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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类型化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在理论上却有着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承认公平责任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第二种观点则强调公平责任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仅仅只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该同为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归责原则,因其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和价值,在实务上有适用余地,其构成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1.积极要件
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数额。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考量、对比损害程度与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只有在损害程度大且对方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才有适用公平责任的可能性;其次,要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受益状况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公平责任或者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内承担补偿损失的重要因素;再次,还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财产易受损害性、损害程度的现实性、受害人所应承担损失的风险性,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承受能力等关联因素。
行为由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批评
公平责任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法学界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术界里既有持肯定态度的,也有持否定态度的。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们主张公平责任原则是淳化道
30条、31条
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可以仅对超过限度的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而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其次,对于第31条前半部分的规定,即“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此时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只是基于保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考量,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
(三)《侵权法》第48条第2款
该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也是公平原则适用的具体体现。
(四)《侵权法》第87条
该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定补偿义务,在理论上,对于该条款是否使用公平责任还有一定的争议,实务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建筑物中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另外一种观点主张使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建筑物使用人对自己不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参照共同危险行为认定责任,由于建筑物里面的所有使用人都有有抛掷物品的可能,尽管不是全体使用人抛掷,但是参照共同危险(5)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95
页.2004年版.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台北出版社.第272
页.1987年版.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公平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具体针对对象且违背了认识论的规律,并认为公平责任其实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双方就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对于无过错加害方往往是不公平的。某些持否定观念的学者还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高香芝.侵权责任法法理及案例分析.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第43页-第2012年版.44
页.胡伟强.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一个法经济学的解释.清华法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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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类型化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在理论上却有着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承认公平责任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第二种观点则强调公平责任不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仅仅只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该同为侵权责任体系中的归责原则,因其具有独立的适用领域和价值,在实务上有适用余地,其构成对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1.积极要件
在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数额。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考量、对比损害程度与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只有在损害程度大且对方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才有适用公平责任的可能性;其次,要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受益状况是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公平责任或者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内承担补偿损失的重要因素;再次,还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财产易受损害性、损害程度的现实性、受害人所应承担损失的风险性,以及受害人的损失承受能力等关联因素。
行为由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批评
公平责任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法学界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术界里既有持肯定态度的,也有持否定态度的。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们主张公平责任原则是淳化道
30条、31条
第3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责任承担问题,第3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问题。此处将这两个条款放在一起,首先,要明确的是第30条和31条第三句的描述并非公平责任,无论是正当防卫过当还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人对于超出应有限度的那一部分始终是有过错的,而对于未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损害,行为人则是没有过错的。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可以仅对超过限度的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而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其次,对于第31条前半部分的规定,即“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此时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只是基于保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考量,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
(三)《侵权法》第48条第2款
该条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也是公平原则适用的具体体现。
(四)《侵权法》第87条
该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定补偿义务,在理论上,对于该条款是否使用公平责任还有一定的争议,实务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建筑物中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另外一种观点主张使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建筑物使用人对自己不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参照共同危险行为认定责任,由于建筑物里面的所有使用人都有有抛掷物品的可能,尽管不是全体使用人抛掷,但是参照共同危险(5)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95
页.2004年版.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台北出版社.第272
页.1987年版.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持否定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公平责任原则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具体针对对象且违背了认识论的规律,并认为公平责任其实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双方就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对于无过错加害方往往是不公平的。某些持否定观念的学者还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高香芝.侵权责任法法理及案例分析.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第43页-第2012年版.44
页.胡伟强.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一个法经济学的解释.清华法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