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问题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目前,工程承发包通常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招标投标被人们称之为“阳光工程”。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工程项目,有利于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施工队伍并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但是,由于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还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笔者近年来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践,就目前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招标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部分条款不理解。如从发售招标文件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日,他们认为时间较长不符合实际。这延误了他们的建设工期。招标单位一味压缩投标单位编标时间,而不知道编标是件工作量大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编标时间较短,不但标书质量低、准确率差,而且很容易造成招标失败。在工作中因编标时间较短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时有发生。

部分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前期手续,特别是确定招标方式时,以工期紧、迎接相关检查验收等理由,要求将公开招标变更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而招标后在还长一段时间内仍未开工建设。还有部分建设单位缺少应有的招标前期资料,如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建设规划文件等,他们承诺保证在工程施工前补齐所缺资料。但他们不知道这些资料是招标所必需的资料,如果给他们如此操作,一是有损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给人以招标只不过是走过场的不良印象,;二是不利于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难以形成合力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进入评标现场的招标人代表人数较多。评标过程要求严格保密,这就要求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而有些地方在评标时,评标现场却围坐很多招标人代表,这些人在评标现场有的在聊天,有的不时向评标专家打听评标情况。他们在评标现场,一是影响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二是不利于工作人员组织评标现场并做好保密工作。评标现场围坐很多招标人代表,一是招标单位领导考虑到多派代表参加旁听,以示公开;二是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管不严,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限制进入评标现场的招标人代表人数。

部分招标项目本可以确定中标单位,却被以“有效标不足三个”为由宣布招标失败。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而部分评标专家以“有效标不足三家”为由,建议招标单位宣布招标失败。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

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不是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全部投标。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该”,那么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评审后,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那么评标委员会就不必否决所有投标,而可以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当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在于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部分建设项目,仍然规避招投标管理。这些建设单位认为招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招标前置手续要求复杂,办理各项手续需交纳一定的规费。因此,他们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以达到化整为零规避管理,或以其他各种方法逃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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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与对策

针对招投标双方不了解招投标法律法规之现状,应加强宣传,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一是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文件;二是宣传于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咨询、答疑等服务形式,将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深入地向招标投标单位宣传,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为了增强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对外形象,巩固近年来招标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为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依法办事,按规操作。对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绝不允许其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应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绝不办理直接发包。对于那些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让其继续办理前期手续,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绝不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为了保证评标专家有一个安静的评标环境,同时为做好评标过程的保密工作,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执行凭证进入评标室制度。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一律凭证进入评标现场,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进入评标现场的证件由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发放给相关人员。

为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减少因重新招标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时为招标人尽早实施招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招标人能够接受该价格时,招标人可以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不必否决所有投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坚持要否决所有投标,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可以向其解释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帮助其理解该条规定的精神实质。

联合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查处规避招标管理行为的力度。针对规避

招标投标管理的现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主动做好与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强联动,上道程序未完成,下道程序不得办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使规避招标行为难以既成事实。对查处中发现的规避招投标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三个一律”处理,以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

发布时间:2010-10-08 15:53:16 来源:九江新闻网 市建设局监察室主任 叶晓春

近年来,在建筑领域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当前面临着“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现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能取得建筑施工权追求经济利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中,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象日趋严重;少数业主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从加强监督的角度,就存在的问题及根治的对策谈点粗浅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规避招标。少数业主以工程建设项目是私人投资等种种理由直接将工程发包;一些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选择几家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报价。

(二)化整为零。就是将一个整体项目人为地肢解为若干个子项目,使单个子项目在规模上低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为逃避招标提供“合理”的借口。根据规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但有些业主或开发商,尤其是在一些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上进行分解,从而达到“名正言顺”地游离于招标之外。

(三)明招暗定。这种虚假的招标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该办的手续都办齐了,该走的程序都走了,形式上天衣无缝,无懈可击,但其要害在于“前台”演戏,“后台”内定。热热闹闹的举行招标仪式,其实多数投标人都是陪衬,是陪着中标者演完这出戏。

(四)轮流“坐庄”。这次我中标,下次你中标,轮流坐庄,利益均沾,从而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既避免了真刀真枪的交锋,又得到了项目,受损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有些施工企业,在一些开标的工程上,找几家关系好的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达成协议,相互串通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各自的工程报价,达到围标串标、中标的目的。

