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中,模拟法庭被排斥在外。本文认为必须正确认识模拟法庭作为独立的实践性课程的重要性,甚至可以将其宽泛地理解为一种教学方式或教学活动。在教学方式上,模拟法庭的开设被异化成一种角色台词和判决内容都事先安排好的剧情表演。针对模拟法庭对抗性的特点,改革思路是采用竞赛的方式来开展模拟法庭课程教学。
关键词 模拟法庭 课程定位 模拟法庭竞赛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威海)教研教改项目《竞赛导向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探讨》(项目号:B2012010)。
作者简介:张其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38-02
何美欢教授在论述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时,认为在传授知识的层面上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在技能训练方面则“全方位缺席”。 强化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在整个教育界成为共识。在国家层面上,教育部于2012年开始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核心内容就是要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同时,各高校也在探索改革教学方式和优化课程体系。比如,在讲授专业课程中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专门开设了“模拟法庭”、“法律实务”、“诊所式课程”等以技能训练为目标的实践性课程。其中,“模拟法庭”作为一门重要的实践性课程受到了各高校法学院的重视。然而,由于对该课程的课程属性、教学方式的认识不足以及师资、实验设备等一系列条件的限制,一些高校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教学呈现出一种形式化的倾向。本应属于实践性课程的模拟法庭在实际开设中成为一种角色台词和判决内容都事先安排好的剧情表演。因此有必要对该课程如何定位进行厘清。
一、模拟法庭的课程属性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规定,但如何开展则由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酌情进行。目前,各高校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独立课程模式;2.辅助性教学环节模式。3.专业实习环节模式;4.隐形课程模式。 这几种教学模式只有第一种给予模拟法庭独立的课程地位,其他的几种方式都是将模拟法庭作为其他课程的某个环节,甚至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学生活动来对待。从课程内容上看,单独将模拟法庭看成是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辅助性教学环节或专业实习环节的观点值得商榷。它不是传授实体法或程序法知识,而是训练学生对这些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实践运用,在课程地位上,它并不比其他主干课程次要。因此,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在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性课程设置之后,紧接着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其作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程?在目前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以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为基础形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统一的课程设置。这一课程设置从整体上来说是偏重部门法及其规范,而大量实践性的课程却被排拒在外。 然而这并不能作为将模拟法庭设置成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理由。除核心课程外,各法学院拥有15-20学分的专业必修课的设置权。各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师资、实验室、资金等资源来自主取决模拟法庭的课程属性。比如北方工业大学规定模拟法庭为专业必修课,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山东大学等学校将其作为选修课来设置。在开课的学期安排上,英美法系的模拟法庭一般是法学院低年级的必修课程,而高年级的学生更多地参与诊所式课程。在我国,这一情况有所不同。因为模拟法庭需要选修学生具有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因此该课程一般在较高年级的学生中选开。当然,如果采用诊所式的教学将比模拟法庭更有利于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但就我国的绝大部分高校而言,模拟法庭将是更适合实情的选择。
如果从更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我们会发现模拟法庭可以被理解成一种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或一种教学活动。所有的实体法或程序法都可以借助这一教学模式开展,因此模拟法庭课程又可以开设成系列课程群。以笔者所在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为例,就分别在一二三年级开设了《法律辩论》、《模拟法庭》、《法律实务》等三门相互联系的课程群,《法律辩论》仅仅限于某个或某些法律主题的辩论,主要培养学生的口头辩论能力和反映能力,《模拟法庭》是培养学生参与司法审判中所需要具备的技能,《法律实务》则进一步将训练拓展到审判之外的谈判、交涉等相关的技巧性知识。在刑法、民法等课程讲授时,也设置一些类似于模拟法庭的实验。另外,以模拟法庭为主题的学生活动也经常开展。因此,我们对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验课程的探讨,并不能成为限定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正当理由。
二、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
