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与前景》
2015年5月22日 厦门大学法学院
简介:主持人:刘连泰教授
评议人:朱福惠教授
主讲人介绍:
董和平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广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汪进元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国华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
夏正林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声明:本文仅以会议记录方式作简要记录,仅作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谢谢!
主持人刘连泰教授:
司法改革历来被诉讼法垄断,事实上,司法改革是宪法问题,不是诉讼法问题。随后主持人介绍各位主讲人(此处省略)
董和平教授:
这是个热点话题,又是个沉重话题。改革的目的:为了达到司法公正(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何改革?存在4个问题:(1)司法行政化:无职业信仰、职业自豪感;(2)司法地方化:列举我国分地区按级别现存的司法体制;(3)司法政治化:领导干部、政党部门介入司法;(4)舆论绑架司法。其中,对“司法行政化”问题,董和平教授谈到了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独立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均提到这个问题。
董和平教授在“司法地方化”问题上作延伸:①地方法院与地方人大的关系;②法院系统内部上下关系;③司法人员案件处理效力及员额制,涉及人员进入机制、各部门的关系;④员额与案件压力过大之间的关系;⑤如何终审追究责任问
题;⑥司法人员职业素养、法治信仰以及法律思维的培养;此外,还提及到司法机关人、财、物问题。
王广辉教授:转型时期的目标
王广辉教授的思路:“原问题” →中央实权→制度安排
1.根源:司法的认识不到位,忽略了与立法、行政的差别
2.财政:司法不独立
3.去审判的行政化:省以下统管解决地方化、行政化问题。
王教授特别强调,此处的行政化问题仅仅是指审判的行政化。司法本属中央实权。中央实权应当中央来管,实际上,去行政化这个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会留尾巴。试想,如果地方化,那么各省高院和省检将集权化→名存实亡。所以,建议将各省划分为中央司法区,与省无直接关系。
汪进元教授:司法民主的问题
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
中国的民主用显微镜看→细枝末节
中国的民主用望远镜看→登高望远
人民主权在司法领域的表现:
(1)法官遴选的民主化:美国、瑞士选举产生,日本每7年通过人民确定
(2)人民陪审与司法结构的民主化(汪教授认为这个问题是司法民主的核心问题)
人民陪审制构成了二院制度→犹如国会的上、下议院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陪
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如何实施?增加员额不少于未来要增加的2/3;产生方式:抽签决定;法官遴选问题:法官遴选委员会
(3)司法公开(执行信息公平,反馈)
(4)可选择的多元纠纷机制
江国华教授:
司法立宪主义:08年提出
“宪法司法化”,法院离宪法越来越远。
呼吁司法要回到宪法上来→司法立宪主义
司法立宪主义的基本要素:
一、(1)司法独立属于原宪法的范畴→先于文本存在
以1215年英国大宪章、1787年美国宪法为例
(2)效力上:优位于宪法文本
二、司法立宪是宪法保留事项:排除立法权作用
三、宪法的修改有限制和边界
四、司法人员的遴选
用司法立宪看待司法改革?
(1)改革的正当性问题(谁有权改革?司法改革的依据?司法改革改什么,边界?改到哪里去?目标是什么?要不要人民、人大、专家参与?)
(2)改革的必要性
(3)改革的可行性
最后认为:1.依法改革;2.解释宪法,正本清源,“司法权是国家权不等于中央性”,强调人民法院只对法律负责;3.制定新的法律
夏正林教授:
社会公正的底线→与百姓个人密切相关→形象关系到法治形象
问题:1.审判压力大,登记立案也解决不了问题
2.员额制(动机好),但百分比问题以及院长角色问题值得深思 夏教授谈吐诙谐幽默(故只顾着认真聆听,忘记认真记录,此处省略)
记录人:小猴子不读书
《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与前景》
2015年5月22日 厦门大学法学院
简介:主持人:刘连泰教授
评议人:朱福惠教授
主讲人介绍:
董和平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广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汪进元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国华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
夏正林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声明:本文仅以会议记录方式作简要记录,仅作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谢谢!
主持人刘连泰教授:
司法改革历来被诉讼法垄断,事实上,司法改革是宪法问题,不是诉讼法问题。随后主持人介绍各位主讲人(此处省略)
董和平教授:
这是个热点话题,又是个沉重话题。改革的目的:为了达到司法公正(引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何改革?存在4个问题:(1)司法行政化:无职业信仰、职业自豪感;(2)司法地方化:列举我国分地区按级别现存的司法体制;(3)司法政治化:领导干部、政党部门介入司法;(4)舆论绑架司法。其中,对“司法行政化”问题,董和平教授谈到了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独立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均提到这个问题。
董和平教授在“司法地方化”问题上作延伸:①地方法院与地方人大的关系;②法院系统内部上下关系;③司法人员案件处理效力及员额制,涉及人员进入机制、各部门的关系;④员额与案件压力过大之间的关系;⑤如何终审追究责任问
题;⑥司法人员职业素养、法治信仰以及法律思维的培养;此外,还提及到司法机关人、财、物问题。
王广辉教授:转型时期的目标
王广辉教授的思路:“原问题” →中央实权→制度安排
1.根源:司法的认识不到位,忽略了与立法、行政的差别
2.财政:司法不独立
3.去审判的行政化:省以下统管解决地方化、行政化问题。
王教授特别强调,此处的行政化问题仅仅是指审判的行政化。司法本属中央实权。中央实权应当中央来管,实际上,去行政化这个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会留尾巴。试想,如果地方化,那么各省高院和省检将集权化→名存实亡。所以,建议将各省划分为中央司法区,与省无直接关系。
汪进元教授:司法民主的问题
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
中国的民主用显微镜看→细枝末节
中国的民主用望远镜看→登高望远
人民主权在司法领域的表现:
(1)法官遴选的民主化:美国、瑞士选举产生,日本每7年通过人民确定
(2)人民陪审与司法结构的民主化(汪教授认为这个问题是司法民主的核心问题)
人民陪审制构成了二院制度→犹如国会的上、下议院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陪
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如何实施?增加员额不少于未来要增加的2/3;产生方式:抽签决定;法官遴选问题:法官遴选委员会
(3)司法公开(执行信息公平,反馈)
(4)可选择的多元纠纷机制
江国华教授:
司法立宪主义:08年提出
“宪法司法化”,法院离宪法越来越远。
呼吁司法要回到宪法上来→司法立宪主义
司法立宪主义的基本要素:
一、(1)司法独立属于原宪法的范畴→先于文本存在
以1215年英国大宪章、1787年美国宪法为例
(2)效力上:优位于宪法文本
二、司法立宪是宪法保留事项:排除立法权作用
三、宪法的修改有限制和边界
四、司法人员的遴选
用司法立宪看待司法改革?
(1)改革的正当性问题(谁有权改革?司法改革的依据?司法改革改什么,边界?改到哪里去?目标是什么?要不要人民、人大、专家参与?)
(2)改革的必要性
(3)改革的可行性
最后认为:1.依法改革;2.解释宪法,正本清源,“司法权是国家权不等于中央性”,强调人民法院只对法律负责;3.制定新的法律
夏正林教授:
社会公正的底线→与百姓个人密切相关→形象关系到法治形象
问题:1.审判压力大,登记立案也解决不了问题
2.员额制(动机好),但百分比问题以及院长角色问题值得深思 夏教授谈吐诙谐幽默(故只顾着认真聆听,忘记认真记录,此处省略)
记录人:小猴子不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