寝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学生寝室是学生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为培养学生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净化、美化学生寝室环境, 营造良好的寝室学习、生活氛围,发挥环境育人功能,推动校园文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工作由校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和桐乡校区后勤办牵头,各二级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寝室管理和卫生检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督促学生提高寝室卫生意识,落实好寝室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寝室卫生实行值日生负责制,值日生每天负责寝室内公共空间的卫生清理工作。每个寝室必须推选或由班级指定一名寝室长,寝室长负责制订内务卫生值日生表并上墙,协调、督促落实值日生负责制。寝室卫生每天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寝室长对本寝室卫生值日情况应按时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汇报。

第三条 “文明寝室”创建时期,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检查实行“文明寝室”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公寓管理中心、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联合检查制度。具体方法:公寓管理中心每月组织各楼宿管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寝室卫生普查,将检查结果录入卫生检查系统;校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每月对全校寝室卫生进行不少于一次普查,将检查结果录入卫生检查系统;校“文明寝室”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检查组每月进行一次学生公寓普查,将检查结果录入卫生检查系统。四次卫生检查成绩计算平均分作为当月月评成绩。校学生处次月初将学生寝室卫生月评成绩通报给各二级学院。

同时,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对本学院所属的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并上报学工部备案,各二级学院要对本学院寝室卫生检查进行内部排名,并自行公示和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条 学生寝室卫生的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寝室卫生月评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分(及以上)至89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学校将根据月评成绩将学生寝室按星级分类,一次月评成绩评分为优秀的寝室为“三星寝室”,连续两次月评

成绩为优秀的寝室为“四星寝室”,四星寝室即为“免检寝室”。已评为“三星寝室”的学生寝室,在之后检查中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将撤销其“三星寝室”称号;已评为“四星寝室”的学生寝室,在之后的检查中连续两次未达到优秀标准,将其“四星寝室”称号降为“三星寝室”,若出现月评成绩不合格,将直接撤销其“四星寝室”称号。“四星寝室”且没有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文明寝室”申报评选。

学校每月对寝室卫生检查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寝室发出《学生寝室卫生成绩不合格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后两天内整改完毕。对拒不接受《整改通知书》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甚至不予理睬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校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所属寝室每月的卫生检查成绩分优秀率、合格率和不合格率在校园网上进行排名通报,其中优秀率是指分数达到90分及以上的寝室占这个学院寝室个数的百分比,合格率是指分数达到75分及以上的寝室占这个学院寝室个数的百分比,不合格率是指分数达到75分以下的寝室占这个学院寝室个数的百分比,优秀率和不合格率两项指标作为年度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同时,所管辖学生的寝室卫生检查成绩的优秀率和不合格率作为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年度量化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 寝室卫生检查评定将作为学生日常基本行为列入学生德育考评内容,其检查评分成绩直接作为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党员发展、学生干部认定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寝室,各学院要及时公示给予通报批评,一学年班级内出现五个(次)及以上卫生月评不合格寝室,取消当学年该班级的评奖评优资格。

一学期内月评成绩出现不合格的寝室,取消该寝室所有学生当学期的评奖评优资格,该寝室学生已列入党员发展计划名单的,在当学期暂缓发展。有预备党员的,在当学期暂缓转正。

学生干部、党员所在的寝室卫生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各学院要对该学生干部、党员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累计两次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免去其现任职务。

第七条 本规定试行一学年,时机成熟后,星级寝室评定将以各二级学院为主自行实施,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寝室卫生标准

(征求意见稿)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学生寝室是学生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为培养学生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净化、美化学生寝室环境, 营造良好的寝室学习、生活氛围,发挥环境育人功能,推动校园文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工作由校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和桐乡校区后勤办牵头,各二级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寝室管理和卫生检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督促学生提高寝室卫生意识,落实好寝室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寝室卫生实行值日生负责制,值日生每天负责寝室内公共空间的卫生清理工作。每个寝室必须推选或由班级指定一名寝室长,寝室长负责制订内务卫生值日生表并上墙,协调、督促落实值日生负责制。寝室卫生每天早上、下午各打扫一次,寝室长对本寝室卫生值日情况应按时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汇报。

第三条 “文明寝室”创建时期,学生寝室内务卫生检查实行“文明寝室”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公寓管理中心、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联合检查制度。具体方法:公寓管理中心每月组织各楼宿管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寝室卫生普查,将检查结果录入卫生检查系统;校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每月对全校寝室卫生进行不少于一次普查,将检查结果录入卫生检查系统;校“文明寝室”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检查组每月进行一次学生公寓普查,将检查结果录入卫生检查系统。四次卫生检查成绩计算平均分作为当月月评成绩。校学生处次月初将学生寝室卫生月评成绩通报给各二级学院。

同时,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对本学院所属的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并上报学工部备案,各二级学院要对本学院寝室卫生检查进行内部排名,并自行公示和通报检查结果。

第四条 学生寝室卫生的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寝室卫生月评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分(及以上)至89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学校将根据月评成绩将学生寝室按星级分类,一次月评成绩评分为优秀的寝室为“三星寝室”,连续两次月评

成绩为优秀的寝室为“四星寝室”,四星寝室即为“免检寝室”。已评为“三星寝室”的学生寝室,在之后检查中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将撤销其“三星寝室”称号;已评为“四星寝室”的学生寝室,在之后的检查中连续两次未达到优秀标准,将其“四星寝室”称号降为“三星寝室”,若出现月评成绩不合格,将直接撤销其“四星寝室”称号。“四星寝室”且没有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文明寝室”申报评选。

学校每月对寝室卫生检查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寝室发出《学生寝室卫生成绩不合格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书后两天内整改完毕。对拒不接受《整改通知书》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甚至不予理睬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校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所属寝室每月的卫生检查成绩分优秀率、合格率和不合格率在校园网上进行排名通报,其中优秀率是指分数达到90分及以上的寝室占这个学院寝室个数的百分比,合格率是指分数达到75分及以上的寝室占这个学院寝室个数的百分比,不合格率是指分数达到75分以下的寝室占这个学院寝室个数的百分比,优秀率和不合格率两项指标作为年度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同时,所管辖学生的寝室卫生检查成绩的优秀率和不合格率作为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年度量化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 寝室卫生检查评定将作为学生日常基本行为列入学生德育考评内容,其检查评分成绩直接作为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党员发展、学生干部认定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寝室,各学院要及时公示给予通报批评,一学年班级内出现五个(次)及以上卫生月评不合格寝室,取消当学年该班级的评奖评优资格。

一学期内月评成绩出现不合格的寝室,取消该寝室所有学生当学期的评奖评优资格,该寝室学生已列入党员发展计划名单的,在当学期暂缓发展。有预备党员的,在当学期暂缓转正。

学生干部、党员所在的寝室卫生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各学院要对该学生干部、党员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累计两次月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免去其现任职务。

第七条 本规定试行一学年,时机成熟后,星级寝室评定将以各二级学院为主自行实施,学校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寝室卫生标准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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