(五)资质挂靠。部分人没有资质以及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招标有关方面的资质等级,就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挂靠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资质管理费,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施工设备,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六)监督不力。对中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还不够,当前建筑市场诚信度低,阴阳合同、强制垫资、肢解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现象的发生。如:我局原招标办负责人在十里南大道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了某个工程项目经理贿金,而没有追究其道路工程招标中的违规行为和转包事实,使其顺利中标。 以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一是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再加上权力运作缺乏程序规范,缺乏制约和透明度。施工方中标后,层层转包、分包、其中的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很难查证。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更容易产生腐败。如我局某副局长在十里南大道工程中接受的受贿款,便是某一施工企业中标后转包所得的回扣款。二是由于某些个人或施工单位中标后,由于垫资过多、资金不足、费用过高等原因造成偷工减料、质量低劣,很容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二、防治的对策和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是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更加扭曲了有序的竞争,增大了改革的经济和社会代价,是一种极端严重的危害社会现象。当前,应抓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加强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就成了我们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教育和完善制度是基础和前提。

行贿受贿是人的思想意志薄弱的表现,因此治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措施在于通过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抵御“腐蚀”的能力。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相关人员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二要加强法纪教育,增强相关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本身就是从源头上治理预防腐败产生的重要举措。从这些年的实践看效果是明显的,但也还有很多地方需进一步加以完善,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才能使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无处下手,无缝可钻。

(二)严格按程序办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公开招标。

2、推进电子化招标,打造阳光交易平台。过去的纸质招投标时代,人工操作难免百密一疏,专家评标难免人情事故,评标费时又费力。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将推进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电子化招投标,在全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取消报名环节,全面推行网上直接下载标书,采取资格候审,以及多个帐号、多家银行交纳保证金等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围标、串标等一些市场不规范行为。从而为构建高效节能、科技防腐的招投标阳光交易平台打下坚实基础。

3、规范评标程序,制定科学地评标办法。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05〕6号)文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用自主报价,有

效报价应在0.85M(招标控制价)至0.97M之间。可防止投标单位串标抬标或恶意压价,低于成本价竞争。

4、加强对评标专家监管。评标的关键是专家,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共有评标专家368人,由电脑在开标前半小时随机抽取。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经常性地调整充实专家库成员,既是专家库成员不断地更新,又促使专家的素质不断提高,以最大程度地满足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要求。建立了专家业绩档案,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和法规培训,切实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从而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5、完善公示制度。对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结果、中标排序公示,在没有投诉的情况下才能进入下一程序,以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以公开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6、加强对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招投标投诉处理是法律赋予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能,是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局令第11号)规定,明确和细化投诉的受理条件,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严厉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围规行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通知》(九建建字[2005]16号),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实行统一标准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业绩手册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行为,规范进场交易行为。

(四)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要注明建造师和“五大员”,并规定在施工期间建造师和“五大员”的在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并进行押证上岗,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重点对建造师和“五大员”及监管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

(五)加强队伍建设。

今后,我们将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和考核,加强廉政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抓好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督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依法行政、文明高效的队伍,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

以上措施和对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但建筑行业管理仍有些不规范,招标投标仍存在诸多漏洞,从而诱发腐败。今后将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规范建设

市场的秩序,逐步减少和消除存在的隐患,为建筑行业营造和谐的招投标环境,为使招标投标活动成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净土作出努力。

1摘要:近来,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人是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现在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从事工程造价具体预算编制、审查及工程招标代理清单编制工作,下面,我从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实际中,谈一下现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办法,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措施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建设施工企业逐步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有形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逐步形成,建设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交通建设领域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透明度不断增强,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2000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陆续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用。但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一、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

2、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较为严重。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控制,工作无原则,在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报名等方面,按照招标人的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身设定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3、陪标、围标、挂靠投标问题比较严重。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4、招标评标与后期施工管理脱节,中标单位缺乏诚信。恶意低价投标,中标后企图设计变更增加造价;中标后转包,更换项目经理管理班组问题较为突出。

5、合理低价法配套评标办法不完善。低价中标印发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1、招标阶段。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公路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三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

