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质押制度中的相关问题分析

摘要:票据质押是指持票人以自己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为自己的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票据质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中的一种。 关键词:票据质押;制度;问题 1票据质权的取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 质押' 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的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下称《票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 质押' 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 质押' 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在进行票据质押时,应当进行票据质押背书(包括在票据及其粘单上记载表明质押关系的字样并签章)并交付票据给债权人,否则债权人不能享有票据质权,不能成为票据质权人。

(2)《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下称《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 质押' 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质押合同中的出质人只要将票据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就取得票据质权,成为票据质权人,而无需进行票据质押背书;在质押合同当事人没有进行票据质押背书时,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出质人交付票据的事实取得票据质权,只是其所享有的票据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有关票据的 法律 规定与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在票据质权的取得条件上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相互之间也是矛盾和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谁为准?理论界针对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第三种观点认为票据质押背书原则上是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但在没有进行票据质背书的情况下,也能成立普通债权质押。 正是由于目前的法律冲突才导致了目前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产生争议,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立法机关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澄清。有人试图从新法与旧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角度解决这个问题,但在我看来这是非常困难的,也是徒劳的。①《票据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票据法》制定的时间要早于《担保法》,但施行的时间要晚于《担保法》。《票据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2月24日通过的,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担保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票据法》的制定、施行时间都要早于《担保法》;②《票据法》与《担保法》何为一般法、何为特别法,也是有争议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就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由两部法律的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此问题做出裁决。 根据《票据规定》第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应当首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法》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担保法》。而《担保法解释》并没有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之后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如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相抵触不再适用的明确规定。这是否就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票据法》、《票据规定》优先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适用呢?个人认为要得出这一结论也是需

要慎重的。首先,票据质押纠纷案件是属于担保纠纷案件,还是属于票据纠纷案件,这就会产生争议。从不同的角度看就会有不同的结论;其次,虽然《担保法解释》并没有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之后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如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相抵触不再适用的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997]15号)第十二条规定:“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规定中可以推导出《票据规定》如与《担保法解释》抵触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 要解决票据质押的法律适用问题,必须由相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明确的规定,否则,谁也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说服对方的。 2依据《票据法》进行票据质押时应当正确理解的几个问题 我们在理解《票据法》有票据质押的规定时,应当正确以下几个问题: (1)票据质押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持票人取得的是一种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而不是直接取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中,质押人只是取得了票据质权,而并没有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法》所要求的票据质押背书中的记载“质押”字样应当理解为只要有表明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记载即可,而无须一定要机械地记载“质押”这两个字样才行,记载为“出质”、“担保”等包含有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词句/语句也是可以的。 (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出质人在票据上完成了背书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时,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应视为一般转让背书而非质押背书。 (4)背书人只在票据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进行背书签章时,不构成《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质押,因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5)根据《票据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时,质押行为无效。

摘要:票据质押是指持票人以自己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为自己的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票据质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中的一种。 关键词:票据质押;制度;问题 1票据质权的取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 质押' 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的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下称《票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 质押' 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 质押' 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在进行票据质押时,应当进行票据质押背书(包括在票据及其粘单上记载表明质押关系的字样并签章)并交付票据给债权人,否则债权人不能享有票据质权,不能成为票据质权人。

(2)《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下称《担保法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 质押' 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票据质押合同中的出质人只要将票据交付给债权人,债权人就取得票据质权,成为票据质权人,而无需进行票据质押背书;在质押合同当事人没有进行票据质押背书时,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出质人交付票据的事实取得票据质权,只是其所享有的票据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有关票据的 法律 规定与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在票据质权的取得条件上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相互之间也是矛盾和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谁为准?理论界针对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第三种观点认为票据质押背书原则上是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但在没有进行票据质背书的情况下,也能成立普通债权质押。 正是由于目前的法律冲突才导致了目前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产生争议,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立法机关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澄清。有人试图从新法与旧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角度解决这个问题,但在我看来这是非常困难的,也是徒劳的。①《票据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票据法》制定的时间要早于《担保法》,但施行的时间要晚于《担保法》。《票据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2月24日通过的,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担保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票据法》的制定、施行时间都要早于《担保法》;②《票据法》与《担保法》何为一般法、何为特别法,也是有争议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看就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由两部法律的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此问题做出裁决。 根据《票据规定》第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应当首先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法》没有规定的时候才适用《担保法》。而《担保法解释》并没有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之后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如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相抵触不再适用的明确规定。这是否就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票据法》、《票据规定》优先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适用呢?个人认为要得出这一结论也是需

