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司法

英国公司法(Company Law)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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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明月孤岑 文章来源:竹月斋 发表于2006年10月21日

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 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

THE LEGAL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HOLDING SHARES IN A LIMITED COMPANY

本章的目的是探讨不同种类的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特征,以及法院和国务大臣对股份所有权所施加的限制。

股票代表股东在公司的权益,这种权益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来衡量。它首先包括义务,其次包括权利,但是也包括所有股东缔结的一系列双向契约。股票的名义价值或票面价值(the nominal value)是指股东从公司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最低价。如果公司以高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卖出股票,则实际价格和票面价格的差额被称为“股票溢价”(share premium),并应记载于股票溢价帐户上。

公司成员,正如我们在前面经常看到的,与股东不是一个相同的概念。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成为公司的成员:

1、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的备忘录上签署;

2、向公司成功地申请购买股票;

3、向公司现有的股东购买股票;

4、因公司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继受股票。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成员”和“股东”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两个名称,但有时,公司成员不是股东,而股东也可以不是成员。例如,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有成员,但没有股东。

CA1985规定,公司应当对其成员的名称、地址以及其持股程度做记录。如果成员记录中的一些重要细节有错误时,法律规定可以修改。

股票的发行(issue)或配售(allot)通常是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结果,而董事会必须有发行股票的权力。发行股票的权力最长可持续5年,当然在公司愿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会员大会续期。如果董事故意违反或允许或授权其他人违反CA1985,s 80,则会被罚款。但是,股票的购买者的利益会受到保护,并取得有效的所有权(good title)。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持有公司的股票。但是公司的股票所有人可能会利用代理人的名义为不正当目的持有股票,因此公司法对此有限制性规定。

除了公司对现有的成员配售分红股或者消除到期未筹足的股票的情况,按照CA1985,s 99的规定,认购公司股票和支付佣金都应支付货币可衡量的对价(monetary consideration)。私人有限公司可以接受服务作为股票的对价,而公众公司不可以。公众公司也不可以接受这样的对价承诺:该承诺在公司股票发行的5年之后才有可能兑现。尽管公司的股本可以分期支付,但公众公司在成立时必须持有所有股票票面价值和佣金的至少25%的资本。当公众公司授受作为交换的不是现金,而是其他公司发行的股票时,相关公司必须要接受对其股票的评估。股权证明书(share certificate)不是授权的证书,而是对权利证明的表面证据。股权证明书必须在股票发行后的两个月内由公司发给股东。股票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转让。在私人有限公司的章程中,通常会有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如章程中可以授权公司董事在规定的情况下,强迫某一成员转让股权于公司。(例如,该成员在外开办竞争性企业。)对私人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性限制是规定优先购买权(pre-emption)。当意欲出卖股权的公司成员必须转让给现有的其他成员时,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对其股权进行评估的程序,该评估通常是由公司审计师做出的。

公司可以发行不同种类的股票,不同种的股票上的法律权利也是不同的。股票上的法律权利可以分为:股息分配权(rights as to dividend payments)、表决权、在公司减少资本或清算时请求返还资本的权利。股票主要分为下列几种:

1、延期付息股(deferred management/founders’ shares)是配售给公司创设人的股息要延期支付的股票,即股息的支付要在其他股东之后。这种股票现在已经很少有了。

2、雇员股(employee shares)是公司配售给公司的雇员以鼓励对公司持股的股票。公司通过施行雇员持股计划(employees’ share scheme),促进对公司忠诚的现有员工、前任员工或这些员工的亲属的利益,从而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积极性。

3、普通股(ordinary shares/equity shares)是指那些没有特殊权利的股票。公司在章程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发行不同类型的普通股,包括无表决权股(non-voting shares)、限制表决权股(shares with limited voting rights)和提高表决权股(shares with enhanced voting shares) 。(见P121。)