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只是解决我国法学教育实践不足的第一步。目前,将模拟法庭作为独立的课程开设,在各高校法学院已经相当普遍,然而在开设过程中却没能体现出其实践课的特点。从各高校的实际开设情况来看,模拟法庭课程的开展基本上是首先选取一个典型的案件,然后分组由学生分演法官、原告(检察官)、被告、律师等角色,进行完整的庭审程序的演练,其结果往往是庭审程序的重复,而很难对学生的调查收集证据、质证认证能力、庭审辩论技能等有所训练和提高。法律程序性知识的训练是各大诉讼法学所要完成的教学目标,如果模拟法庭的开展仅仅为了熟悉一下审判过程,显然在课程定位上出现了偏差。模拟法庭课程的定位就是要以司法经验和技能训练为目标的实践性课程,也就是说,它要教会学生如何像法官一样思考,如何像律师一样行事。而在目前的角色饰演的教学方式下,模拟法庭充其量只是一幕在老师指导下的法庭情景剧,学生并没有真正承担其角色任务,因此无从培养证据收集能力、法庭辩论能力、临场应变能力以及与人交流和沟通的技巧。 在针对模拟法庭课程教学方式的探索中,多数学者认为应该突出实战性,而避免表演性,而对于如何做却语焉不详。我们认为,采用模拟法庭竞赛的教学方式来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非常适当的课程改革之路。模拟法庭不同于其他理论课及实践课的地方在于其竞争性和对抗性,通过构架一个虚拟的法庭剧场,站在选定角色的立场上,完成法庭审判的各种实践活动。参与者绝不是简单的角色饰演,而是角色代入,也即像真正具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一样。由于竞赛式的教学方式最能体现出模拟法庭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因而在英美国家,模拟法庭都是采用竞赛的方式开展的,美国甚至建立起模拟法庭协会来组织大学间的模拟法庭竞赛。
目前,一些法学院模拟法庭的课程实践都以模拟法庭竞赛的教学方式开展的,并且与世界性和区域型的模拟法庭赛事相联系。比如吉林大学的模拟法庭教学改革项目以“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为指向,以法学本科模拟法庭(春季)赛季和硕士模拟法庭(秋季)赛季为平台,形成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相结合,课内讲授与课外竞赛互动的立体培养模式,并开始尝试模拟法庭教学的课程化。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则以山东省模拟法庭比赛为基础开展的,赛事组织、案例选择、评分标准等都严格以该赛事为样板,以赛代练。不仅节省了教学成本,而且有利于队员的选拔和团队能力的提升,以便在高级别的模拟法庭赛事中收获更多。
三、竞赛式模拟法庭面临的挑战
采用竞赛的方式来开设模拟法庭课程,不仅仅是简单的教学方式的改变。它将原来的参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变为对抗关系,相应的案例的选择、竞赛小组的形成、指导老师的参与方式、组织程序、成绩评定标准等都因此发生巨大的改变。这其中,有两种因素将决定着竞赛式模拟法庭课程能否顺利开展。一是院系现有的师资能否承担起相应的指导任务,二是院系现有的资源能否给该课程长期保障。
模拟法庭教学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的过程,模拟法庭的指导老师不仅仅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于绝大部分法学院来说,师资能力不足将是阻碍模拟法庭教学顺利开展的首要困难。有学者建议采用双师型或多师型的教学队伍,即适当聘请有着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员为学生讲授法律实务。这一建议在中央政法委会、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有体现,即根据高校法学院的基础和特色,探索“学校-实务部门共同培养”和“国内-海外联合培养”的培养模式。通过建立高校与实际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等渠道,建立一支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结构”法学师资队伍。以上的改革方案在国际化方面已经启动,但在学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互聘和联合培养上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院曾经在研究生的培养上与实务界做过尝试,但结果不甚理想,主要的原因是实务人员过于繁忙的司法日常工作,根本无暇顾及学生的培养,因此对于绝大部分法学院来说,试图通过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员来指导学生的模拟法庭,都不太现实。更好的解决方案是高校的老师主动走出去,通过代理案件、担任陪审员等方式积累实践经验。
相比于理论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项长期、固定的教学课程的确立与开展,有赖于各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积极合作,包括智力资源、物质资源以及制度资源,并为其建立合理化的资源保障机制。” 这就意味着更多的人力和资金的投入。以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为例(如下表),近几年参与模拟法庭比赛的老师(包括指导老师和评委)大约都在10名以上,产生的总课时量也都在150学时以上,这远远超出培养方案中设定的32学时的工作量。另外,复印资料、奖励学生、聘请评委等都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教育部对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面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仅仅有一小部分法学院能够受益,对于绝大部分法学院而言,仍然要独立承担因课程改革所产生的教学成本。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一些法学院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冲动。
注释:
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清华法学.2006(3).
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12).
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建设基本问题研究.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
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陈兵.法学教育应推进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化.中国大学教育.2013(4).
