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李明建

(宿迁学院基础部,  江苏宿迁 223800)

3

摘 要:我国的婚姻法律还没有直接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婚姻法

对这一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包括因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因家庭较高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而人身专属性的行为、风险较大行为、关键词:日常家事代理; 范围; 界定中图分类号:D92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7)   的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发生, , 。

, , 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二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范围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为代理人的权利。具体地说“, 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 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

[2]任”。

所谓日常家事“, 通常指食、衣、住、行、育、乐及医疗等一

[3]

切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事项及因此所生之法律行为”, 具体是指家庭共同生活中的衣食购物、医疗保健、娱乐休闲、教育培训、赡养老人、养育子女、雇请佣工等事项。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 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史尚宽先生都认为是法定代理; 大陆杨大文先生认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 不属于法定代理也不属于委托代理, 笔者同意杨先生观点) 。我们知道代理活动中的代理权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依据,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一定的民事行为。日常家事代理作为特殊形式的代理权, 也要有一定的权限范围的限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必须以日常家庭生活必要为条件。“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具体适用范围, 应从人的需要入手进行分析。因为无论人们所处的区域、风俗习惯、身份、地位、收入和兴趣如何, 其基本的需

[4]

求是一致的”。日常家事代理是为了维护和实现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活动, 其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 因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主要是指为维持家庭及家庭成员正常生活运转而进行的事务代理, 具体指一个家庭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基本生活开支。

第二, 因家庭较高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主要是指为维持家庭及家庭成员在基本生活之外的家庭的保健、娱乐、医疗

、雇工等的家事代理。

第三, 因家庭适当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即为家

一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问题的提出

我国1950、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未规定配偶的日常家事代理权。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其内在的立法涵义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性质, 而非配偶权意义上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7条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者认为这只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 间接肯定了夫妻在日常生活范围内对其共同财产有相互代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据这一条, 无论一方以自己还是配偶的名义借款, 都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因此这种情形的效果和日常家事代理是一样的, 我们可以将其推定为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

在这两个司法解释中, 我们也只是看到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影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日常家事非常繁琐, 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关系密切, 赋予夫妻日常家事决定权, 可以扩张夫妻的意思自治能力, 方便社会经济交往。同时由于夫妻对一方做出的财产决定负连带责任, 所以对第三人来

[1](P199)

说也是公平的”。许多国家地区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魁北克、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民法典中都有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条款。所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3收稿日期:20061113

作者简介:李明建(1982-) , 男, 江苏沭阳人, 宿迁学院基础部思想政治教研室助教,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思想

民商法。

58长沙大学学报                 2007年1月

 

按揭可长达30年, 在这期间夫妻身份可能发生变化, 而一旦

夫妻身份消失, 连带责任也就无从适用, 故实践中一般以申请者为责任人, 同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如以夫妻一方为担保人, 适用有关民事担保的规定, 这样即使夫妻身份发生变化, 其担保责任仍然存在[5]。

处置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价值较大的动产及不动产的行为。因为这种处置行为本身就是对家庭生活重大事项的决定, 因此有的虽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 但属于重大事项的处理决定就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 比如商品房、汽车等贵重物品的买卖以及奢侈品的消费等, 这些都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也关系到对对方的尊重问题[6]。

第四, 其他事项

对家庭生活有很大影响, 、; , 但该约定以、超越代理权的行为的后果也要。“其后果是配偶另一方可以对抗第三人, 不产生连带责任。当然还要注意可以以第三人是否善意为标准决定是否产生连带责任”。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确立将会方便夫妻生活、促进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随着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相信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制度能够完美地融入到我国的婚姻法中, 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参考文献:

[1]巫昌祯. 婚姻家庭法新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史浩明.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J].政治与法律,2005, (3) :47.[3]白话六法:民法———亲属继承[M ].北京:书泉出版社,2003. [4][5]杨晋玲. 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探析[J].现代法学,2001, (2) :

1502151.

[6]陈娟.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5,

(3) :61.

庭和个人发展需要的家事代理, 这主要涉及家庭成员的学

习、深造以及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向亲友进行一定的财产赠与及接受馈赠等。

第四, 其他事项。即指如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事务、家庭财产维修等因家庭成员明确约定可以适用日常代理的事项。

三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排除事项

为了防止对夫妻日常家事的任意扩大解释, 需要对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况做出除外性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排除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 人身专属行为送养、收养子女。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 送养子女须由生父母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除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和受遗赠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清醒的状态下自主做出, 由他人() 无效。同样, 出, , 如出, 电视台预约的文艺演出, 教学科研机构预约的演讲、报告等。所有这些合同行为必须由本人履行, 这是各国法律的通例, 是不可能因与被预约方为夫妻关系就当然享有代为履行权的。

第二, 风险较大行为

股票交易行为。即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票投资, 也只能由票证记载者为交易人和责任者,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进行交易时, 适用委托代理的规定, 必须有另一方的明确授权。

用家庭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若经营活动存在风险, 也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畴。

第三, 与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相关的部分行为

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在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分期付款交易中, 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可保障这一交易形式的安全, 但因付款期限一般较长, 如住房

(责任编校:简姿亚)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之界定

李明建

(宿迁学院基础部,  江苏宿迁 223800)