4、优先股(preference shares)是指具有特定优先权利的股票。优先股最普遍的特征是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但是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将这种股票转换为普通股。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通常受到限制,因此股东只能在以下情况才有权行使表决权:股息未按期支付或预定的对优先股的法律权利的变更提前。

优先分配股息权(preferential right to dividend payment):优先股的股东可能有权获得固定利率的股息,或者有权在获得固定利率股息的同时参与对公司的利润的分配。(见P122,Para 1.)后者被称为“参与优先股”(participating preference share)。

优先请求返还股本权(preferential rights to capital assets):在公司清算或资本减少时,公司的优先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可能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或有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公司可以变更特定种类股票上附加的权利。什么是股票权利的变更?CA1985,s125(7)规定,变更公司章程对某一阶层的股东权利的规定,或加入新的类似规定,可以被视作是股权的变更。CA1985,s125(8)又进一步规定,这些权利的消灭也视为是权利的变更。但股权的消灭不总能被看作是权利的变更。一般来说,以下两种情况都属于股权的变更:

1、将一种股票转换为另一种不同的股票,例如,公司将普通股转换为优先股的提议;

2、公司变更特定种类股票上的表决权、分红权或资本返还请求权。

如果公司要变更特定股票上的权利(class right),则必须遵守CA1985,s125规定的程序。它规定,公司召开变更股权的会议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即所持股份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东,并且有不少于两个该阶层的股东出席。(关于CA1985,s125的论述详见P127-128。)在决定是否要变更特定阶层的股权时,这一阶层的股东应当为了本阶层的整体利益以善意的(bona fide)方式表决。当这一阶层的股东召开单独会议决定了变更股权时,该阶层的少数股东如果反对这一决定,可以由持股15%的少数股东向法院申请宣布变更无效。这一申请将会搁置股权变更事项,直到法院做出是否确认变更的判决。反对的少数股东必须在确认变更事项的决议做出的后的21天内向法院申请。法院通常会决定这一变更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了这一阶层的股东权利。如果它会对整个股东阶层的权利产生不公平的影响,这种变更将会被法院宣布无效。

公司股票的发行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股票增发(rights issue):公司发行新股必须要遵循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即新股应当先出售给公司现有的成员而不是非公司成员。如果公司的员工被授权或允许故意违反这一规则,那么这些员工应当对那些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成员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2、折价发行(issue at a discount):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购买者也不能折价买入股票,否则还须向公司支付差价的部分。

3、溢价发行(issue at a premium):公司可以以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溢价的部分列入特定的账户,这种账户被称为“溢价股账户”(share premium account)。

4、红利股(a bonus issue):公司用准备金(reserve fund)支付红利股的价格,而将红利股分配给公司的现有股东。

5、赎回股(redeemable shares):公司现在发行的股票,在未来的某个赎回日将由公司从股东手中赎回。公司发行这种股票通常是为了增加短期的资本金。公司发行赎回股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虽然公司或股东可以选择在规定的赎回日之前就赎回股票,但公司不得超过赎回日赎回。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有必要对股票的价值进行评估;例如,在评价一个人缴纳资本所得税和继承税的能力时,必须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评估。当评估的是上市股票时,可以其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司法实践中对股票价值的评估通常主要考虑持股的数量、可期待的红利以及资本偿还的可能性(asset realization)。(详见P132-133。)

CA1985,s442规定,国务大臣有权任命检查员对公司的股票所有权进行调查。公司成员也可以向国务大臣申请做出调查。在调查后,国务大臣可以命令限制特定的股票的所有权,这种命令被称为“冻结命令”(a freezing order)。冻结命令的效力如下:

1、阻止股票的转让;

2、限制受影响股票的表决权的行使;

3、暂停受影响股票的优先购买权;

4、阻止对股票的持有人分配股利和偿还资本(公司清算时除外)。

英国公司法(Company Law)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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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明月孤岑 文章来源:竹月斋 发表于2006年10月21日

