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
2010年司法考试各科复习方法
三招让你消化12000司法考试法条
司法考试论述题复习实用法律名言
司法考试命题三大规律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一题:关于法定继承的问题
甲与其父乙、其14岁的儿子丙一同进山找猎,不幸遇到雪崩,3人全部遇难,甲妻丁闻讯悲痛而死。甲母戊与丁父已料理完丧事后,为了争夺甲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戊主张全部财产均归她家所有,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己则要求继承丁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已带着其子康将电视机搬走,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乙与成的共同财产价值3万元,甲与丁的共同财产3万元,丙只有其干爹赠与其的两千元;甲乙丙丁无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无遗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甲、乙、丙、丁的遗产各有多少?( )
A.1.5万千元
B.3万元
C.1.6万千元
D.2.25万元
分析一: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死亡顺序:1、乙;2、甲;3、丙;4、丁
第二步确定各自的继承人。
乙首先死亡,他的继承人为儿子甲和妻子戊
推定甲第二个死亡,其继承人为妻子丁、儿子丙和母亲戊
推定丙第三个死亡,其继承人为母亲丁
丁第四个死亡,其继承人是父亲己
第三步确定各被继承人的遗产。
乙的遗产为乙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由甲、戊平分,各得0、75万元。 甲的遗产为甲丁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再加上甲分得乙的遗产0、75万元,共2、25万元。由丁、丙、戊平分。三人各得0、75万元
戊能从乙处和甲处共分得遗产1、5万元
分析二:第一步要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我们可以得知死亡顺序:1、乙;2、甲;3、丙;4、丁第二步确定各自的继承人。乙首先死亡,他的继承人为儿子甲和妻子。推定甲第二个死亡,其继承人为妻子丁、儿子丙和母亲戊。推定丙第三个死亡,其继承人为母亲丁。丁第四个死亡,其继人是父亲己。第三步确定各被继承人的遗产。乙的遗产为乙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由甲、戊平分,甲得0、75万元。甲的遗产为甲丁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再加上甲分得乙的遗产0、75万元,共2、25万元。所以本题选D
我的疑惑是转继承什么时候发生?
我的疑惑是:戊最后分得的遗产中,为什么要加上甲分得乙的遗产0.75万元,在上个题中不是说“由于发生了转继承,这个0.75万元并没有成为甲丁的共同财产。这样甲的遗产只是甲丁共同财产的一半即1.5万元”吗?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二题:借款合同纠纷应该在( )之前审结,并有计算过程。
甲和乙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1999年5月5日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查后在5月7日立案。被告乙在5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异议不成立,于5月25日裁定驳回异议,并定于5月30日开庭。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对一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发生争议,乙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鉴定部门经过鉴定于6月25日提交了书面鉴定结论。本案如无特殊情况,应该在(C)之前审结。
A 1999年11月30日 B 2000年1月10日
C 1999年12月12日 D 2000年1月2日
答案:6个月+10天+25天=1999年5月7日+6个月+35天=1999年12月12日,答案选C? 根据《民诉》第135条,一审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的6个月内审结。。。。 25天,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应该不算在诉讼时间内,所以要额外加上。法律出处是《民诉意见》第164条。
10天是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按理也不应该选在诉讼期限内,所以也应该额外加上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三题: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区别: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到下述两种情况:
(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
(2)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心结汇受阻的卖方,肯定会焦灼不安。有些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
(1)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
显然,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装船日期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两种行为实施时间不同,但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无论是预借还是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托运人(卖方)和收货人(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这正是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原因所在)。托运人未能将货物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付运,首先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托运人就此止步,面对现实,老老实
实地让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时间,签发已装船提单,那么收货人收货后只能追究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托运人也就承担一般性的违约责任。但托运人自认为这样做未免太老实,不精明,吃了亏,而要动些脑筋,掩盖自己已构成违约的真相。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并要求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即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改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之前,想借此来赖掉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很显然,如果承运人答应了托运人的要求而预借或倒签提单,那么,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日期这个重要问题上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而且承、托运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利益。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四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参考答案:ABCD
