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对困难职工的关爱,确实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规范帮扶救助行为,把“面心实”活动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救助是对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及时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的行为。
第三条 帮扶救助坚持“扶危济困、救急济难、拾漏补缺,雪中送炭”的原则,坚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推动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自觉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帮扶救助主要采取节日送温暖、金秋助学、日常救助和“一帮一”结对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帮扶救助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会应履行好“第一知情人”、“第一责任人”、“第一帮扶人”的职责,做到不让一名困难职工生活没有着落,不让一名困难职工患病得不到及时治疗,不让一名困难职工子女辍学。
第六条 工会应建立帮扶救助机制,时刻把职工的要求和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急职工所急,谋职工所求、办职工所需,了解掌握职工最现实、最直接、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协调、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二章 贫特困职工与贫特困职工档案管理
第七条 贫特困职工档案是帮扶救助的重要依据。依据“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贫特困职工档案,保证数据完整齐备、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包括从事其它有报酬劳动和物产租赁等收入接近于(或高于)长治市最低生活标准10%以内或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因患医保所列9种重大疾病及遭受意外灾害等支出超过(或接近于)本人年收入90%以上的属于特困职工。
第九条 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包括从事其它有报酬劳动和物产租赁等收入高于长治市最低生活标准25%以内或家庭成员因患医保所列9种重大疾病及遭受意外灾害等支出达到本人年收入75%以上的属于贫困职工。
第十条 贫特困职工档案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一)分工会负责收集、审核、上报本单位的困难职工状况,建立本单位困难职工档案,并实施日常管理;
(二)公司工会根据分工会上报情况建立公司级困难职工档案,并登录全国帮扶网实施统一管理;
(三)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列入贫特困职工档案进行管理。对已脱困的职工家庭,各分工会要及时上报公司工会审核备案。对新增加的贫特困职工,由各分工会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要求报工会审核后,列入公司贫特困职工档案。
第十一条 申报贫特困职工程序:
(一)个人提出困难申请,写明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困难状况、困难原因,并附相关证明;
(二)经分工会审核后,填写贫特困职工情况摸底登记表;
(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上报公司工会审核、救助。
第三章 送温暖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实施送温暖工程,认真做好帮扶救助工作,给困
难职工以经济上的必要支持,最大限度改变困难职工的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节日送温暖时间一般是在元旦、春节之间和中秋、国庆前夕。
第十四条 送温暖救助范围:
(一)被列入公司贫特困职工的;
(二)领取低保但未列为贫特困职工的;
(三)家庭遭遇意外灾害,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
(四)单亲女职工一人养育孩子且生活困难的;
(五)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十五条 送温暖救助程序:
(一)困难职工本人提出困难救济申请,申请应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困难原因、困难状况等内容,交所在单位分工会;
(二)分工会召开工会委员会,对申请救济的困难申请进行充分讨论、审查,提出是否救济的意见和额度;
(三)对不同意救济的困难申请,分工会要向申请人讲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对同意救济的申请,要发放困难职工申请救济表,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后,由分工会统一签署意见交公司工会审查;
(五)公司工会召开相关会议,根据申请人的困难程度,按照特困职工、贫困职工和困难职工三个层次确定救济额度,报工会主席签批后原则上按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对职工日常发生的困难,公司工会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依据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应积极做好日常送温暖工作。
第四章 金秋助学
第十七条 金秋助学是解决困难职工子女上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帮助困难职工子女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
第十八条 金秋助学活动每年安排在的八月份进行。
第十九条 金秋助学的对象:
(一)被国家教育部认定的一、二本科院校和专科学校录取的公司职工子女;
(二)考入高中的贫特困户职工子女。
第二十条 金秋助学的范围: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略低或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5%的职工子女;
(二)虽然家庭人均年收入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但因遭遇突发性意外灾难造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家庭人均年收入略低或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职工子女;
(三)虽然家庭人均年收入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00元),但因家庭主要成员患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且家庭人均年收入略低或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5%的公司职工子女;
(四)丈夫病故的单亲女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略低或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的和离异单亲女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略低或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0%的公司职工子女;
(五)其他特殊困难的职工子女;
(六)略低或略高于应控制在规定比例的5%以内,具体视救助时的年度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金秋助学程序:
(一)提出救助申请,写明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录取或就读学校,连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统一交子女家长所在单位分工会;
(二)召开分工会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救助意见,张榜公示职工监督,申请人填写金秋助学申请表;
