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人代 民大表 会 务常委 员会 公报
。 。
·
全 国
人民 表代 会大 常委员 务会
关 于
准批 中《 华 民共人 和国和巴 基 斯 坦斯 伊兰 共 和国 睦 邻 友好合作条 约 》的 定
年 月决
通日
过第 十届 全 国 人民 代 大会 常 务表 委员 会 十第七 次 议会 定
和 国于 约 》
。
批决 准 国 务 院 总理 家温宝 代 表中华 民 共
人年
月
在 伊日斯 兰 堡签 的署《 中华 人 共民和 国和 基巴斯 坦 斯 伊 共 和兰国 邻 友 睦好 合作条
中 人 华 民 共和国 和巴 基斯 坦 伊斯 兰共 和 国睦
邻好 合友条作 约中
人华 共民和 国 和 巴 斯基坦 斯伊 共 和兰国 以
下 称
简“
缔双方约
”
第,
条
坚, 双信方 全 面加 强睦 邻 友 好 与互 利 合 符 作合两 国和
两 国人民 的 根 本利 益 界 和的 平
、
约 双缔方 根 据公 的认国 际法原 则 和 准
则本
,
有
于利地本区和世
着 平和 共 处五 项原 则 积极发 展 和巩固两 睦国邻 友好
、
定稳 和发 展
,
互利 合 作的略战 合作 伙 伴 系
关。
双。方 意保同
重 申二
三 年 两国 元 签 署 首的 《中巴 关于
持
定 期高 别 级略战 对话
双边 作合 发 方展向 的 联合 宣 言 》对深 化 边双关 具 有系重要 导 指 义意
,
第
二
条确
各 认自根 据《 联合 宪章 国和 》 其他 双 方 参 的加 国际 条 规 约定 所承 担的 义
,务
缔 双约方 遵循 领 土 和 国 界不 侵 犯可 的国际 法原则
,
严
格 遵 守两 国 间关有边 协 定界
,
并
决心 在
。
同有 必意要 在 业 已 在存的 传 统 好友合 作 关
系基础上,
两
国 边 境 地区 保 持 永久 和 平 和 世 友代好
进
步 一发展 两 国更 加紧 密 的 略 合战作
第伙巴
重方 申
,
条三,
伴关 系
,
兹
达成协 如 下议
世 界 上只 一有 中国个
华中人 民
,
共 和 国
政府代是 表 全 中 国的唯 一合 政 府
法
一湾台
全国 人 代民表大 会 常务 员委 会报 是公中 国 土 不领 可分 割 的一 部
分一大业
,
。·
方巴 持支中 统
国
业
、
科
技
、
空 间 术技
、
文通
、
、
财经、
、
能源
、
、平
和支持
中政 府 为 维 国 护国家 主权 和 土领完
,
利
核用
能、
自然资 源 开
投发
资关海
信 息
通
。 所整 作的 努力
国
”
反
对 台湾 当 局何任造
”
制“
个两中 ”
。
技术 及 信其他双 方感 兴 趣 的领 域 开展 合作
或
“
一
中一 台
的
图
谋
,
反
对、
“
台
湾独
立缔
约 双 方将在 高 等教育 领 域开 密展 切 合 作 缔 约双方 将 据根本 国法 和律双 方 共 同参 加的
国
际 条约的 规 定
,中重 方申 尊重巴 基 斯坦的 立独完 整间题
,
主 权
和领土
赞
并 赏 支 持巴基 斯 坦 邻与国和 平 决 所有
以解及 为 捍 卫国 家 主权
。、
保护 识 产权知。
,
包
括专
、利
商
,
领
土完 和 独整立
所标
、
著 作 权
及 他 有其关权
作 利 的 出一 切努
缔力 约双方 将 根 据 本 国 法 律和 国 际 条约 规
的第
四
条、
定
安全 和
,
,为
述上 作合 造创必 的要便利 条 件
。
约缔一 方 不 参 加任 损何 对害 方 主
,权
第缔约方 认双
为
,九
条
、
土领 完 整的 联盟 集或团 不采 任取何此 行 动类 包括 同 不 第三 国 结缔 此类 条约
。
扩大 方 双文 化
在、
教
育
、
缔约 媒方不一得 允许 、
体
、
体
育
旅游、
、
医疗 生卫
社会 保 障 方 面的交
第
三国 利 用 领 土其损 害 缔约 另 一 方的 国 家主 权
全 和 安领土 整完
。
流 对 增 进 两 人 民国的相 了互解 与 友 谊具 有重 要
意 义缔 约双 方 支持将 两国 各 界积 极 开 展 上 交 流述
。
。
缔 约。 一 方禁 止在本 国 领土上 成立损 缔 害 约另
一方主权
、
全安 和领土 完 整 的组织 或 机
第构
十
条
第
五
、条
缔约 方 将双在 遵 《联 守 国合宪 章的》宗 旨和 引渡 条
约
、
缔约 双方 将 根 据本 国律
协定
法、
毒
禁
原则 以 其及他认公的 国 际 法 则 的准 础基 上加强 两 国
在 联 合 及 国其他 国际 和 地 组区 织 的 作合。
其
双他边 协 定以 各及 自担 的 他 国其际 义承
,
义
务
,
双在边 和 多边 础 基上开 展合 作
打击恐 怖主、
第
十一 条
缔 约 双方 将 在国际 金 融 机 续构 开展合作
。、
、
分
裂 主 义 和 极 端 义主以及 有 组织 罪犯
。非法
经济 组 织继内
移
民和非 贩法 毒运品 和 武 器的 活动
第
六
缔 条约双方 将 在 现有 国际 组织 架框内 以 及 未 来 在可能 立成 组的织 框架 内的开 展 多边 经 合济 作。
缔 约
方将扩 双 大和加强军 事 和 安全 领域 的信 和 任合
作
,巩
固 缔约双 方的 全
安
十 第二 条本
条 不影 响约 缔约双 方 为 作 其他国 际 和 地区
条约 缔 约 国 相应条 约 下在 的 权 和利义 务 第对 三
。
第国
七
条
,
缔 双约方将根 据 各自承 担 的际 国义务 以 及本
国 行现律 法和法
规,
也针不
取采有 效 施措
, 保缔障约 一 。
方
法 人和 自然 人 在 缔约 另 方境 一内的 合 法 益权
第
三
条,
第
八
条
、
, 在缔约双 方 同 意 的情 况下
可 通
过制 订 议
定
缔 双 方将 在 平 约
等互 的基 础利上 在 经 贸农
书 形
式 对 本 条约 进 修行 和改 补
充有
议 关 定 书为
一一
全
国 人 民表大代会常 委务员 会公 报
。
。
·
本
条 约 不可 分割的 分
部
,
必要时 。
,
缔
约双 方 就将
修
改 补和充本条 的约议定 书适 用 与本 条约 相同的生
效 序 本程 约条于 二 订
。
实 本 条施 约 签订 独协单 定
第 四十条
本 条约 需 批准经 并 互自换 准批书 之 起生日
,效
。
五
年 四 月 日在五伊斯 兰堡签
一式两份
,
每
份均用 中 文
、
英文 写成
,
两种
文本 同等作
。准
本 约 条有效 为 期二 十
年
如缔 约 任 何 方 一均中华人民共 国和表
代 温签巴
斯坦基伊斯共兰国和表代
未 在 条 期约 满 前一年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缔 约 另 一方 要
终 止求本 条
,
约
则本条 约将 动自延长 五 年
,
并
家
字
宝
肖 卡
特
签·
阿
齐兹
依此 顺法延
。
字
全 国 人代 民大表 会 务常委 员会 公报
。 。
·
全 国
人民 表代 会大 常委员 务会
关 于
准批 中《 华 民共人 和国和巴 基 斯 坦斯 伊兰 共 和国 睦 邻 友好合作条 约 》的 定
年 月决
通日
过第 十届 全 国 人民 代 大会 常 务表 委员 会 十第七 次 议会 定
和 国于 约 》
。
批决 准 国 务 院 总理 家温宝 代 表中华 民 共
人年
月
在 伊日斯 兰 堡签 的署《 中华 人 共民和 国和 基巴斯 坦 斯 伊 共 和兰国 邻 友 睦好 合作条
中 人 华 民 共和国 和巴 基斯 坦 伊斯 兰共 和 国睦
邻好 合友条作 约中
人华 共民和 国 和 巴 斯基坦 斯伊 共 和兰国 以
下 称
简“
缔双方约
”
第,
条
坚, 双信方 全 面加 强睦 邻 友 好 与互 利 合 符 作合两 国和