本题考察债权保全,具体地说考察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之前的类似考点:2005年第9题、2006年第51题。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11-13条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做了进一步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要件为:
(一)两个债权都合法存在;
(二)两个债权都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造成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甲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清偿了丙的贷款,根据担保法第31条,甲可以向丙追偿。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这一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算。因此,甲对丙享有一个到期债权,但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没有行使。十个月前,乙对甲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现在,由于甲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造成其资不低债,无力偿还甲对乙的债务,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行使代位权。乙行使代位权应以丙(次债务人)为被告,因此乙是向丙行使代位权。参考答案说A错误,不解。乙行使代位权,以丙(次债务人)为被告。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这里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追回甲(债务人)为第三人,而不是应当追加。B错。由B项也可以看出A项是正确的,乙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AB两项考察同一知识点(代位权是否成立),更不可能。
甲在一年半之前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丙,这是甲处分其财产的合法行为,在转让当时,乙对甲享有的债权并没有到期(乙对甲的债权是十个月前到期的)。乙并非甲与丙之间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的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C错。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其构成要件为:
(一)债权已到期;
(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
(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甲在一年半前将其股权(财产)无偿转让给丙,其时乙对甲的债权并没有到期,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一),乙对这一无偿转让合同并没有撤销权。D错。
2010年司法考试各科复习方法
从司法考试试卷的顺序可以把复习分为四部分:
(1)司法考试卷一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法律职业道德。其中,法理、宪法为法律基础理论学科,要注重理论知识的把握,注意教材与法条的结合,重点应放在教材上,而且要系统地掌握,重在理解与应用,不用过分的去记一些数字,数字太多,也记不起。法制史、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出题都比较直观,一般只要记住知识点就会答题,这几个学科内容比较多,但分值相对较少,没有必要全部掌握,可以通过历届真题提炼重点内容,再利用发散思维联系相关准重点内容,记住就可以了。要强调的是三国法,它们在司考中占有大约10%的分值,内容也较多,教材讲述的比较详细,看教材复习就足够了。我做的就是从教材中找出三国法比较重要的内容,并且记牢。
(2)司法考试卷二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属实体法,总则是绝对的重点,一定要详细掌握,刑法总则部分是整个刑法体系的核心,熟练核心才能运用好分则,分则条文繁杂,要区分重点,比如,常见多发犯罪、易混淆罪名、疑难犯罪,这些均是重点。复习分则,还要掌握规律,任何犯罪都是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四部分构成的,另外,区分犯罪的特殊情形。以总则为基础进而提炼分则的重点内容。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考试题目比较简单、明了,重点在于法条的掌握,只要记住法条应该能够拿高分,而对于诉讼法的复习,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不断重复记忆、强化训练。在复习诉讼法时强化记忆,要记忆的东西就是要你记住内容,其它的都是次要的。行政法因其没有专门法典,大多是单行法规,应从整体上进行把握,掌握其理论知识。
(3)司法考试卷三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就不必多说了,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复习方法相同。民法是司考的龙头,“得民法者得天下”,所以必须要拿下民法。熟悉民法的每一部分,注意一定要达到绝对熟练运用民法理论的程度,民法与我们的生活联系最密切,出题又深又多,所以,民法既要重理论研究,又要仔细阅读教材,掌握法条,还应多次反复地看。民法知识是最好都重点把握,注意不是死记硬背,而是理解,达到能熟练运用的程度。商法比较难学,但重点突出,公司法绝大部分条文要熟练掌握,其它找一些重点,记忆一下就可以了。
(4)司法考试卷四为主观试题,我认为没必要专门花大部分时间放在主观题的复习上。其实,你在复习每一学科的过程当中,都会不自觉地在培养一种作主观题的逻辑思维,要作的无非是看一看历届真题,掌握一些答题技巧,再作一些相关习题,适当训练一下就可以了。至于最后的论述题被称为“司考八股文”,其基础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事例上升到法学理论的高度。做为一篇文章和法律资格的入门考试,它的要求并不算高,只要学会一种解答论述题的方法,即字数够,层次清,卷面整洁,再加上法言法语,就基本上可以了。
三招让你消化12000司法考试法条
(一)“煮海为盐”——该放就放
