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穗府〔2011〕9号

  为加强对本市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核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注册登记并核发牌证。符合《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每人只能申领并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不符合《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为严格查处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非法上道路行驶及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各加油站停止给摩托车、无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油。各加油站或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三、对在本市非法生产、销售或擅自拼改装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驾驶摩托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一)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证”(即残疾人证、行驶证、身份证)不全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号牌的;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车辆存在被盗抢嫌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车辆的情形。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市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不予发还,依法予以处理;

  (二)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事人应当在30日

内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予发还;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罚款。

  七、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严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驾驶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站、专业市场、地铁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强行揽客,不听劝阻,或者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九、凡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非法拦路造成交通拥堵的,或在加油站寻衅滋事,妨碍加油站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穗府〔2011〕9号

  为加强对本市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核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注册登记并核发牌证。符合《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每人只能申领并注册登记1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不符合《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核发牌证,并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为严格查处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非法上道路行驶及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各加油站停止给摩托车、无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油。各加油站或加油站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追究责任。

  三、对在本市非法生产、销售或擅自拼改装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驾驶摩托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

  (一)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证”(即残疾人证、行驶证、身份证)不全的;

  (三)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号牌的;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车辆存在被盗抢嫌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车辆的情形。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市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不予发还,依法予以处理;

  (二)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事人应当在30日

内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予发还;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营运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罚款。

  七、严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严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驾驶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站、专业市场、地铁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强行揽客,不听劝阻,或者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九、凡聚众扰乱机关单位秩序、非法拦路造成交通拥堵的,或在加油站寻衅滋事,妨碍加油站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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