摘 要 在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中,模拟法庭被排斥在外。本文认为必须正确认识模拟法庭作为独立的实践性课程的重要性,甚至可以将其宽泛地理解为一种教学方式或教学活动。在教学方式上,模拟法庭的开设被异化成一种角色台词和判决内容都事先安排好的剧情表演。针对模拟法庭对抗性的特点,改革思路是采用竞赛的方式来开展模拟法庭课程教学。
关键词 模拟法庭 课程定位 模拟法庭竞赛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威海)教研教改项目《竞赛导向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探讨》(项目号:B2012010)。
作者简介:张其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38-02
何美欢教授在论述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时,认为在传授知识的层面上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在技能训练方面则“全方位缺席”。 强化实践教学在法学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在整个教育界成为共识。在国家层面上,教育部于2012年开始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核心内容就是要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同时,各高校也在探索改革教学方式和优化课程体系。比如,在讲授专业课程中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专门开设了“模拟法庭”、“法律实务”、“诊所式课程”等以技能训练为目标的实践性课程。其中,“模拟法庭”作为一门重要的实践性课程受到了各高校法学院的重视。然而,由于对该课程的课程属性、教学方式的认识不足以及师资、实验设备等一系列条件的限制,一些高校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教学呈现出一种形式化的倾向。本应属于实践性课程的模拟法庭在实际开设中成为一种角色台词和判决内容都事先安排好的剧情表演。因此有必要对该课程如何定位进行厘清。
一、模拟法庭的课程属性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了规定,但如何开展则由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酌情进行。目前,各高校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独立课程模式;2.辅助性教学环节模式。3.专业实习环节模式;4.隐形课程模式。 这几种教学模式只有第一种给予模拟法庭独立的课程地位,其他的几种方式都是将模拟法庭作为其他课程的某个环节,甚至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学生活动来对待。从课程内容上看,单独将模拟法庭看成是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辅助性教学环节或专业实习环节的观点值得商榷。它不是传授实体法或程序法知识,而是训练学生对这些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实践运用,在课程地位上,它并不比其他主干课程次要。因此,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在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性课程设置之后,紧接着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其作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程?在目前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以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为基础形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统一的课程设置。这一课程设置从整体上来说是偏重部门法及其规范,而大量实践性的课程却被排拒在外。 然而这并不能作为将模拟法庭设置成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理由。除核心课程外,各法学院拥有15-20学分的专业必修课的设置权。各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师资、实验室、资金等资源来自主取决模拟法庭的课程属性。比如北方工业大学规定模拟法庭为专业必修课,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山东大学等学校将其作为选修课来设置。在开课的学期安排上,英美法系的模拟法庭一般是法学院低年级的必修课程,而高年级的学生更多地参与诊所式课程。在我国,这一情况有所不同。因为模拟法庭需要选修学生具有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因此该课程一般在较高年级的学生中选开。当然,如果采用诊所式的教学将比模拟法庭更有利于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但就我国的绝大部分高校而言,模拟法庭将是更适合实情的选择。
如果从更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我们会发现模拟法庭可以被理解成一种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或一种教学活动。所有的实体法或程序法都可以借助这一教学模式开展,因此模拟法庭课程又可以开设成系列课程群。以笔者所在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为例,就分别在一二三年级开设了《法律辩论》、《模拟法庭》、《法律实务》等三门相互联系的课程群,《法律辩论》仅仅限于某个或某些法律主题的辩论,主要培养学生的口头辩论能力和反映能力,《模拟法庭》是培养学生参与司法审判中所需要具备的技能,《法律实务》则进一步将训练拓展到审判之外的谈判、交涉等相关的技巧性知识。在刑法、民法等课程讲授时,也设置一些类似于模拟法庭的实验。另外,以模拟法庭为主题的学生活动也经常开展。因此,我们对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验课程的探讨,并不能成为限定模拟法庭教学方式的正当理由。
二、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