3

摘 要:我国的婚姻法律还没有直接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婚姻法

对这一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包括因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因家庭较高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而人身专属性的行为、风险较大行为、关键词:日常家事代理; 范围; 界定中图分类号:D92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7)   的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发生, , 。

, , 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二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范围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为代理人的权利。具体地说“, 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 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

[2]任”。

所谓日常家事“, 通常指食、衣、住、行、育、乐及医疗等一

[3]

切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事项及因此所生之法律行为”, 具体是指家庭共同生活中的衣食购物、医疗保健、娱乐休闲、教育培训、赡养老人、养育子女、雇请佣工等事项。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 法国、德国、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史尚宽先生都认为是法定代理; 大陆杨大文先生认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 不属于法定代理也不属于委托代理, 笔者同意杨先生观点) 。我们知道代理活动中的代理权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依据,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一定的民事行为。日常家事代理作为特殊形式的代理权, 也要有一定的权限范围的限制。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必须以日常家庭生活必要为条件。“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具体适用范围, 应从人的需要入手进行分析。因为无论人们所处的区域、风俗习惯、身份、地位、收入和兴趣如何, 其基本的需

[4]

求是一致的”。日常家事代理是为了维护和实现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活动, 其范围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 因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主要是指为维持家庭及家庭成员正常生活运转而进行的事务代理, 具体指一个家庭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基本生活开支。

第二, 因家庭较高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主要是指为维持家庭及家庭成员在基本生活之外的家庭的保健、娱乐、医疗

、雇工等的家事代理。

第三, 因家庭适当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家事代理。即为家

一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问题的提出

我国1950、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未规定配偶的日常家事代理权。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其内在的立法涵义是指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性质, 而非配偶权意义上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7条第二款“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者认为这只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 间接肯定了夫妻在日常生活范围内对其共同财产有相互代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据这一条, 无论一方以自己还是配偶的名义借款, 都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因此这种情形的效果和日常家事代理是一样的, 我们可以将其推定为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

在这两个司法解释中, 我们也只是看到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影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日常家事非常繁琐, 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关系密切, 赋予夫妻日常家事决定权, 可以扩张夫妻的意思自治能力, 方便社会经济交往。同时由于夫妻对一方做出的财产决定负连带责任, 所以对第三人来

[1](P199)

说也是公平的”。许多国家地区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魁北克、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民法典中都有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条款。所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3收稿日期:20061113

作者简介:李明建(1982-) , 男, 江苏沭阳人, 宿迁学院基础部思想政治教研室助教,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思想

民商法。

58长沙大学学报                 2007年1月

 

按揭可长达30年, 在这期间夫妻身份可能发生变化, 而一旦

夫妻身份消失, 连带责任也就无从适用, 故实践中一般以申请者为责任人, 同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如以夫妻一方为担保人, 适用有关民事担保的规定, 这样即使夫妻身份发生变化, 其担保责任仍然存在[5]。

处置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价值较大的动产及不动产的行为。因为这种处置行为本身就是对家庭生活重大事项的决定, 因此有的虽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 但属于重大事项的处理决定就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 比如商品房、汽车等贵重物品的买卖以及奢侈品的消费等, 这些都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也关系到对对方的尊重问题[6]。

第四, 其他事项

对家庭生活有很大影响, 、; , 但该约定以、超越代理权的行为的后果也要。“其后果是配偶另一方可以对抗第三人, 不产生连带责任。当然还要注意可以以第三人是否善意为标准决定是否产生连带责任”。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确立将会方便夫妻生活、促进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随着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相信日常家事代理权这一制度能够完美地融入到我国的婚姻法中, 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参考文献:

[1]巫昌祯. 婚姻家庭法新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史浩明. 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J].政治与法律,2005, (3) :47.[3]白话六法:民法———亲属继承[M ].北京:书泉出版社,2003. [4][5]杨晋玲. 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探析[J].现代法学,2001, (2) :

1502151.

[6]陈娟. 论日常家事代理权[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5,

(3) :61.

庭和个人发展需要的家事代理, 这主要涉及家庭成员的学

习、深造以及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向亲友进行一定的财产赠与及接受馈赠等。

第四, 其他事项。即指如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事务、家庭财产维修等因家庭成员明确约定可以适用日常代理的事项。

三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排除事项

为了防止对夫妻日常家事的任意扩大解释, 需要对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况做出除外性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排除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 人身专属行为送养、收养子女。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 送养子女须由生父母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除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和受遗赠等。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清醒的状态下自主做出, 由他人() 无效。同样, 出, , 如出, 电视台预约的文艺演出, 教学科研机构预约的演讲、报告等。所有这些合同行为必须由本人履行, 这是各国法律的通例, 是不可能因与被预约方为夫妻关系就当然享有代为履行权的。

第二, 风险较大行为

股票交易行为。即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票投资, 也只能由票证记载者为交易人和责任者, 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进行交易时, 适用委托代理的规定, 必须有另一方的明确授权。

用家庭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若经营活动存在风险, 也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畴。

第三, 与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相关的部分行为

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在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分期付款交易中, 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可保障这一交易形式的安全, 但因付款期限一般较长, 如住房

(责任编校:简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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