根据以往的惯例,司法考试入围的法律、法规共有110个,司法解释约50多个,其中包含法条12000多条。但每年考试真正涉及的法条只3500条左右,占全部法条总数的37%左右,其中重点法条2000个,约占总数的17%,次重点法条约1500个,占总数的13%左右,在这3500个法条中还包括同一内容涉及的不同法条。真正核心的法条也就2000条左右。将这2000个法条弄通,也就掌握了考试85%的分数。在2000年、2002年考题中,可以直接查到的法条不超过700多个,但所占分值却超过300分。从10000—2000—700,这是一个放弃和浓缩的过程。因此,有人说“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
(二)人人说放——哪条该放
对放弃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司考的实务性特征。凡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则可望“煮”其为“盐”,反之则可忽略不计。具体有以下三个标准可参照取舍:
1.实用的。由于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能够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在法律实务中具体操作并且常用的,多是司考关注的热点。而在实务中并不常用或者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一般可以忽略。
2.常考的。经过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司考已较为成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相对固定的考试风格。稍微了解司(律)考的人都会发现,历年命题有惊人的相似或相同,有不少甚至是原题照搬。有规律地重复正是司考的又一大特征。
3.新出的。国家每年都会颁布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新”成为司考命题的热点。如合同法新出当年的分数高达64.5分。证券法、土地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均是如此。
(三)放的放了——余者如何
考生经过以上一番筛选,还只解决了量的问题。“煮”成的“盐”又当如何对付呢?我们说:放不为弃,退始为进。
1.到法条后面去-掌握法条背后的法理。法律是抽象的生活规则,也是法学理论积淀的结晶。因此,每一个法律条文的背后都隐藏着生活的哲理和法理的支撑。面上的法条只可谓其“然”,背
后的法理方为“所以然”,故考生应当结合教材来熟读并把握法条,万不可认为教材只是对法条的简单析义。
2.到法条内部去-把握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是法律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固定的逻辑结构,都是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法律规则在法条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可以在一个条文中完整表现,也可以在不同的条文之中表述,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表述。同时,一个条文也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要素。因此,应当在法条中归纳出法律规则,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为线索,来破解法条。
3.把法条串起来-围绕知识点编纲织网。我国的部门立法多半表现为:法律+细则(办法、规定)+司法解释的模式。一个法律规则或者一个知识点,往往分别规定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或条文之中,再加上法条天然就各自为“条”,故整个法条就像一把散落的珍珠。因此,考生在学习法条时,必须要将相关的法条组织起来,并以知识点为核心形成一个个完整、系统且简洁的知识网络。
4.让法条活起来-在运用中训练提高。卷面的每一道题都是一个案例,甚至一个选项就是一个小案例,司考是名副其实的“实考”。而训练这一能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法条融入生活、融入案例。通过法条与案例的结合,以法条破解案例,以案例诠释法条,让生硬的法条鲜活起来,把抽象的法律条文翻版为栩栩如生的生活场景。如此考生也就可以学得快、悟得深、记得牢,在考试中如鱼得水。
司法考试论述题复习实用法律名言
法律名言
权力导致腐败(或者专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
以权力制约权力!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认真地对待权利。[美国](法学家)德沃金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
关于名言的使用:
1、建议结合案情使用,有一些名言属于万能使用的,例如凡是涉及程序的内容几乎都可以使用:“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或者:“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又如涉及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均可以使用:“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或者是:法典是保障人民自由的圣经”。也就是说,名言可以随着自己的需要做一些适当变更,以更准确贴切的符合自己的需要。我在后面的例子中,就对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做了适度变更。变为:“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
2、名言的主要作用是点缀,从而提高文章的品位。如果题意给定的材料刚好能用名言作为点睛拔高使用,效果就更好。
司法考试命题三大规律
根据对司法考试历年的掌握,总结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如下:
命题三大规律之一:综合考查
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在此处,我想提醒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命题三大规律之二:新增必考
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察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所以要紧紧跟随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进行复习,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命题三大规律之三:重者恒重
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3、5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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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
2010年司法考试各科复习方法
三招让你消化12000司法考试法条
司法考试论述题复习实用法律名言
司法考试命题三大规律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一题:关于法定继承的问题
