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1991-05-03【生效日期】:1991-05-0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卫生部(已撤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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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1991年5月3日)

class="law_article" name="1">  1.总则  1.1 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1.3 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1.4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2.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2.1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  2.2 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 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 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class="law_article" name="2">  3.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4.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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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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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            15,并不呈现其它异色  20   30

  浑浊度(度)           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PH                 6.5~8.5  6~9  6~9

  总硬度(ml/L以碳酸钙计)       450    550   700

  铁     (ml/L)         0.3    0.5   1.0

  锰     (ml/L)         0.1    0.3   0.5

  氯化物   (ml/L)         250    300   450

  硫酸盐   (ml/L)         250    300   400

  溶解性总固体(ml/L)        1000   1500  2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ml/L)         1.0    1.2   1.5

  砷     (ml/L)        0.05   0.05  0.05

  汞     (ml/L)       0.001  0.001 0.001

  镉     (ml/L)        0.01   0.01  0.01

  铬(六价) (ml/L)        0.05   0.05  0.05

  铅     (ml/L)        0.05   0.05  0.05

  硝酸盐   (ml/L以氮计)      20     20    2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            100    200  500

  总大肠菌群(个/L)             3     11   27

     (接触30分钟后)

  游离余氯(ml/L)          0.3  不低于0.3不低于0.3

           出厂水不低于

           末梢水不低于  0.05  不低于0.05不低于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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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一级:期望值;二级:允许值;三级:缺乏其它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c27069--010116wwj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1991-05-03【生效日期】:1991-05-0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卫生部(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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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1991年5月3日)

class="law_article" name="1">  1.总则  1.1 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1.3 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1.4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2.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2.1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  2.2 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 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 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class="law_article" name="2">  3.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4.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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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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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            15,并不呈现其它异色  20   30

  浑浊度(度)           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PH                 6.5~8.5  6~9  6~9

  总硬度(ml/L以碳酸钙计)       450    550   700

  铁     (ml/L)         0.3    0.5   1.0

  锰     (ml/L)         0.1    0.3   0.5

  氯化物   (ml/L)         250    300   450

  硫酸盐   (ml/L)         250    300   400

  溶解性总固体(ml/L)        1000   1500  2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ml/L)         1.0    1.2   1.5

  砷     (ml/L)        0.05   0.05  0.05

  汞     (ml/L)       0.001  0.001 0.001

  镉     (ml/L)        0.01   0.01  0.01

  铬(六价) (ml/L)        0.05   0.05  0.05

  铅     (ml/L)        0.05   0.05  0.05

  硝酸盐   (ml/L以氮计)      20     20    2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            100    200  500

  总大肠菌群(个/L)             3     11   27

     (接触30分钟后)

  游离余氯(ml/L)          0.3  不低于0.3不低于0.3

           出厂水不低于

           末梢水不低于  0.05  不低于0.05不低于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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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一级:期望值;二级:允许值;三级:缺乏其它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c27069--010116w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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