(三)分工会统一将本人救助申请、金秋助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交公司工会审查;
(四)公司工会召开相关会议提出救助意见,提请工会主席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虽属金秋助学对象,但没有划定在第二十条规定范围的职工子女和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子女不予救助。
第二十三条 非贫特困职工家庭的子女原则上不进行二次救助。 第二十四条 属于金秋助学范围的困难职工子女,因在校期间申请助学金,需提供困难职工证明材料的,由公司工会负责出具证明。
第五章 日常救助及结对子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主动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呼声,及时了解职工的不同诉求和困难,积极做好日常救助工作,依靠群体的力量和组织的力量,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二十六条 日常救助是把替职工分忧解难的工作做到平时,针对职工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困难,随时随地给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日常救助的范围:
(一)生活中遇到临时困难靠个人力量无法解决、需要及时给予帮助的;
(二)家庭中遭受不可抗拒的突发性天灾人祸的;
(三)家庭成员因病去世的;
(四)患重大疾病开支数额较大、一时无力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 日常救助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工会签署意见,公司工会审查核实,报请工会主席签批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结对子活动是针对特别困难的职工,安排相关领导进行“点对点”、“一对一”帮扶,帮助他们出谋划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条 公司领导与特困职工结对子帮扶由公司工会负责,各单位领导与贫困职工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贫特困职工结对子领导应从观念上促其转变,从精神上给予安慰,从政策上协调落实,从困难上主动解忧,从就业上寻找出路。
第三十二条 结对子活动应创造条件,实现由“输血型”送钱、送物向“造血型”送知识、送岗位、送技能转化,努力帮助贫特困职工从根本上尽快脱贫。
第六章 帮扶资金
第三十三条 帮扶资金是帮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的经济保障,秉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和以无难我助人、有难人助我的理念,
第三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筹集:
(一)困难职工救济的行政专项拨款;
(二)工会经费中的部分资金;
(三)职工的各种捐助资金;
(四)上级工会的专项拨款;
(五)帮扶资金的利息。
第三十五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
(一)帮扶资金为专用款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外借、转贷和挪作它用;
(二)帮扶资金建立专项账目,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对不符合财务手续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支付;
(三)帮扶资金必须经工会主席审批签字才能支出。
第三十六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标准为:困难劳模每次救助500~1000元;特困户每次救助500元~800元;贫困户每次救助300元~500元;患大病住院职工每次救助500元~3000元;困难职工子女助学每次救助1000元~3000元;临时困难户每次救助200元~500元;特殊困难或意外事项每次救助3000元。
第三十七条 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困难职工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由分工会审核并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公司工会;
(二)公司工会通过审查、汇总,提出累计使用额度;
(三)公司工会报请工会主席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对困难职工的关爱,确实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规范帮扶救助行为,把“面心实”活动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救助是对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及时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的行为。
第三条 帮扶救助坚持“扶危济困、救急济难、拾漏补缺,雪中送炭”的原则,坚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推动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自觉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帮扶救助主要采取节日送温暖、金秋助学、日常救助和“一帮一”结对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帮扶救助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会应履行好“第一知情人”、“第一责任人”、“第一帮扶人”的职责,做到不让一名困难职工生活没有着落,不让一名困难职工患病得不到及时治疗,不让一名困难职工子女辍学。
第六条 工会应建立帮扶救助机制,时刻把职工的要求和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急职工所急,谋职工所求、办职工所需,了解掌握职工最现实、最直接、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协调、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第二章 贫特困职工与贫特困职工档案管理
第七条 贫特困职工档案是帮扶救助的重要依据。依据“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贫特困职工档案,保证数据完整齐备、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包括从事其它有报酬劳动和物产租赁等收入接近于(或高于)长治市最低生活标准10%以内或职工本人和家庭成员因患医保所列9种重大疾病及遭受意外灾害等支出超过(或接近于)本人年收入90%以上的属于特困职工。
第九条 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包括从事其它有报酬劳动和物产租赁等收入高于长治市最低生活标准25%以内或家庭成员因患医保所列9种重大疾病及遭受意外灾害等支出达到本人年收入75%以上的属于贫困职工。
第十条 贫特困职工档案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一)分工会负责收集、审核、上报本单位的困难职工状况,建立本单位困难职工档案,并实施日常管理;
(二)公司工会根据分工会上报情况建立公司级困难职工档案,并登录全国帮扶网实施统一管理;
(三)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列入贫特困职工档案进行管理。对已脱困的职工家庭,各分工会要及时上报公司工会审核备案。对新增加的贫特困职工,由各分工会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要求报工会审核后,列入公司贫特困职工档案。
第十一条 申报贫特困职工程序:
(一)个人提出困难申请,写明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困难状况、困难原因,并附相关证明;
(二)经分工会审核后,填写贫特困职工情况摸底登记表;
(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上报公司工会审核、救助。
第三章 送温暖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实施送温暖工程,认真做好帮扶救助工作,给困