甲与其父乙、其14岁的儿子丙一同进山找猎,不幸遇到雪崩,3人全部遇难,甲妻丁闻讯悲痛而死。甲母戊与丁父已料理完丧事后,为了争夺甲等人的遗产发生纠纷,戊主张全部财产均归她家所有,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而己则要求继承丁的遗产。双方发生争执,已带着其子康将电视机搬走,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乙与成的共同财产价值3万元,甲与丁的共同财产3万元,丙只有其干爹赠与其的两千元;甲乙丙丁无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无遗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甲、乙、丙、丁的遗产各有多少?( )
A.1.5万千元
B.3万元
C.1.6万千元
D.2.25万元
分析一: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死亡顺序:1、乙;2、甲;3、丙;4、丁
第二步确定各自的继承人。
乙首先死亡,他的继承人为儿子甲和妻子戊
推定甲第二个死亡,其继承人为妻子丁、儿子丙和母亲戊
推定丙第三个死亡,其继承人为母亲丁
丁第四个死亡,其继承人是父亲己
第三步确定各被继承人的遗产。
乙的遗产为乙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由甲、戊平分,各得0、75万元。 甲的遗产为甲丁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再加上甲分得乙的遗产0、75万元,共2、25万元。由丁、丙、戊平分。三人各得0、75万元
戊能从乙处和甲处共分得遗产1、5万元
分析二:第一步要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我们可以得知死亡顺序:1、乙;2、甲;3、丙;4、丁第二步确定各自的继承人。乙首先死亡,他的继承人为儿子甲和妻子。推定甲第二个死亡,其继承人为妻子丁、儿子丙和母亲戊。推定丙第三个死亡,其继承人为母亲丁。丁第四个死亡,其继人是父亲己。第三步确定各被继承人的遗产。乙的遗产为乙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由甲、戊平分,甲得0、75万元。甲的遗产为甲丁共同财产的一半----1、5万元,再加上甲分得乙的遗产0、75万元,共2、25万元。所以本题选D
我的疑惑是转继承什么时候发生?
我的疑惑是:戊最后分得的遗产中,为什么要加上甲分得乙的遗产0.75万元,在上个题中不是说“由于发生了转继承,这个0.75万元并没有成为甲丁的共同财产。这样甲的遗产只是甲丁共同财产的一半即1.5万元”吗?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二题:借款合同纠纷应该在( )之前审结,并有计算过程。
甲和乙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1999年5月5日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查后在5月7日立案。被告乙在5月1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异议不成立,于5月25日裁定驳回异议,并定于5月30日开庭。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对一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发生争议,乙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鉴定部门经过鉴定于6月25日提交了书面鉴定结论。本案如无特殊情况,应该在(C)之前审结。
A 1999年11月30日 B 2000年1月10日
C 1999年12月12日 D 2000年1月2日
答案:6个月+10天+25天=1999年5月7日+6个月+35天=1999年12月12日,答案选C? 根据《民诉》第135条,一审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的6个月内审结。。。。 25天,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时间,应该不算在诉讼时间内,所以要额外加上。法律出处是《民诉意见》第164条。
10天是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按理也不应该选在诉讼期限内,所以也应该额外加上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三题: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区别: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开证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出的信用证对货物的装运期限、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日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在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否则不能结汇。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经常会遇到下述两种情况:
(1)眼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
(2)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也肯定会以单证不符(提单在签发日期上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结汇请求。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获取已装船提单而担心结汇受阻的卖方,肯定会焦灼不安。有些卖方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和承运人协商对策,进而分别采取下述两种方法:
(1)在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使卖方能赶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前顺利结汇,是谓预借提单。
(2)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
显然,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共同之处在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货物装船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不符,前一个日期是为了满足卖方顺利结汇的需要而虚构的,并且早于后一个日期;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被预借的提单是在货物装船日期签发的,被倒签的提单则是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签发的。两种行为实施时间不同,但它们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无论是预借还是倒签提单,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都晚于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也就是晚于托运人(卖方)和收货人(买方)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由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这正是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原因所在)。托运人未能将货物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付运,首先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托运人就此止步,面对现实,老老实
