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 04-22 10:56 大
●纳入刑法之后,对于醉驾的查处将不再只是公安机关的一家之责
●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律专家,都趋向于将醉驾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黄兰 记者 付真卿 肖翔 罗琴 陆阳阳
醉驾查处流程图 制图姜宣凭
醉驾查处流程图 制图姜宣凭
5月1日,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生效实施。今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无疑是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这无疑将对酒后驾车者带来极大的震慑。另一方面,纳入刑法之后,对于醉驾的查处将不再只是公安机关的一家之责。从查获、取证、批捕到提起公诉、庭审、判决,公、检、法3大部门都将参与其中。
醉驾入刑实施在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秩序处处长王小林、省检察院公诉科的王川平和省高院刑四庭副庭长王静宏进行了,针对醉驾如何量刑、如何取证、执法主体是否改变、醉驾伤人如何定罪等相关问题,作出全面解析。
关于执法醉驾零容忍案件交警挂牌督办
过去对于普通醉驾的查、处全部都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交警部门的角色是否将发生转变?
王小林: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仍将是查处醉驾的主要执法部门。不同的是,查处醉驾将由公检法3个部门共同参与,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对醉驾行为进行前期的侦查和取证。同时,属于《道法》处理范围之内的,交警部门也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醉驾入刑之后,公安交警部门对于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和方法是否将发生改变?
王小林:从我们交警部门来讲,对于醉驾,过去叫违法行为,入刑之后就叫犯罪行为,对这种犯罪行为要做到坚决的零容忍,不能有任何的懈怠、含糊、宽容。
其次是完善长效整治机制、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之前针对酒驾,公安部出台了'四个一律'办法,其中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醉驾入刑之后,也将变为一律移送检察机关追刑,吊销驾驶证。
入刑之后,对于醉驾案件,总队将实行挂牌督办。凡是醉驾不严格执行程序,不认真取证,导致醉驾不能追究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移送的,将启动问责机制。对酒驾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酒驾违法行为发生得比较多的地方,也要问责。
关于程序作为刑事案件各环节与过去相同
今后在查处醉酒驾驶时,查处程序和过去相比将有何不同?
王小林:公安部专门对查处醉驾有一个执法流程,我们将严格执行。此外,公安机关也有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王川平:作为刑事案件,在批捕和公诉环节与过去大体相同。如侦查机关认为醉驾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会对其立案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刑事诉讼,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受案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处以刑罚。
在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取证工作后,检察机关有没有可能不起诉?
王小林:这是完全有可能的。检察机关觉得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就不起诉,那我们就要反过来追查,这个证据是客观上不充分还是主观上不充分。
所谓客观上,就是案件本身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退回来是对的;第二是证据主观上不充分,是由于我们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手续不严密,程序不完善造成了证据不充分的,那我们就要启动问责。
王川平:公安侦查机关对醉驾案件取证立案后,由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经检察机关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案件终结后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查实,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则对案件提起公诉;如证据缺失、事实不充分的话则不予提起公诉。
关于取证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对于刑事案件,依法取得、掌握犯罪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这方面,是否有新的措施和准备?在取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王小林:为了便于取证,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将投入一批先进的测酒精含量的取证装备,包括一些能够在现场抽血、现场验血的装备。
王川平:刑事案件的证据均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就醉驾刑
案的取证来说,第一,证据的提取主体要在2名以上;第二要有见证人在场;第三证据鉴定机构必须要有鉴定资质,鉴定结果应告知醉酒驾驶者,由其决定是否申请二次鉴定;倘若到了法庭上,醉酒驾驶者就无法进行二次鉴定了,因此,当时的血液抽样有无备份也很关键。
王静宏:从证据的角度上来说,需要严密而完整的证据体系来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如对醉驾的认定,要有刑事科学技术的鉴定。不能像以前一样,
对着酒精检测仪吹一口气,还需要更加科学的检测作为依托,比如进一步的抽血检验。
此外,围绕着醉驾行为的所有事实、情节都需要证据证明,如警察挡获醉驾者的经过、挡获的时间地点、醉驾者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醉驾中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被挡获后的态度等,都将成为定罪和决定刑罚时考量的事实和情节。
关于定罪标准仍是≥80mg/100ml
醉驾入刑后,罪名是什么?相对于过去对醉驾的处罚,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王川平: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公安部门在移交案件时将会有定罪意见,这是检察机关的参考之一;5月1日之后,醉驾人员依法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静宏: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只要是醉酒驾驶,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现在罪名还没有正式出来,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相关的法律专家,都趋向于将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与酒后驾驶有明显的区别。酒驾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是100毫升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在20到80毫克之间,就属于酒后驾驶;而达到80毫克以上的就已经属于醉酒驾驶,构成犯罪了。
按照现在的标准,一般人可能喝3两低度白酒,就会被判定醉酒。那么醉驾入刑后,这个认定的标准是否会有变化?
