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改革
一、我国资源税改革的背景、现状
1.1资源税改革历史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先后经历1986和1994两次大的改革,由此形成现行资源税制。征税范围涵盖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在计征方式上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体现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2010年6月,又率先在新疆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同年12月,推广到西部12个省、市、区。 我国资源税改革历程
1.2资源税现状
资源税总体的征收原则可概括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与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等税类相比,现行资源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从广义上讲,人力、物力、财力都是资源,但在理论上作为资源税的征税对象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中国现行资源税只对完全商品化的矿产品和盐征税。而矿产品和盐又限于这些产品开采阶段的自然产品,对其深加工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目前在中国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上述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的资源税,都具有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特性,在理论上它们共同构成了资源税类。其种相对要广主要区别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只是对单一的土地征税,而资源税课征的自然资源品泛得多。
(2)兼具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在我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因而兼有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3)从量定额征税。现行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自然计量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从量定额征收,而不是像多数税种那样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具有简便易行、征纳成本低的优点,但也有调整不及时带来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价格弹性的缺陷。
(4)实行差别税额,分档进行调节。现行资源税基本上是根据资源开采条件(包括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等)的优劣并适当兼顾企业负担能力而确定差别税额的,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和劳务税一般只是一个产品或若干产品(行业)适用一个税率,而资源税对同一个应税产品可按不同开采者的资源状况设计几个甚至更多档次的税率,这是资源税最显著的一个特征。资源税既可以横向调节不同产品之间的级差收入(如目前原煤的最高单位税额低于原油的最低单位税额),又可以纵向调节同一产品内部的级差收入(如原油的资源税率按不同条件的采油企业从每吨8元到30元不等)。
二、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
2.1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内容
⑴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⑵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的资源税税率
或初定为2%—5%。
2.2新疆资源税改革效果
2010年6月1日,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率先试点。一年来,新疆资源税改革运行良好、
稳步推进,地方财力明显增加,资源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民生投入,同时还积极促进了油气资源的节约开采和使用。
资源税收入一年增加35.78亿元,民生投入底气更足。
地处天山南麓的新疆拜城县,是“西气东输”主力气源地。走进拜城镇奥依巴扎棚户区
改造项目,一幢幢新楼映入眼帘。拜城县副县长陈宏介绍,资源税改革以后,县级财政收入明显提高,加上国家对口支援新疆等举措的出台,拜城县的民生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在资源税改革之前,去年上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只有3.71亿元;而改革后的下
半年,油气资源税收入猛增到21.64亿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陈跃年介绍,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延续了大幅增长的好势头,1至5月油气资源税收入达到21.09亿元,同比增长596.04%。
在新疆率先实行的资源税改革,主要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改为从价
计征,即将原来的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同时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方章荣说:“改革实施一年来,新疆资源税共增收35.78亿
元。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收入全部留给新疆,一些基层县市的可支配财力明显增加,民生投入的‘底气’更足了。”
油田企业可承受,资源开采更节约。
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油气企业影响有多大? 据了解,资源税改革主要涉及中石油新疆油田、吐哈油田、塔里木油田公司、中石化西
北分公司、河南油田公司新疆分公司等5大油田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原油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是可以承受的。
资源税改革也促使企业挖潜增效,在节约利用资源上下功夫。以前,在一些油田开采中,产生的天然气无法利用。如今,塔里木油田加快资源回收利用,建设的放空天然气回收站已经达到10个,每天回收放空天然气100多万立方米。
扩大改革范围,助资源大省加快发展。
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成功,为改革的平稳推进创造了条件。自2010年12月1日起,资
源税改革方案扩大到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从资源税收入情况看,今年前4个月,这些省区资源税均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对于下一步的资源税改革,方章荣有着更多的期待:“我们希望下一步扩大范围,把煤
炭和其他矿产资源也纳入进来,实行从价征收。地方财政实力增强,有利于加快新疆跨越式发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些油气企业也提出,改革应坚持“正税清费”的原则,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比
如,向企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计征依据、方法、课税对象与资源税完全一致,只是征收主管部门不同。两种税费在征收上应“合并同类项”,避免重复征收。
三、资源税改革推广
3.1资源税改革推广内容 (1)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征税调整为“从价定率”征税,税率为5%;
(2)增设焦煤、稀土矿子税目;
(3)上调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北京市煤炭资源税标准由0.5元/吨上调至2.5元/吨;
(4)下放了部分税权,规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源税改革对增加资源开采地财政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2资源税税率表