实地让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时间,签发已装船提单,那么收货人收货后只能追究托运人迟延交货的责任,托运人也就承担一般性的违约责任。但托运人自认为这样做未免太老实,不精明,吃了亏,而要动些脑筋,掩盖自己已构成违约的真相。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合谋,并要求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即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改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之前,想借此来赖掉其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很显然,如果承运人答应了托运人的要求而预借或倒签提单,那么,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日期这个重要问题上采取了欺骗的手段,而且承、托运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利益。
2010年司法考试难题集第四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参考答案:ABCD
本题考察债权保全,具体地说考察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之前的类似考点:2005年第9题、2006年第51题。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11-13条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做了进一步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要件为:
(一)两个债权都合法存在;
(二)两个债权都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造成他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甲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清偿了丙的贷款,根据担保法第31条,甲可以向丙追偿。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这一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算。因此,甲对丙享有一个到期债权,但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没有行使。十个月前,乙对甲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现在,由于甲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造成其资不低债,无力偿还甲对乙的债务,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行使代位权。乙行使代位权应以丙(次债务人)为被告,因此乙是向丙行使代位权。参考答案说A错误,不解。乙行使代位权,以丙(次债务人)为被告。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这里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追回甲(债务人)为第三人,而不是应当追加。B错。由B项也可以看出A项是正确的,乙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AB两项考察同一知识点(代位权是否成立),更不可能。
甲在一年半之前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丙,这是甲处分其财产的合法行为,在转让当时,乙对甲享有的债权并没有到期(乙对甲的债权是十个月前到期的)。乙并非甲与丙之间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的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C错。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其构成要件为:
(一)债权已到期;
(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
(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甲在一年半前将其股权(财产)无偿转让给丙,其时乙对甲的债权并没有到期,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一),乙对这一无偿转让合同并没有撤销权。D错。
2010年司法考试各科复习方法
从司法考试试卷的顺序可以把复习分为四部分:
(1)司法考试卷一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及法律职业道德。其中,法理、宪法为法律基础理论学科,要注重理论知识的把握,注意教材与法条的结合,重点应放在教材上,而且要系统地掌握,重在理解与应用,不用过分的去记一些数字,数字太多,也记不起。法制史、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出题都比较直观,一般只要记住知识点就会答题,这几个学科内容比较多,但分值相对较少,没有必要全部掌握,可以通过历届真题提炼重点内容,再利用发散思维联系相关准重点内容,记住就可以了。要强调的是三国法,它们在司考中占有大约10%的分值,内容也较多,教材讲述的比较详细,看教材复习就足够了。我做的就是从教材中找出三国法比较重要的内容,并且记牢。
(2)司法考试卷二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属实体法,总则是绝对的重点,一定要详细掌握,刑法总则部分是整个刑法体系的核心,熟练核心才能运用好分则,分则条文繁杂,要区分重点,比如,常见多发犯罪、易混淆罪名、疑难犯罪,这些均是重点。复习分则,还要掌握规律,任何犯罪都是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四部分构成的,另外,区分犯罪的特殊情形。以总则为基础进而提炼分则的重点内容。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考试题目比较简单、明了,重点在于法条的掌握,只要记住法条应该能够拿高分,而对于诉讼法的复习,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不断重复记忆、强化训练。在复习诉讼法时强化记忆,要记忆的东西就是要你记住内容,其它的都是次要的。行政法因其没有专门法典,大多是单行法规,应从整体上进行把握,掌握其理论知识。
(3)司法考试卷三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就不必多说了,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复习方法相同。民法是司考的龙头,“得民法者得天下”,所以必须要拿下民法。熟悉民法的每一部分,注意一定要达到绝对熟练运用民法理论的程度,民法与我们的生活联系最密切,出题又深又多,所以,民法既要重理论研究,又要仔细阅读教材,掌握法条,还应多次反复地看。民法知识是最好都重点把握,注意不是死记硬背,而是理解,达到能熟练运用的程度。商法比较难学,但重点突出,公司法绝大部分条文要熟练掌握,其它找一些重点,记忆一下就可以了。