2、评标阶段。一是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

打折扣。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发布前,已经同招标代理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3、定标阶段。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示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其它“不平等条约”。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三、改进措施及对策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等措施建立起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人员操作行为。

2、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废标条件、重大偏差、投标承诺、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主材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预防围标和陪标措施应作为编审重点,对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要单独列项报价,以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及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3、严格招标文件合同管理,防治“黑白合同”,保护合同双方权益。合同应明确,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4、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每次评标结束后,由评标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

5、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造价、投标单位数量,合理限定最少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一般项目至少评审时间为2小时,重大项目应加长评审时间。

6、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

7、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

为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8、严肃查处围标和陪标行为。为防止围标、陪标行为,除设计和设备招标外,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参与基准价计算;要重点审查报价偏

高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如属恶意围标、串标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为保证技术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对于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推行暗标评审,在评审前,对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编号,隐去投标人身份,监管人员监督开封和编号,见证“暗标”部分包装的外观检查、防止任何人的故意行为;“暗标”评审完毕后,封存评审结果,再公布投标人。

10、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的公正。

11、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0-09-20 11:37:00 来源: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7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

(四)国家融资资金;

(五)政府投资但采用BT或BOT模式建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第四条 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随机抽取等方式进行比选,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缴纳招标代理保证金。

第五条 应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或者应邀请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必须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要求提高投标人资格等级等招标条件的,必须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经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指列入当年度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为民办实事等重点项目,下同),在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施工图纸已通过审查、技术需求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因土地、规划等手续不全的,经招标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正在办理且具备招标条件的证明,可先行进入招标程序。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提前开标的,由所有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招标人同意,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按相关程序操作。原则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应不少于10天。其它项目需要办理提前开标的,参照执行。

第八条 市、县(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招标,可经招标人书面申请,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于首次招标失败的项目,二次招标如所有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招标人同意,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经监察机关备案后,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两次招标失败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十条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省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和宿迁市招标投标网、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大厅及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网站等媒介同步发布。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上述媒介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已经发布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的,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承包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不得随意提高资格条件;

(二)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设置的条件仅限于类似的工程规模(工程规模限于工程造价、建筑面积、跨度、高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且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的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不得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要求。

采用资格后审的,除本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中标差额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收、代管和代退。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和退还。投标企业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履约保证金一般为承发包合同总价的5~10%。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结构复杂程度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额度。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和退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凭竣工验收手续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依法编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发放(售)。招标人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约定条款进行解释,并承担相关法律和行政责任。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一)招标文件的表达不准确,有前后矛盾、词不达意内容的;

(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不全面,不可竞争费规定不清楚或有误的;

(三)合同条款不完备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格式不规范的;

(五)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明显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七)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八)评标办法中各评标要素的分值和权重明显失衡的;

(九)条款内容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

(十)含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标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以宣布招标无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具体技术标准的描述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必须列出三家或三家以上的符合要求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的产品供投标人选择。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二)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投标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设置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暂估价达到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对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投标人应使用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到达开标现场,未到达开标现场的,作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及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投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并在开标现场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第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随机抽签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3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装饰、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专业工程),可以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签法;其它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条 合理定价随机抽签法是指招标人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定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招标人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库,招标人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签法也可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承包人。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可以实行两阶段评标。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次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开标、评标活动分技术标、商务标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为防止投标人过低报价造成恶性竞争,招标人应当选择下列一种方法,明确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最低控制价:

(一)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93%~96%作为投标最低控制价(投标最低控制价经一次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低于投标最低控制价的视同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具体数值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在项目开标前随机抽取或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和招标控制价按以下公式综合确定投标最低控制价(投标最低控制价经一次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低于投标最低控制价的视同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

C=A×K1×Q1+B×K2×Q2

其中:C为投标最低控制价,A为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B为招标控制价;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Q2=1-Q1;K1的取值范围为93%~96%;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含装修、安装工程)为100~90%,市政工程为100~88%,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为100~85%,其他工程100~88%。Q1 、K1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在项目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K2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评分的工程,必须按下列规模标准采用远程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发包,标段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