两 国人民 的 根 本利 益 界 和的 平
、
约 双缔方 根 据公 的认国 际法原 则 和 准
则本
,
有
于利地本区和世
着 平和 共 处五 项原 则 积极发 展 和巩固两 睦国邻 友好
、
定稳 和发 展
,
互利 合 作的略战 合作 伙 伴 系
关。
双。方 意保同
重 申二
三 年 两国 元 签 署 首的 《中巴 关于
持
定 期高 别 级略战 对话
双边 作合 发 方展向 的 联合 宣 言 》对深 化 边双关 具 有系重要 导 指 义意
,
第
二
条确
各 认自根 据《 联合 宪章 国和 》 其他 双 方 参 的加 国际 条 规 约定 所承 担的 义
,务
缔 双约方 遵循 领 土 和 国 界不 侵 犯可 的国际 法原则
,
严
格 遵 守两 国 间关有边 协 定界
,
并
决心 在
。
同有 必意要 在 业 已 在存的 传 统 好友合 作 关
系基础上,
两
国 边 境 地区 保 持 永久 和 平 和 世 友代好
进
步 一发展 两 国更 加紧 密 的 略 合战作
第伙巴
重方 申
,
条三,
伴关 系
,
兹
达成协 如 下议
世 界 上只 一有 中国个
华中人 民
,
共 和 国
政府代是 表 全 中 国的唯 一合 政 府
法
一湾台
全国 人 代民表大 会 常务 员委 会报 是公中 国 土 不领 可分 割 的一 部
分一大业
,
。·
方巴 持支中 统
国
业
、
科
技
、
空 间 术技
、
文通
、
、
财经、
、
能源
、
、平
和支持
中政 府 为 维 国 护国家 主权 和 土领完
,
利
核用
能、
自然资 源 开
投发
资关海
信 息
通
。 所整 作的 努力
国
”
反
对 台湾 当 局何任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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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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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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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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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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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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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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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双 方将在 高 等教育 领 域开 密展 切 合 作 缔 约双方 将 据根本 国法 和律双 方 共 同参 加的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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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 方申 尊重巴 基 斯坦的 立独完 整间题
,
主 权
和领土
赞
并 赏 支 持巴基 斯 坦 邻与国和 平 决 所有
以解及 为 捍 卫国 家 主权
。、
保护 识 产权知。
,
包
括专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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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
土完 和 独整立
所标
、
著 作 权
及 他 有其关权
作 利 的 出一 切努
缔力 约双方 将 根 据 本 国 法 律和 国 际 条约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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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条、
定
安全 和
,
,为
述上 作合 造创必 的要便利 条 件
。
约缔一 方 不 参 加任 损何 对害 方 主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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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九
条
、
土领 完 整的 联盟 集或团 不采 任取何此 行 动类 包括 同 不 第三 国 结缔 此类 条约
。
扩大 方 双文 化
在、
教
育
、
缔约 媒方不一得 允许 、
体
、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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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
、
医疗 生卫
社会 保 障 方 面的交
第
三国 利 用 领 土其损 害 缔约 另 一 方的 国 家主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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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 对 增 进 两 人 民国的相 了互解 与 友 谊具 有重 要