(4)司法考试卷四为主观试题,我认为没必要专门花大部分时间放在主观题的复习上。其实,你在复习每一学科的过程当中,都会不自觉地在培养一种作主观题的逻辑思维,要作的无非是看一看历届真题,掌握一些答题技巧,再作一些相关习题,适当训练一下就可以了。至于最后的论述题被称为“司考八股文”,其基础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事例上升到法学理论的高度。做为一篇文章和法律资格的入门考试,它的要求并不算高,只要学会一种解答论述题的方法,即字数够,层次清,卷面整洁,再加上法言法语,就基本上可以了。
三招让你消化12000司法考试法条
(一)“煮海为盐”——该放就放
根据以往的惯例,司法考试入围的法律、法规共有110个,司法解释约50多个,其中包含法条12000多条。但每年考试真正涉及的法条只3500条左右,占全部法条总数的37%左右,其中重点法条2000个,约占总数的17%,次重点法条约1500个,占总数的13%左右,在这3500个法条中还包括同一内容涉及的不同法条。真正核心的法条也就2000条左右。将这2000个法条弄通,也就掌握了考试85%的分数。在2000年、2002年考题中,可以直接查到的法条不超过700多个,但所占分值却超过300分。从10000—2000—700,这是一个放弃和浓缩的过程。因此,有人说“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
(二)人人说放——哪条该放
对放弃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司考的实务性特征。凡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则可望“煮”其为“盐”,反之则可忽略不计。具体有以下三个标准可参照取舍:
1.实用的。由于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能够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在法律实务中具体操作并且常用的,多是司考关注的热点。而在实务中并不常用或者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一般可以忽略。
2.常考的。经过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司考已较为成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相对固定的考试风格。稍微了解司(律)考的人都会发现,历年命题有惊人的相似或相同,有不少甚至是原题照搬。有规律地重复正是司考的又一大特征。
3.新出的。国家每年都会颁布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新”成为司考命题的热点。如合同法新出当年的分数高达64.5分。证券法、土地法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均是如此。
(三)放的放了——余者如何
考生经过以上一番筛选,还只解决了量的问题。“煮”成的“盐”又当如何对付呢?我们说:放不为弃,退始为进。
1.到法条后面去-掌握法条背后的法理。法律是抽象的生活规则,也是法学理论积淀的结晶。因此,每一个法律条文的背后都隐藏着生活的哲理和法理的支撑。面上的法条只可谓其“然”,背
后的法理方为“所以然”,故考生应当结合教材来熟读并把握法条,万不可认为教材只是对法条的简单析义。
2.到法条内部去-把握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是法律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固定的逻辑结构,都是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法律规则在法条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可以在一个条文中完整表现,也可以在不同的条文之中表述,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表述。同时,一个条文也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要素。因此,应当在法条中归纳出法律规则,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为线索,来破解法条。
3.把法条串起来-围绕知识点编纲织网。我国的部门立法多半表现为:法律+细则(办法、规定)+司法解释的模式。一个法律规则或者一个知识点,往往分别规定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或条文之中,再加上法条天然就各自为“条”,故整个法条就像一把散落的珍珠。因此,考生在学习法条时,必须要将相关的法条组织起来,并以知识点为核心形成一个个完整、系统且简洁的知识网络。
4.让法条活起来-在运用中训练提高。卷面的每一道题都是一个案例,甚至一个选项就是一个小案例,司考是名副其实的“实考”。而训练这一能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法条融入生活、融入案例。通过法条与案例的结合,以法条破解案例,以案例诠释法条,让生硬的法条鲜活起来,把抽象的法律条文翻版为栩栩如生的生活场景。如此考生也就可以学得快、悟得深、记得牢,在考试中如鱼得水。
司法考试论述题复习实用法律名言
法律名言
权力导致腐败(或者专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
以权力制约权力!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认真地对待权利。[美国](法学家)德沃金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
关于名言的使用:
1、建议结合案情使用,有一些名言属于万能使用的,例如凡是涉及程序的内容几乎都可以使用:“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或者:“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又如涉及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均可以使用:“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或者是:法典是保障人民自由的圣经”。也就是说,名言可以随着自己的需要做一些适当变更,以更准确贴切的符合自己的需要。我在后面的例子中,就对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做了适度变更。变为:“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
2、名言的主要作用是点缀,从而提高文章的品位。如果题意给定的材料刚好能用名言作为点睛拔高使用,效果就更好。
司法考试命题三大规律
根据对司法考试历年的掌握,总结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如下:
命题三大规律之一:综合考查
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在此处,我想提醒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命题三大规律之二:新增必考
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察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所以要紧紧跟随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进行复习,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命题三大规律之三:重者恒重
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3、5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