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只是解决我国法学教育实践不足的第一步。目前,将模拟法庭作为独立的课程开设,在各高校法学院已经相当普遍,然而在开设过程中却没能体现出其实践课的特点。从各高校的实际开设情况来看,模拟法庭课程的开展基本上是首先选取一个典型的案件,然后分组由学生分演法官、原告(检察官)、被告、律师等角色,进行完整的庭审程序的演练,其结果往往是庭审程序的重复,而很难对学生的调查收集证据、质证认证能力、庭审辩论技能等有所训练和提高。法律程序性知识的训练是各大诉讼法学所要完成的教学目标,如果模拟法庭的开展仅仅为了熟悉一下审判过程,显然在课程定位上出现了偏差。模拟法庭课程的定位就是要以司法经验和技能训练为目标的实践性课程,也就是说,它要教会学生如何像法官一样思考,如何像律师一样行事。而在目前的角色饰演的教学方式下,模拟法庭充其量只是一幕在老师指导下的法庭情景剧,学生并没有真正承担其角色任务,因此无从培养证据收集能力、法庭辩论能力、临场应变能力以及与人交流和沟通的技巧。 在针对模拟法庭课程教学方式的探索中,多数学者认为应该突出实战性,而避免表演性,而对于如何做却语焉不详。我们认为,采用模拟法庭竞赛的教学方式来组织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非常适当的课程改革之路。模拟法庭不同于其他理论课及实践课的地方在于其竞争性和对抗性,通过构架一个虚拟的法庭剧场,站在选定角色的立场上,完成法庭审判的各种实践活动。参与者绝不是简单的角色饰演,而是角色代入,也即像真正具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一样。由于竞赛式的教学方式最能体现出模拟法庭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因而在英美国家,模拟法庭都是采用竞赛的方式开展的,美国甚至建立起模拟法庭协会来组织大学间的模拟法庭竞赛。
目前,一些法学院模拟法庭的课程实践都以模拟法庭竞赛的教学方式开展的,并且与世界性和区域型的模拟法庭赛事相联系。比如吉林大学的模拟法庭教学改革项目以“理律杯”模拟法庭竞赛为指向,以法学本科模拟法庭(春季)赛季和硕士模拟法庭(秋季)赛季为平台,形成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相结合,课内讲授与课外竞赛互动的立体培养模式,并开始尝试模拟法庭教学的课程化。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的模拟法庭则以山东省模拟法庭比赛为基础开展的,赛事组织、案例选择、评分标准等都严格以该赛事为样板,以赛代练。不仅节省了教学成本,而且有利于队员的选拔和团队能力的提升,以便在高级别的模拟法庭赛事中收获更多。
三、竞赛式模拟法庭面临的挑战
采用竞赛的方式来开设模拟法庭课程,不仅仅是简单的教学方式的改变。它将原来的参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变为对抗关系,相应的案例的选择、竞赛小组的形成、指导老师的参与方式、组织程序、成绩评定标准等都因此发生巨大的改变。这其中,有两种因素将决定着竞赛式模拟法庭课程能否顺利开展。一是院系现有的师资能否承担起相应的指导任务,二是院系现有的资源能否给该课程长期保障。
模拟法庭教学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的过程,模拟法庭的指导老师不仅仅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于绝大部分法学院来说,师资能力不足将是阻碍模拟法庭教学顺利开展的首要困难。有学者建议采用双师型或多师型的教学队伍,即适当聘请有着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员为学生讲授法律实务。这一建议在中央政法委会、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有体现,即根据高校法学院的基础和特色,探索“学校-实务部门共同培养”和“国内-海外联合培养”的培养模式。通过建立高校与实际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等渠道,建立一支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结构”法学师资队伍。以上的改革方案在国际化方面已经启动,但在学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互聘和联合培养上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院曾经在研究生的培养上与实务界做过尝试,但结果不甚理想,主要的原因是实务人员过于繁忙的司法日常工作,根本无暇顾及学生的培养,因此对于绝大部分法学院来说,试图通过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人员来指导学生的模拟法庭,都不太现实。更好的解决方案是高校的老师主动走出去,通过代理案件、担任陪审员等方式积累实践经验。
相比于理论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项长期、固定的教学课程的确立与开展,有赖于各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积极合作,包括智力资源、物质资源以及制度资源,并为其建立合理化的资源保障机制。” 这就意味着更多的人力和资金的投入。以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为例(如下表),近几年参与模拟法庭比赛的老师(包括指导老师和评委)大约都在10名以上,产生的总课时量也都在150学时以上,这远远超出培养方案中设定的32学时的工作量。另外,复印资料、奖励学生、聘请评委等都会产生相应的费用。教育部对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面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仅仅有一小部分法学院能够受益,对于绝大部分法学院而言,仍然要独立承担因课程改革所产生的教学成本。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一些法学院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冲动。
注释:
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清华法学.2006(3).
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12).
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建设基本问题研究.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1).
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陈兵.法学教育应推进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化.中国大学教育.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