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条解读

交易平台的使用与限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解读

小编的话:今天发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的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交易平台的使用以及相关限制。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了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在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交易平台使用方注册登记事项及其与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约定主要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做出禁止性规定。

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是指根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设计的流程,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开设账户,完成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录入,交易平台积累其在平台中的活动记录。注册信息的数据应当统一,该数据的取值范围、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详见《技术规范》第一部分6.2、6.3的规定。

在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该注册登记不同于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审查。

2、该注册登记不同于各地违规进行的备案管理。各地普遍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到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分支机构,或对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区进行备案管理,这些做法都是违规的。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后,各地要求进入本地市场必须先成立分支机构或进行备案管理即显得不再必要。

3、该注册登记与具体的招标项目操作是可以分离。没有具体的招标项目操作时,应当允许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4、该注册登记目前可能需要多次操作。在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建成之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只需要在一个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注册,其注册信息就可以在所有联网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之间共享。但在该网络体系建成之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仍然需要在多个交易平台上注册登记。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在实践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有两种情况:

1、平台软件购置或开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购置一套成熟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此基础上做个性化的开发;或委托软件单位开发一套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2、平台租赁。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其他法人组织即第三方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非每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尤其对一次性采购以及采购规模小、采购频率低的单位而言,都具备或愿意投入较大资金和较多技术力量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市场会催生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第三方运营机构。

出身于招标代理机构或电子招标投标软件开发单位、具有开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经验的专业人员组建团队,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能大大降低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社会成本,促进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市场化的形成,也能促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专业化发展。一次性采购以及采购规模小、采购频率低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比较经济的方式。现阶段要引导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积极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方与该平台运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要处理好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本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订立平台使用合同,就主要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关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委在使用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具体问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 关于市场普遍关心的收费问题,由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多类主体按市场竞争原则建设运营,所以对于平台使用费用,应由使用方与平台运营机构自主协商确定,政府不应对此进行干预。对费用支付方,即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还是投标人支付,本条未做规定,交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留出空间促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探索和实践各种盈利模式。

实践中已经出现由投标人付费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做法,有其合理之处。《办法》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主要功能应当能实现招标投标业务的全流程电子化,投标人可以登录平台在线查看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线查阅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线投标、开标和澄清答复,在线提出异议、接收答复,在线获知投标结果,省却了投标过程的文件印刷、差旅费用,节省了投标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给投标人创造了价值,该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适当向投标人收取平台的使用费,应当予以支持。当然,收取的费用应当小于投标人所节省的交易成本。

四、工具软件绑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问题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工程类招标项目往往需要工具软件的支持。这些工具软件主要用于制作、生成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及工程投标报价评标分析。

相对于投标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优势地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会以技术配套和接口为由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以使其或工具软件开发者获取高额利润。目前,这种情形在各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普遍存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与指定工具软件的供应商相互勾结,利用该平台对投标人的强势地位,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共同牟取绑定利益,故意排斥、限制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兼容、对接,这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搭售行为,直接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故本条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工具软件做了禁止性规定。

作者介绍:

张利江,律师、招标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专家。曾任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参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并发表多篇专业文章。

针对公告发布的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解读

小编的话:今天发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的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对公告发布的规定。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了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在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告发布的规定。

本条规定要求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下统称“邀请文件”)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使得投标人在看到上述文件后能方便地找到具体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地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大大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使得其有足够时间供潜在投标人作出是否参与竞争的决策并制作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不同媒介上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本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实践中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交易平台与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公告发布网站实现对接,确保不同媒介上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一致、且能实现同时发布。

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与纸质形式招标相比,电子招标投标在投标邀请方面,有如下改进,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

1、标准化邀请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统一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数据项、数据取值范围、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使得各个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的邀请文件内容实现了标准化、格式化。

2、确保邀请文件信息的完整性

计算机技术能够将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以字段形式固化,系统可以设定必输项,以确保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公布的信息的完整性,提高公告发布的质量。

3、促进招标信息的公开共享

标准化了的投标邀请文件的主要内容都要求将数据交换给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要求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与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实现招标项目信息的分级发布,通过国家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的建立,可实现招标信息的集中展示。这将大大促进招标信息的公开共享,为更多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参加项目投标的机会。

4、促进社会对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督

更为重要的是,包括招标公告在内的各类项目的招标信息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发布,结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将一个招标项目整体情况的主要内容展示给了社会各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集中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为招标投标项目的社会监督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能使社会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

