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小微企业尽职免责条例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 促进贷款调查、 审查、 审批、 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 、 《贷款通则》 、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 《吉林 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 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 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 人。

第四条 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 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 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 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 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

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 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 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 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 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 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 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 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 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 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 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 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 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 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 、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 保证人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 、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 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 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 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 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 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 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 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 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 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 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 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 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 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

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 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 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 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 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 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 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 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 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 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 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 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 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 意见。

第三章 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八条 除“三违” (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 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

根据其在信贷业务 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 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 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 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 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 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 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 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 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 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 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 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6

5. 在贷款办理移交时, 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 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 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 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 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 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 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 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贷款风险免责条件

第九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 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 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 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 踪、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

控制者) 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 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 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 (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臵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 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六)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七)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八)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借名、冒名的贷款;

(五)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六)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 偏高的贷款;

(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

于其他 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八)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后发生的小微企业 问题授信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 订。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 促进贷款调查、 审查、 审批、 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 、 《贷款通则》 、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 《吉林 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 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 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 人。

第四条 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 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 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 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 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

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 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 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 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 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 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 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 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 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 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 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 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 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 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 、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 保证人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 、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 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 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 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 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 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 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 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 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 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 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 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 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 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

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 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 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 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 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 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 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 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 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 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 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 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 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 意见。

第三章 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八条 除“三违” (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 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

根据其在信贷业务 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 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 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 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 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 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 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 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 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 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 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 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6

5. 在贷款办理移交时, 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 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 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 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 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 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 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 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贷款风险免责条件

第九条 在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 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 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 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 踪、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

控制者) 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 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 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 (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臵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 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六)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七)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八)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借名、冒名的贷款;

(五)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六)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 偏高的贷款;

(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

于其他 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八)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后发生的小微企业 问题授信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 xx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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