意 义缔 约双 方 支持将 两国 各 界积 极 开 展 上 交 流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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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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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构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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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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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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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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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以 其及他认公的 国 际 法 则 的准 础基 上加强 两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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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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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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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条
缔 约 双方 将 在国际 金 融 机 续构 开展合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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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经济 组 织继内
移
民和非 贩法 毒运品 和 武 器的 活动
第
六
缔 条约双方 将 在 现有 国际 组织 架框内 以 及 未 来 在可能 立成 组的织 框架 内的开 展 多边 经 合济 作。
缔 约
方将扩 双 大和加强军 事 和 安全 领域 的信 和 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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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
固 缔约双 方的 全
安
十 第二 条本
条 不影 响约 缔约双 方 为 作 其他国 际 和 地区
条约 缔 约 国 相应条 约 下在 的 权 和利义 务 第对 三
。
第国
七
条
,
缔 双约方将根 据 各自承 担 的际 国义务 以 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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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也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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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缔障约 一 。
方
法 人和 自然 人 在 缔约 另 方境 一内的 合 法 益权
第
三
条,
第
八
条
、
, 在缔约双 方 同 意 的情 况下
可 通
过制 订 议
定
缔 双 方将 在 平 约
等互 的基 础利上 在 经 贸农
书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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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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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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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
条 约 不可 分割的 分
部
,
必要时 。
,
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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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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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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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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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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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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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温签巴
斯坦基伊斯共兰国和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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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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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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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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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