难职工以经济上的必要支持,最大限度改变困难职工的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节日送温暖时间一般是在元旦、春节之间和中秋、国庆前夕。
第十四条 送温暖救助范围:
(一)被列入公司贫特困职工的;
(二)领取低保但未列为贫特困职工的;
(三)家庭遭遇意外灾害,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
(四)单亲女职工一人养育孩子且生活困难的;
(五)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十五条 送温暖救助程序:
(一)困难职工本人提出困难救济申请,申请应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困难原因、困难状况等内容,交所在单位分工会;
(二)分工会召开工会委员会,对申请救济的困难申请进行充分讨论、审查,提出是否救济的意见和额度;
(三)对不同意救济的困难申请,分工会要向申请人讲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对同意救济的申请,要发放困难职工申请救济表,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后,由分工会统一签署意见交公司工会审查;
(五)公司工会召开相关会议,根据申请人的困难程度,按照特困职工、贫困职工和困难职工三个层次确定救济额度,报工会主席签批后原则上按单位发放。
第十六条 对职工日常发生的困难,公司工会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依据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应积极做好日常送温暖工作。
第四章 金秋助学
第十七条 金秋助学是解决困难职工子女上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帮助困难职工子女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
第十八条 金秋助学活动每年安排在的八月份进行。
第十九条 金秋助学的对象:
(一)被国家教育部认定的一、二本科院校和专科学校录取的公司职工子女;
(二)考入高中的贫特困户职工子女。
第二十条 金秋助学的范围: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略低或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5%的职工子女;
(二)虽然家庭人均年收入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但因遭遇突发性意外灾难造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且家庭人均年收入略低或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职工子女;
(三)虽然家庭人均年收入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800元),但因家庭主要成员患危重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且家庭人均年收入略低或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5%的公司职工子女;
(四)丈夫病故的单亲女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略低或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的和离异单亲女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略低或略高于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0%的公司职工子女;
(五)其他特殊困难的职工子女;
(六)略低或略高于应控制在规定比例的5%以内,具体视救助时的年度情况而定。
第二十一条 金秋助学程序:
(一)提出救助申请,写明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录取或就读学校,连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统一交子女家长所在单位分工会;
(二)召开分工会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救助意见,张榜公示职工监督,申请人填写金秋助学申请表;
(三)分工会统一将本人救助申请、金秋助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交公司工会审查;
(四)公司工会召开相关会议提出救助意见,提请工会主席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虽属金秋助学对象,但没有划定在第二十条规定范围的职工子女和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子女不予救助。
第二十三条 非贫特困职工家庭的子女原则上不进行二次救助。 第二十四条 属于金秋助学范围的困难职工子女,因在校期间申请助学金,需提供困难职工证明材料的,由公司工会负责出具证明。
第五章 日常救助及结对子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主动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呼声,及时了解职工的不同诉求和困难,积极做好日常救助工作,依靠群体的力量和组织的力量,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二十六条 日常救助是把替职工分忧解难的工作做到平时,针对职工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困难,随时随地给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日常救助的范围:
(一)生活中遇到临时困难靠个人力量无法解决、需要及时给予帮助的;
(二)家庭中遭受不可抗拒的突发性天灾人祸的;
(三)家庭成员因病去世的;
(四)患重大疾病开支数额较大、一时无力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 日常救助由本人提出申请,分工会签署意见,公司工会审查核实,报请工会主席签批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结对子活动是针对特别困难的职工,安排相关领导进行“点对点”、“一对一”帮扶,帮助他们出谋划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条 公司领导与特困职工结对子帮扶由公司工会负责,各单位领导与贫困职工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贫特困职工结对子领导应从观念上促其转变,从精神上给予安慰,从政策上协调落实,从困难上主动解忧,从就业上寻找出路。
第三十二条 结对子活动应创造条件,实现由“输血型”送钱、送物向“造血型”送知识、送岗位、送技能转化,努力帮助贫特困职工从根本上尽快脱贫。
第六章 帮扶资金
第三十三条 帮扶资金是帮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的经济保障,秉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和以无难我助人、有难人助我的理念,
第三十四条 帮扶资金的筹集:
(一)困难职工救济的行政专项拨款;
(二)工会经费中的部分资金;
(三)职工的各种捐助资金;
(四)上级工会的专项拨款;
(五)帮扶资金的利息。
第三十五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
(一)帮扶资金为专用款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外借、转贷和挪作它用;
(二)帮扶资金建立专项账目,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对不符合财务手续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支付;
(三)帮扶资金必须经工会主席审批签字才能支出。
第三十六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标准为:困难劳模每次救助500~1000元;特困户每次救助500元~800元;贫困户每次救助300元~500元;患大病住院职工每次救助500元~3000元;困难职工子女助学每次救助1000元~3000元;临时困难户每次救助200元~500元;特殊困难或意外事项每次救助3000元。
第三十七条 帮扶资金审批程序:
(一)困难职工填写困难帮扶申请表,由分工会审核并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公司工会;
(二)公司工会通过审查、汇总,提出累计使用额度;
(三)公司工会报请工会主席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