王静宏: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力不一样,而国家现在发布的标准,是在采集了大量数据的情况下,经过科学的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但醉驾入刑后,这个标准提高还是降低,不好预测。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遇到醉驾伤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时,这两种罪名如何认定?
王静宏:这两种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要认定后者,就需要有大量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
关于刑罚拘役拘留差别大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将被处拘役。拘役与拘留最大的差别在于哪里?被判拘役意味着什么?
王静宏:以前我们所说的因醉驾被拘留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
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这两者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一个人一旦被判处拘役,就意味着他已经犯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现在对醉酒驾驶的刑事处罚就是拘役,而在量刑方面,还将针对这一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考量。比如在醉酒驾驶的过程中,是否造成了公民人身或公私财产的损害,被查处后的认罪态度等,将成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关于准备醉驾者休想逃逸
醉驾入刑之后,惩治醉酒驾驶,我省公检法部门是否有针对性的准备或培训?
王小林:在10月之前,总队要举办酒驾快速查处的培训班,对一线交警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班还要同时推广德阳交警最近积累整理出来的酒驾'8字工作法',简单说就是选、观、控、查、闻、测、扣、教,包括了针对酒驾的查缉战术和查缉方法。
目前在网上有一些说法,说醉驾入刑后,会催生不少'醉驾跑跑族',发现有交警查酒驾就弃车逃跑,等酒醒了再回来接受处理,逃避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就是我们要重点应对的。
另外也要提醒那些企图逃逸的酒驾者,酒驾逃逸后,其身份已由过去的行政违法嫌疑人变成犯罪嫌疑人,警方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手段,而且在处罚上,也肯定属于加重情节。
王川平:3月底,最高检组织了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和侦监部门网络培训,专门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学习,涉及到了醉驾入刑。
新闻背景
2008年12月14日,成都市民孙伟铭无证醉驾,连撞5车后逃逸,造成4死一伤的严重后果。2009年9月,经省高院二审判决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案的最终判决推动了最高法出台意见,进一步统一了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而对醉驾的惩处,不少专家学者都提出了醉驾入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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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 04-22 10:56 大
●纳入刑法之后,对于醉驾的查处将不再只是公安机关的一家之责
●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相关法律专家,都趋向于将醉驾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黄兰 记者 付真卿 肖翔 罗琴 陆阳阳
醉驾查处流程图 制图姜宣凭
醉驾查处流程图 制图姜宣凭
5月1日,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生效实施。今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无疑是将醉酒驾驶纳入其中。在刑法133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这无疑将对酒后驾车者带来极大的震慑。另一方面,纳入刑法之后,对于醉驾的查处将不再只是公安机关的一家之责。从查获、取证、批捕到提起公诉、庭审、判决,公、检、法3大部门都将参与其中。
醉驾入刑实施在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秩序处处长王小林、省检察院公诉科的王川平和省高院刑四庭副庭长王静宏进行了,针对醉驾如何量刑、如何取证、执法主体是否改变、醉驾伤人如何定罪等相关问题,作出全面解析。
关于执法醉驾零容忍案件交警挂牌督办
过去对于普通醉驾的查、处全部都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后,交警部门的角色是否将发生转变?
王小林: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仍将是查处醉驾的主要执法部门。不同的是,查处醉驾将由公检法3个部门共同参与,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对醉驾行为进行前期的侦查和取证。同时,属于《道法》处理范围之内的,交警部门也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醉驾入刑之后,公安交警部门对于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和方法是否将发生改变?
王小林:从我们交警部门来讲,对于醉驾,过去叫违法行为,入刑之后就叫犯罪行为,对这种犯罪行为要做到坚决的零容忍,不能有任何的懈怠、含糊、宽容。
其次是完善长效整治机制、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之前针对酒驾,公安部出台了'四个一律'办法,其中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醉驾入刑之后,也将变为一律移送检察机关追刑,吊销驾驶证。
入刑之后,对于醉驾案件,总队将实行挂牌督办。凡是醉驾不严格执行程序,不认真取证,导致醉驾不能追究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移送的,将启动问责机制。对酒驾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酒驾违法行为发生得比较多的地方,也要问责。
关于程序作为刑事案件各环节与过去相同
今后在查处醉酒驾驶时,查处程序和过去相比将有何不同?
王小林:公安部专门对查处醉驾有一个执法流程,我们将严格执行。此外,公安机关也有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王川平:作为刑事案件,在批捕和公诉环节与过去大体相同。如侦查机关认为醉驾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会对其立案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刑事诉讼,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将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受案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处以刑罚。
在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取证工作后,检察机关有没有可能不起诉?
