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醉酒者民事行为的效力

  [摘 要] 近年来,随着“酒后代驾”行业的兴起,代驾合同应运而生。但对于代驾合同的一方主体醉酒者的行为能力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代驾合同的效力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我国法律对不同年龄和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醉酒者,这种介于正常人与精神病人之间的这一特殊群体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却只字未提。然而在社会实践中,酒后代驾现象随处可见,那么对于醉酒者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或者无效还是效力待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醉酒者;行为能力;效力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005-2   一、我国对醉酒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规定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其一是行为主体即当事人;其二是意思表示;其三是标的,即意思表示的内容。我国现行民法对影响自然人意思能力的因素仅限于年龄和精神状态,并据此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此断定,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只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但对现实生活中的精神耗弱者,例如,醉酒者,吸毒者等此类影响当事人做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醉酒者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理论界对醉酒者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认为醉酒者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民法应该与刑法保持相一致的理念,认为醉酒者饮酒的行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其有意识饮酒并作出一定的民事行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该认定为醉酒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作出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醉酒者在饮酒后意识处于不清醒的状态,不能明确的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其应适用我国对精神病人的相关规定,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推出醉酒者做出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或者是无效。   二、两大法系对醉酒者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一)英美法系对醉酒者行为能力的规定   英国的合同法规则中明确把行为人的缔约能力收揽其中。根据先例原则,对于醉酒者在醉酒状态下所签订的合同,醉酒者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即有权确认合同或者予以废除合同。根据判例以及1983年《精神健康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出对于醉酒者在以下情况不受其签订的合同约束。一是,醉酒者在签订合同时由于醉酒完全不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合同的相对方也明确认识到醉酒者处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二是,假若签订的合同不合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相对方不了解醉酒者的意识状态,醉酒者也不受其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另外,英国将醉酒人签订的合同种类分为必需性合同和非必需性合同两种,效力问题根据合同的性质区别对待。醉酒者所签订的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当然有效,但是并不代表他们一定要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他们只需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支付合理的价款即可。这是为了既保障醉酒者的基本生活又保障其合法的交易安全来考虑的。对于醉酒者签订的非必需品的合同,醉酒者原则上是没有缔约能力的,其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但是如果醉酒者主张其签订的合同无效,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其一,须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醉酒后精神错乱已达到对合同的性质和后果没有辨别能力的地步,此项检验标准亦被称为认识标准;其二,需证明,合同相对方在缔结合同时是在明知这种情况下仍然与之缔结合同的,但如果醉酒人在神志恢复正常之后认可了该合同,则必须对合同承担责任。   在美国合同法中,将缔约能力视为一个抗辩理由。美国早期判例认为,一个人只有达到精神错乱和疯狂的程度,才视为丧失缔约能力。但现代法律把认识标准和意志标准作为衡量醉酒者民事行为效力的两大标准。根据这两大标准,只有当醉酒者不能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时候,且相对方必须知道醉酒者的意识状态时,其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综上所述,英美是判例法国家,我们通过考查英美判例及成文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在英美法中,醉酒者被归于精神有疾病或精神有缺陷人群一类,其行为效力类比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的规定,在对方当事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他正在与一个醉酒者订立合同的条件下,赋予醉酒者事后对其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享有撤销权。   (二)大陆法系对醉酒者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律为保护缺乏相应认识能力的人的利益,按照人的智力发育状态,依照一定的年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又对因精神健康方面的原因而使认识能力受碍着的行为能力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各种各样的人的合法权利,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相对应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进行了细化,通过此制度来弥补行为能力制度的不足,从而保护那些行为能力欠缺的特殊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了以下两种立法体例:一是,设定禁治产与准禁治产制度,保护精神好弱者、浪费人、醉酒者的权利,代表性国家有德国、瑞士;二是,创立成年人监护制度等新型司法保护手段,代表性国家有法国、日本。   三、对我国醉酒者民事行为效力的借鉴和探讨   通过我国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宣告行为能力制度的对象仅限定为成年的精神病人,包括年满18周岁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此制度相当于国外的“禁治产宣告制度”,但国外的宣告制度的对象要宽泛的多,不仅包括精神病神,还包括精神耗弱的人、浪费的人、酗酒的人以及吸毒之人。然而我国对于醉酒的人的行为能力却没有规定在宣告制度中,由此带来的醉酒者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那么对于醉酒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认定呢?下文主要以酒后代驾合同为例来探讨醉酒者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醉酒者处于轻微醉酒但是没有完全丧失意识的状态。此种情况下,应该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这种情况主要是醉酒者虽然由于饮酒有轻微醉酒的情况,但是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没有完全丧失自己的意识,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认识,能够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并能了解自己所签订的代驾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对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有明确的认知能力。此时,因为其签订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时应该按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签订的酒后代驾合同有效,醉酒者不能因为当时醉酒而宣告合同无效或者随意撤消此合同。   醉酒者处于中度醉酒,但是有轻微辨认能力的状态。此时对于醉酒者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应该根据其签订代驾合同时是否对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有明确的认识,是否能意识到自己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来确定。若醉酒者的辨认能力足以满足合同所需要的意识程度则其签订的合同应该按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认定为是有效合同;若醉酒者的辨认能力达不到签订合同时所需要的意识程度,则其签订的合同应该按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但是此时醉酒者的辨认能力是否达到签订合同所需要的意识状态则需要全方面的考察,不仅要通过其生理上和心理上的表现来判断,还要根据医学上的相关认定标准来界定,其一,要看其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出现昏迷、说胡话、呕吐等外部表象。其二,通过与醉酒者的对话来分析其意思表达的能力是否属于正常人的范畴。