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教会规章制度问题的探讨,我有一些个人的观点。首先我不反对教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我想叙述的是我对制定规章的前设的看法。问题并不在于是否需要执行这些规章制度,而是如何正确并且讨神喜悦的去遵行和实践这些规章制度,或者说怎样避免跌入律法主义的陷阱里,但是却能够清楚地知道设定规章制度的前提。
首先容许我引用一段经文来和大家探讨,路加福音10:30-37节讲述的是耶稣在回答律法师的问题时所举的一个例子就是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最后唯有那个撒玛利亚人对路边的人动了慈心。那么前面的祭司和利未人他们做出了怎样的举动呢?据圣经记载,祭司和利未人都从旁边绕过去了,并且圣经明确记载他们“看见他”然后又从“那边”绕过去了,这一连串的动作表明了他们在这短暂的时间里,做出了非常快速并且自认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那么这个判断的结果就是他们决定远离这个受害人,在这个判断的过程虽然短暂,但通过结果是却十分清楚地体现了他们作为神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激烈的宗教情怀。
首先我们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两个“神职人员”选择了远离这个受害者,我想有一点可能是让大家很惊讶的,那就是出于对上帝律法的遵从,你可以不相信,但是让我们回到旧约圣经民数记19章,对于触摸死尸等等的条例说的很清楚,19:1说凡摸了人死尸的就必七天不洁净。在那样的一个情况下,我想利未人和祭司一定不会冒险去一探究竟这个躺在路边血迹斑斑的受害者是死是活,万一是死了的人,我是圣洁的人,怎么能触碰死尸呢?那么他们就必定违反了民数记的律法不准触碰死尸的条率。这两位神职人员所遵循的是明确的、且有考究的、又实际的、重要的来自于圣经的律法,他们可以毫无羞愧反而自豪的说:我在遵行耶和华上帝的律法。的确,律法没有错,但是他们却没有明白律法的总纲,那就是使人回归到神的面前,这就跌入到了律法主义里面了。因为他们只在乎仪文不在乎灵。
因此,今天我们纵然有明确的科学的、并且可考究(圣经依据的)可实践的教会规章制度,但是却忽略了内在的生命,这就跌入到了顽固的律法主义里面了。那么怎样避免这些呢,使我们在遵行律法和准则的同时又不跌入到律法主义里面呢?我想那就是真理的教导。首先,若在教会特定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我们必须要承认,我们现阶段有没有这个能力去遵行,正如在几千年前的中东世界,为什么神只给以色列人颁布了律法,那是因为这是神所拣选的民族,在亚伯拉罕之约上他们具备法律效应,只有他们才有这律法,这律法也从一方面体现了他们与神的约,你遵守这律法,你就是我的民。重要的是:只有我的民,才能遵守我的律法!因为这个律法是出于认识神的,其他民族是拜假神的,他们怎能遵守这律法呢?对真理有确切的认识会使人正确的履行神的律法,否则就是彰显自我和享受自我宗教情怀里面了,利未人和祭司并非是出于对神的敬畏而遵守律法,他们只是满足于自我的宗教情怀,认为我要洁净,我要过敬虔的生活,这种自我满足过程导致他们虽然遵守,却是不义。
正如今天的教会,我们的履行对象是否有这样的生命去遵守这样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这样的规章的制度会让我们假冒为善或者跌入律法主义。因此真理的教导是必须的,在真理上对神有正确的认识所赋予的行动才是神所喜悦的。这就涉及到我们一系列的敬虔行为或者宗教行为了,我们灵修、祷告、敬拜、赞美,是满足于自我的需要还是出于对神的认识和敬畏,因此不难发现一些“属灵人士”离开主日教会就成为了“属零人士”。若不是出于真知道神,我们一切的宗教行为都不过是为了满足于自我宗教需求而已,这就是真正的精神寄托了。这也是我所认为的为何改革宗神学在中国教会难以被实践的原因!
