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2008年12月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根据总局的试行办法,该局也制订了“一案双查两报告”工作实施方案。今年3-6月,纪检监察部门对5个税务案件进行了一案双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该局一案双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思考。近年来该局虽然结合税务稽查和征收管理双向互动管理办法的推行,在深入落实税务“一案双查两报告”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和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新形势下一案双查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再用老套路、老办法去解决,应当创新思路,采取新的对策,现提出几点初浅的建议。
一、税务一案双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一案双查”即是对同一涉税案件稽查局与监察室根据不同目的进行的双重检查方法。稽查局要外查纳税人偷、漏、骗税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监察室主要是内查以往稽查、征收管理工作的漏洞,即查税收征管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中,是否存在不作为和不当作为,以及违纪违规问题。对核查中查实的问题,对所属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做出相应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稽查和监察往往协调不太好,稽查部门在查处偷漏税案件时,只查偷漏税部分,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的责任,对干部的责任问题不重视。实际上有的案件的形成,不单纯是纳税人的责任,而与税务机关疏于管理以及税务人员为税不廉、违规执法有一定的联系。在涉税案件查处方面往往存在着“外严内宽”甚至查外不查内的现象,对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方面的检查多,要求严,而对案件所反映出来的税务部门疏于管理和税务人员为税不廉、违规执法等方面的分析少,反映少,致使案件的查处“外严内松”,税务内部机构、内部人员的问题未能及时的解决和处理,未充分发挥监察工作的内部监督职能。今年上半年稽查局实施稽查案件有39件,案源都是通过电脑选案,没有一件是举报案件,也没有一件案件按规定程序提报局级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及时介入检查。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稽查部门少数干部对一案双查工作的认识不够统一;二是一案双查工作的机制、制度尚不完善;三是一案双查工作的“合力”未能形成。
(二)税务违法违纪案件出现新特点,税企互涉案件呈扩大趋势,使一案双查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基层国税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国税收入。几乎所有的税收管理和执法人员都有一定的权力,在执法过程中,稍不注意,就可能产生执法偏差,再加上监督措施不到位和思想防线自我放松,就会走上犯罪道路。虽然,我们在廉政建设方面下了很大的力气,也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但是,仍有个别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遵纪守法意识淡薄,“吃、拿、卡、要、报、借”,收“人情税”、“关系税”等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在税收执法中,个别基层干部执法不到位,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失职渎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税务工作中随意执法和不按照规定程序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近几年来,税企互涉案件呈扩大趋势。有的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与企业不法分子沆瀣一气,大肆犯罪;有的利用手中的权力,到纳税企业投资入股,索取利益;还有的为了自身赚取好处,帮着纳税人钻国税制度的空子,与纳税人合谋,非法抵扣,侵吞国家税款。由于上述税务违法违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一案双查工作的任务更艰巨,形势更复杂。为进一步做好一案双查工作,我们应当认清当前的形势,创新地开展一案双查工作。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几点初浅的建议:
(一)统一认识、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要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稽查、监察、征管、税政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局内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一案双查两报告”的各项工作。为形成“一案双查”工作的合力,强化各环节人员的工作职责,实行检查人员首查负责制和案件上报分管领导负责制。对应查的项目不检查、检查的问题不透彻或发现的问题不报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信息传递、反馈机制。稽查部门与纪检监察、税政、征管等部门要做到信息共享,资料共用。市局“一案双查两报告”办公室不定期对稽查案卷进行抽查,发现稽查部门在查处纳税人偷骗税案件时有国税机关、国税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而未报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征管、计统、税源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的税源监管、数据分析与预警、征收管理等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的税负率等征管指标出现严重的异常,有确凿证据表明这些问题与相关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关,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损失的;对重大涉税案件、举报案件等有明显线索表明其中有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牵扯其中,存在徇私舞弊或者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对以上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局领导通报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税政法规部门以及稽查部门同时介入,并轨实施检查。
(三)加强稽查与监察部门协调。稽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侵权渎职、以税谋私及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对相关的违规违纪线索进行整理收集,应及时提报给局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查处。监察部门要从税收政策执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重点检查税务登记、年审认定、特行审核、申报入库等环节,看是否按时、按规定办理,是否存在不作为、缓作为的问题;检查行政处罚环节,看有没有滥用职权随意处罚和以税谋私等问题;检查纳税定额环节,看有没有“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等违纪问题;检查发票、票证环节,看有没有虚开等严重失职问题;检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环节,看有没有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纪问题。
(四)明确“一案双查”的工作重点。“一案双查”工作重在对涉税案件深入开展内查和外查,抓住案件线索,深究细研,认真梳理和汇总,及时报告,如实反映。由于内查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情况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便于抓住重点,有效开展工作,将“一案双查”工作中内查部分具体细化为四个方面:一是查征管环节出现的漏洞;二是违规执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三是失职渎职、为税不廉的线索;四是一些好的征管经验和做法。通过工作重点的细化,增强“一案双查”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五)建立资料管理制度。“一案双查两报告”资料中属于稽查方面的资料由稽查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国税机关、国税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资料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属于税收征管漏洞问题或税收执法方面问题的资料分别由征管或税政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同时抄报一份给“一案双查两报告”办公室。稽查、监察、征管、税政办案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查办案件,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十条禁令”,确保查处案件的真实、准确。
实施“一案双查两报告”制度既要保证国税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查处纳税人偷骗税的行为;又要内查税收执法、税务征管漏洞和国税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因此要全面分析发案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以查促管,以查促廉,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积极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我们要积极研究新形势下国税人员违法违纪的新特点,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税政、征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的配合,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有效预防国税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作者: 舒爱平 刘京蕾 湘乡市国税局)