其三,通过测量醉酒者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判断。   醉酒者处于深度醉酒且完全丧失意识的状态。此时由于饮入过量的酒精或者酒类饮料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由兴奋转为抑制的状态,思想意识处于无意识的状态,醉酒者不能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且无法清楚地了解代驾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对自己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不明,此时应适用国外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宣告醉酒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行为能力制度旨在保护智虑不周之人,并兼顾交易安全。对于深度醉酒者签订的代驾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单纯的凭借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宣告无效或者可撤销,而是要考虑醉酒者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时,相对方是否出于善意而决定。若签订合同时,合同的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醉酒者处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而恶意与其签订代驾合同的,此时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相对方无法确定醉酒者是否处于意识不清楚的状态,且无法正常判断其是否醉酒时,此时所签订的代驾合同可以撤销,但是醉酒者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的责任。   醉酒者利用醉酒状态恶意签订合同的情况。醉酒者签订代驾合同时意识清醒,有一定的辨认是非的能力,且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的要求做出了准备工作,并完成合同的任务,实现了合同的目的。此时,醉酒者假借醉酒,认为自己签订合同时意识不清,想要撤销合同或者认为合同无效的,此时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应不予支持,认定其签订的代驾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醉酒是由于酒精或者酒类饮料导致中枢神经由兴奋转为抑制状态,严重的醉酒还会造成意识不清,甚至丧失辨认能力。醉酒者在醉酒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醉酒者作为介于正常人与精神病人之间的一类特殊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维护醉酒者的权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我们急需根据具体情况对醉酒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详细的划分,根据醉酒者签订合同时的意识状态来衡量其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认定其所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这样不仅合理的保护了醉酒者的民事权益,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价值,更有利于维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利,保障交易的安全。   注释:   ①郭明瑞主编.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5.   ②禹丽.我国醉酒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法制时空,2009,(11):204-205.   ③郭明瑞主编:民法(第1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4-45.   ④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参考文献:   [1]王凤民.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重构[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9).   [2]申莉萍.两大法系视域下醉酒人民事行为效力立法探究[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3).   [3]李丹.酗酒人民事行为的效力探讨[J].1994-2013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4]丁林东.浅谈醉酒人民事行为效力[J].论坛集萃,2011,(12).   [5]禹丽.我国醉酒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法制时空,2009,(11).   作者简介:罗海山(1975-),男,汉族,黑龙江北安人,博士,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法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李娜(1986-),女,汉族,天津静海人,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摘 要] 近年来,随着“酒后代驾”行业的兴起,代驾合同应运而生。但对于代驾合同的一方主体醉酒者的行为能力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代驾合同的效力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我国法律对不同年龄和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醉酒者,这种介于正常人与精神病人之间的这一特殊群体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却只字未提。然而在社会实践中,酒后代驾现象随处可见,那么对于醉酒者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或者无效还是效力待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醉酒者;行为能力;效力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005-2   一、我国对醉酒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规定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其一是行为主体即当事人;其二是意思表示;其三是标的,即意思表示的内容。我国现行民法对影响自然人意思能力的因素仅限于年龄和精神状态,并据此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此断定,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只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但对现实生活中的精神耗弱者,例如,醉酒者,吸毒者等此类影响当事人做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醉酒者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理论界对醉酒者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认为醉酒者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民法应该与刑法保持相一致的理念,认为醉酒者饮酒的行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其有意识饮酒并作出一定的民事行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该认定为醉酒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作出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醉酒者在饮酒后意识处于不清醒的状态,不能明确的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其应适用我国对精神病人的相关规定,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推出醉酒者做出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或者是无效。   二、两大法系对醉酒者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一)英美法系对醉酒者行为能力的规定   英国的合同法规则中明确把行为人的缔约能力收揽其中。根据先例原则,对于醉酒者在醉酒状态下所签订的合同,醉酒者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即有权确认合同或者予以废除合同。根据判例以及1983年《精神健康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出对于醉酒者在以下情况不受其签订的合同约束。一是,醉酒者在签订合同时由于醉酒完全不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合同的相对方也明确认识到醉酒者处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二是,假若签订的合同不合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相对方不了解醉酒者的意识状态,醉酒者也不受其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另外,英国将醉酒人签订的合同种类分为必需性合同和非必需性合同两种,效力问题根据合同的性质区别对待。醉酒者所签订的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当然有效,但是并不代表他们一定要支付合同规定的价款,他们只需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支付合理的价款即可。这是为了既保障醉酒者的基本生活又保障其合法的交易安全来考虑的。对于醉酒者签订的非必需品的合同,醉酒者原则上是没有缔约能力的,其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但是如果醉酒者主张其签订的合同无效,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其一,须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醉酒后精神错乱已达到对合同的性质和后果没有辨别能力的地步,此项检验标准亦被称为认识标准;其二,需证明,合同相对方在缔结合同时是在明知这种情况下仍然与之缔结合同的,但如果醉酒人在神志恢复正常之后认可了该合同,则必须对合同承担责任。   在美国合同法中,将缔约能力视为一个抗辩理由。