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之损害赔偿的计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之损害赔偿的计算

导读: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行为人如何承担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及软件保护条例都规定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商标法及专利法对损失赔偿的规定。其计算原则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等。具体应该怎样计算损失,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微宏诉远望软件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微宏研究开发unfox反编译软件,该软件的功能主要是将foxbase数据库语言应用程序的目标码经反编译生成foxbase的源程序,在对软件进行完善并增加功能等方面有很大的作用。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原告其后也对该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在1992年起,原告在市面上发现未经加密的同一软件在销售,后经调查证实,是远望所属黑马产品部在公开宣传销售未加密的unfox软件。原告意识到自己的unfox软件著作权已被侵害,于是,将远望公司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期间,微宏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派出所两名公证人员匿名从黑马处以380元价格购买一份unfox软件,并由该公证处作为证据保存。另外其后微宏的律师会同海淀区公证处的公证员一道以普通客户身份从黑马处以340元价格购买一份unfox软件,并要求在发票上写上unfox。原告请求赔偿已发生的销售损失29323元,赔偿在软件经济周期内的销售损失156734.99元以及支付本案诉讼、公证、取证、查账、鉴定、律师之费用共14551.16元。

法院评析:关于赔偿额的确定,原告的观点虽然考虑到了软件产品的市场周期并侧重解密软件在社会上扩散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忽略了计算机产业发达国家的软件产品市场周期预测并不适应我国软件产品市场,以此估算损失不科学。另外,对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而非只靠高智慧的加密程序,一人侵权,不等于人人侵权。因此在法院下大了永久禁令即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后仍然让侵权人支付被侵权人今后几年预计销售软件的全部收益显然是不合理的。最终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开始时至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日期之间原告软件销量减少的利润损失。赔偿额为46000元。

个人评析: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所谓损害是指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后果,在计算损失数额时,需要明确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对于软件版权侵权的损失赔偿计算应有三条基本原则,即(1)不让侵权人非法获利(2)足以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3)使版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

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参照我国对待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其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其赔偿数额的确定依下列顺序确定。(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其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销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

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全部利润。(3)以不低于专利实施许可合理使用费的数额,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很多企业对产品销量统计、利润等不具体,不明确,以及获取侵权人销售量等难度大等原因,法院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无论哪一种计算方式,都应当遵守上述三条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是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判决赔偿的。其计算方法是根据审计鉴定,根据原告ubfox月销量上升趋势至1992年9月后骤然锐减,与被告侵权日相符,故法院以原告月销量为33盘为参数,推定自1992.10月至判决日每月平均销量为33盘,减去此期间的实际销量,之差为原告减少的销量,即115盘,将此数与单盘利润40元相乘,400x115=46000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之损害赔偿的计算

导读: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行为人如何承担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及软件保护条例都规定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商标法及专利法对损失赔偿的规定。其计算原则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等。具体应该怎样计算损失,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微宏诉远望软件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微宏研究开发unfox反编译软件,该软件的功能主要是将foxbase数据库语言应用程序的目标码经反编译生成foxbase的源程序,在对软件进行完善并增加功能等方面有很大的作用。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原告其后也对该软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在1992年起,原告在市面上发现未经加密的同一软件在销售,后经调查证实,是远望所属黑马产品部在公开宣传销售未加密的unfox软件。原告意识到自己的unfox软件著作权已被侵害,于是,将远望公司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期间,微宏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派出所两名公证人员匿名从黑马处以380元价格购买一份unfox软件,并由该公证处作为证据保存。另外其后微宏的律师会同海淀区公证处的公证员一道以普通客户身份从黑马处以340元价格购买一份unfox软件,并要求在发票上写上unfox。原告请求赔偿已发生的销售损失29323元,赔偿在软件经济周期内的销售损失156734.99元以及支付本案诉讼、公证、取证、查账、鉴定、律师之费用共14551.16元。

法院评析:关于赔偿额的确定,原告的观点虽然考虑到了软件产品的市场周期并侧重解密软件在社会上扩散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忽略了计算机产业发达国家的软件产品市场周期预测并不适应我国软件产品市场,以此估算损失不科学。另外,对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而非只靠高智慧的加密程序,一人侵权,不等于人人侵权。因此在法院下大了永久禁令即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后仍然让侵权人支付被侵权人今后几年预计销售软件的全部收益显然是不合理的。最终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开始时至法院判决停止侵害日期之间原告软件销量减少的利润损失。赔偿额为46000元。

个人评析: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所谓损害是指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后果,在计算损失数额时,需要明确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对于软件版权侵权的损失赔偿计算应有三条基本原则,即(1)不让侵权人非法获利(2)足以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3)使版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

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参照我国对待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其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其赔偿数额的确定依下列顺序确定。(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其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销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

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全部利润。(3)以不低于专利实施许可合理使用费的数额,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很多企业对产品销量统计、利润等不具体,不明确,以及获取侵权人销售量等难度大等原因,法院通常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无论哪一种计算方式,都应当遵守上述三条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是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判决赔偿的。其计算方法是根据审计鉴定,根据原告ubfox月销量上升趋势至1992年9月后骤然锐减,与被告侵权日相符,故法院以原告月销量为33盘为参数,推定自1992.10月至判决日每月平均销量为33盘,减去此期间的实际销量,之差为原告减少的销量,即115盘,将此数与单盘利润40元相乘,400x115=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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