(二)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发包,标段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且专业性高、技术要求复杂的,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实行远程评标。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在统计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远程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级资深专家库中抽取。评审技术标的评标专家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业绩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评审(采用远程评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评标专家评审)。技术标评标专家主要负责对施工方案的详细评审,经济标评标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分析(清标),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65%),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即投标最低控制价)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

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人经历、业绩及奖项评分分值不得高于10分(总分值为100分,下同)。其中,奖项计分标准为4分,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标准规定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计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计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计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计1.5分,有效期三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分。该项最多得3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计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计0.1分,省级最高计0.3分,国家级最高计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分。该项最多得1分。

用于评分的类似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当招标项目为桩基、安装、土石方等专业项目时,类似工程分别指各专业工程。

业绩有效期计算从获得质量等级(荣誉)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证书与文件颁发日期不一致的以文件颁发日期为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项目负责人变更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及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投标人经历、业绩及奖项评分总分值的设定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为2分。

投标项目负责人未参加陈述及答辩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分数在评标完成后应固定,如发生重新评标等情况,均不得修改此分数。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施工监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指导价下浮20%为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与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投标报价超过“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的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明确,凡投标文件出现《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苏建招〔2006〕224号)所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凡被判定为废标的,由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现场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一)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注册造价人员的;

(二)电子文本与书面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发现有下列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并依法

作出处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为中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或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且不属于下列所述情形的,由监察机关牵头,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配合,就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就同一标段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标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本款上述所列情形而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报告的,以及不仔细审阅投标文件造成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本款上述所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评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同其它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相比其报价比较低,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规定继续评标并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工程合同付款的方式和比例。在此情况下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以及实行资格后审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并记入不良行为。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可以选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若该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如投标人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均被推荐为中标人,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该投标人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

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如实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之外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下列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在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一并在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二)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以及判定为废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四)投标人企业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得分情况;

(五)每一位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六)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全面推行业绩查询制度。招标人应当将所有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材料、业绩、获奖证书等电子扫描件一并在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予以公示,但涉及中标候选人企业商业机密的资料可以不公示。

第三十六条 建立招标投标违法及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必须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在处罚或认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宿迁市招标投标网上予以记录、公告,同时上传到省行业主管部门网站。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存在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并且已经在网上公告(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招标文件有其他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中标人在中标后及施工期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必须押存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手续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退证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退证手续。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招标投标管理部

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市招标投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与“黑名单”制度,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被列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外被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工商、质监、人事劳动保障等行业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行业主管部门在作出记“不良行为”、 列“黑名单”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和个人名单告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意见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将按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从业活动中的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制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不良行为扣分制度和公示制度。不良行为扣分达到一定限额的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一至三年内招标代理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在市招标投标网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制度,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制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不良行为扣分制度和公示制度。不良行为扣分达到一定限额的,暂停其一定时期内评标资格;对于应回避而不回避、弄虚作假、串通招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专家应依法将其清出专家名册,同时将处罚情况通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察对象的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加强招标投标综合执法,实行招标投标市场与工程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由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建立巡查制度,开展招标投标标前和标后专项检查,对标前准备和中标履约及施工现场进行跟踪监督。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虚假招标或者不按规定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组织招标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及时进行通报处理,必要时由监察机关牵头进行查处;对履约不到位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

第四十四条 交通、水利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目前,工程承发包通常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招标投标被人们称之为“阳光工程”。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工程项目,有利于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施工队伍并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但是,由于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还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笔者近年来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践,就目前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招标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部分条款不理解。如从发售招标文件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日,他们认为时间较长不符合实际。这延误了他们的建设工期。招标单位一味压缩投标单位编标时间,而不知道编标是件工作量大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编标时间较短,不但标书质量低、准确率差,而且很容易造成招标失败。在工作中因编标时间较短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情况时有发生。

部分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前期手续,特别是确定招标方式时,以工期紧、迎接相关检查验收等理由,要求将公开招标变更为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而招标后在还长一段时间内仍未开工建设。还有部分建设单位缺少应有的招标前期资料,如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建设规划文件等,他们承诺保证在工程施工前补齐所缺资料。但他们不知道这些资料是招标所必需的资料,如果给他们如此操作,一是有损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给人以招标只不过是走过场的不良印象,;二是不利于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难以形成合力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进入评标现场的招标人代表人数较多。评标过程要求严格保密,这就要求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而有些地方在评标时,评标现场却围坐很多招标人代表,这些人在评标现场有的在聊天,有的不时向评标专家打听评标情况。他们在评标现场,一是影响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二是不利于工作人员组织评标现场并做好保密工作。评标现场围坐很多招标人代表,一是招标单位领导考虑到多派代表参加旁听,以示公开;二是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管不严,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限制进入评标现场的招标人代表人数。

