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科董事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分析
6月17日下午,万科A召开董事会,审议万科和深圳地铁公司的资产定增重组预案,董事会成员最终投出了7票赞同、3票反对、1票回避表决的结果,其中华润的3名代表均投反对票,另一独立董事弃权。
对此,在华润方的律师看来,7张赞成票在11名董事中占比不足三分之二,所以决议并未通过;而万科方面的律师则认为7张赞成票在进行投票的10名董事中占比超过的三分之二,决议获得通过。
6月17日深夜,万科发布公告称,经过无关联关系的10位董事投票,7位董事赞成,3名华润董事表示反对,最终董事会以超过2/3的票数通过此次预案。同时,公告中还披露,张利平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明: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12项议案,由于其本人任 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 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该等12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本次会议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
该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我认为,这个问题,最关键的是,独立董事是被排除了表决权?还是投弃权票?张利平是不是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关联关系。 对此,万科公告是自相矛盾的。公告前文说张利平有关联关系,特此回避表决,也就是排除了他的表决权。但后文在统计票数时都是说他弃权。排除表决权和弃权,这是完全两个概念。如果排除他的表
决权,直接就从十一人的分母里剔除了,董事会的分母就是十人。到底要怎么捋清这码事呢?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显然,按照万科管理层,其实也就是王石的理解,独立董事张利平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所以排除了他的表决权,不把他纳入董事会投票的分母计算。注意,不是简单的投弃权票哦!而是王石排除了张利平的表决权。排除张利平后,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分母只有十个。所以七除以十,70%,超过三分之二,符合万科章程规定,决议通过。 但是华润主张,分母应当是十一,而不是十。哈哈,但我发现,正是华润自己主张把张利平踢出分母的。《财新》报道称,华润方面近日提出,黑石与万科为利益关联者,张利平不宜参与董事会表决。资料显示,张利平2010年8月获选为万科独立董事时,担任国际投行瑞信的中国区首席执行官,2015年7月出任美国黑石集团大中华区主席。而2015年6月,万科与黑石合作成立了万科物流地产公司。这戏码,比宫斗剧还精彩啊。华润自己主张张利平要回避表决。这样,分母变少一个,不是不利于华润的吗?不知道华润当时怎么想的?
进一步查资料,发现华润原来是这样想的。媒体报道,相关人士认为,“如果不回避,张利平的立场与王石的态度是一致的”,因此不应计入弃权票。哦,原来华润是担心张利平参加表决的话,会造成8/11的表决结果,那就妥妥的超过三分之二了啊。
现在这样的投票结果,应该是华润乐见的,因为张利平没有投赞成票,而是投弃权票,这个决议的效力就有争议了啊。本来,张利平真的有心投票,那华润是完败的。现在这结果,却有得一争了。华润这个心机婊哈哈。好的,我们继续捋。
继续说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万科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均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具体到本案中,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是指万科,还是指深圳地铁?这很关键。
如果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是指万科,那张利平这个独立董事,怎么独立?本身就是关联关系人,那么根本不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啊。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张利平担任万科独董的资格是存疑的。而且,如果说认定张利平是关联关系人,那么他所有的董事会决议都不能参与了。那这个独立董事的意义在哪里?所以,
我倾向认为,关联关系不成立。不能排除他的表决权。张利平在董事会上行使的是弃权票。而不是排除了他的表决权。
如果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是指深圳地铁,那么,按照现有情况分析,张利平与深圳地铁似乎并且无关联关系啊?
按照张利平在董事会上的声明,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这也和深圳地铁无关嘛。
综上判断,张利平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无关联关系,可以行使表决权。但是,他在表决中弃权【万科公告是表述为弃权的】。所以,最终的表决结果是7/11,决议未通过。
关于万科董事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分析
6月17日下午,万科A召开董事会,审议万科和深圳地铁公司的资产定增重组预案,董事会成员最终投出了7票赞同、3票反对、1票回避表决的结果,其中华润的3名代表均投反对票,另一独立董事弃权。
对此,在华润方的律师看来,7张赞成票在11名董事中占比不足三分之二,所以决议并未通过;而万科方面的律师则认为7张赞成票在进行投票的10名董事中占比超过的三分之二,决议获得通过。
6月17日深夜,万科发布公告称,经过无关联关系的10位董事投票,7位董事赞成,3名华润董事表示反对,最终董事会以超过2/3的票数通过此次预案。同时,公告中还披露,张利平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明: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12项议案,由于其本人任 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 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该等12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本次会议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
该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我认为,这个问题,最关键的是,独立董事是被排除了表决权?还是投弃权票?张利平是不是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关联关系。 对此,万科公告是自相矛盾的。公告前文说张利平有关联关系,特此回避表决,也就是排除了他的表决权。但后文在统计票数时都是说他弃权。排除表决权和弃权,这是完全两个概念。如果排除他的表
决权,直接就从十一人的分母里剔除了,董事会的分母就是十人。到底要怎么捋清这码事呢?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显然,按照万科管理层,其实也就是王石的理解,独立董事张利平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所以排除了他的表决权,不把他纳入董事会投票的分母计算。注意,不是简单的投弃权票哦!而是王石排除了张利平的表决权。排除张利平后,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分母只有十个。所以七除以十,70%,超过三分之二,符合万科章程规定,决议通过。 但是华润主张,分母应当是十一,而不是十。哈哈,但我发现,正是华润自己主张把张利平踢出分母的。《财新》报道称,华润方面近日提出,黑石与万科为利益关联者,张利平不宜参与董事会表决。资料显示,张利平2010年8月获选为万科独立董事时,担任国际投行瑞信的中国区首席执行官,2015年7月出任美国黑石集团大中华区主席。而2015年6月,万科与黑石合作成立了万科物流地产公司。这戏码,比宫斗剧还精彩啊。华润自己主张张利平要回避表决。这样,分母变少一个,不是不利于华润的吗?不知道华润当时怎么想的?
进一步查资料,发现华润原来是这样想的。媒体报道,相关人士认为,“如果不回避,张利平的立场与王石的态度是一致的”,因此不应计入弃权票。哦,原来华润是担心张利平参加表决的话,会造成8/11的表决结果,那就妥妥的超过三分之二了啊。
现在这样的投票结果,应该是华润乐见的,因为张利平没有投赞成票,而是投弃权票,这个决议的效力就有争议了啊。本来,张利平真的有心投票,那华润是完败的。现在这结果,却有得一争了。华润这个心机婊哈哈。好的,我们继续捋。
继续说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万科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均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具体到本案中,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是指万科,还是指深圳地铁?这很关键。
如果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是指万科,那张利平这个独立董事,怎么独立?本身就是关联关系人,那么根本不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啊。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张利平担任万科独董的资格是存疑的。而且,如果说认定张利平是关联关系人,那么他所有的董事会决议都不能参与了。那这个独立董事的意义在哪里?所以,
我倾向认为,关联关系不成立。不能排除他的表决权。张利平在董事会上行使的是弃权票。而不是排除了他的表决权。
如果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是指深圳地铁,那么,按照现有情况分析,张利平与深圳地铁似乎并且无关联关系啊?
按照张利平在董事会上的声明,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这也和深圳地铁无关嘛。
综上判断,张利平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无关联关系,可以行使表决权。但是,他在表决中弃权【万科公告是表述为弃权的】。所以,最终的表决结果是7/11,决议未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