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答案[教育法学]

51、

王老师2010年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XX 大学人文系任教,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任合同。2012年,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制定了《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教师教学考核成绩为所在院系最后一名的,将会以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而被解聘(即教师考核末位淘汰制)。在2013年的年终考核中,因王老师承担的一门课程(该学期共计承担了三门课程)被评定为不及格而使得其在教学质量考核中名列人文系倒数第一名,学校遂根据《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解除了与王老师的聘任合同。王老师以在聘任合同中对此并无规定,且该规定为学校教务处单方面制定的规定,且并未通过学校教代会审议为由,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该处理决定无效。 请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分析

本题参考答案:

答:(1)学校的管理规定与聘任合同不一致,且与教师自身利益相关联,应该经交代会讨论通过,因此在本案中,学校管理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2)学校以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则对教师进行解聘处理,该处理决定无效;

(3)教师对该行为既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司法诉讼。 53、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你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的理解。 本题参考答案:

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你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的理解。

答: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

(1)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

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分析教师如何有效履行法律义务。 本题参考答案:

答:(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5、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

本题参考答案:

答:1.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我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依据。(9分)

2. 教师聘任制度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8分)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3. 我国目前的教师聘任主要有招聘、续聘、解聘、辞聘四种基本形式(8分)

56、分析学校安全事故过错补充责任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

本题参考答案:

答:1. 法律依据(6分)

《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基本特点(9分)

(1)第三人侵权

(2)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与第三人侵权实现之间存在关联性

(3)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 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 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

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 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

3. 应对(1分)

(1)严格管理,防止第三人侵权(尤其是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

(2)寻找第三人有责任能力的证据

(3)正确认识自己的追偿权

57、试分析学校的法定义务。

本题参考答案: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58、试分析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

本题参考答案:

答:1.. 法律依据(9分)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第1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基本特点(8分)

(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3)举证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 应对(8分)

(1)严格管理,确保自身无过错;

(2)举证上尽量证明基于自身能力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同时注意证明受害人或其监护人本身有过错;

(3)日常工作中要有证据保留意识。

59、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 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题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3分)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6分)

(3)李某及个体户。(6分)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10分)

60、丁X 为重庆市某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X 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X 自杀前,班主任汪XX 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X 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X 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X 的班主任老师汪XX 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XX 在丁X 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X ,导致丁X 跳楼自杀。

请问:(1)汪老师汪XX 对此事是否应当负责?为什么?(2)对汪XX 应如何处理? 本题参考答案:

答:在这一案例中, 汪XX 骂学生丁X“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虽然这只是一句话,却对丁X 的心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以致酿成自杀的悲剧, 使学生丁X 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8分)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然而, 汪XX 作为教师,明知道这样的语言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却认为对学生骂几句、打几下是很正常的,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

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教师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法律的理解。(10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汪XX 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和予以解聘(或开除)的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一定的经济赔偿。(7分)

50、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分析应该谁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本题参考答案:

答:从主体上看,涉及学生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学生杨某的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13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形。

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12分)

49、

案例分析题

小英已年满9周岁,但至今仍未上学读书。家长说,村办小学的教学条件太差,甚至教室已经快要倒塌了。而学校则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家长想将小英留在家中帮助照顾其弟弟。后经核实,上述情况均属实。

试分析:(1)该事件中有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题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

小英已年满9周岁,但至今仍未上学读书。家长说,村办小学的教学条件太差,甚至教室已经快要倒塌了。而学校则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家长想将小英留在家中帮助照顾其弟弟。后经核实,上述情况均属实。

试分析:(1)该事件中有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在上述案例中,存在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行为。(2分)

2、违法主体有两个:

(1)当地政府。《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3分)

(2)小英的父母。《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3分)

(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可以对地方政府中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分)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

48、普及义务教育立法的特征是

1.

2.

3.

4.

5.