我国资源税改革
一、我国资源税改革的背景、现状
1.1资源税改革历史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先后经历1986和1994两次大的改革,由此形成现行资源税制。征税范围涵盖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在计征方式上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体现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2010年6月,又率先在新疆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同年12月,推广到西部12个省、市、区。 我国资源税改革历程
1.2资源税现状
资源税总体的征收原则可概括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与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等税类相比,现行资源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从广义上讲,人力、物力、财力都是资源,但在理论上作为资源税的征税对象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中国现行资源税只对完全商品化的矿产品和盐征税。而矿产品和盐又限于这些产品开采阶段的自然产品,对其深加工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目前在中国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上述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的资源税,都具有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特性,在理论上它们共同构成了资源税类。其种相对要广主要区别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只是对单一的土地征税,而资源税课征的自然资源品泛得多。
(2)兼具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在我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因而兼有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3)从量定额征税。现行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自然计量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从量定额征收,而不是像多数税种那样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具有简便易行、征纳成本低的优点,但也有调整不及时带来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价格弹性的缺陷。
(4)实行差别税额,分档进行调节。现行资源税基本上是根据资源开采条件(包括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等)的优劣并适当兼顾企业负担能力而确定差别税额的,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和劳务税一般只是一个产品或若干产品(行业)适用一个税率,而资源税对同一个应税产品可按不同开采者的资源状况设计几个甚至更多档次的税率,这是资源税最显著的一个特征。资源税既可以横向调节不同产品之间的级差收入(如目前原煤的最高单位税额低于原油的最低单位税额),又可以纵向调节同一产品内部的级差收入(如原油的资源税率按不同条件的采油企业从每吨8元到30元不等)。
二、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
2.1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内容
⑴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⑵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的资源税税率
或初定为2%—5%。
2.2新疆资源税改革效果
2010年6月1日,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率先试点。一年来,新疆资源税改革运行良好、
稳步推进,地方财力明显增加,资源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民生投入,同时还积极促进了油气资源的节约开采和使用。
资源税收入一年增加35.78亿元,民生投入底气更足。
地处天山南麓的新疆拜城县,是“西气东输”主力气源地。走进拜城镇奥依巴扎棚户区
改造项目,一幢幢新楼映入眼帘。拜城县副县长陈宏介绍,资源税改革以后,县级财政收入明显提高,加上国家对口支援新疆等举措的出台,拜城县的民生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在资源税改革之前,去年上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只有3.71亿元;而改革后的下
半年,油气资源税收入猛增到21.64亿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陈跃年介绍,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延续了大幅增长的好势头,1至5月油气资源税收入达到21.09亿元,同比增长596.04%。
在新疆率先实行的资源税改革,主要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改为从价
计征,即将原来的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同时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方章荣说:“改革实施一年来,新疆资源税共增收35.78亿
元。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收入全部留给新疆,一些基层县市的可支配财力明显增加,民生投入的‘底气’更足了。”
油田企业可承受,资源开采更节约。
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油气企业影响有多大? 据了解,资源税改革主要涉及中石油新疆油田、吐哈油田、塔里木油田公司、中石化西
北分公司、河南油田公司新疆分公司等5大油田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原油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是可以承受的。
资源税改革也促使企业挖潜增效,在节约利用资源上下功夫。以前,在一些油田开采中,产生的天然气无法利用。如今,塔里木油田加快资源回收利用,建设的放空天然气回收站已经达到10个,每天回收放空天然气100多万立方米。
扩大改革范围,助资源大省加快发展。
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成功,为改革的平稳推进创造了条件。自2010年12月1日起,资
源税改革方案扩大到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从资源税收入情况看,今年前4个月,这些省区资源税均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对于下一步的资源税改革,方章荣有着更多的期待:“我们希望下一步扩大范围,把煤
炭和其他矿产资源也纳入进来,实行从价征收。地方财政实力增强,有利于加快新疆跨越式发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些油气企业也提出,改革应坚持“正税清费”的原则,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比
如,向企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计征依据、方法、课税对象与资源税完全一致,只是征收主管部门不同。两种税费在征收上应“合并同类项”,避免重复征收。
三、资源税改革推广
3.1资源税改革推广内容 (1)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征税调整为“从价定率”征税,税率为5%;
(2)增设焦煤、稀土矿子税目;
(3)上调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北京市煤炭资源税标准由0.5元/吨上调至2.5元/吨;
(4)下放了部分税权,规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源税改革对增加资源开采地财政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2资源税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