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犯罪的本质
作者:王思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
摘 要 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中法益侵害说占据着主要地位,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为了能获得一个较为全面的对诸多犯罪现象予以解释的学说,故而尝试着用比较的方法从中看到一些新的启示,这里所要讨论的刑事犯罪主要是以民事不法作为参照。在各种当前主流学说中择取优者而并加以改造而获得一个较为完备的学说。
关键词 犯罪的本质 社会相当性理论 比较视野
作者简介:王思远,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12-02
一、关于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分界的困惑
很多时候,我们对于部门法的讨论都只是限于其内部。当然,这种以其专门理论解决专门问题是由其专业性造成的,但这也经常会出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尴尬局面,使得理论研究限于封闭而造成的困顿,由此跨学科跨体系的比较研究就为此开辟了一条新道路,注入了新鲜血液,使得单一学科的研究由于其他学科的介入而丰富了起来。同样,我们这里在研究刑法的犯罪本质问题上,也可尝试着通过其他部门法的比较视野重新予以观照,以期获得更为有意义的新的不同启示。而本文就采取以民法为参照来重新尝试对刑法犯罪的分析。
众所周知,在我们的现代法治体系下,刑法与民法早已随着公法与私法的分化而相分离。但我们也知道,在古代时期世界各地的法的制定都经历了一段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阶段。“古代社会的刑法不是犯罪法而是不法行为法,或是用英国的术语,就是侵权行为法”。这时损害所造成的只被认定为个人的损失而不是具有集体属性的国家或社会的损失,而这时国家的官吏也只居中作为一个私人仲裁者的角色,这里的犯罪尚还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只不过算是比较严重的一种而已。刑法概念真正开始明确起来是在国家或社会团体自身收到了损害尤其是当它感到某种直接且严重作用于私人利益的侵权行为破坏了社会团体共同生活秩序,此时“国家就不再是以超然的姿态游离于损害之外,摒弃了仲裁者的身份,直接成为当事人一方主动干预纠纷”。换句话来说,同样是侵犯个人,如果只是轻微伤害则属于民事侵权,但若果是严重的伤害到了人身以致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了威胁的时候,就属于刑事犯罪。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析犯罪的本质
作者:王思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
摘 要 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中法益侵害说占据着主要地位,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为了能获得一个较为全面的对诸多犯罪现象予以解释的学说,故而尝试着用比较的方法从中看到一些新的启示,这里所要讨论的刑事犯罪主要是以民事不法作为参照。在各种当前主流学说中择取优者而并加以改造而获得一个较为完备的学说。
关键词 犯罪的本质 社会相当性理论 比较视野
作者简介:王思远,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12-02
一、关于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分界的困惑
很多时候,我们对于部门法的讨论都只是限于其内部。当然,这种以其专门理论解决专门问题是由其专业性造成的,但这也经常会出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尴尬局面,使得理论研究限于封闭而造成的困顿,由此跨学科跨体系的比较研究就为此开辟了一条新道路,注入了新鲜血液,使得单一学科的研究由于其他学科的介入而丰富了起来。同样,我们这里在研究刑法的犯罪本质问题上,也可尝试着通过其他部门法的比较视野重新予以观照,以期获得更为有意义的新的不同启示。而本文就采取以民法为参照来重新尝试对刑法犯罪的分析。
众所周知,在我们的现代法治体系下,刑法与民法早已随着公法与私法的分化而相分离。但我们也知道,在古代时期世界各地的法的制定都经历了一段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阶段。“古代社会的刑法不是犯罪法而是不法行为法,或是用英国的术语,就是侵权行为法”。这时损害所造成的只被认定为个人的损失而不是具有集体属性的国家或社会的损失,而这时国家的官吏也只居中作为一个私人仲裁者的角色,这里的犯罪尚还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只不过算是比较严重的一种而已。刑法概念真正开始明确起来是在国家或社会团体自身收到了损害尤其是当它感到某种直接且严重作用于私人利益的侵权行为破坏了社会团体共同生活秩序,此时“国家就不再是以超然的姿态游离于损害之外,摒弃了仲裁者的身份,直接成为当事人一方主动干预纠纷”。换句话来说,同样是侵犯个人,如果只是轻微伤害则属于民事侵权,但若果是严重的伤害到了人身以致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了威胁的时候,就属于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