王小林:这是完全有可能的。检察机关觉得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就不起诉,那我们就要反过来追查,这个证据是客观上不充分还是主观上不充分。
所谓客观上,就是案件本身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退回来是对的;第二是证据主观上不充分,是由于我们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手续不严密,程序不完善造成了证据不充分的,那我们就要启动问责。
王川平:公安侦查机关对醉驾案件取证立案后,由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经检察机关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案件终结后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查实,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则对案件提起公诉;如证据缺失、事实不充分的话则不予提起公诉。
关于取证全程录音录像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对于刑事案件,依法取得、掌握犯罪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这方面,是否有新的措施和准备?在取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王小林:为了便于取证,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将投入一批先进的测酒精含量的取证装备,包括一些能够在现场抽血、现场验血的装备。
王川平:刑事案件的证据均要符合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就醉驾刑
案的取证来说,第一,证据的提取主体要在2名以上;第二要有见证人在场;第三证据鉴定机构必须要有鉴定资质,鉴定结果应告知醉酒驾驶者,由其决定是否申请二次鉴定;倘若到了法庭上,醉酒驾驶者就无法进行二次鉴定了,因此,当时的血液抽样有无备份也很关键。
王静宏:从证据的角度上来说,需要严密而完整的证据体系来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如对醉驾的认定,要有刑事科学技术的鉴定。不能像以前一样,
对着酒精检测仪吹一口气,还需要更加科学的检测作为依托,比如进一步的抽血检验。
此外,围绕着醉驾行为的所有事实、情节都需要证据证明,如警察挡获醉驾者的经过、挡获的时间地点、醉驾者血液中酒精的含量、醉驾中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被挡获后的态度等,都将成为定罪和决定刑罚时考量的事实和情节。
关于定罪标准仍是≥80mg/100ml
醉驾入刑后,罪名是什么?相对于过去对醉驾的处罚,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王川平: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公安部门在移交案件时将会有定罪意见,这是检察机关的参考之一;5月1日之后,醉驾人员依法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静宏: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只要是醉酒驾驶,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现在罪名还没有正式出来,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相关的法律专家,都趋向于将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与酒后驾驶有明显的区别。酒驾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是100毫升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在20到80毫克之间,就属于酒后驾驶;而达到80毫克以上的就已经属于醉酒驾驶,构成犯罪了。
按照现在的标准,一般人可能喝3两低度白酒,就会被判定醉酒。那么醉驾入刑后,这个认定的标准是否会有变化?
王静宏: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力不一样,而国家现在发布的标准,是在采集了大量数据的情况下,经过科学的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但醉驾入刑后,这个标准提高还是降低,不好预测。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遇到醉驾伤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时,这两种罪名如何认定?
王静宏:这两种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要认定后者,就需要有大量的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
关于刑罚拘役拘留差别大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将被处拘役。拘役与拘留最大的差别在于哪里?被判拘役意味着什么?
王静宏:以前我们所说的因醉驾被拘留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
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这两者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一个人一旦被判处拘役,就意味着他已经犯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现在对醉酒驾驶的刑事处罚就是拘役,而在量刑方面,还将针对这一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考量。比如在醉酒驾驶的过程中,是否造成了公民人身或公私财产的损害,被查处后的认罪态度等,将成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关于准备醉驾者休想逃逸
醉驾入刑之后,惩治醉酒驾驶,我省公检法部门是否有针对性的准备或培训?
王小林:在10月之前,总队要举办酒驾快速查处的培训班,对一线交警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班还要同时推广德阳交警最近积累整理出来的酒驾'8字工作法',简单说就是选、观、控、查、闻、测、扣、教,包括了针对酒驾的查缉战术和查缉方法。
目前在网上有一些说法,说醉驾入刑后,会催生不少'醉驾跑跑族',发现有交警查酒驾就弃车逃跑,等酒醒了再回来接受处理,逃避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就是我们要重点应对的。
另外也要提醒那些企图逃逸的酒驾者,酒驾逃逸后,其身份已由过去的行政违法嫌疑人变成犯罪嫌疑人,警方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手段,而且在处罚上,也肯定属于加重情节。
王川平:3月底,最高检组织了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和侦监部门网络培训,专门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学习,涉及到了醉驾入刑。
新闻背景
2008年12月14日,成都市民孙伟铭无证醉驾,连撞5车后逃逸,造成4死一伤的严重后果。2009年9月,经省高院二审判决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伟铭案的最终判决推动了最高法出台意见,进一步统一了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而对醉驾的惩处,不少专家学者都提出了醉驾入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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