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共123项)
1、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3、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4、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5、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6、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7、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
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8、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
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行 政 处 罚
(共123项)
1、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3、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4、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5、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6、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7、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
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8、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
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