为何说改革宗神学不能满足我们的宗教情怀?就犹如路10:30节里面提及到的祭司和利未人,对他们来说保持自己律法主义式的圣洁和满足自己的宗教情怀比真理更重要。每个人都是有宗教情怀的,有人信仰佛教,有人伊斯兰教,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犯罪堕落之后,内心是空虚的是渴望被填满的,同样也有一类人他们感觉到需要信仰耶稣,甚至几天不聚会他会很不自在,觉得犯罪得罪神了。当然这样并不是错误,但是关键在于为何走出教会,走出那间祷告的小屋,就再也看不见他的什么与信仰相关的行动了呢?换句话说他所充当的角色就是填满自我内心对宗教的需求,此时我所做的,就是为了符合这种内在的宗教情怀,这正如路德在真正认识神之前所痛苦的一点,人人都在强调做好事讨神喜悦,但是当我拼命去爱人,表面上好像是敬畏神,但是本质却依旧是为了自己在神面前得到肯定好显得自己多么配得。出发点依旧是为了自己,这依旧是一个罪恶充满私欲的自我满足。这在本质上拜佛求安也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当人离开了教会,就离开了酝酿这种宗教情怀的环境,没有了称兄道弟的那种感觉和气氛。因此不难发现,一些时常讲改革宗神学的教会,却难以施行真正的改革宗神学。因为改革宗神学恰恰不是讲感觉的宗派,它要求在真理上回归圣经,在行为上必须严厉履行责任和真理的教导,不是满足于自己的需要和感觉。甚至有一些教义看上去很残酷很不人性化,这或许勉强符合人的理性,这或许但是却很难冲破人的宗教情怀这一关,因为这个履行的过程里面,若没有真生命和真认识神作为基础,我想这是不可能完成的,正如改革宗其中一个敏感的、严肃的教义:预定论。预定论并非是告诉我们谁是预定的,这不是起到审判的作用,乃是让我们认识到神的恩典,一切都是神的恩典与主权才预定我们成为他的儿女。
但是一个满足于自我宗教情怀的人,一定会觉得,神不是慈悲的吗?为何不预定他呢?神不是讲爱吗?他不认识神,只觉得我是一个有信仰的人,我该看上去更加圣洁,我该讲爱,我该真善美,这从某种程度上将自己高举为比神还慈悲的圣人了,因此改革宗神学为何被高举却难以实践,就是他的教义是那样的好,但是实施的过程中却是那样的不满足我们个人的宗教情怀,没有好的感觉。因此宁愿在教义上学习这种更回归圣经的教义,满足自己的归正感和正义感,但是在行动上还是更愿意满足自己的需要。
现在再回到以上话题,那么难道说教会就不该有纪律吗?所以这正是我接下来要强调的:律法的本意,或者说教会制定规章的本意,并非是约束信徒的行为,审判信徒的信仰等等,乃是使人更加认识自己,使人知罪却不是审判,使人知道上帝的心意却不是束缚。
因为一个真正被神拣选的人,就是一个自由的人,一个有能力选择做符合神真理的事还是体贴自己的私欲的事。当然一个没有被拣选的人,是完全没有这种自由的,他只能犯罪不断的犯罪。因此在真理的教导下,我知道该如何行,在圣灵的引导下,我有能力这样行。但不排除还有许多基督徒还是犯罪的可能。因此教会制定律法的意义乃是出于对一群真正已经有了生命的信徒,在信仰生活的自我检验和指引。反过来说,这样的规章对那些假信徒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要有也就是假冒为善,但我们的目的不是判断谁是真假信徒,而是给真信徒指引。第一使人认识自己,第二使人知道上帝的旨意。
难道亚伯拉罕献以撒之前,他的信心就不存在吗?但是为何还要他献以撒?就是使他认识到自己的生命,同时也真正认识神是一位怎样的神,我想,若不献以撒,亚伯拉罕的信心也照样是有的,就如教会如果没有规章制度的话,神所拣选的子民他们该有的生命也一定会步入正轨,但是为何还要有规章呢?这样的一个规章的制定就是一种落实到具体可实践的行为方式,他起到的作用不再是审判的这样消极的位置,乃是在自我认识和讨神喜悦且荣耀神的属灵生命指引的作用了,基督徒知道具体可行的是什么了,知道神的心意是什么,而此时,遵守教会的规章制度是正确的生命的流露。
教会的规章制度就是指引他们走向神的渠道了,规章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圣经依据且可落实可实践才更有意义。因此教会规章制定的本意是为一群已经有属灵生命的人而制定的时候,这才是真正意义所在。而对于那些没有这内在生命的人来说就是煎熬约束或者是逼他们假冒伪善。我所指的这个生命乃是在我们重生的那一刻神所赋予我们的属于神的生命,在不断成圣的路上,圣灵帮助以各种的方式其中也包括遵守规章和律法来更加讨神的喜悦。这样的生命是一个真基督徒就该有的生命,因此我说律法的本意或者教会规章的本意是给那些有能力的人才有意义的。
