生到该村执业。经
努力民族偏远山区和空白村卫生室的行政村仍无法配备乡村医生的
由乡人民政府和卫生院选定联络员,经市卫生局培训,州卫生局考核
合格,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确定。联络员过渡时间为一年半,
到2012年年底前全市194个需建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必须配备合格乡
村医生,确保每个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
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市卫生局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
格,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不再继续执业。达到法定年龄的乡村医生,
若村医身体条件许可、村卫生室确需该超龄乡村医生继续工作,由村
卫生室和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卫生院同意,报市卫生局审批同意后,
给予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
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
非法行医。
(二)强化管理职责。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财产关系的
前提下,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局委托加强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业务和药品
器械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
程,并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工
作职能,根据实际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并按照《四川省财
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号)的规定进行绩效考核。考核
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乡村
医生财政补助经费的核算进行动态调整。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乡镇卫生
院可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执
业道德教育,树立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
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并统计卫生室当月处方,在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
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
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
力和管理水平,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
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村卫生室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四川省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1‟
273号) 、《西昌市卫生局关于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
知书》(西卫发[2011]296号)文件规定全市范围内的村卫生室均纳入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村卫生室将
采购计划上报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
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
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设置规划内符
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
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按《凉山
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市新农合
管理中心将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纳入日常工作监
管范围;积极探索新农合支付方式的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推进新农
合门诊统筹工作,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
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
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等现象发生。
(三)积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村卫生室要转变服务模式,
注重公共卫生服务,主动上门服务,按照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
量通过以下渠道予以补偿。
1、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人口数,将
每年公卫经费的10%作为该村卫生室承担公卫下沉服务项目工作补助
经费,乡镇卫生院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每月由卫生院对其公共卫
生服务内容的质和量考核后及时给予补助。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
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2011]283号)文件精神执行一般诊疗
费3元/人, 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
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
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在保证省、州、市财政3000元/室/年的基
础上,市财政再予与补助2000元/室/年。
4、乡镇卫生院完成过渡性村卫生室工作的驻点工作员,在不改
变其工资关系的同时享受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偿待遇(不包括养老金)。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
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乡村医生可
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符
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以便妥善解决好定点村卫生室老
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细则由西昌市社保局拟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由西昌市卫生局制定乡村医生培养
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
派乡村医生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在村卫生室执
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西昌市卫生局要摸清并动态
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适合我市乡村
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四川省民族地
区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
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吸引
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
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新增加的乡村医生培训合格后
首先替换乡镇卫生院驻点工作员和接替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工
作。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在西昌市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西昌市卫生局会同
相关部门成立西昌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乡村医
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村卫生室建设和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
资金的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相关资金务必专款专用,不得挤
占和挪用,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认真
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特别对边远民族地区和困难地区要有较为合理的优惠政策,为乡村医
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