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和 孟庆涛:法治信仰形成路径探析
2013-05-28 15:27 来源:人民论坛 有3人参与
讲求“自我”与“他者”不分的“和合”状态,没有能力产生权利意识。由于“和合”最终放弃了人与我的界限,自我权利观念无法真正的建立。“由这样的‘人’去组成的社会,在本质上就排除了对‘人权’的知觉,因为‘人权’是一个不断开展的‘人’才需要的权利。”④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并不代表对侵犯权利的行为不进行处罚。既然在自己权利受侵犯时或侵犯他人权利时都没有明确的权利意识,处罚时同样也不会以树立或明确受罚者的权利意识作为处罚目的。因此,在处罚时,就经常把“教化”也融入进来。劳动教养,既诉诸于罚,也诉诸于教,其内容基本上与法治无关。其有效性所诉诸的,正是中国传统的“耻感文化”,即外界社会对于主体的道德评价的降低及主体本身的愧疚感。主体产生了内在愧疚感,会让人在将来与他人交往过程中“心有不安”。这是一种诉诸世俗人情的逻辑。“民愤极大”就是诉诸世俗人情的逻辑,本不应成为加重处罚的合理理由。而让“羞耻感”发挥惩罚作用,让人伦道德逻辑取代法治的逻辑运作,结果只会进一步削弱法治。所以,劳动教养的滥用,不但有效地打击了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而且动摇了民众对于法治的信赖感。
只有反对“和合”,注重个体的自我发展、自我扩张和自我完成,而非躲在家长或家庭(单位、国家就是扩大了的家庭)的羽翼庇护之下,让自我独立地成长起来,“唯有如此,强固的‘自我’疆界才能建立起来。自然,自己如此做,也尊重别人如此去做的权利。因此,一切就都必然讲究法权关系—什么是自己分内的,什么是别人分内的,都划分得清清楚楚。”⑤不过,这里我们必须清楚,无论是民众还是任何公务员,权利绝对不仅仅是自我权利意识的任意膨胀,而是恰到好处的运用。任何过度的滥用权利,都是对权利的伤害,其结果是损人不利己。
法治信仰的形成须从普遍服从法律起步
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包含着守法和良法两个层面。法治信仰的出发点,首先是守法的精神,即社会主体对于法律的普遍遵守和尊重的态度。行使权利,是守法的基本内容。对于民众来说,行使权利不是与政府等权威进行对抗。中国老百姓在实际的行为中,其实是尽力避免与权威对抗的。对待群体性事件,法治的解决方式是,对社会成员的合法诉求予以尊重与保障,但决不是无原则的让步和“息事宁人”。对于民众来说,“闹”尽管可以解决一定的问题,但同“阳奉阴违”一样,同样不是尊重法治:“这并不是一种争权利的态度,而是一种破坏法制的小动作,因此是一种没有尊严的消极违抗。如果明文规定的制度太不合理,而又不敢去用具有原则性的方式改变它,结果就只有培养不守法的精神,换而言之,即使合理的规则,只要没有外力约束,也不会去遵守。”⑥结果,只会造成整个体制的瘫痪。因此,民众要想像个独立的人一样有尊严,就必须遵守法律,以合乎法治的精神行事,政党、国家、政府要获得民众的真正尊重和自我的尊严,同样必须遵守法律,只有法律成为官方与民众共同信守的理念、制度和行为根据,法治才真正地起步。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导,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导;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和西南政法大学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大众人权观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0AFX001,2011-XZZD05】
张永和 孟庆涛:法治信仰形成路径探析
2013-05-28 15:27 来源:人民论坛 有3人参与
讲求“自我”与“他者”不分的“和合”状态,没有能力产生权利意识。由于“和合”最终放弃了人与我的界限,自我权利观念无法真正的建立。“由这样的‘人’去组成的社会,在本质上就排除了对‘人权’的知觉,因为‘人权’是一个不断开展的‘人’才需要的权利。”④没有真正的权利意识,并不代表对侵犯权利的行为不进行处罚。既然在自己权利受侵犯时或侵犯他人权利时都没有明确的权利意识,处罚时同样也不会以树立或明确受罚者的权利意识作为处罚目的。因此,在处罚时,就经常把“教化”也融入进来。劳动教养,既诉诸于罚,也诉诸于教,其内容基本上与法治无关。其有效性所诉诸的,正是中国传统的“耻感文化”,即外界社会对于主体的道德评价的降低及主体本身的愧疚感。主体产生了内在愧疚感,会让人在将来与他人交往过程中“心有不安”。这是一种诉诸世俗人情的逻辑。“民愤极大”就是诉诸世俗人情的逻辑,本不应成为加重处罚的合理理由。而让“羞耻感”发挥惩罚作用,让人伦道德逻辑取代法治的逻辑运作,结果只会进一步削弱法治。所以,劳动教养的滥用,不但有效地打击了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而且动摇了民众对于法治的信赖感。
只有反对“和合”,注重个体的自我发展、自我扩张和自我完成,而非躲在家长或家庭(单位、国家就是扩大了的家庭)的羽翼庇护之下,让自我独立地成长起来,“唯有如此,强固的‘自我’疆界才能建立起来。自然,自己如此做,也尊重别人如此去做的权利。因此,一切就都必然讲究法权关系—什么是自己分内的,什么是别人分内的,都划分得清清楚楚。”⑤不过,这里我们必须清楚,无论是民众还是任何公务员,权利绝对不仅仅是自我权利意识的任意膨胀,而是恰到好处的运用。任何过度的滥用权利,都是对权利的伤害,其结果是损人不利己。
法治信仰的形成须从普遍服从法律起步
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包含着守法和良法两个层面。法治信仰的出发点,首先是守法的精神,即社会主体对于法律的普遍遵守和尊重的态度。行使权利,是守法的基本内容。对于民众来说,行使权利不是与政府等权威进行对抗。中国老百姓在实际的行为中,其实是尽力避免与权威对抗的。对待群体性事件,法治的解决方式是,对社会成员的合法诉求予以尊重与保障,但决不是无原则的让步和“息事宁人”。对于民众来说,“闹”尽管可以解决一定的问题,但同“阳奉阴违”一样,同样不是尊重法治:“这并不是一种争权利的态度,而是一种破坏法制的小动作,因此是一种没有尊严的消极违抗。如果明文规定的制度太不合理,而又不敢去用具有原则性的方式改变它,结果就只有培养不守法的精神,换而言之,即使合理的规则,只要没有外力约束,也不会去遵守。”⑥结果,只会造成整个体制的瘫痪。因此,民众要想像个独立的人一样有尊严,就必须遵守法律,以合乎法治的精神行事,政党、国家、政府要获得民众的真正尊重和自我的尊严,同样必须遵守法律,只有法律成为官方与民众共同信守的理念、制度和行为根据,法治才真正地起步。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导,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导;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和西南政法大学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大众人权观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0AFX001,2011-XZZD05】