部分招标项目本可以确定中标单位,却被以“有效标不足三个”为由宣布招标失败。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投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而部分评标专家以“有效标不足三家”为由,建议招标单位宣布招标失败。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

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而不是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全部投标。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该”,那么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评审后,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那么评标委员会就不必否决所有投标,而可以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当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在于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部分建设项目,仍然规避招投标管理。这些建设单位认为招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招标前置手续要求复杂,办理各项手续需交纳一定的规费。因此,他们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以达到化整为零规避管理,或以其他各种方法逃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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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与对策

针对招投标双方不了解招投标法律法规之现状,应加强宣传,积极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一是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文件;二是宣传于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咨询、答疑等服务形式,将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深入地向招标投标单位宣传,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为了增强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对外形象,巩固近年来招标投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为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依法办事,按规操作。对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绝不允许其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应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绝不办理直接发包。对于那些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让其继续办理前期手续,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绝不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为了保证评标专家有一个安静的评标环境,同时为做好评标过程的保密工作,招投标监督部门可以执行凭证进入评标室制度。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一律凭证进入评标现场,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进入评标现场的证件由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发放给相关人员。

为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减少因重新招标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时为招标人尽早实施招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经评标专家初步评审后有效标只有一家或二家且有效标的报价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招标人能够接受该价格时,招标人可以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不必否决所有投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坚持要否决所有投标,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可以向其解释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帮助其理解该条规定的精神实质。

联合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查处规避招标管理行为的力度。针对规避

招标投标管理的现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主动做好与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强联动,上道程序未完成,下道程序不得办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使规避招标行为难以既成事实。对查处中发现的规避招投标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三个一律”处理,以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防治对策

发布时间:2010-10-08 15:53:16 来源:九江新闻网 市建设局监察室主任 叶晓春

近年来,在建筑领域方面,国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当前面临着“僧多粥少”的激烈竞争现象,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能取得建筑施工权追求经济利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中,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现象日趋严重;少数业主规避招标以及不按法定程序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从加强监督的角度,就存在的问题及根治的对策谈点粗浅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规避招标。少数业主以工程建设项目是私人投资等种种理由直接将工程发包;一些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选择几家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报价。

(二)化整为零。就是将一个整体项目人为地肢解为若干个子项目,使单个子项目在规模上低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准,为逃避招标提供“合理”的借口。根据规定“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装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发包。”但有些业主或开发商,尤其是在一些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上进行分解,从而达到“名正言顺”地游离于招标之外。

(三)明招暗定。这种虚假的招标具有很大的欺骗性。该办的手续都办齐了,该走的程序都走了,形式上天衣无缝,无懈可击,但其要害在于“前台”演戏,“后台”内定。热热闹闹的举行招标仪式,其实多数投标人都是陪衬,是陪着中标者演完这出戏。

(四)轮流“坐庄”。这次我中标,下次你中标,轮流坐庄,利益均沾,从而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既避免了真刀真枪的交锋,又得到了项目,受损的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有些施工企业,在一些开标的工程上,找几家关系好的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达成协议,相互串通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各自的工程报价,达到围标串标、中标的目的。

(五)资质挂靠。部分人没有资质以及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招标有关方面的资质等级,就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投标,挂靠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资质管理费,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施工设备,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六)监督不力。对中标后履约情况的监督还不够,当前建筑市场诚信度低,阴阳合同、强制垫资、肢解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现象的发生。如:我局原招标办负责人在十里南大道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了某个工程项目经理贿金,而没有追究其道路工程招标中的违规行为和转包事实,使其顺利中标。 以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一是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再加上权力运作缺乏程序规范,缺乏制约和透明度。施工方中标后,层层转包、分包、其中的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很难查证。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更容易产生腐败。如我局某副局长在十里南大道工程中接受的受贿款,便是某一施工企业中标后转包所得的回扣款。二是由于某些个人或施工单位中标后,由于垫资过多、资金不足、费用过高等原因造成偷工减料、质量低劣,很容易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二、防治的对策和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是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更加扭曲了有序的竞争,增大了改革的经济和社会代价,是一种极端严重的危害社会现象。当前,应抓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利时机,加强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就成了我们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教育和完善制度是基础和前提。