因此我以上是在讨论规章制定之前,我们该拥有的态度是怎样的,对于规章制度我们的心态是如何。那就是必须对神有真正的认识,至少保证我们在真理上已经给予会众正确的并尽可能的教导,是他们真知道这规章不是审判的作用,也不是满足自我“圣洁”需求。乃是指引过一个荣耀神的生活,否则即使像利未人和祭司一样,遵守了律法,却是假冒伪善,满足自我宗教情怀自居圣洁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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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真道在生命中流淌》
关于对教会规章制度问题的探讨,我有一些个人的观点。首先我不反对教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我想叙述的是我对制定规章的前设的看法。问题并不在于是否需要执行这些规章制度,而是如何正确并且讨神喜悦的去遵行和实践这些规章制度,或者说怎样避免跌入律法主义的陷阱里,但是却能够清楚地知道设定规章制度的前提。
首先容许我引用一段经文来和大家探讨,路加福音10:30-37节讲述的是耶稣在回答律法师的问题时所举的一个例子就是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最后唯有那个撒玛利亚人对路边的人动了慈心。那么前面的祭司和利未人他们做出了怎样的举动呢?据圣经记载,祭司和利未人都从旁边绕过去了,并且圣经明确记载他们“看见他”然后又从“那边”绕过去了,这一连串的动作表明了他们在这短暂的时间里,做出了非常快速并且自认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那么这个判断的结果就是他们决定远离这个受害人,在这个判断的过程虽然短暂,但通过结果是却十分清楚地体现了他们作为神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激烈的宗教情怀。
首先我们要思考的是,为什么这两个“神职人员”选择了远离这个受害者,我想有一点可能是让大家很惊讶的,那就是出于对上帝律法的遵从,你可以不相信,但是让我们回到旧约圣经民数记19章,对于触摸死尸等等的条例说的很清楚,19:1说凡摸了人死尸的就必七天不洁净。在那样的一个情况下,我想利未人和祭司一定不会冒险去一探究竟这个躺在路边血迹斑斑的受害者是死是活,万一是死了的人,我是圣洁的人,怎么能触碰死尸呢?那么他们就必定违反了民数记的律法不准触碰死尸的条率。这两位神职人员所遵循的是明确的、且有考究的、又实际的、重要的来自于圣经的律法,他们可以毫无羞愧反而自豪的说:我在遵行耶和华上帝的律法。的确,律法没有错,但是他们却没有明白律法的总纲,那就是使人回归到神的面前,这就跌入到了律法主义里面了。因为他们只在乎仪文不在乎灵。
因此,今天我们纵然有明确的科学的、并且可考究(圣经依据的)可实践的教会规章制度,但是却忽略了内在的生命,这就跌入到了顽固的律法主义里面了。那么怎样避免这些呢,使我们在遵行律法和准则的同时又不跌入到律法主义里面呢?我想那就是真理的教导。首先,若在教会特定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我们必须要承认,我们现阶段有没有这个能力去遵行,正如在几千年前的中东世界,为什么神只给以色列人颁布了律法,那是因为这是神所拣选的民族,在亚伯拉罕之约上他们具备法律效应,只有他们才有这律法,这律法也从一方面体现了他们与神的约,你遵守这律法,你就是我的民。重要的是:只有我的民,才能遵守我的律法!因为这个律法是出于认识神的,其他民族是拜假神的,他们怎能遵守这律法呢?对真理有确切的认识会使人正确的履行神的律法,否则就是彰显自我和享受自我宗教情怀里面了,利未人和祭司并非是出于对神的敬畏而遵守律法,他们只是满足于自我的宗教情怀,认为我要洁净,我要过敬虔的生活,这种自我满足过程导致他们虽然遵守,却是不义。
正如今天的教会,我们的履行对象是否有这样的生命去遵守这样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这样的规章的制度会让我们假冒为善或者跌入律法主义。因此真理的教导是必须的,在真理上对神有正确的认识所赋予的行动才是神所喜悦的。这就涉及到我们一系列的敬虔行为或者宗教行为了,我们灵修、祷告、敬拜、赞美,是满足于自我的需要还是出于对神的认识和敬畏,因此不难发现一些“属灵人士”离开主日教会就成为了“属零人士”。若不是出于真知道神,我们一切的宗教行为都不过是为了满足于自我宗教需求而已,这就是真正的精神寄托了。这也是我所认为的为何改革宗神学在中国教会难以被实践的原因!