A. 强制性 B. 免费性 C. 执行性 D. 指导性 E. 世俗性

51、

王老师2010年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XX 大学人文系任教,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任合同。2012年,学校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制定了《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教师教学考核成绩为所在院系最后一名的,将会以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要求而被解聘(即教师考核末位淘汰制)。在2013年的年终考核中,因王老师承担的一门课程(该学期共计承担了三门课程)被评定为不及格而使得其在教学质量考核中名列人文系倒数第一名,学校遂根据《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办法》解除了与王老师的聘任合同。王老师以在聘任合同中对此并无规定,且该规定为学校教务处单方面制定的规定,且并未通过学校教代会审议为由,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该处理决定无效。 请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分析

本题参考答案:

答:(1)学校的管理规定与聘任合同不一致,且与教师自身利益相关联,应该经交代会讨论通过,因此在本案中,学校管理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2)学校以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则对教师进行解聘处理,该处理决定无效;

(3)教师对该行为既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司法诉讼。 53、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你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的理解。 本题参考答案:

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你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的理解。

答: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

(1)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

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分析教师如何有效履行法律义务。 本题参考答案:

答:(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5、试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师聘任制的理解

本题参考答案:

答:1.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我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是我国教师聘任制度的法律依据。(9分)

2. 教师聘任制度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8分)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3. 我国目前的教师聘任主要有招聘、续聘、解聘、辞聘四种基本形式(8分)

56、分析学校安全事故过错补充责任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

本题参考答案:

答:1. 法律依据(6分)

《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基本特点(9分)

(1)第三人侵权

(2)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与第三人侵权实现之间存在关联性

(3)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 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 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

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 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

3. 应对(1分)

(1)严格管理,防止第三人侵权(尤其是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

(2)寻找第三人有责任能力的证据

(3)正确认识自己的追偿权

57、试分析学校的法定义务。

本题参考答案:

答:(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58、试分析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基本特点及应对

本题参考答案:

答:1.. 法律依据(9分)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第1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基本特点(8分)

(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3)举证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 应对(8分)

(1)严格管理,确保自身无过错;

(2)举证上尽量证明基于自身能力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同时注意证明受害人或其监护人本身有过错;

(3)日常工作中要有证据保留意识。

59、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 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题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3分)

(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6分)

(3)李某及个体户。(6分)

(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10分)

60、丁X 为重庆市某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2003年4月12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X 是一个15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X 自杀前,班主任汪XX 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X 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丁X 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X 的班主任老师汪XX 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XX 在丁X 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X ,导致丁X 跳楼自杀。

请问:(1)汪老师汪XX 对此事是否应当负责?为什么?(2)对汪XX 应如何处理? 本题参考答案:

答:在这一案例中, 汪XX 骂学生丁X“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虽然这只是一句话,却对丁X 的心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以致酿成自杀的悲剧, 使学生丁X 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8分)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然而, 汪XX 作为教师,明知道这样的语言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却认为对学生骂几句、打几下是很正常的,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

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教师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法律的理解。(10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汪XX 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和予以解聘(或开除)的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一定的经济赔偿。(7分)

50、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知识,分析应该谁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本题参考答案:

答:从主体上看,涉及学生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学生杨某的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13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形。

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12分)

49、

案例分析题

小英已年满9周岁,但至今仍未上学读书。家长说,村办小学的教学条件太差,甚至教室已经快要倒塌了。而学校则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家长想将小英留在家中帮助照顾其弟弟。后经核实,上述情况均属实。

试分析:(1)该事件中有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题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

小英已年满9周岁,但至今仍未上学读书。家长说,村办小学的教学条件太差,甚至教室已经快要倒塌了。而学校则认为,主要原因还是家长想将小英留在家中帮助照顾其弟弟。后经核实,上述情况均属实。

试分析:(1)该事件中有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在上述案例中,存在违反《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行为。(2分)

2、违法主体有两个:

(1)当地政府。《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3分)

(2)小英的父母。《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3分)

(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可以对地方政府中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分)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

48、普及义务教育立法的特征是

1.

2.

3.

4.

5.

A. 强制性 B. 免费性 C. 执行性 D. 指导性 E. 世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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