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云南李昌奎案再审理由

2011年07月13日17:44东方法眼曹鹏6444人次浏览评论9条字号:T|T

核心提示:李昌奎案事实、证据、程序等等方面均未发现不实或不法情形,故再审的可能理由只有一个量刑不当。 另,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也会影响被害人亲属诉求的实现。

案件材料: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

事实及证据部分请看上述材料,兹将判决结果摘要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处死刑。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2010年7月15日)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无视国法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受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故终审判决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3月4日)

该案一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视野所及,喊杀声汹涌澎湃,主流意见和被害人亲属一致要求再审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据说只有李昌奎立即死掉才是正义的。

我不敢肯定“李昌奎死=正义“,但看了满天飞的评论,忍不住想点评点评。鉴于功力尚浅,尚未有较完整分析,暂且个别列举一下:

“腾讯微博认证的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援助律师 @李方平律师认为:二审开庭云南高院没有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再审的理由。”

【评】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二审开庭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近亲属只有作为证人、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申诉的时候才可能参加诉讼,否则只能坐旁听席,这不需要法院通知吧?

同样的错误张显在药家鑫案二审时也提出过,但张非律师不予计较,李方平律师以此理由向被害人提供援助有失专业水准。

还有人找到另一个“程序违法”,说是二审判决书没有送达给被害人家属。虽说实践中有的法院也给送,不就多打一份的事儿么,但以此为由要求再审就太苍白无力了。

“他的行为比药家鑫更残忍,药也自首都判死了,他为什么还活着?!”

【评】这是我见到最多的,最响亮的一种观点了,从“赛家鑫”这种称谓也看得出。人们基于公平的观念,把李昌奎和药家鑫相提并论,通过对比举轻明重,自然就问出上述问题。貌似也是受了“判例法”思想的影响。

但就没人注意到,药家鑫案定谳的时候,李昌奎案早就终审了吗,也就是说李案在先药案在后。即使是判例法,也应该是遵循“先”例,判药家鑫不死,有木有?再者,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允许“以今非古” 。这种意见我在云南何鹏案中也说过。

“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评】这话据说是张显的名言,他用来说药家鑫的,现在被用到李昌奎身上。我觉得这话就是要引向一个大问题:死刑存废,问题太大了不好说也说不好,我放弃讨论它,承认废除死刑是趋势。但也认识到立法上废除死刑只能作为远期目标,而司法上逐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则就是当下要做的,也就是最高院说的“少杀慎杀”。只要(立法上)还有死刑存在,某某某就该享受此待遇,这种思路显然堵上了司法废死的渐进之路。

“让云南高院 主审此案的法官做一个换位思考,如果你的亲属遇到这样的情况,请问你怎么判。”

【评】这种声音也不少,但很无聊的说。我的回应是:若是如此,法官应当回避。

作者:曹鹏责任编辑:曹鹏

2011年07月13日17:44东方法眼曹鹏6444人次浏览评论9条字号:T|T

核心提示:李昌奎案事实、证据、程序等等方面均未发现不实或不法情形,故再审的可能理由只有一个量刑不当。 另,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也会影响被害人亲属诉求的实现。

案件材料: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

事实及证据部分请看上述材料,兹将判决结果摘要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处死刑。构成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2010年7月15日)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无视国法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受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故终审判决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3月4日)

该案一经媒体披露,舆论哗然。视野所及,喊杀声汹涌澎湃,主流意见和被害人亲属一致要求再审并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据说只有李昌奎立即死掉才是正义的。

我不敢肯定“李昌奎死=正义“,但看了满天飞的评论,忍不住想点评点评。鉴于功力尚浅,尚未有较完整分析,暂且个别列举一下:

“腾讯微博认证的李昌奎案被害人家属援助律师 @李方平律师认为:二审开庭云南高院没有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再审的理由。”

【评】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二审开庭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参加诉讼”。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近亲属只有作为证人、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申诉的时候才可能参加诉讼,否则只能坐旁听席,这不需要法院通知吧?

同样的错误张显在药家鑫案二审时也提出过,但张非律师不予计较,李方平律师以此理由向被害人提供援助有失专业水准。

还有人找到另一个“程序违法”,说是二审判决书没有送达给被害人家属。虽说实践中有的法院也给送,不就多打一份的事儿么,但以此为由要求再审就太苍白无力了。

“他的行为比药家鑫更残忍,药也自首都判死了,他为什么还活着?!”