Company Law: Fundamental Principles, (2nd ed.) Stephen Griffin LLB, PITMAN Publishing, 1996

THE LEGAL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HOLDING SHARES IN A LIMITED COMPANY

本章的目的是探讨不同种类的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特征,以及法院和国务大臣对股份所有权所施加的限制。

股票代表股东在公司的权益,这种权益以一定数量的金钱来衡量。它首先包括义务,其次包括权利,但是也包括所有股东缔结的一系列双向契约。股票的名义价值或票面价值(the nominal value)是指股东从公司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最低价。如果公司以高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卖出股票,则实际价格和票面价格的差额被称为“股票溢价”(share premium),并应记载于股票溢价帐户上。

公司成员,正如我们在前面经常看到的,与股东不是一个相同的概念。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一个人可以成为公司的成员:

1、公司成立时,在公司的备忘录上签署;

2、向公司成功地申请购买股票;

3、向公司现有的股东购买股票;

4、因公司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继受股票。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成员”和“股东”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两个名称,但有时,公司成员不是股东,而股东也可以不是成员。例如,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有成员,但没有股东。

CA1985规定,公司应当对其成员的名称、地址以及其持股程度做记录。如果成员记录中的一些重要细节有错误时,法律规定可以修改。

股票的发行(issue)或配售(allot)通常是公司董事会决议的结果,而董事会必须有发行股票的权力。发行股票的权力最长可持续5年,当然在公司愿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会员大会续期。如果董事故意违反或允许或授权其他人违反CA1985,s 80,则会被罚款。但是,股票的购买者的利益会受到保护,并取得有效的所有权(good title)。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持有公司的股票。但是公司的股票所有人可能会利用代理人的名义为不正当目的持有股票,因此公司法对此有限制性规定。

除了公司对现有的成员配售分红股或者消除到期未筹足的股票的情况,按照CA1985,s 99的规定,认购公司股票和支付佣金都应支付货币可衡量的对价(monetary consideration)。私人有限公司可以接受服务作为股票的对价,而公众公司不可以。公众公司也不可以接受这样的对价承诺:该承诺在公司股票发行的5年之后才有可能兑现。尽管公司的股本可以分期支付,但公众公司在成立时必须持有所有股票票面价值和佣金的至少25%的资本。当公众公司授受作为交换的不是现金,而是其他公司发行的股票时,相关公司必须要接受对其股票的评估。股权证明书(share certificate)不是授权的证书,而是对权利证明的表面证据。股权证明书必须在股票发行后的两个月内由公司发给股东。股票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转让。在私人有限公司的章程中,通常会有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如章程中可以授权公司董事在规定的情况下,强迫某一成员转让股权于公司。(例如,该成员在外开办竞争性企业。)对私人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性限制是规定优先购买权(pre-emption)。当意欲出卖股权的公司成员必须转让给现有的其他成员时,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对其股权进行评估的程序,该评估通常是由公司审计师做出的。

公司可以发行不同种类的股票,不同种的股票上的法律权利也是不同的。股票上的法律权利可以分为:股息分配权(rights as to dividend payments)、表决权、在公司减少资本或清算时请求返还资本的权利。股票主要分为下列几种:

1、延期付息股(deferred management/founders’ shares)是配售给公司创设人的股息要延期支付的股票,即股息的支付要在其他股东之后。这种股票现在已经很少有了。

2、雇员股(employee shares)是公司配售给公司的雇员以鼓励对公司持股的股票。公司通过施行雇员持股计划(employees’ share scheme),促进对公司忠诚的现有员工、前任员工或这些员工的亲属的利益,从而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积极性。

3、普通股(ordinary shares/equity shares)是指那些没有特殊权利的股票。公司在章程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发行不同类型的普通股,包括无表决权股(non-voting shares)、限制表决权股(shares with limited voting rights)和提高表决权股(shares with enhanced voting shares) 。(见P121。)