美国早期判例认为,一个人只有达到精神错乱和疯狂的程度,才视为丧失缔约能力。但现代法律把认识标准和意志标准作为衡量醉酒者民事行为效力的两大标准。根据这两大标准,只有当醉酒者不能理解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时候,且相对方必须知道醉酒者的意识状态时,其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综上所述,英美是判例法国家,我们通过考查英美判例及成文法的规定,不难看出,在英美法中,醉酒者被归于精神有疾病或精神有缺陷人群一类,其行为效力类比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的规定,在对方当事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他正在与一个醉酒者订立合同的条件下,赋予醉酒者事后对其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享有撤销权。   (二)大陆法系对醉酒者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律为保护缺乏相应认识能力的人的利益,按照人的智力发育状态,依照一定的年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又对因精神健康方面的原因而使认识能力受碍着的行为能力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各种各样的人的合法权利,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相对应的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进行了细化,通过此制度来弥补行为能力制度的不足,从而保护那些行为能力欠缺的特殊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了以下两种立法体例:一是,设定禁治产与准禁治产制度,保护精神好弱者、浪费人、醉酒者的权利,代表性国家有德国、瑞士;二是,创立成年人监护制度等新型司法保护手段,代表性国家有法国、日本。   三、对我国醉酒者民事行为效力的借鉴和探讨   通过我国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宣告行为能力制度的对象仅限定为成年的精神病人,包括年满18周岁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此制度相当于国外的“禁治产宣告制度”,但国外的宣告制度的对象要宽泛的多,不仅包括精神病神,还包括精神耗弱的人、浪费的人、酗酒的人以及吸毒之人。然而我国对于醉酒的人的行为能力却没有规定在宣告制度中,由此带来的醉酒者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那么对于醉酒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认定呢?下文主要以酒后代驾合同为例来探讨醉酒者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醉酒者处于轻微醉酒但是没有完全丧失意识的状态。此种情况下,应该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这种情况主要是醉酒者虽然由于饮酒有轻微醉酒的情况,但是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没有完全丧失自己的意识,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认识,能够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并能了解自己所签订的代驾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对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有明确的认知能力。此时,因为其签订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时应该按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签订的酒后代驾合同有效,醉酒者不能因为当时醉酒而宣告合同无效或者随意撤消此合同。   醉酒者处于中度醉酒,但是有轻微辨认能力的状态。此时对于醉酒者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应该根据其签订代驾合同时是否对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有明确的认识,是否能意识到自己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来确定。若醉酒者的辨认能力足以满足合同所需要的意识程度则其签订的合同应该按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认定为是有效合同;若醉酒者的辨认能力达不到签订合同时所需要的意识程度,则其签订的合同应该按照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规定,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但是此时醉酒者的辨认能力是否达到签订合同所需要的意识状态则需要全方面的考察,不仅要通过其生理上和心理上的表现来判断,还要根据医学上的相关认定标准来界定,其一,要看其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出现昏迷、说胡话、呕吐等外部表象。其二,通过与醉酒者的对话来分析其意思表达的能力是否属于正常人的范畴。其三,通过测量醉酒者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判断。   醉酒者处于深度醉酒且完全丧失意识的状态。此时由于饮入过量的酒精或者酒类饮料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由兴奋转为抑制的状态,思想意识处于无意识的状态,醉酒者不能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且无法清楚地了解代驾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对自己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不明,此时应适用国外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宣告醉酒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行为能力制度旨在保护智虑不周之人,并兼顾交易安全。对于深度醉酒者签订的代驾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单纯的凭借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宣告无效或者可撤销,而是要考虑醉酒者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时,相对方是否出于善意而决定。若签订合同时,合同的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醉酒者处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而恶意与其签订代驾合同的,此时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相对方无法确定醉酒者是否处于意识不清楚的状态,且无法正常判断其是否醉酒时,此时所签订的代驾合同可以撤销,但是醉酒者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的责任。   醉酒者利用醉酒状态恶意签订合同的情况。醉酒者签订代驾合同时意识清醒,有一定的辨认是非的能力,且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的要求做出了准备工作,并完成合同的任务,实现了合同的目的。此时,醉酒者假借醉酒,认为自己签订合同时意识不清,想要撤销合同或者认为合同无效的,此时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应不予支持,认定其签订的代驾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醉酒是由于酒精或者酒类饮料导致中枢神经由兴奋转为抑制状态,严重的醉酒还会造成意识不清,甚至丧失辨认能力。醉酒者在醉酒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醉酒者作为介于正常人与精神病人之间的一类特殊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维护醉酒者的权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我们急需根据具体情况对醉酒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详细的划分,根据醉酒者签订合同时的意识状态来衡量其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认定其所实施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这样不仅合理的保护了醉酒者的民事权益,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价值,更有利于维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利,保障交易的安全。   注释:   ①郭明瑞主编.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5.   ②禹丽.我国醉酒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法制时空,2009,(11):204-205.   ③郭明瑞主编:民法(第1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4-45.   ④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4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参考文献:   [1]王凤民.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重构[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9).   [2]申莉萍.两大法系视域下醉酒人民事行为效力立法探究[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4(3).   [3]李丹.酗酒人民事行为的效力探讨[J].1994-2013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4]丁林东.浅谈醉酒人民事行为效力[J].论坛集萃,2011,(12).   [5]禹丽.我国醉酒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法制时空,2009,(11).   作者简介:罗海山(1975-),男,汉族,黑龙江北安人,博士,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法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李娜(1986-),女,汉族,天津静海人,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相关内容

