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718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室内燃气管道安装;3燃气计量表安装;4燃气设备安装;5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6试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本规范参编单位: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北京市煤气工程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戚大明 罗 庆 许云翼 樊 荣顾 卫 刘素荣 白丽萍 顾保钟 陆慧英 杨永慧 张 华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 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气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6 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2.1.2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内部进行清扫,保证其内部清洁。 2.1.4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的土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2.2 燃气管道安装
2.2.1 燃气管道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的预制和安装。
2.2.2 燃气管道使用的管道、管件及管道附件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管径小于或等于DN50,宜采用镀锌钢管或铜管;管径大于DN50或使用压力超过10kPa,应符合本规范2.1.2条的规定。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2的管材。 2.2.3 燃气管道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管、镀锌钢管宜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
2 不锈钢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方法切割;不锈钢管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片;铜管可采用机械或手工法切割;
3 管道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凸凹、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等; 2)切口端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1%,且不得超过3mm;凹凸误差不得超过lmm。
2.2.4 燃气管道的弯管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管道外径的3.5倍。弯管截面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得大于管道外径的8%。铜制弯管及不锈钢弯管制作应采用专用弯管设备。 2.2.5 燃气管道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与管件的坡口:
1)管道与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管道与管件的坡口及其内外表面的清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235的规定;
3)等壁厚对接焊件内壁应齐平,内壁错边量不宜超过管壁厚度的10%;钢管且不应大于2mm。 2 焊条、焊丝的选用:
1)焊条、焊丝的选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6.3.1条,8.2.1条的规定选用; 2)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不均匀、有气孔、裂纹、生锈或受潮的焊条。 3 管道的焊接工艺:
1)应符合GB 50236的有关规定; 2)焊接时应先点焊,然后再全面施焊;
3)点焊必须焊透;点焊处有裂纹、气孔、夹渣缺陷时应铲除重焊,必须在点焊合格后方可全面施焊; 4)焊缝严禁强制冷却。 4 焊缝质量:
1)焊完后焊缝应立即去除渣皮、飞溅物,清理干净焊缝表面,然后进行焊缝外观检查;
2)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GB 50236—98中表11.3.2中的Ⅲ 级焊缝标准;
5 在主管道上开孔接支管时,开孔边缘距管道对接焊缝不应小于100mm;当小于100mm时,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管道对接焊缝与支、吊架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6 法兰焊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路法兰技术条件》JB/T 74--94中附录C的有关规定。 7 铜管钎焊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管的焊接应采用硬钎焊形式,不得采用对接焊和软钎焊形式; 2)钎焊材料宜采用低银铜磷钎料;
3)钎焊前应用细砂纸除去钎焊处铜管外壁与管件内壁表面的污物及氧化层; 4)焊接前应调整铜管插入端与管件承口处的装配间隙,使之尽可能均匀;
5)钎焊时应均匀加热被焊铜管及接头,与黄铜管件焊接时应添加钎剂,当达到加热温度时送人钎料,钎料应均匀渗入承插口的间隙内,加热温度宜控制在645—790℃之间,钎料填满承插口间隙后应停止加热,保持静止,然后将钎焊部位清理干净;
6)铜管钎焊后必须进行外观检查,钎缝应饱满并呈圆滑的焊角,钎缝表面应无气孔及铜管件边缘被熔融等缺陷。 2.2.6 管道、设备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与设备、阀门进行法兰连接前,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凹陷、斑点等缺 陷:
