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 江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6]75号)精神,切实将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无锡市劳动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相关意见,现就我市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领取《再就业优惠卡》,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认定以相关部门改制批复为依据)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国企改革中协

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或关闭、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此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核发一份《再就业优惠证》),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有江阴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每户核发一份《再就业优惠证》),持有江阴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每户核发一份《再就业优惠证》)。

二、关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层转〈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2006]100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及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澄政发[2006]75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办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税收减免的企

业,申报材料分别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和主管纳税机关申领。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认定

1、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范围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下列人员:“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澄江镇及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辖区内人员到所在社区就业服务分站申报,下同),填写《江阴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登记表》,经审核确属灵活就业的,由各镇(区)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就业服务分站签署意见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核准后,按澄政发[2006]75号文件规定申报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本通知附件。

四、关于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

1、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条件可享受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的,直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方法,按本通知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3、个体工商户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对2006年6月30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下岗失业人员,被企业录用,但又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人员在办理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后,实现灵活就业且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1月和7月申报前半年度的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超时不补。

6、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满足公众利益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服务岗位。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须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7、劳务派遣企业另需提供与被派遣单位注明补贴资金归属的协议书及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被派遣人员名单,被派遣单位为商贸型、服务型企业还需提供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按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政发[2002]82号文件规定已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未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特困人员,如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按新标准享受补贴政策。

9、除公益性岗位以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3年补贴已到期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对累计享受期限已满3年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及时注销《再就业优惠证》。

10、对持有本省其他市、县《再就业优惠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出示《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档案资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验,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盖章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基数的确定

1、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基数,按用人单位实际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实际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下限基数确定。

相关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及人员和单位性质认定的表式、花名册、材料说明见附件。

六、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内安排部分、预算外集中部分和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部分。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

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社区就业工作经费补助、失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工作经费补助、就业岗位信息发布经费补助等项支出,以及经省、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用、就业再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费用、创业基地开办资金补助、青年见习补贴、《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附件1: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资料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须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二张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属困难对象的还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须提供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结婚证书》;

2、“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目前在校读书的证明;

3、“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

5、“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6、“零就业家庭的人员”: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登记证》及镇(区)劳动保障所(社区就业服务分站)出具的确认表。

附件2: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录用备案及参保花名册;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缴费税票及人员花名册);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街道社区加工小企业还必须提供企业验资报告。

附件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须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登记表》,并携带《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资料。根据申请人的不同类别,另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4045”大龄人员:须提供身份证;

2、“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须提供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结婚证书》;

3、“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目前在校读书的证明;

4、“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和《户口簿》;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

6、“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7、“零就业家庭的人员”: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登记证》及镇(区)劳动保障所(社区就业服务分站)出具的确认表。

附件4:

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申报资料

1、《江阴市单位申请政府就业补贴诚信承诺书》一份。

2、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非正规劳动组织提供《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另需提供江阴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以上证照或证明须同时提供一份复印件。

3、江阴市社保中心盖章确认的《江阴市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认定花名册》。

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花名册》(一式二份)。

6、《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7、《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一式二份)。

8、用人单位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9、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录用登记备案及参保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10、用人单位发给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贴季度所属月份的工资原始凭证(财务记帐凭证)。

11、用人单位招用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需提供镇(区)劳动保障所(社区就业服务分站)出具的有效证明;招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江阴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招用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江阴市总工会出具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及户口簿;招用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江阴市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以上各部门发放的证件、证明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11 -

江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 江阴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6]75号)精神,切实将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无锡市劳动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相关意见,现就我市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领取《再就业优惠卡》,符合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认定以相关部门改制批复为依据)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国企改革中协

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或关闭、撤销的事业单位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

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此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5”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核发一份《再就业优惠证》),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有江阴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失业人员(每户核发一份《再就业优惠证》),持有江阴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每户核发一份《再就业优惠证》)。

二、关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层转〈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2006]100号)精神,从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及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澄政发[2006]75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办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税收减免的企

业,申报材料分别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和主管纳税机关申领。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认定

1、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范围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下列人员:“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澄江镇及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辖区内人员到所在社区就业服务分站申报,下同),填写《江阴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登记表》,经审核确属灵活就业的,由各镇(区)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就业服务分站签署意见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核准后,按澄政发[2006]75号文件规定申报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本通知附件。