  • 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2008年)
  • 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2008年) 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 作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图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7 开本:大16开 页数:690 页 字数:857千字 第一部分人身保险诉讼案例 1.保险公司刊登广告的法律效力 3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二终字 ...

  •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禁止哪些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答:管道保护法规定,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2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3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4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5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 ...

  • 浅谈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基本特征
  • 2012年3月 )(总第305期! " !!! " 法制天地 !" 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 NO.3,2012 NO.305) (Cumulatively, 法一样,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它植根于成文法.起着补充.修改.完善律文的作用,是我国古代 ...

  • 2016年司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考前练习含精准解析(一)
  • 2016年司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考前练习含精准解析(一) 三.不定项选择题 1.(2011-9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 ...

  • 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
  • 1933年至1938年间,德国纳粹党在此举行党代会:1935年,德国纳粹政府在此颁布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令>:1945年8月,苏.美.英.法4国大法官组成"欧洲国际军事法庭",选择这个德国纳粹主义的"摇篮"作为审判地,并于1945年10月开始对法 ...

  •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 单选: 1.. 一切法律的共同的本质概括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3.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4.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5. 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以法律 ...

  • 法理学-讲义
  • 一般答题技巧 一.[特别提示]在法律问题的讨论中,任何时候都会涉及价值评价.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法律思维的基本特征之一. [判断]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错误) [判断]法律适用的过程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有法律适用者的价值判断.(正确) [判断]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 ...

  • 泰康附加终身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 泰康附加终身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 ...

  •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教程期末试卷A
  • 四川交通运输职业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教程> 期末试卷A 卷 (2012---2013学年度第1学期) (开卷) 专业 班级 12级 24 班 姓名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 4.城市出租车的容许使用的年限是( ),到达年限必须强制报废. A .6年 B.10年 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