2 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3 法兰连接应与管道同心,法兰螺孔应对正,管道与设备、阀门的法兰端面应平行,不得用螺栓强力对口; 4 法兰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垫片安装必须放在中心位置,严禁放偏;法兰垫片在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宜采用耐油石棉橡胶垫片或聚四氟乙烯垫片;使用前宜将耐油石棉橡胶垫片用机油浸透;
5 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的紧固应对称均匀,螺栓紧固后宜与螺母齐平,涂上机油或黄油,以防锈蚀。
2.2.7 管道、设备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与设备、阀门螺纹连接应同心,不得用管接头强力对口;
2 管道螺纹接头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做密封材料;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材料挤入管内; 3 钢管的螺纹应光滑端正,无斜丝、乱丝、断丝或破丝,缺口长度不得超过螺纹的10%;
4 铜管与球阀、燃气计量表及螺纹连接附件连接时,应采用承插式螺纹管件连接;弯头、三通可采用承插式铜配件或承插式螺纹连接件。
2.2.8 燃气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管径小于或等于DN50的燃气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DN50或使用压力超过l0kPa的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铜管应采用硬钎焊连接。 2.2.9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口、软管与燃气具接口均应选专用固定卡固定; 2 非金属软管不得穿墙、门和窗。
2.2.10 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外墙、承重墙、楼板时的钢套管或非金属套管管径不宜小于表2.2.10的规定;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的套管管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表2.2.10 燃气管道的套管直径
燃气管直径
2.2.11 当引入管采用地下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建筑物基础或管沟时,敷设在套管中的燃气管道应与套管同轴,套管与引入管之间、套管与建筑物基础或管沟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 2 引入管室内竖管部分宜靠实体墙固定;
3 引入管的管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宜采用无缝钢管; 4 湿燃气引入管应坡向室外,其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01。 2.2.12 当引入管采用室外地上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应有焊口及连接接头,升向地面的弯管应符合本规范2.2.4条的规定,引入管的防护罩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制作和安装;
2 地上引入管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净距宜为100—120mm;
3 引入管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凹凸偏差不宜超过±2mm。
2.2.13 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一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
2.2.14 燃气管道垂直交叉敷设时,大管应置于小管外侧;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交叉敷设时,应保持一定的间距,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28的规定。
2.2.15 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钢管的水平管和立管的支承之间的最大间距宜按表 2.2.15-1选择;铜管的水平管和立管支承的最大间距宜按表 2.2.15-2选择。
表2.2.15-1 钢管支承最大间距
当铜管采用钢质支承时,支承与铜管之间应用石棉橡胶垫或薄铜片隔离。
2.2.16 燃气管道采用的支承固定方法宜按表2.2.16选择:表2.2.16 燃气管道采用的支承固定方法
2.2.17 燃气管道施工时,宜避免将管体焊缝朝向墙面,焊缝不明显的管道应事先作好标记。
2.2.18 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铜管或不锈钢波纹管的安装,宜在土建及其他管道施工完毕后进行,管道穿越竖井内的隔断板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应有不小于5mm的间距。
2.2.19 暗埋在墙内的铜管或不锈钢波纹管,应使用专用的开凿机开槽。管槽宽度宜为管道外径加20mm,深度应满足覆盖层厚度不小于l0mm的要求。严禁在承重墙、柱、梁开凿管槽。
2.2.20 暗埋的燃气铜管或不锈钢波纹管不应与各种金属和电线相接触;当不可避让时,应用绝缘材料隔开。 2.2.21 燃气管道穿越楼板的孔洞宜从最高层向下钻孔,逐层以重锤垂直确定下层孔洞位置;因上层与下层墙壁壁厚不同而无法垂于一线时,宜作乙字弯使之靠墙避免用管件转向。 2.2.22 室内燃气管道的防腐及涂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管采用钢管时;应在除锈(见金属光泽)后进行防腐,防腐做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规定;
2 室内明设燃气管道及其管道附件的涂漆,应在检验试压合格后进行;采用钢管焊接时,应在除锈(见金属光泽)后进行涂漆:先将全部焊缝处刷两道防锈底漆,然后再全面涂刷两道防锈底漆和两道面漆;采用镀锌钢管螺纹连接时,其与管件连接处安装后应先刷一道防锈底漆,然后再全面涂刷两道面漆。
2.2.23 暗埋的铜管或不锈钢波纹管的色标,宜采用在覆盖层的砂浆内掺入带色颜料的形式或在覆盖层外涂色标;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色标宜采用黄色。