4、优先股(preference shares)是指具有特定优先权利的股票。优先股最普遍的特征是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但是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将这种股票转换为普通股。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通常受到限制,因此股东只能在以下情况才有权行使表决权:股息未按期支付或预定的对优先股的法律权利的变更提前。

优先分配股息权(preferential right to dividend payment):优先股的股东可能有权获得固定利率的股息,或者有权在获得固定利率股息的同时参与对公司的利润的分配。(见P122,Para 1.)后者被称为“参与优先股”(participating preference share)。

优先请求返还股本权(preferential rights to capital assets):在公司清算或资本减少时,公司的优先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可能有权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或有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

公司可以变更特定种类股票上附加的权利。什么是股票权利的变更?CA1985,s125(7)规定,变更公司章程对某一阶层的股东权利的规定,或加入新的类似规定,可以被视作是股权的变更。CA1985,s125(8)又进一步规定,这些权利的消灭也视为是权利的变更。但股权的消灭不总能被看作是权利的变更。一般来说,以下两种情况都属于股权的变更:

1、将一种股票转换为另一种不同的股票,例如,公司将普通股转换为优先股的提议;

2、公司变更特定种类股票上的表决权、分红权或资本返还请求权。

如果公司要变更特定股票上的权利(class right),则必须遵守CA1985,s125规定的程序。它规定,公司召开变更股权的会议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即所持股份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东,并且有不少于两个该阶层的股东出席。(关于CA1985,s125的论述详见P127-128。)在决定是否要变更特定阶层的股权时,这一阶层的股东应当为了本阶层的整体利益以善意的(bona fide)方式表决。当这一阶层的股东召开单独会议决定了变更股权时,该阶层的少数股东如果反对这一决定,可以由持股15%的少数股东向法院申请宣布变更无效。这一申请将会搁置股权变更事项,直到法院做出是否确认变更的判决。反对的少数股东必须在确认变更事项的决议做出的后的21天内向法院申请。法院通常会决定这一变更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了这一阶层的股东权利。如果它会对整个股东阶层的权利产生不公平的影响,这种变更将会被法院宣布无效。

公司股票的发行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股票增发(rights issue):公司发行新股必须要遵循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即新股应当先出售给公司现有的成员而不是非公司成员。如果公司的员工被授权或允许故意违反这一规则,那么这些员工应当对那些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成员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2、折价发行(issue at a discount):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购买者也不能折价买入股票,否则还须向公司支付差价的部分。

3、溢价发行(issue at a premium):公司可以以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溢价的部分列入特定的账户,这种账户被称为“溢价股账户”(share premium account)。

4、红利股(a bonus issue):公司用准备金(reserve fund)支付红利股的价格,而将红利股分配给公司的现有股东。

5、赎回股(redeemable shares):公司现在发行的股票,在未来的某个赎回日将由公司从股东手中赎回。公司发行这种股票通常是为了增加短期的资本金。公司发行赎回股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虽然公司或股东可以选择在规定的赎回日之前就赎回股票,但公司不得超过赎回日赎回。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有必要对股票的价值进行评估;例如,在评价一个人缴纳资本所得税和继承税的能力时,必须对其持有的股票进行评估。当评估的是上市股票时,可以其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司法实践中对股票价值的评估通常主要考虑持股的数量、可期待的红利以及资本偿还的可能性(asset realization)。(详见P132-133。)

CA1985,s442规定,国务大臣有权任命检查员对公司的股票所有权进行调查。公司成员也可以向国务大臣申请做出调查。在调查后,国务大臣可以命令限制特定的股票的所有权,这种命令被称为“冻结命令”(a freezing order)。冻结命令的效力如下:

1、阻止股票的转让;

2、限制受影响股票的表决权的行使;

3、暂停受影响股票的优先购买权;

4、阻止对股票的持有人分配股利和偿还资本(公司清算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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