交易平台的使用与限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解读

小编的话:今天发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的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交易平台的使用以及相关限制。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了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在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交易平台使用方注册登记事项及其与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约定主要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做出禁止性规定。

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是指根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设计的流程,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开设账户,完成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录入,交易平台积累其在平台中的活动记录。注册信息的数据应当统一,该数据的取值范围、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详见《技术规范》第一部分6.2、6.3的规定。

在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该注册登记不同于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审查。

2、该注册登记不同于各地违规进行的备案管理。各地普遍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到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分支机构,或对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区进行备案管理,这些做法都是违规的。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后,各地要求进入本地市场必须先成立分支机构或进行备案管理即显得不再必要。

3、该注册登记与具体的招标项目操作是可以分离。没有具体的招标项目操作时,应当允许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办理注册登记事宜。

4、该注册登记目前可能需要多次操作。在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建成之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只需要在一个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注册,其注册信息就可以在所有联网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之间共享。但在该网络体系建成之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仍然需要在多个交易平台上注册登记。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在实践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有两种情况:

1、平台软件购置或开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购置一套成熟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此基础上做个性化的开发;或委托软件单位开发一套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2、平台租赁。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其他法人组织即第三方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非每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尤其对一次性采购以及采购规模小、采购频率低的单位而言,都具备或愿意投入较大资金和较多技术力量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市场会催生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第三方运营机构。

出身于招标代理机构或电子招标投标软件开发单位、具有开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经验的专业人员组建团队,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能大大降低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社会成本,促进电子招标投标服务市场化的形成,也能促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专业化发展。一次性采购以及采购规模小、采购频率低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比较经济的方式。现阶段要引导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积极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方与该平台运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使用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要处理好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本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订立平台使用合同,就主要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关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委在使用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具体问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 关于市场普遍关心的收费问题,由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多类主体按市场竞争原则建设运营,所以对于平台使用费用,应由使用方与平台运营机构自主协商确定,政府不应对此进行干预。对费用支付方,即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还是投标人支付,本条未做规定,交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留出空间促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探索和实践各种盈利模式。

实践中已经出现由投标人付费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做法,有其合理之处。《办法》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主要功能应当能实现招标投标业务的全流程电子化,投标人可以登录平台在线查看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线查阅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线投标、开标和澄清答复,在线提出异议、接收答复,在线获知投标结果,省却了投标过程的文件印刷、差旅费用,节省了投标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给投标人创造了价值,该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适当向投标人收取平台的使用费,应当予以支持。当然,收取的费用应当小于投标人所节省的交易成本。

四、工具软件绑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问题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工程类招标项目往往需要工具软件的支持。这些工具软件主要用于制作、生成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及工程投标报价评标分析。

相对于投标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具有优势地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会以技术配套和接口为由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以使其或工具软件开发者获取高额利润。目前,这种情形在各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普遍存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与指定工具软件的供应商相互勾结,利用该平台对投标人的强势地位,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共同牟取绑定利益,故意排斥、限制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兼容、对接,这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搭售行为,直接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故本条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工具软件做了禁止性规定。

作者介绍:

张利江,律师、招标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专家。曾任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参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并发表多篇专业文章。

针对公告发布的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解读

小编的话:今天发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的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对公告发布的规定。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了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在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告发布的规定。

本条规定要求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下统称“邀请文件”)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使得投标人在看到上述文件后能方便地找到具体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地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大大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使得其有足够时间供潜在投标人作出是否参与竞争的决策并制作资格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不同媒介上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本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实践中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实现交易平台与国家发改委指定的公告发布网站实现对接,确保不同媒介上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一致、且能实现同时发布。

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与纸质形式招标相比,电子招标投标在投标邀请方面,有如下改进,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

1、标准化邀请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统一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数据项、数据取值范围、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使得各个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的邀请文件内容实现了标准化、格式化。

2、确保邀请文件信息的完整性

计算机技术能够将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以字段形式固化,系统可以设定必输项,以确保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公布的信息的完整性,提高公告发布的质量。

3、促进招标信息的公开共享

标准化了的投标邀请文件的主要内容都要求将数据交换给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要求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与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实现招标项目信息的分级发布,通过国家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的建立,可实现招标信息的集中展示。这将大大促进招标信息的公开共享,为更多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参加项目投标的机会。

4、促进社会对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督

更为重要的是,包括招标公告在内的各类项目的招标信息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发布,结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将一个招标项目整体情况的主要内容展示给了社会各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集中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为招标投标项目的社会监督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能使社会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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