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院校的学生人数急剧增长,与此同时,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也频繁发生。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与责任承担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处理该类伤害事故时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校方的利益,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利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严重地破坏了和谐的校园环境。本文将以现存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法理研究探析高校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性质以及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从而在法理上找到正确认定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与承担的方法。以便在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指导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伤害事故;高校;责任归责;过错 中图分类号:G5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1-0084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操场、实习工厂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高校学生伤害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如下: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高校学生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高校学生,而且该学生应该是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从我国目前高校大学生年龄层次来看,有绝大部分在校大学生已是成年人(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伤害事故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如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其他负有管理职,有时也会发生在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电影院、礼堂等)。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指大学生人身损害事故 伤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其他权益损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指人身伤害而不包括单纯的精神损害、财物失窃等。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等结构的损伤或死亡,如学生之间斗殴、学生与社会第三方的斗殴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由于教学设施不安全、教学方法不当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 如何认定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对于高校责任归责原则的采用。目前在我国的民法领域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它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该办法规定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可知即只有在高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如果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混合过错(学校和受害学生均有过错)等情况下,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三、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高校因违反行政法(《教育法》、《教师法》)或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高校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大学生的年龄特征,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一般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如果学生因伤害造成残疾,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因残疾而造成的其他费用。如果学生死亡的,除一般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伤葬费,死亡补助费。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院校的学生人数急剧增长,与此同时,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也频繁发生。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与责任承担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处理该类伤害事故时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校方的利益,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利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严重地破坏了和谐的校园环境。本文将以现存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法理研究探析高校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性质以及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从而在法理上找到正确认定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与承担的方法。以便在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提供指导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伤害事故;高校;责任归责;过错 中图分类号:G5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1-0084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操场、实习工厂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高校学生伤害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有其自身的特征,具体如下: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高校学生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是高校学生,而且该学生应该是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从我国目前高校大学生年龄层次来看,有绝大部分在校大学生已是成年人(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伤害事故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事故。如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其他负有管理职,有时也会发生在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电影院、礼堂等)。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指大学生人身损害事故 伤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和其他权益损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指人身伤害而不包括单纯的精神损害、财物失窃等。人身损害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等结构的损伤或死亡,如学生之间斗殴、学生与社会第三方的斗殴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由于教学设施不安全、教学方法不当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就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 如何认定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首先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对于高校责任归责原则的采用。目前在我国的民法领域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它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该办法规定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可知即只有在高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如果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混合过错(学校和受害学生均有过错)等情况下,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三、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高校因违反行政法(《教育法》、《教师法》)或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高校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大学生的年龄特征,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一般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如果学生因伤害造成残疾,除一般伤害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因残疾而造成的其他费用。如果学生死亡的,除一般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伤葬费,死亡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