四、关于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

1、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条件可享受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的,直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方法,按本通知第三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3、个体工商户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对2006年6月30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下岗失业人员,被企业录用,但又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人员在办理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后,实现灵活就业且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1月和7月申报前半年度的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超时不补。

6、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满足公众利益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服务岗位。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须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7、劳务派遣企业另需提供与被派遣单位注明补贴资金归属的协议书及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被派遣人员名单,被派遣单位为商贸型、服务型企业还需提供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按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政发[2002]82号文件规定已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未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特困人员,如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按新标准享受补贴政策。

9、除公益性岗位以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3年补贴已到期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对累计享受期限已满3年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及时注销《再就业优惠证》。

10、对持有本省其他市、县《再就业优惠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出示《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档案资料,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验,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盖章确认后,方可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基数的确定

1、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基数,按用人单位实际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实际缴费高于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下限基数确定。

相关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及人员和单位性质认定的表式、花名册、材料说明见附件。

六、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内安排部分、预算外集中部分和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部分。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

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社区就业工作经费补助、失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工作经费补助、就业岗位信息发布经费补助等项支出,以及经省、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用、就业再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费用、创业基地开办资金补助、青年见习补贴、《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附件1: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资料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须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就业登记证》、二张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属困难对象的还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须提供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结婚证书》;

2、“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目前在校读书的证明;

3、“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

5、“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6、“零就业家庭的人员”: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登记证》及镇(区)劳动保障所(社区就业服务分站)出具的确认表。

附件2: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录用备案及参保花名册;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缴费税票及人员花名册);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街道社区加工小企业还必须提供企业验资报告。

附件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须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登记表》,并携带《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资料。根据申请人的不同类别,另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4045”大龄人员:须提供身份证;

2、“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须提供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结婚证书》;

3、“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目前在校读书的证明;

4、“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和《户口簿》;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

6、“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须提供江阴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7、“零就业家庭的人员”: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登记证》及镇(区)劳动保障所(社区就业服务分站)出具的确认表。

附件4:

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申报资料

1、《江阴市单位申请政府就业补贴诚信承诺书》一份。

2、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非正规劳动组织提供《非正规劳动组织证书》,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另需提供江阴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以上证照或证明须同时提供一份复印件。

3、江阴市社保中心盖章确认的《江阴市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认定花名册》。

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花名册》(一式二份)。

6、《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7、《招用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花名册》(一式二份)。

8、用人单位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9、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录用登记备案及参保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10、用人单位发给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贴季度所属月份的工资原始凭证(财务记帐凭证)。

11、用人单位招用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需提供镇(区)劳动保障所(社区就业服务分站)出具的有效证明;招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江阴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招用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江阴市总工会出具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及户口簿;招用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江阴市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以上各部门发放的证件、证明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11 -


相关内容

  • 关于帮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 xx年9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帮扶困难职工活动的意见>.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单位的努力配合下,党员干部的积极参与下,帮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呈现出了"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帮.机关单位对口帮.党员干部结对帮"的特点,受到了困难职工和社会各界 ...

  • 就业培训座谈发言
  • 尊敬的华-建-敏国务委员,各位领导,同志们: 听了12个省(区.市)领导同志的情况介绍,很受启发.对于他们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带回去继续研究.华-建-敏国务委员将要作重要讲话,我们会后将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我们的工作做好.下面,我就国家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 ...

  • 2015年广东省广州市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汇编
  • 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汇编 Cloud617分享 2015年4月 创业之路,与税同行 Cloud617分享 目录 一.税收优惠政策 ......................................................................................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
  •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标    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

  • 劳动就业局一至四月份全市就业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
  • 市*****局:   我市的劳动就业工作在市******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关于对离岗失业人员家庭状况入户调查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实施“金鸡方略”工程,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中心,积极开 ...

  • 关于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绩效考核评估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以及我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 ...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1.12)
  • 2010年-2011年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2011年9月30日 国发[2011]33号) 第六条第(三)款: 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 ...

  • 辽宁优抚安置的首页--退伍安置
  • 共 58 篇文章显示摘要每页显示  条 2014年<辽宁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申报辽宁省大学生退役士兵创业基地创业项目的通知> 2014年<辽宁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申报辽宁省大学生退役士兵创业基地创业项目的通知>四.创业项目须提交的申请材料.2.按<辽宁省大学生退役士兵创业基 ...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通知
  • 桂教学生[2010]41号 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高度重视,明确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