【评】这是我见到最多的,最响亮的一种观点了,从“赛家鑫”这种称谓也看得出。人们基于公平的观念,把李昌奎和药家鑫相提并论,通过对比举轻明重,自然就问出上述问题。貌似也是受了“判例法”思想的影响。

但就没人注意到,药家鑫案定谳的时候,李昌奎案早就终审了吗,也就是说李案在先药案在后。即使是判例法,也应该是遵循“先”例,判药家鑫不死,有木有?再者,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允许“以今非古” 。这种意见我在云南何鹏案中也说过。

“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

【评】这话据说是张显的名言,他用来说药家鑫的,现在被用到李昌奎身上。我觉得这话就是要引向一个大问题:死刑存废,问题太大了不好说也说不好,我放弃讨论它,承认废除死刑是趋势。但也认识到立法上废除死刑只能作为远期目标,而司法上逐步减少乃至废除死刑则就是当下要做的,也就是最高院说的“少杀慎杀”。只要(立法上)还有死刑存在,某某某就该享受此待遇,这种思路显然堵上了司法废死的渐进之路。

“让云南高院 主审此案的法官做一个换位思考,如果你的亲属遇到这样的情况,请问你怎么判。”

【评】这种声音也不少,但很无聊的说。我的回应是:若是如此,法官应当回避。

作者:曹鹏责任编辑:曹鹏


相关内容

  • 云南27刀杀人案该不该判死刑
  • 近日,继李昌奎案受到全国广泛关注后,云南又一起类似的案件成为举国焦点:三年前男子赛锐连捅27刀将女孩吴倩刺死,云南高院却在二审将其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详细] 与李昌奎相比,赛锐据说是一位富家子弟,这迅速转移了部分民众的怒火,也再次使云南高院陷入舆论漩涡.昨日,受害者家属在昆明表示希望法院再 ...

  • 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 2011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简介 北海律师维权案 [案情]杨在新等4名律师为2009年发生在广西北海市一桩命案的4名被告人辩护,质疑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反被控作伪证,"全军覆没".来自各地的律师组成"北海律师团"提供法律援助,遭到有组织围攻,全国律协发 ...

  • 限制死刑目标下死缓并限制减刑适用论文
  • 论限制死刑目标下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适用 摘要: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四个最新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对目前的审判工作以及社会舆论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厘清和阐释,其中的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更是明确了判处死缓并适用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以及限制减刑制度的具体适用 ...

  • 云南高院:群众跟你讲法律,请不要跟群众讲情绪
  • 之前有网友调侃某些官员时说:"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政治,你跟他讲政治,他跟你讲民意"等,笔者一直半信半疑,今天在新闻中看到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的一翻高论,才知道此言不虚. 田成有院长谈到李昌奎奸一杀二的死缓判决时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渲泻情 ...

  • 北部湾的风:认罪服法的林森浩比玩弄法律的法痞讼棍值得尊敬
  • 面对死亡,林森浩认罪服法,认为对他来说意味着偿债,希望的是黄洋父母第二天就能够放下怨恨,健康.积极地活下去.这是他良知未泯的体现,并且在他人生的终点闪光.虽然林森浩作为一个杀人犯最终走向不归路,但是从他未泯的人性来看,那些法痞讼棍们只配給他舔脚趾头. 认罪服法的林森浩比玩弄法律的法痞讼棍值得尊敬 1 ...

  • 2012年宪法十大事例及解读
  • 2011年度十大宪法事例发布 2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1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揭晓了经由专家投票和网上投票选出的本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十大宪法事例分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因刚果(金)欠债案解释香 ...

  • 驳回陈发树再审申请,梦碎云南白药损失数十亿
  • 驳回陈发树再审申请,梦碎云南白药损失数十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8日公布了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再审裁定书>,其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外,已用尽法律救济途径. 2015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民申字第1号& ...

  • 法律文书(案例大全)
  • 呈请拘传***报告书 我局(大队)正在侦查的一起****案件系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男1976年生- 拘留的理由:- 拘留的法律依据: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年月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 ...

  • 民事抗诉制度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
  • 民事抗诉制度若干程序性问题探析 赵华宝 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动摇了民事诉讼机制的平衡性.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它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比对方更多的权利. 一.引言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在学习和引进前苏联民事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