为何说改革宗神学不能满足我们的宗教情怀?就犹如路10:30节里面提及到的祭司和利未人,对他们来说保持自己律法主义式的圣洁和满足自己的宗教情怀比真理更重要。每个人都是有宗教情怀的,有人信仰佛教,有人伊斯兰教,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犯罪堕落之后,内心是空虚的是渴望被填满的,同样也有一类人他们感觉到需要信仰耶稣,甚至几天不聚会他会很不自在,觉得犯罪得罪神了。当然这样并不是错误,但是关键在于为何走出教会,走出那间祷告的小屋,就再也看不见他的什么与信仰相关的行动了呢?换句话说他所充当的角色就是填满自我内心对宗教的需求,此时我所做的,就是为了符合这种内在的宗教情怀,这正如路德在真正认识神之前所痛苦的一点,人人都在强调做好事讨神喜悦,但是当我拼命去爱人,表面上好像是敬畏神,但是本质却依旧是为了自己在神面前得到肯定好显得自己多么配得。出发点依旧是为了自己,这依旧是一个罪恶充满私欲的自我满足。这在本质上拜佛求安也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当人离开了教会,就离开了酝酿这种宗教情怀的环境,没有了称兄道弟的那种感觉和气氛。因此不难发现,一些时常讲改革宗神学的教会,却难以施行真正的改革宗神学。因为改革宗神学恰恰不是讲感觉的宗派,它要求在真理上回归圣经,在行为上必须严厉履行责任和真理的教导,不是满足于自己的需要和感觉。甚至有一些教义看上去很残酷很不人性化,这或许勉强符合人的理性,这或许但是却很难冲破人的宗教情怀这一关,因为这个履行的过程里面,若没有真生命和真认识神作为基础,我想这是不可能完成的,正如改革宗其中一个敏感的、严肃的教义:预定论。预定论并非是告诉我们谁是预定的,这不是起到审判的作用,乃是让我们认识到神的恩典,一切都是神的恩典与主权才预定我们成为他的儿女。
但是一个满足于自我宗教情怀的人,一定会觉得,神不是慈悲的吗?为何不预定他呢?神不是讲爱吗?他不认识神,只觉得我是一个有信仰的人,我该看上去更加圣洁,我该讲爱,我该真善美,这从某种程度上将自己高举为比神还慈悲的圣人了,因此改革宗神学为何被高举却难以实践,就是他的教义是那样的好,但是实施的过程中却是那样的不满足我们个人的宗教情怀,没有好的感觉。因此宁愿在教义上学习这种更回归圣经的教义,满足自己的归正感和正义感,但是在行动上还是更愿意满足自己的需要。
现在再回到以上话题,那么难道说教会就不该有纪律吗?所以这正是我接下来要强调的:律法的本意,或者说教会制定规章的本意,并非是约束信徒的行为,审判信徒的信仰等等,乃是使人更加认识自己,使人知罪却不是审判,使人知道上帝的心意却不是束缚。
因为一个真正被神拣选的人,就是一个自由的人,一个有能力选择做符合神真理的事还是体贴自己的私欲的事。当然一个没有被拣选的人,是完全没有这种自由的,他只能犯罪不断的犯罪。因此在真理的教导下,我知道该如何行,在圣灵的引导下,我有能力这样行。但不排除还有许多基督徒还是犯罪的可能。因此教会制定律法的意义乃是出于对一群真正已经有了生命的信徒,在信仰生活的自我检验和指引。反过来说,这样的规章对那些假信徒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要有也就是假冒为善,但我们的目的不是判断谁是真假信徒,而是给真信徒指引。第一使人认识自己,第二使人知道上帝的旨意。
难道亚伯拉罕献以撒之前,他的信心就不存在吗?但是为何还要他献以撒?就是使他认识到自己的生命,同时也真正认识神是一位怎样的神,我想,若不献以撒,亚伯拉罕的信心也照样是有的,就如教会如果没有规章制度的话,神所拣选的子民他们该有的生命也一定会步入正轨,但是为何还要有规章呢?这样的一个规章的制定就是一种落实到具体可实践的行为方式,他起到的作用不再是审判的这样消极的位置,乃是在自我认识和讨神喜悦且荣耀神的属灵生命指引的作用了,基督徒知道具体可行的是什么了,知道神的心意是什么,而此时,遵守教会的规章制度是正确的生命的流露。
教会的规章制度就是指引他们走向神的渠道了,规章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圣经依据且可落实可实践才更有意义。因此教会规章制定的本意是为一群已经有属灵生命的人而制定的时候,这才是真正意义所在。而对于那些没有这内在生命的人来说就是煎熬约束或者是逼他们假冒伪善。我所指的这个生命乃是在我们重生的那一刻神所赋予我们的属于神的生命,在不断成圣的路上,圣灵帮助以各种的方式其中也包括遵守规章和律法来更加讨神的喜悦。这样的生命是一个真基督徒就该有的生命,因此我说律法的本意或者教会规章的本意是给那些有能力的人才有意义的。
因此我以上是在讨论规章制定之前,我们该拥有的态度是怎样的,对于规章制度我们的心态是如何。那就是必须对神有真正的认识,至少保证我们在真理上已经给予会众正确的并尽可能的教导,是他们真知道这规章不是审判的作用,也不是满足自我“圣洁”需求。乃是指引过一个荣耀神的生活,否则即使像利未人和祭司一样,遵守了律法,却是假冒伪善,满足自我宗教情怀自居圣洁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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