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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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标    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1-06-13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税局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通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以下简称考核),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抽查面不低于10%。具体负责考核办法、标准的制定,受理市级单位合格等次单位的认定,优秀等次单位的申报。各市(区)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认定。

  第四条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开展考核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实行扣分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

  依据考核结果,获得90分以上的单位为考核“优秀”等次;获得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单位为考核“合格”等次;不满75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电算化运用等方面。

  第六条 考核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考核认定的方式开展。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自纠、整改完善,达到规范化要求后,向考核认定部门申请考核认定。

  第七条 考核认定部门要细化考核任务,落实考核责任,为考核工作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应当组织考核工作组实地考核。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成员应全面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熟悉《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统一尺度、统一程序、统一方法,做到客观公正、据实评

分。

  第九条 实地考核应以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的会计资料为主,考核采取“听、查、评、议”的方法,考核结束下达检查结论或决定。

  (一)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座谈,了解单位会计工作基本情况及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查自纠、整改完善情况。

  (二)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实地查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并量化打分。

  (三)考核评议,提出考核的初步结论及意见。结论及意见应包括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等内容。

  (四)考核结束时,考核工作组应与被考核单位交换考核意见。考核意见经考核工作组组长、被考核单位签章后交考核认定部门。

  (五)考核认定部门根据考核意见,下达考核结论,认定考核等次,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应向考核工作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查报告或整改报告;

  (二)自查评分表;

  (三)近二年来接受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检查出具的检查决定或结论等;

  (四)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会计资料及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供审计报告。

  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等次的单位,申请“优秀”等次的,还应提供“合格”单位确认文件及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为考核“不合格”等次:

  (一)《考核标准》中,某一考核大项得分为零;

  (二)应依法建账而未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会计账目混乱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六)考核前三年内,经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执行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

  (九)提供虚假考核资料,或有隐瞒不规范会计行为的。

  单位涉及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暂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考核认定为“合格”等次的,下级单位达到“合格”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考核认定为“优秀”等次的,下级单位应全部达到“合格”等次,“优秀”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

  第十三条 考核认定部门应对 “不合格”等次单位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完成后由考核认定部门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 “不合格”等次单位由考核认定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会计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单位不得参加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

  (三)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级会计师评审。

  (四)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

  第十五条 考核认定部门要加强对“合格”、“优秀”等次单位的后续管理,逐步建立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档案。按照考核认定与复核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定期复核制度。考核认定部门每三年要完成“合格”、“优秀”等次单位的全面复查。

  第十六条 考核认定部门复查后,单位达不到相应考核等次的,予以警示,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等次的,撤销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次。

  第十七条 对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成效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税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局备案。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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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标    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1-06-13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税局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创建活动。通过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以下简称考核),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第三条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局负责全省地税系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抽查面不低于10%。具体负责考核办法、标准的制定,受理市级单位合格等次单位的认定,优秀等次单位的申报。各市(区)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认定。

  第四条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考核标准》)开展考核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实行扣分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

  依据考核结果,获得90分以上的单位为考核“优秀”等次;获得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单位为考核“合格”等次;不满75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电算化运用等方面。

  第六条 考核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考核认定的方式开展。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自纠、整改完善,达到规范化要求后,向考核认定部门申请考核认定。

  第七条 考核认定部门要细化考核任务,落实考核责任,为考核工作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应当组织考核工作组实地考核。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成员应全面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熟悉《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统一尺度、统一程序、统一方法,做到客观公正、据实评

分。

  第九条 实地考核应以被考核单位上一年度的会计资料为主,考核采取“听、查、评、议”的方法,考核结束下达检查结论或决定。

  (一)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座谈,了解单位会计工作基本情况及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查自纠、整改完善情况。

  (二)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实地查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并量化打分。

  (三)考核评议,提出考核的初步结论及意见。结论及意见应包括被考核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等内容。

  (四)考核结束时,考核工作组应与被考核单位交换考核意见。考核意见经考核工作组组长、被考核单位签章后交考核认定部门。

  (五)考核认定部门根据考核意见,下达考核结论,认定考核等次,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应向考核工作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自查报告或整改报告;

  (二)自查评分表;

  (三)近二年来接受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检查出具的检查决定或结论等;

  (四)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的会计资料及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供审计报告。

  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等次的单位,申请“优秀”等次的,还应提供“合格”单位确认文件及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为考核“不合格”等次:

  (一)《考核标准》中,某一考核大项得分为零;

  (二)应依法建账而未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会计账目混乱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四)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六)考核前三年内,经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执行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

  (九)提供虚假考核资料,或有隐瞒不规范会计行为的。

  单位涉及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暂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考核认定为“合格”等次的,下级单位达到“合格”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考核认定为“优秀”等次的,下级单位应全部达到“合格”等次,“优秀”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

  第十三条 考核认定部门应对 “不合格”等次单位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完成后由考核认定部门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 “不合格”等次单位由考核认定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会计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单位不得参加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

  (三)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级会计师评审。

  (四)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

  第十五条 考核认定部门要加强对“合格”、“优秀”等次单位的后续管理,逐步建立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档案。按照考核认定与复核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定期复核制度。考核认定部门每三年要完成“合格”、“优秀”等次单位的全面复查。

  第十六条 考核认定部门复查后,单位达不到相应考核等次的,予以警示,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等次的,撤销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次。

  第十七条 对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成效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税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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