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全 国 人代 民大表 会 务常委 员会 公报

。 。

·

全 国

人民 表代 会大 常委员 务会

关 于

准批 中《 华 民共人 和国和巴 基 斯 坦斯 伊兰 共 和国 睦 邻 友好合作条 约 》的 定

年 月决

通日

过第 十届 全 国 人民 代 大会 常 务表 委员 会 十第七 次 议会 定

和 国于 约 》

批决 准 国 务 院 总理 家温宝 代 表中华 民 共

人年

在 伊日斯 兰 堡签 的署《 中华 人 共民和 国和 基巴斯 坦 斯 伊 共 和兰国 邻 友 睦好 合作条

中 人 华 民 共和国 和巴 基斯 坦 伊斯 兰共 和 国睦

邻好 合友条作 约中

人华 共民和 国 和 巴 斯基坦 斯伊 共 和兰国 以

下 称

简“

缔双方约

第,

坚, 双信方 全 面加 强睦 邻 友 好 与互 利 合 符 作合两 国和

两 国人民 的 根 本利 益 界 和的 平

约 双缔方 根 据公 的认国 际法原 则 和 准

则本

,

于利地本区和世

着 平和 共 处五 项原 则 积极发 展 和巩固两 睦国邻 友好

定稳 和发 展

,

互利 合 作的略战 合作 伙 伴 系

关。

双。方 意保同

重 申二

三 年 两国 元 签 署 首的 《中巴 关于

定 期高 别 级略战 对话

双边 作合 发 方展向 的 联合 宣 言 》对深 化 边双关 具 有系重要 导 指 义意

,

条确

各 认自根 据《 联合 宪章 国和 》 其他 双 方 参 的加 国际 条 规 约定 所承 担的 义

,务

缔 双约方 遵循 领 土 和 国 界不 侵 犯可 的国际 法原则

,

格 遵 守两 国 间关有边 协 定界

,

决心 在

同有 必意要 在 业 已 在存的 传 统 好友合 作 关

系基础上,

国 边 境 地区 保 持 永久 和 平 和 世 友代好

步 一发展 两 国更 加紧 密 的 略 合战作

第伙巴

重方 申

,

条三,

伴关 系

,

达成协 如 下议

世 界 上只 一有 中国个

华中人 民

,

共 和 国

政府代是 表 全 中 国的唯 一合 政 府

一湾台

全国 人 代民表大 会 常务 员委 会报 是公中 国 土 不领 可分 割 的一 部

分一大业

,

。·

方巴 持支中 统

空 间 术技

文通

财经、

能源

、平

和支持

中政 府 为 维 国 护国家 主权 和 土领完

,

核用

能、

自然资 源 开

投发

资关海

信 息

。 所整 作的 努力

对 台湾 当 局何任造

制“

个两中 ”

