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资质规定(新旧两个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建[200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 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十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2014]159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

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 年11 月6 日

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7.1一级资质标准

17.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17.1.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17.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2项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7.2二级资质标准

17.2.1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17.2.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7.3承包工程范围

17.3.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7.3.2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建[200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 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十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电气、设备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电气、设备等专业有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且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设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消火栓和防烟排烟系统检查测试设备和质量检验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2014]159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

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 年11 月6 日

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17.1一级资质标准

17.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17.1.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17.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2项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7.2二级资质标准

17.2.1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17.2.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暖通、给排水、电气、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7.3承包工程范围

17.3.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7.3.2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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