为了加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密切税务稽查和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依纪查处征收管理和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2008年12月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根据总局的试行办法,该局也制订了“一案双查两报告”工作实施方案。今年3-6月,纪检监察部门对5个税务案件进行了一案双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该局一案双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思考。近年来该局虽然结合税务稽查和征收管理双向互动管理办法的推行,在深入落实税务“一案双查两报告”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和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新形势下一案双查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再用老套路、老办法去解决,应当创新思路,采取新的对策,现提出几点初浅的建议。
一、税务一案双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一案双查”即是对同一涉税案件稽查局与监察室根据不同目的进行的双重检查方法。稽查局要外查纳税人偷、漏、骗税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监察室主要是内查以往稽查、征收管理工作的漏洞,即查税收征管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中,是否存在不作为和不当作为,以及违纪违规问题。对核查中查实的问题,对所属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做出相应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稽查和监察往往协调不太好,稽查部门在查处偷漏税案件时,只查偷漏税部分,主要是针对纳税人的责任,对干部的责任问题不重视。实际上有的案件的形成,不单纯是纳税人的责任,而与税务机关疏于管理以及税务人员为税不廉、违规执法有一定的联系。在涉税案件查处方面往往存在着“外严内宽”甚至查外不查内的现象,对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方面的检查多,要求严,而对案件所反映出来的税务部门疏于管理和税务人员为税不廉、违规执法等方面的分析少,反映少,致使案件的查处“外严内松”,税务内部机构、内部人员的问题未能及时的解决和处理,未充分发挥监察工作的内部监督职能。今年上半年稽查局实施稽查案件有39件,案源都是通过电脑选案,没有一件是举报案件,也没有一件案件按规定程序提报局级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及时介入检查。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稽查部门少数干部对一案双查工作的认识不够统一;二是一案双查工作的机制、制度尚不完善;三是一案双查工作的“合力”未能形成。
(二)税务违法违纪案件出现新特点,税企互涉案件呈扩大趋势,使一案双查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基层国税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国税收入。几乎所有的税收管理和执法人员都有一定的权力,在执法过程中,稍不注意,就可能产生执法偏差,再加上监督措施不到位和思想防线自我放松,就会走上犯罪道路。虽然,我们在廉政建设方面下了很大的力气,也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但是,仍有个别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遵纪守法意识淡薄,“吃、拿、卡、要、报、借”,收“人情税”、“关系税”等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在税收执法中,个别基层干部执法不到位,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失职渎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税务工作中随意执法和不按照规定程序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近几年来,税企互涉案件呈扩大趋势。有的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与企业不法分子沆瀣一气,大肆犯罪;有的利用手中的权力,到纳税企业投资入股,索取利益;还有的为了自身赚取好处,帮着纳税人钻国税制度的空子,与纳税人合谋,非法抵扣,侵吞国家税款。由于上述税务违法违纪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一案双查工作的任务更艰巨,形势更复杂。为进一步做好一案双查工作,我们应当认清当前的形势,创新地开展一案双查工作。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几点初浅的建议:
(一)统一认识、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要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稽查、监察、征管、税政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形成案件查办的合力。局内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一案双查两报告”的各项工作。为形成“一案双查”工作的合力,强化各环节人员的工作职责,实行检查人员首查负责制和案件上报分管领导负责制。对应查的项目不检查、检查的问题不透彻或发现的问题不报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信息传递、反馈机制。稽查部门与纪检监察、税政、征管等部门要做到信息共享,资料共用。市局“一案双查两报告”办公室不定期对稽查案卷进行抽查,发现稽查部门在查处纳税人偷骗税案件时有国税机关、国税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而未报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征管、计统、税源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的税源监管、数据分析与预警、征收管理等过程中如果发现纳税人的税负率等征管指标出现严重的异常,有确凿证据表明这些问题与相关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关,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损失的;对重大涉税案件、举报案件等有明显线索表明其中有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牵扯其中,存在徇私舞弊或者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对以上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局领导通报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税政法规部门以及稽查部门同时介入,并轨实施检查。
(三)加强稽查与监察部门协调。稽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侵权渎职、以税谋私及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对相关的违规违纪线索进行整理收集,应及时提报给局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介入查处。监察部门要从税收政策执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重点检查税务登记、年审认定、特行审核、申报入库等环节,看是否按时、按规定办理,是否存在不作为、缓作为的问题;检查行政处罚环节,看有没有滥用职权随意处罚和以税谋私等问题;检查纳税定额环节,看有没有“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等违纪问题;检查发票、票证环节,看有没有虚开等严重失职问题;检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环节,看有没有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纪问题。
(四)明确“一案双查”的工作重点。“一案双查”工作重在对涉税案件深入开展内查和外查,抓住案件线索,深究细研,认真梳理和汇总,及时报告,如实反映。由于内查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情况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便于抓住重点,有效开展工作,将“一案双查”工作中内查部分具体细化为四个方面:一是查征管环节出现的漏洞;二是违规执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三是失职渎职、为税不廉的线索;四是一些好的征管经验和做法。通过工作重点的细化,增强“一案双查”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五)建立资料管理制度。“一案双查两报告”资料中属于稽查方面的资料由稽查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国税机关、国税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资料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属于税收征管漏洞问题或税收执法方面问题的资料分别由征管或税政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同时抄报一份给“一案双查两报告”办公室。稽查、监察、征管、税政办案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查办案件,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十条禁令”,确保查处案件的真实、准确。
实施“一案双查两报告”制度既要保证国税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查处纳税人偷骗税的行为;又要内查税收执法、税务征管漏洞和国税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因此要全面分析发案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税收管理、堵塞漏洞,以查促管,以查促廉,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积极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我们要积极研究新形势下国税人员违法违纪的新特点,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税政、征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的配合,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有效预防国税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作者: 舒爱平 刘京蕾 湘乡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