技术 及 信其他双 方感 兴 趣 的领 域 开展 合作

中一 台

,

对、

湾独

立缔

约 双 方将在 高 等教育 领 域开 密展 切 合 作 缔 约双方 将 据根本 国法 和律双 方 共 同参 加的

际 条约的 规 定

,中重 方申 尊重巴 基 斯坦的 立独完 整间题

,

主 权

和领土

并 赏 支 持巴基 斯 坦 邻与国和 平 决 所有

以解及 为 捍 卫国 家 主权

。、

保护 识 产权知。

,

括专

、利

,

土完 和 独整立

所标

著 作 权

及 他 有其关权

作 利 的 出一 切努

缔力 约双方 将 根 据 本 国 法 律和 国 际 条约 规

的第

条、

安全 和

,

,为

述上 作合 造创必 的要便利 条 件

约缔一 方 不 参 加任 损何 对害 方 主

,权

第缔约方 认双

,九

土领 完 整的 联盟 集或团 不采 任取何此 行 动类 包括 同 不 第三 国 结缔 此类 条约

扩大 方 双文 化

在、

缔约 媒方不一得 允许 、

旅游、

医疗 生卫

社会 保 障 方 面的交

三国 利 用 领 土其损 害 缔约 另 一 方的 国 家主 权

全 和 安领土 整完

流 对 增 进 两 人 民国的相 了互解 与 友 谊具 有重 要

意 义缔 约双 方 支持将 两国 各 界积 极 开 展 上 交 流述

缔 约。 一 方禁 止在本 国 领土上 成立损 缔 害 约另

一方主权

全安 和领土 完 整 的组织 或 机

第构

、条

缔约 方 将双在 遵 《联 守 国合宪 章的》宗 旨和 引渡 条

缔约 双方 将 根 据本 国律

协定

法、

原则 以 其及他认公的 国 际 法 则 的准 础基 上加强 两 国

在 联 合 及 国其他 国际 和 地 组区 织 的 作合。

双他边 协 定以 各及 自担 的 他 国其际 义承

,

,

双在边 和 多边 础 基上开 展合 作

打击恐 怖主、

十一 条

缔 约 双方 将 在国际 金 融 机 续构 开展合作

。、

裂 主 义 和 极 端 义主以及 有 组织 罪犯

。非法

经济 组 织继内

民和非 贩法 毒运品 和 武 器的 活动

缔 条约双方 将 在 现有 国际 组织 架框内 以 及 未 来 在可能 立成 组的织 框架 内的开 展 多边 经 合济 作。

缔 约

方将扩 双 大和加强军 事 和 安全 领域 的信 和 任合

,巩

固 缔约双 方的 全

十 第二 条本

条 不影 响约 缔约双 方 为 作 其他国 际 和 地区

条约 缔 约 国 相应条 约 下在 的 权 和利义 务 第对 三

第国

,

缔 双约方将根 据 各自承 担 的际 国义务 以 及本

国 行现律 法和法

规,

也针不

取采有 效 施措

, 保缔障约 一 。

法 人和 自然 人 在 缔约 另 方境 一内的 合 法 益权

条,

, 在缔约双 方 同 意 的情 况下

可 通

过制 订 议

缔 双 方将 在 平 约

等互 的基 础利上 在 经 贸农

书 形

式 对 本 条约 进 修行 和改 补

充有

议 关 定 书为

一一

国 人 民表大代会常 委务员 会公 报

·

条 约 不可 分割的 分

,

必要时 。

,

约双 方 就将

改 补和充本条 的约议定 书适 用 与本 条约 相同的生

效 序 本程 约条于 二 订

实 本 条施 约 签订 独协单 定

第 四十条

本 条约 需 批准经 并 互自换 准批书 之 起生日

,效

年 四 月 日在五伊斯 兰堡签

一式两份

,

份均用 中 文

英文 写成

,

两种

文本 同等作

。准

本 约 条有效 为 期二 十

如缔 约 任 何 方 一均中华人民共 国和表

代 温签巴

斯坦基伊斯共兰国和表代

未 在 条 期约 满 前一年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缔 约 另 一方 要

终 止求本 条

,

则本条 约将 动自延长 五 年

,

肖 卡

签·

齐兹

依此 顺法延

全 国 人代 民大表 会 务常委 员会 公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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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伊日斯 兰 堡签 的署《 中华 人 共民和 国和 基巴斯 坦 斯 伊 共 和兰国 邻 友 睦好 合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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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双缔方 根 据公 的认国 际法原 则 和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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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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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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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 两国 元 签 署 首的 《中巴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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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 作合 发 方展向 的 联合 宣 言 》对深 化 边双关 具 有系重要 导 指 义意

,

条确

各 认自根 据《 联合 宪章 国和 》 其他 双 方 参 的加 国际 条 规 约定 所承 担的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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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 遵 守两 国 间关有边 协 定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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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 必意要 在 业 已 在存的 传 统 好友合 作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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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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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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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 界 上只 一有 中国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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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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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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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 府 为 维 国 护国家 主权 和 土领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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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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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赏 支 持巴基 斯 坦 邻与国和 平 决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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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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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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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完 和 独整立

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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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他 有其关权

作 利 的 出一 切努

缔力 约双方 将 根 据 本 国 法 律和 国 际 条约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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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对 增 进 两 人 民国的相 了互解 与 友 谊具 有重 要

意 义缔 约双 方 支持将 两国 各 界积 极 开 展 上 交 流述

缔 约。 一 方禁 止在本 国 领土上 成立损 缔 害 约另

一方主权

全安 和领土 完 整 的组织 或 机

第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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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 方 将双在 遵 《联 守 国合宪 章的》宗 旨和 引渡 条

缔约 双方 将 根 据本 国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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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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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条

缔 约 双方 将 在国际 金 融 机 续构 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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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组 织继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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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将扩 双 大和加强军 事 和 安全 领域 的信 和 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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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第二 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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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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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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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和 自然 人 在 缔约 另 方境 一内的 合 法 益权

条,

, 在缔约双 方 同 意 的情 况下

可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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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 双 方将 在 平 约

等互 的基 础利上 在 经 贸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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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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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 。

,

约双 方 就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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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十条

本 条约 需 批准经 并 互自换 准批书 之 起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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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四 月 日在五伊斯 兰堡签

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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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同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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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缔 约 任 何 方 一均中华人民共 国和表

代 温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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