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解读央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核心解读央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摘自经典网-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发,形势严峻。9月30日,央行下发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明确了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一)分类管理个人账户

2016年11月30日前:

完成存量清理工作,已开立多个I类账户的,存款人需作出合理性说明,否则:撤销、归并、降级。

2016年12月1日起:

1、同一人,同一银行,只能开设一个I类账户;

2、已开立I类账户的,可开立Ⅱ类、Ⅲ类账户;

3、同行异地存取现、转账,通知下发三个月内实现免手续费。

(二)暂停涉案账户

2017年1月1日起,涉案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立即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开户人应在通知后三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1、已登记,如确认账户为他人冒用立,应出具声明并销户;

2、未登记,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重新登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三)惩戒买卖银行账户、冒名开户

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及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四)单位开户审慎核实

(五)严格审核异常开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六)对应电话号码与身份确认

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

2016年12月1日起:

1.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2. ATM非同名账户跨行转账, 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

3. 自助柜员机ATM, 增加汉语语音提示 ,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

(八)限制非柜面转账

2016年12月1日起:

1、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2、个人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验证方式。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超过100万元(单位)、30万元(个人) ,应进行大额交易提醒,确认后方可转账。

(九)加强交易背景调查

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二、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

(一)加强特约商户监测

1、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下列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入网不满90日的特约商户

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

2、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

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应当审慎为其提供服务。

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将黑名单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不得将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二)规范终端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2、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

3、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

4、银行及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核心解读央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摘自经典网-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发,形势严峻。9月30日,央行下发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明确了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一)分类管理个人账户

2016年11月30日前:

完成存量清理工作,已开立多个I类账户的,存款人需作出合理性说明,否则:撤销、归并、降级。

2016年12月1日起:

1、同一人,同一银行,只能开设一个I类账户;

2、已开立I类账户的,可开立Ⅱ类、Ⅲ类账户;

3、同行异地存取现、转账,通知下发三个月内实现免手续费。

(二)暂停涉案账户

2017年1月1日起,涉案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立即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开户人应在通知后三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1、已登记,如确认账户为他人冒用立,应出具声明并销户;

2、未登记,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重新登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三)惩戒买卖银行账户、冒名开户

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及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四)单位开户审慎核实

(五)严格审核异常开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六)对应电话号码与身份确认

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

2016年12月1日起:

1.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2. ATM非同名账户跨行转账, 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

3. 自助柜员机ATM, 增加汉语语音提示 ,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

(八)限制非柜面转账

2016年12月1日起:

1、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2、个人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验证方式。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超过100万元(单位)、30万元(个人) ,应进行大额交易提醒,确认后方可转账。

(九)加强交易背景调查

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二、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

(一)加强特约商户监测

1、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下列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入网不满90日的特约商户

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

2、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

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应当审慎为其提供服务。

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将黑名单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不得将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二)规范终端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2、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

3、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

4、银行及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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