要慎重的。首先,票据质押纠纷案件是属于担保纠纷案件,还是属于票据纠纷案件,这就会产生争议。从不同的角度看就会有不同的结论;其次,虽然《担保法解释》并没有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之后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如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相抵触不再适用的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1997]15号)第十二条规定:“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规定中可以推导出《票据规定》如与《担保法解释》抵触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 要解决票据质押的法律适用问题,必须由相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出明确的规定,否则,谁也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说服对方的。 2依据《票据法》进行票据质押时应当正确理解的几个问题 我们在理解《票据法》有票据质押的规定时,应当正确以下几个问题: (1)票据质押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持票人取得的是一种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而不是直接取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中,质押人只是取得了票据质权,而并没有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法》所要求的票据质押背书中的记载“质押”字样应当理解为只要有表明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记载即可,而无须一定要机械地记载“质押”这两个字样才行,记载为“出质”、“担保”等包含有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词句/语句也是可以的。 (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出质人在票据上完成了背书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时,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应视为一般转让背书而非质押背书。 (4)背书人只在票据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进行背书签章时,不构成《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质押,因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5)根据《票据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时,质押行为无效。


相关内容

  • 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_法学荟萃_
  •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理论认为,票据质押[1]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为质押客体,通过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而做成的背书.{1} (P159)我国<担保法>.<票据法>和<物权法>均对票据质押作了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票据质押 ...

  •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基准利率的选择
  •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培育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在中国人民银行倡导下,中国自2007年1月4日起正式推出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但是,市场对其产生的必要性.重要性缺乏认识,且尚存疑虑.本文主要从相关性这一基本属性出发,考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的基准利率地位.在实证 ...

  • 商业信贷期末考试重点
  • 信贷考试复习重点 1. 银行信贷管理 信贷作为经济范畴,在经济理论上有三种互相联系而范围宽窄不同的定义: 信贷即信用,亦即借贷行为,属于宽范围: 指银行信用,亦即银行存贷款等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 指银行贷款,专指以银行为主体的货币资金贷放行为. 银行经营管理是以研究银行自身资产负债配置的" ...

  • 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解读 --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_法学荟萃_
  • 在世界范围内,利用应收账款担保借款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在我国,这种融资方式也已被金融实践所采用,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立法上的规定尚付诸阙如.为了使其在实践中的运作有法可循,我国物权法草案在最近的两次审议稿中于"权利质权"一节中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这将对 ...

  • 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选择题)
  • 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题库(不定向选择题) 1.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监督对象包括(BC).(银监法第2条) A 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地商业银行 B 在我国境内设立地金融租赁公司 C 在我国境内设立地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D 在我国香港.澳门设立地金融机构 2.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

  • 中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 中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院 系:经济管理学院 专 业 班:xxxx 姓 名:xxx 学 号:xxxx 指导教师:韩 颖 2013年5月 中国汽车金融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Pres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Auto Finance Industry D ...

  • 常见金融专业名词解释
  • 1. 金融增加值:金融业增加值是金融业从事金融中介服务及相关金融附属活动而新创造的价值,是一定时期内金融业生产经营活动最终成果的反映.我国现行的金融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金融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其中,劳动者报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 ...

  • 应收账款创新案例
  • 应收账款创新成功案例  中集集团的应收账款证券化管理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于2000年3月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项协议的有效期限为3年,规定在3年内,凡是由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 ...

  • 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 作者:王小能 中国法学 1999年04期 一.票据背书和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含义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法律要求的事项并签章,然后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依背书的目的,理论上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非转让背书又根据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