行贿受贿是人的思想意志薄弱的表现,因此治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商业贿赂,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措施在于通过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抵御“腐蚀”的能力。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相关人员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二要加强法纪教育,增强相关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本身就是从源头上治理预防腐败产生的重要举措。从这些年的实践看效果是明显的,但也还有很多地方需进一步加以完善,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才能使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无处下手,无缝可钻。

(二)严格按程序办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公开招标。

2、推进电子化招标,打造阳光交易平台。过去的纸质招投标时代,人工操作难免百密一疏,专家评标难免人情事故,评标费时又费力。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将推进电子化招投标,通过电子化招投标,在全区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取消报名环节,全面推行网上直接下载标书,采取资格候审,以及多个帐号、多家银行交纳保证金等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围标、串标等一些市场不规范行为。从而为构建高效节能、科技防腐的招投标阳光交易平台打下坚实基础。

3、规范评标程序,制定科学地评标办法。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05〕6号)文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用自主报价,有

效报价应在0.85M(招标控制价)至0.97M之间。可防止投标单位串标抬标或恶意压价,低于成本价竞争。

4、加强对评标专家监管。评标的关键是专家,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共有评标专家368人,由电脑在开标前半小时随机抽取。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经常性地调整充实专家库成员,既是专家库成员不断地更新,又促使专家的素质不断提高,以最大程度地满足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要求。建立了专家业绩档案,定期开展培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和法规培训,切实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从而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5、完善公示制度。对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结果、中标排序公示,在没有投诉的情况下才能进入下一程序,以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以公开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6、加强对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招投标投诉处理是法律赋予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能,是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局令第11号)规定,明确和细化投诉的受理条件,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严厉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围规行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通知》(九建建字[2005]16号),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实行统一标准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业绩手册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行为,规范进场交易行为。

(四)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要注明建造师和“五大员”,并规定在施工期间建造师和“五大员”的在岗率必须达到80%以上。并进行押证上岗,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重点对建造师和“五大员”及监管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

(五)加强队伍建设。

今后,我们将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和考核,加强廉政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抓好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监督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依法行政、文明高效的队伍,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

以上措施和对策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但建筑行业管理仍有些不规范,招标投标仍存在诸多漏洞,从而诱发腐败。今后将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规范建设

市场的秩序,逐步减少和消除存在的隐患,为建筑行业营造和谐的招投标环境,为使招标投标活动成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净土作出努力。

1摘要:近来,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人是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现在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从事工程造价具体预算编制、审查及工程招标代理清单编制工作,下面,我从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实际中,谈一下现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和改进办法,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招投标;问题;措施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建设施工企业逐步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再发展到现在有形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逐步形成,建设施工企业逐渐适应国家的改革,积极参加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交通建设领域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透明度不断增强,改革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2000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陆续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形成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有效遏制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对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用。但在实际工作环节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制度,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一、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质量差、不规范、没有针对性。机械地照抄范本,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具体,可操作性差,工程量清单不细致,材料设备标准界定不准确。

2、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较为严重。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控制,工作无原则,在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制定评标方法、招标报名等方面,按照招标人的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身设定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3、陪标、围标、挂靠投标问题比较严重。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行为,甚至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行为恶劣。

4、招标评标与后期施工管理脱节,中标单位缺乏诚信。恶意低价投标,中标后企图设计变更增加造价;中标后转包,更换项目经理管理班组问题较为突出。

5、合理低价法配套评标办法不完善。低价中标印发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1、招标阶段。一是规避招标,指定施工队伍。一些公路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指定施工队伍直接发包。二是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如先内定好承包单位,而后象征性的进行招标,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队伍围标、陪标。三是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把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或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

2、评标阶段。一是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存在着许多弊端,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因此,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委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