2.2.24 室内燃气管道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718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室内燃气管道安装;3燃气计量表安装;4燃气设备安装;5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6试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本规范参编单位: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北京市煤气工程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戚大明 罗 庆 许云翼 樊 荣顾 卫 刘素荣 白丽萍 顾保钟 陆慧英 杨永慧 张 华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 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气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6 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2.1.2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内部进行清扫,保证其内部清洁。 2.1.4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的土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2.2 燃气管道安装
2.2.1 燃气管道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的预制和安装。
2.2.2 燃气管道使用的管道、管件及管道附件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管径小于或等于DN50,宜采用镀锌钢管或铜管;管径大于DN50或使用压力超过10kPa,应符合本规范2.1.2条的规定。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2的管材。 2.2.3 燃气管道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管、镀锌钢管宜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
2 不锈钢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方法切割;不锈钢管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片;铜管可采用机械或手工法切割;
3 管道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凸凹、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等; 2)切口端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1%,且不得超过3mm;凹凸误差不得超过lmm。
2.2.4 燃气管道的弯管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管道外径的3.5倍。弯管截面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得大于管道外径的8%。铜制弯管及不锈钢弯管制作应采用专用弯管设备。 2.2.5 燃气管道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与管件的坡口:
1)管道与管件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管道与管件的坡口及其内外表面的清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235的规定;
3)等壁厚对接焊件内壁应齐平,内壁错边量不宜超过管壁厚度的10%;钢管且不应大于2mm。 2 焊条、焊丝的选用:
1)焊条、焊丝的选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6.3.1条,8.2.1条的规定选用; 2)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不均匀、有气孔、裂纹、生锈或受潮的焊条。 3 管道的焊接工艺:
1)应符合GB 50236的有关规定; 2)焊接时应先点焊,然后再全面施焊;
3)点焊必须焊透;点焊处有裂纹、气孔、夹渣缺陷时应铲除重焊,必须在点焊合格后方可全面施焊; 4)焊缝严禁强制冷却。 4 焊缝质量:
1)焊完后焊缝应立即去除渣皮、飞溅物,清理干净焊缝表面,然后进行焊缝外观检查;
2)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GB 50236—98中表11.3.2中的Ⅲ 级焊缝标准;
5 在主管道上开孔接支管时,开孔边缘距管道对接焊缝不应小于100mm;当小于100mm时,对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探伤;管道对接焊缝与支、吊架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6 法兰焊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管路法兰技术条件》JB/T 74--94中附录C的有关规定。 7 铜管钎焊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管的焊接应采用硬钎焊形式,不得采用对接焊和软钎焊形式; 2)钎焊材料宜采用低银铜磷钎料;
3)钎焊前应用细砂纸除去钎焊处铜管外壁与管件内壁表面的污物及氧化层; 4)焊接前应调整铜管插入端与管件承口处的装配间隙,使之尽可能均匀;
5)钎焊时应均匀加热被焊铜管及接头,与黄铜管件焊接时应添加钎剂,当达到加热温度时送人钎料,钎料应均匀渗入承插口的间隙内,加热温度宜控制在645—790℃之间,钎料填满承插口间隙后应停止加热,保持静止,然后将钎焊部位清理干净;
6)铜管钎焊后必须进行外观检查,钎缝应饱满并呈圆滑的焊角,钎缝表面应无气孔及铜管件边缘被熔融等缺陷。 2.2.6 管道、设备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与设备、阀门进行法兰连接前,应检查法兰密封面及密封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凹陷、斑点等缺 陷:
2 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3 法兰连接应与管道同心,法兰螺孔应对正,管道与设备、阀门的法兰端面应平行,不得用螺栓强力对口; 4 法兰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垫片安装必须放在中心位置,严禁放偏;法兰垫片在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宜采用耐油石棉橡胶垫片或聚四氟乙烯垫片;使用前宜将耐油石棉橡胶垫片用机油浸透;
5 应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的紧固应对称均匀,螺栓紧固后宜与螺母齐平,涂上机油或黄油,以防锈蚀。
2.2.7 管道、设备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与设备、阀门螺纹连接应同心,不得用管接头强力对口;
2 管道螺纹接头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做密封材料;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材料挤入管内; 3 钢管的螺纹应光滑端正,无斜丝、乱丝、断丝或破丝,缺口长度不得超过螺纹的10%;
4 铜管与球阀、燃气计量表及螺纹连接附件连接时,应采用承插式螺纹管件连接;弯头、三通可采用承插式铜配件或承插式螺纹连接件。
2.2.8 燃气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管径小于或等于DN50的燃气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DN50或使用压力超过l0kPa的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铜管应采用硬钎焊连接。 2.2.9 燃气管道与燃具之间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口、软管与燃气具接口均应选专用固定卡固定; 2 非金属软管不得穿墙、门和窗。
2.2.10 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外墙、承重墙、楼板时的钢套管或非金属套管管径不宜小于表2.2.10的规定;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的套管管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表2.2.10 燃气管道的套管直径
燃气管直径
2.2.11 当引入管采用地下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建筑物基础或管沟时,敷设在套管中的燃气管道应与套管同轴,套管与引入管之间、套管与建筑物基础或管沟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 2 引入管室内竖管部分宜靠实体墙固定;
3 引入管的管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宜采用无缝钢管; 4 湿燃气引入管应坡向室外,其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01。 2.2.12 当引入管采用室外地上引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应有焊口及连接接头,升向地面的弯管应符合本规范2.2.4条的规定,引入管的防护罩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制作和安装;
2 地上引入管与建筑物外墙之间净距宜为100—120mm;
3 引入管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凹凸偏差不宜超过±2mm。
2.2.13 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一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
2.2.14 燃气管道垂直交叉敷设时,大管应置于小管外侧;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交叉敷设时,应保持一定的间距,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28的规定。
2.2.15 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钢管的水平管和立管的支承之间的最大间距宜按表 2.2.15-1选择;铜管的水平管和立管支承的最大间距宜按表 2.2.15-2选择。
表2.2.15-1 钢管支承最大间距
当铜管采用钢质支承时,支承与铜管之间应用石棉橡胶垫或薄铜片隔离。
2.2.16 燃气管道采用的支承固定方法宜按表2.2.16选择:表2.2.16 燃气管道采用的支承固定方法
2.2.17 燃气管道施工时,宜避免将管体焊缝朝向墙面,焊缝不明显的管道应事先作好标记。
2.2.18 敷设在管道竖井内的铜管或不锈钢波纹管的安装,宜在土建及其他管道施工完毕后进行,管道穿越竖井内的隔断板时应加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应有不小于5mm的间距。
2.2.19 暗埋在墙内的铜管或不锈钢波纹管,应使用专用的开凿机开槽。管槽宽度宜为管道外径加20mm,深度应满足覆盖层厚度不小于l0mm的要求。严禁在承重墙、柱、梁开凿管槽。
2.2.20 暗埋的燃气铜管或不锈钢波纹管不应与各种金属和电线相接触;当不可避让时,应用绝缘材料隔开。 2.2.21 燃气管道穿越楼板的孔洞宜从最高层向下钻孔,逐层以重锤垂直确定下层孔洞位置;因上层与下层墙壁壁厚不同而无法垂于一线时,宜作乙字弯使之靠墙避免用管件转向。 2.2.22 室内燃气管道的防腐及涂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管采用钢管时;应在除锈(见金属光泽)后进行防腐,防腐做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规定;
2 室内明设燃气管道及其管道附件的涂漆,应在检验试压合格后进行;采用钢管焊接时,应在除锈(见金属光泽)后进行涂漆:先将全部焊缝处刷两道防锈底漆,然后再全面涂刷两道防锈底漆和两道面漆;采用镀锌钢管螺纹连接时,其与管件连接处安装后应先刷一道防锈底漆,然后再全面涂刷两道面漆。
2.2.23 暗埋的铜管或不锈钢波纹管的色标,宜采用在覆盖层的砂浆内掺入带色颜料的形式或在覆盖层外涂色标;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色标宜采用黄色。
2.2.24 室内燃气管道的防雷、防静电措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