打折扣。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信息发布前,已经同招标代理机构有过私下接触,达成一定的“互利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制定资格预审标准和办法时,往往会以业主“意向”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或抬高标准,或降低条件,从而操纵评标的结果。

3、定标阶段。一是建设单位“意向”的投标单位未中标时,在办理中示手续及签订合同中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二是建设单位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条件,如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压价,指定购买材料、设备等等,强迫中标单位私下承诺,在施工合同之外签订其它“不平等条约”。三是强迫中标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指定的施工队伍,或者将自己不够资质标准的队伍挂靠在中标施工企业,形成层层转包,违法分包。

三、改进措施及对策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等措施建立起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人员操作行为。

2、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废标条件、重大偏差、投标承诺、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主材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预防围标和陪标措施应作为编审重点,对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要单独列项报价,以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及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3、严格招标文件合同管理,防治“黑白合同”,保护合同双方权益。合同应明确,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4、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实行评标专家声明、评标行为测评管理。每次评标结束后,由评标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并计入专家诚信档案。

5、保证评标时间和评审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工程造价、投标单位数量,合理限定最少评标时间,保证评标质量。一般项目至少评审时间为2小时,重大项目应加长评审时间。

6、实行评标专家自动语音通知管理,进一步减少专家抽取和通知上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委名单的保密性。

7、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

为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8、严肃查处围标和陪标行为。为防止围标、陪标行为,除设计和设备招标外,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参与基准价计算;要重点审查报价偏

高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如属恶意围标、串标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推行技术标暗标评审。为保证技术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对于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推行暗标评审,在评审前,对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编号,隐去投标人身份,监管人员监督开封和编号,见证“暗标”部分包装的外观检查、防止任何人的故意行为;“暗标”评审完毕后,封存评审结果,再公布投标人。

10、推行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对于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推广使用计算机软件辅助评标,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的公正。

11、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0-09-20 11:37:00 来源: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7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

(四)国家融资资金;

(五)政府投资但采用BT或BOT模式建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第四条 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随机抽取等方式进行比选,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缴纳招标代理保证金。

第五条 应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或者应邀请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必须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要求提高投标人资格等级等招标条件的,必须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经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指列入当年度中心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和为民办实事等重点项目,下同),在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施工图纸已通过审查、技术需求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因土地、规划等手续不全的,经招标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正在办理且具备招标条件的证明,可先行进入招标程序。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提前开标的,由所有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招标人同意,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按相关程序操作。原则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应不少于10天。其它项目需要办理提前开标的,参照执行。

第八条 市、县(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招标,可经招标人书面申请,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对于首次招标失败的项目,二次招标如所有投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招标人同意,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经监察机关备案后,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两次招标失败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监察机关备案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十条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省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和宿迁市招标投标网、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大厅及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网站等媒介同步发布。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上述媒介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已经发布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的,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承包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不得随意提高资格条件;

(二)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设置的条件仅限于类似的工程规模(工程规模限于工程造价、建筑面积、跨度、高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且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的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且不得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要求。

采用资格后审的,除本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人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中标差额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收、代管和代退。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和退还。投标企业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履约保证金一般为承发包合同总价的5~10%。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结构复杂程度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额度。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和退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凭竣工验收手续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依法编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发放(售)。招标人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约定条款进行解释,并承担相关法律和行政责任。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一)招标文件的表达不准确,有前后矛盾、词不达意内容的;

(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不全面,不可竞争费规定不清楚或有误的;

(三)合同条款不完备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格式不规范的;

(五)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明显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七)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八)评标办法中各评标要素的分值和权重明显失衡的;

(九)条款内容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

(十)含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标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以宣布招标无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具体技术标准的描述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必须列出三家或三家以上的符合要求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的产品供投标人选择。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二)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公示限制投标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设置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暂估价达到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对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投标人应使用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到达开标现场,未到达开标现场的,作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及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投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并在开标现场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第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随机抽签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3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装饰、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专业工程),可以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签法;其它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条 合理定价随机抽签法是指招标人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定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招标人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库,招标人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签法也可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承包人。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要求特别高的,可以实行两阶段评标。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一次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开标、评标活动分技术标、商务标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为防止投标人过低报价造成恶性竞争,招标人应当选择下列一种方法,明确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最低控制价:

(一)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93%~96%作为投标最低控制价(投标最低控制价经一次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低于投标最低控制价的视同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具体数值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在项目开标前随机抽取或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以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和招标控制价按以下公式综合确定投标最低控制价(投标最低控制价经一次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低于投标最低控制价的视同低于成本,作废标处理。

C=A×K1×Q1+B×K2×Q2

其中:C为投标最低控制价,A为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B为招标控制价;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Q2=1-Q1;K1的取值范围为93%~96%;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含装修、安装工程)为100~90%,市政工程为100~88%,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为100~85%,其他工程100~88%。Q1 、K1由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在项目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K2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进行评分的工程,必须按下列规模标准采用远程评标方式对技术标部分进行评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发包,标段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

(二)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发包,标段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且专业性高、技术要求复杂的,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实行远程评标。

第二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在统计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远程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级资深专家库中抽取。评审技术标的评标专家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业绩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评审(采用远程评标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评标专家评审)。技术标评标专家主要负责对施工方案的详细评审,经济标评标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分析(清标),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65%),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即投标最低控制价)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

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人经历、业绩及奖项评分分值不得高于10分(总分值为100分,下同)。其中,奖项计分标准为4分,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标准规定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计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计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计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计1.5分,有效期三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分。该项最多得3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计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计0.1分,省级最高计0.3分,国家级最高计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分。该项最多得1分。

用于评分的类似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当招标项目为桩基、安装、土石方等专业项目时,类似工程分别指各专业工程。

业绩有效期计算从获得质量等级(荣誉)证书(或文件)颁发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证书与文件颁发日期不一致的以文件颁发日期为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项目负责人变更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该工程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及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投标人经历、业绩及奖项评分总分值的设定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为2分。

投标项目负责人未参加陈述及答辩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分数在评标完成后应固定,如发生重新评标等情况,均不得修改此分数。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施工监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指导价下浮20%为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与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投标报价超过“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的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明确,凡投标文件出现《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苏建招〔2006〕224号)所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凡被判定为废标的,由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现场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一)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不是投标人本单位注册造价人员的;

(二)电子文本与书面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发现有下列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并依法

作出处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为中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或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且不属于下列所述情形的,由监察机关牵头,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配合,就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六)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就同一标段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标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本款上述所列情形而未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报告的,以及不仔细审阅投标文件造成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本款上述所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评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同其它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相比其报价比较低,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规定继续评标并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工程合同付款的方式和比例。在此情况下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以及实行资格后审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并记入不良行为。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可以选派一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作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若该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如投标人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均被推荐为中标人,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先后,担任该投标人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

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如实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之外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下列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在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一并在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二)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以及判定为废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四)投标人企业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得分情况;

(五)每一位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

(六)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全面推行业绩查询制度。招标人应当将所有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材料、业绩、获奖证书等电子扫描件一并在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予以公示,但涉及中标候选人企业商业机密的资料可以不公示。

第三十六条 建立招标投标违法及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必须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在处罚或认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宿迁市招标投标网上予以记录、公告,同时上传到省行业主管部门网站。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存在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并且已经在网上公告(有效期内)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可以据此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招标文件有其他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中标人在中标后及施工期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必须押存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手续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退证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退证手续。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招标投标管理部

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市招标投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与“黑名单”制度,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被列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外被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工商、质监、人事劳动保障等行业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行业主管部门在作出记“不良行为”、 列“黑名单”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和个人名单告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意见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将按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从业活动中的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制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不良行为扣分制度和公示制度。不良行为扣分达到一定限额的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一至三年内招标代理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在市招标投标网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制度,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制定信用管理办法,执行不良行为扣分制度和公示制度。不良行为扣分达到一定限额的,暂停其一定时期内评标资格;对于应回避而不回避、弄虚作假、串通招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专家应依法将其清出专家名册,同时将处罚情况通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

第四十二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察对象的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加强招标投标综合执法,实行招标投标市场与工程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由监察机关牵头,会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建立巡查制度,开展招标投标标前和标后专项检查,对标前准备和中标履约及施工现场进行跟踪监督。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虚假招标或者不按规定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组织招标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及时进行通报处理,必要时由监察机关牵头进行查处;对履约不到位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

第四十四条 交通、水利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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